一些民工为啥爱看黄碟/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0:09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一些民工为啥爱看黄碟

杨涛


11月27日晚8时,在顺义区白辛庄村顺义国际学校对面的一家小录像厅内,五六十名正在看黄碟的民工突遇警方检查。民工撞倒小屋的石棉瓦墙逃离时,有二十余人慌乱中跌进深达6米的化粪池。28日,建筑公司从化粪池里打捞出两名民工尸体。(11月29日《京华时报》)
出现这样的悲剧是令人痛心的,但从报道来看,警察的执法活动也似乎没有什么不当之处。发生这场事故在某种程度上讲只能说是这些民工为害怕处罚而酿成的悲剧,但是,问题是这些民工为什么爱看黄碟呢?
记者了解到,这一带有三四家建筑公司的上千民工在不同工地施工,流动性很大。而工人们说,建筑公司从没有给他们安排过娱乐活动。金坛建筑公司一名工地负责人说,工人们每天6点下班。至于工人们干什么去了,“我们就不好干涉了”。工人们的娱乐项目便是工地旁的一排简易平房门口的6张台球桌和平房里的4家小录像厅,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公司和附近的社区不提供好的、健康的娱乐方式,那么那些腐朽、不文明的东西就会前来占领,黄色录像当然首当其冲了。
但是,恐怕问题并全在于此,因为民工们就是爱看录像也不一定就要观看黄色录像,所以我们要进一步问的是我们关心过民工们的性生活吗?民工们出门在外,吃住都非常简陋,能赚的都是一些辛苦钱,而且就是这一点钱也经常被克扣,能租上房子带家属的民工是少数,可以说,相当多的民工都处于一种性压抑或半性压抑的状态。《信息时报》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接受调查的50人中,有26人承认因长期没有性生活而在不同程度上感到心理压抑和不适,例如烦躁、郁闷、心神不宁、萎靡不振,还有人经常出现性幻想。还有9人认为,因为长时间没过性生活,他们在身体上也感到不适——容易激动、脾气暴躁,1人坦承出现了性功能障碍迹象,而且他们都感到自己特别容易疲劳。 另外调查还表明,全部50名受访民工都在来广州后看过黄色影碟,区别只在于经常还是偶尔而已。(见新华网2003年12月8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些民工来说,观看黄色录像可能还是他们解决性压抑而避免性犯罪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
可是,有人肯定要说,当许多民工还在为他们应该得到的工钱辛苦奔走,还在各大城市上演“跳楼秀”,还在蜂踊到熊德明家请求帮忙时,谈论为民工提供健康的娱乐方式为时过早,更遑论关心关心民工们的性生活!但是,无论如何,我们要说,现在民工的处境艰难并不是我们不要关心民工其他生活和娱乐活动的理由,一个对弱者关怀的社会,当然也是要尽可能地进行全方位的关怀,这才是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也是衡量我们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标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问题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宁法发字第60号关于张广德、贺金熬、徐凤英诉段秀琴、段文强房屋抵押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房屋抵押不同于房屋典当。因此,“将抵押借款改为房屋典当”,比照《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处理不妥,应按清偿抵押借款处理为宜。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张广德、贺金熬、徐凤英诉段秀琴、段文强房屋抵押申诉案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受理张广德、贺金熬、徐凤英诉段文强、段秀琴房屋抵押纠纷申诉一案,因现行法律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该案政策性又较强,为慎重起见,特向你院请示,现将案情和我们意见报告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张广德,男,汉族,55岁,宁夏银川市人,现为银川市时新服装厂干部。
申诉人:徐凤英,女,汉族,59岁,宁夏银川市人,银川市时新服装厂退休工人。
申诉人:贺金熬,男,汉族,59岁,宁夏银川市人,银川市工艺美术厂干部。
对方当事人:段秀琴,女,汉族,48岁,宁夏银川市人,住银川市裕民巷25号。
对方当事人:段文强,男,汉族,47岁,宁夏银川市人,银川市股份公司干部。
申诉人张广德、徐凤英、贺金熬因房屋抵押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82)银中法民二审字第57号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其主要理由是:1955年2月我们3人与段连成订立抵押借款合同,言明时间为一年半,到期各清手续。事实段家到1982年才提出各清手续,20多年房屋几经翻修,原房早已不存在等等。要求高院公正处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对方当事人段秀琴、段文强之父段连成于1955年2月将向阳街95号院内私房六间分别以160元、150元和160元抵押给张广德、贺金熬和徐凤英3人各二间(张广德2间,实用面积共14.7平方米,抵押金为160元,贺金熬2间,实用面积15平方米,抵押金150元。徐凤英2间,实用面积16.2平方米,抵押金为160元,均为土木结构)。有当时借款抵押合同为证。抵押期限为1年半,双方同意到期各清手续。1973年段连成死亡前未提及此事。段连成系房产主,有房屋22间,1959年房改时除留给段家5间外,改造17间(不包括6间)20年来,6间房屋多次翻修,张广德2间房翻修一次换墙一堵,换门、窗各一个、大梁一根,粗略估计花修缮费200元左右。贺金熬换墙一堵,换窗一个、大梁一根,花修缮费180元。除凤英修墙二堵,花修缮费330元左右。
二、处理意见
段连成系房产主,如1956年下半年到期将六间房屋清偿借款搞回去后,1959年银川市私房改造时肯定要被改造,段家为了逃避改造有意不履行抵押借款合同,且届满逾期达26年之久,这样的低押借款合同我们认为是无效的,该案所争议的6间房屋原系土木结构,住户翻修多次,所花修缮费已超过原抵押借款合同的金额。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将抵押借款改为房屋典当较为适宜,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房屋问题之(6)点房屋典当关系,典期届满逾期10年原则上应视为绝卖之规定精神不准回赎,房屋所有权归申诉人张广德、贺金熬、徐凤英3人所有。妥否,请批复。
1984年11月14日


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9月23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管辖的境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领导人员离任,必须依照本条例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
本条例所称离任审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任职期满、退休、调任、免职、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由审计组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领导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无锡市审计机关是全市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不设区的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离任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不得任命新的领导职务;其档案、工资等行政关系不得移转。
第六条 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经济考核指标、合同、协议、章程等为标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 依法实施的离任审计结果报告,是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工作情况,实施奖惩、升降职务及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不设区的市、区审计机关;
(二)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的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
第九条 下列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离任,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一)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的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二)市属大型国有企业;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由内审机构负责审计。
第十一条 不设区的市、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的分工,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委托审计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离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离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离任审计在业务上予以监督、指导。
审计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离任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
主审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审计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的资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被审计企业或者离任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仅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企业或者离任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审计组织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的内容是:
(一)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企业及其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增减变动情况;
(五)企业财务核算和成本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六)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
(七)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决定或者批准其离任的部门,应当在决定、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审计机关或者内审机构。审计机关或者内审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作出审计安排。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接受离任审计的领导人员。
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审计的审计通知书,由委托单位送达。
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对被审计企业的要求和审计组组成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企业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并按审计组织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章程、承包经营合同(协议)、责任目标;
(二)企业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三)企业资产盘点清册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
(五)企业自查报告;
(六)离任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七)有关离任审计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毁弃、伪造、转移或者隐匿。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自发出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计查证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经其派出的审计组织批准,并及时向提出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的部门说明情况,通知被审计企业和离任领导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离任审计事项审计查证结束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在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企业和离任领导人员的意见。
企业和离任领导人员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组或其派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五条 离任审计结果应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对离任的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任职期间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写实性评价,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主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和任免的部门。对离任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由审计机关依法作
出处理。
(二)内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束后,内审机构应当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对离任的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任职期间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写实性评价,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主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和任免的部门。对离任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由企业主管部门依法作
出处理。
(三)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束后,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对离任的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任职期间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写实性评价,报送委托单位,同时抄送主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和任免的部门。对离任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由委托单位依
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移交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
(二)侵占企业财物的;
(三)因失职、读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拒绝接受审计监督的;
(二)拒绝提供与离任审计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隐匿、转移、毁弃有关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资产的;
(四)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明人、提供资料人、审计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离任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公正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离任审计资格。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审计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领导人员、全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