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之法理初探/罗廷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31:43   浏览:9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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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之法理初探

罗廷富


目 次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我国对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的相关立法
三 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的法律属性
(一) 提前收回借款条款和加速贷款到期条款
(二) 提前收回借款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条款
(三) 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系复合性权利
(四)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及其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出卖人要求支付全部价款、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权利之关系
(五)金融机构行使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之期间限制
(六)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的利息计算
四 提前收回借款与合同法类似概念的区别
(一) 提前收回借款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二) 提前收回借款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三) 提前收回借款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五 结语



【内容摘要】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金融机构要求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大量出现。而金融机构提起诉讼后,借款人的期限利息丧失。但其法理机制如何,其与《合同法》所确立的相关制度之关系如何。本文对此进行了初探并认为,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系复合性权利,实质上是金融机构行使通知到期权这一形成权而接续下来发生的债权请求权,表面观之为提前收回了期限未界届至的借款。

【关键词】  形成权   通知到期权    期限利益   债权请求权


一 问题的提出

  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是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一定的事由,金融机构有权将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从而使其在还款期限届满前享有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就目前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大量出现,其充分反映了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控制着重于预防的特性。但在审判实践中,金融机构享有的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其权利性质如何,是否被合同解除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所涵盖,对此认识不一,致使对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的案件,不同的人民法院以不同的裁判理由作出判决。因此,确有必要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二 我国对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的相关立法

  1982年7月1日实施的《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该条规定确立了金融机构在借款方违反合同约定变更政策性贷款的用途时,享有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
  之后,国务院于1985年2月28日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该条例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变更借款用途时享有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此规定较《经济合同法》而言,更进一步将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变更贷款用途的情形扩展至所有的借款,而非仅仅限定在政策性贷款。
  其后,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贷款人权利为: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此条原则性的规定了借款人在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时贷款人享有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申言之,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变更借款用途仅系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之一种。由此可见,《贷款通则》全面确认了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金融机构即享有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该条之后的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就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做了具体的列举,即借款人:违反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违反合同约定变更用途、不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违规违法使用借款、提供虚假材料、不实提供资料、逃避监管等。由此可见,《贷款通则》在比较广泛的范围内确立了金融机构享有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我国《合同法》,其仅在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即《合同法》仅就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时规定了贷款人的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其他情形,没有作出规定。其实为《借款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重申。
  由于《合同法》的实施,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终成统一大业。《合同法》的实施全面废止了《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而《贷款通则》属于部委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合同法》。1986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做出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的案件时,只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贷款通则》的规定,其只是办案的参考依据。而《合同法》只规定了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的一种情形,而借款人出现变更借款用途之外的情形,《合同法》未提供直接的法条支持,致使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面临无直接的法律依据的尴尬。
从上述立法的相关规定看,金融机构享有的提前收回借款权利如何行使、法律后果如何等问题均没有作出具体的安排,因此有待于从理论上进行探讨。

三 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的法律属性

(一) 提前收回借款条款和加速贷款到期条款
  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在国际贷款业务中称为“加速贷款到期条款”,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在国际贷款业务中,借贷双方常有消极担保条款的约定,若借款人违反消极担保条款,贷款人的救济措施有:加速贷款的到期,提前收回借款。
  所谓加速贷款到期条款,是指金融机构于金融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如发生一定的事由,纵然债务尚未到期,仍认为其已届债务清偿期而求偿,并依担保合同的约定而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约款。
  提前收回借款条款与加速贷款到期条款,其性质并无区别,仅有是从债权人还是从债务人角度观察有异。就债权人即金融机构角度观之,其享有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即其有权将期限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支付全部借款即已届清偿期的借款和未界清偿期的借款。而从债务人即借款人的角度观之,其贷款到期被加速,其与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的结果一致。是故,两者如同硬币的两面,系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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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民电〔2008〕89号


四川、广东、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为做好四川汶川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伤病员在转移救治过程中死亡的,由救治地民政部门指定当地殡仪馆统一负责遗体火化工作。殡仪馆要制订工作方案,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免费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等服务,免费提供骨灰盒。骨灰可由亲属领回。遗体处理时要尊重死者尊严,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并做好亲属的安抚工作。

遗体火化后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救治地殡仪馆编号后暂时保存。待灾区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后,救治地公安部门和殡仪馆负责保存的遇难者相关资料、骨灰等再作移交。

二、受伤人员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通知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馆。对无法确认遇难者身份的,按照《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做好“5.12”地震遇难人员遗体身份鉴别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请将本通知精神尽快落实到有转移救治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并加强协调配合 。

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教基厅函[2004]51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教[2004]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

  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安全教育的课程建设,把新课程有关安全教育的要求落实到教育教学之中,是当前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主要工作任务。2004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入全面推广阶段,到2005年,全国全面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新课程,2007年全面推广普通高中新课程。新课程落实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针对学校安全教育的特点,把安全教育渗透到学校课程与教学之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期,我部正在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在总结课程改革实验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各学科课程标准等新课程文件,进一步统筹安排学校安全教育等有关内容。积极推进和深化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把中小学安全教育渗透到课程的设计、实施到评价之中,努力发挥其在安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

  教育部已发布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文件中,都对珍爱生命、注意安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要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不做有危险的游戏等。在小学1-2年级的《品德与生活》、3-6年级《品德与社会》、初中《思想品德》等德育课程的标准和教材中,都提出了有关安全教育的要求。如小学l-2年级的《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提出让小学生学会健康、安全地生活,愉快、积极地生活,使儿童从小懂得珍爱生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有初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 “认识常见的安全和交通标志,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了解卫生保健设施的作用,并能在成人指导下利用;知道基本的紧急求助和自救办法”。《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进一步提出要求:“了解有关安全的常识,有初步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爱护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并在教学活动中建议“从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溺水等方面,查找有关安全的小常识和发生安全事故的案例,以知识竞赛、设置情景等方式,学习、演练自救自护方法”。

  新课程各科目的课程标准和教材中,也尽可能地增加了安全教育的内容,并且强调安全教育要贴近学生、贴近社会和贴近实际。如3-6年级《科学》课程提出学生通过对生命科学有关知识的学习,了解生命世界的轮廓,形成一些对生命活动和生命现象的基本知识,对人体和健康形成初步的认识。在介绍简单电路内容中,有“认识电是生活和工作中常用的能量来源,了解安全用电常识”。初中《物理》课程标准中,电磁能内容标准中设置了“了解家庭电路和安全用电常识,有安全用电的意识”。在初中《化学》标准化学与社会发展内容标准中,结合化学与能源和资源利用,提出“认识燃烧、缓慢氧化和爆炸的条件及防火灭火、防范爆炸的措施”,并在活动建议中提出了“交流并解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燃烧、缓慢氧化和爆炸等现象”。在初中《科学》课程标准中设有健康与环境专题,主要有“了解传染病的特点、传播三环节及预防措施;列举常见的传染病,包括性传播疾病及其预防措施;了解环境毒物和防毒的措施”等内容,并在活动建议中,要求调查传染病的传染方式;收集乙肝、艾滋病等传染病的资料,出专题墙报,请有关专家做报告;调查环境毒物在食物链中的富集,调查常见的中毒现象(农药、药物、有害动物和有害植物等)。

  安全教育特别是学校安全教育内容丰富,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必须在把安全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根据形势发展和各地实际的需要,多形式地开展学校安全教育活动。为提高课程的适应性,这次课程改革实行中央、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课程或学校课程中安排一定时间,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校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