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水利局拟订的《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59:06   浏览:9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批转市水利局拟订的《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水利局拟订的《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拟订的《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引滦入港输水管道是为天津钢管公司、军粮城发电厂、电解铜项目、大港油田和乙烯工程等大型企业供水的专用输水管道。为保障安全输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水利局是引滦入港输水管道(以下简称输水管道)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输水管道工程设施的义务。
第四条 输水管道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设计要求和工程管理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输水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覆盖面及由管道两侧外缘向外延伸十米的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两侧外缘外延三十米的范围。
第五条 禁止在输水管道管理范围内挖沟、取土、堆放物料,植树、修渠、建房及修建其他建筑物;禁止在输水管道上部顺管道行驶载重车辆。
输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打井、钻探、爆破、开采地下资源、挖筑鱼塘等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在输水管道管理范围内确需修建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输水管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服从输水管道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 禁止截取输水管道内的水和损毁管道设施;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管道设备。
第八条 输水管道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管道管理,定期检查、巡视管道设施,执行供水计划,维护输水工程和国家财产安全。
第九条 输水管道发生故障,输水管道管理部门应及时排除。在排除故障过程中,当地政府应当做好配合工作。沿途有关单位及个人应积极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拦和干扰。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输水管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或修复费用;对截取管道内水的,由输水管道主管部门加倍收缴水费;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输水管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9月22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和办公室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联系代表和视察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要听取和反映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代表,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旗、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决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五)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建、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四)常务委员会应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申诉和意见的情况;
(五)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及人民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六)常务委员会应监督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市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长、副市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批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下列任免事项: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和免去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
(四)根据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五)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出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撤换个别代表,接受个别代表的辞职。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提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前将开会日期、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围绕建议议程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情况,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市长或者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列席会议;旗、县、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依照会议议程,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在本市的全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提案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委、办、局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四)对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五)决定组织视察或者专门问题调查;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和所属委、办、局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七)听取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八)向常务委员会提名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人选;
(九)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日常工作;
(十)处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和办公室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提出提请主任会议讨论事项的方案;
(四)阅批重要文电,处理重要来信来访;
(五)负责同有关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
(六)负责协调办公室同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七)处理主任会议,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根据需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以参加会议。
第四十三条 办公室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为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有关参考资料;
(二)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服务工作;
(三)起草常务委员会综合性文件,编辑出版市人民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和常务委员会《会刊》、《工作通讯》等刊物;
(四)负责文书处理,机要保密、资料管理工作,收集、整理人大工作信息;
(五)征集、整理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负责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催办工作;
(六)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视察的服务工作;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承办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具体工作;承办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八)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工作、人事保卫工作、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
(九)负责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的服务工作;
(十)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室务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市建设、民族宗教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四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和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发现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建议。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进行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汇报;
(六)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整理上报;
(八)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九)受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十)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联系代表和视察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会实行主任、副主任接见代表日制度,定期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十条 对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联组、代表小组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情况或者重大活动,通过代表联组、代表小组向代表通报,接受代表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要联系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草拟地方性法规或者开展专题调查时,应邀请熟悉有关专业的代表参加。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要组织代表进行多种形式的视察活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视察、调查研究,要走访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视察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五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联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8日

当代青少年网络伦理问题之我见



内容提要: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上网人数已达2650万,其中青少年占80%以上。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和“网络犯罪”的出现,这些网络问题对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的焦虑。青少年网络伦理问题日益突出,网络的负面影响还对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方式、道德意识、人生观和价值观造成前所未有地冲击。本文将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探讨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 键 词:网络时代;交流主体;网络心理;网德教育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网络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网络时代已悄悄地向人类走来,它正以立方级的速度逐渐渗透到人类生存的每一个角落。而青少年是网络社会的主体,是网络信息时代的弄潮儿,正因为如此,随之出现的青少年网络问题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由于网络的超时空性、虚拟性和无规范性的特点,网络对青少年的学习方式、交流手段和生活习惯等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青少年将面临非主流意识形态文化的渗透和潜在影响的威胁,患“网络心理障碍”和高科技犯罪的危险程度增大。如网络黑客、网络婚恋、网络诱骗的网络伦理问题日益突出,这些网络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公害。目前,青少年的网络伦理非常淡薄,据《扬子晚报》报道,最近一项在上海部分中学做的调查显示,四成多学生崇拜黑客,三成学生有当黑客的念头。而据《北京青年报》日前报道,新疆乌鲁木齐警方日前侦破一起电脑黑客非法侵入攻击政府网站案件,犯罪嫌疑人竟是一名年仅17岁的在校学生。青少年问题研究者呼吁家长和学校,更是呼吁社会,关注青少年网络伦理,加强网德教育刻不容缓。

网络给青少年提供了一个相当自由的空间,能尽情地翱翔于网络天地成为众多上网冲浪者登陆理由。我们应该发现,人在互联网上交流方式繁多,有OICQ聊天、E-MAIL交流、BBS版面活动以及网络游戏等。人在互联网上的交流确实很特别,有文字记载以来,甚至自史前时期人们所积累下来的人际交往规则,在这里很多已不能适应,比如说在网上说:“你是王小二吗?”回答者曰:“Y”。那个“Y”是E文的同意、首肯,还是骂人的方言,我们不得而知。还有诸如像表示再见的“886”,表达爱情的“521”,在加上许多网络上新定义的情绪符号代码。因为网络语言是易歧意的,电脑上的语言是数字、符号、文字的溶合体,所以需要你有如求证哥德巴赫猜想还难以求出正解的耐心,去领会其中ID猜想正解。所有这些,无非是满足人的与生俱来的好奇——这是人性中最难以说清它是优是劣的特征。
网络交流中的这种语义不确定性,便产生另一相关弊端,即交流主体的不明确,就很容易产生网络伦理问题。因为青少年有着很强的猎奇心理,他们渴望接触更多的人,体验各种新奇的感觉,而在有规律的家庭生活中,在制度化的学校里很难有机会来满足这样的心理需求。而在这虚拟的网络空间里,青少年的自主选择性达到了最大化。网络创造了虚拟的时空,它让主体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环境,它利用计算机的高速处理数据能力,及时地跟踪处理在主体感觉器官上的输入与输出的信息,网络中感觉性的互动性方式打开人们认识他人的新视窗。
但是,网络交往中由于交流信息的部分缺失,人与人之间缺少了可识别身份的“社会情景暗示”,人们只能从计算机屏幕上闪现的文本去判断他人,因为缺少了必要的交流信息,人与人相互所留下的印象也是不完整、不真实的。缺少这种非语言行为暗示,信息的发出者很难通过信息表达某种情绪,交流者享受更多的自由却较少得知对方准确的个性定位。有这样一个事例,一名刚刚过十六岁的女中学生,在网上结识了他自称20岁的一名网上情人,在现实中见面,才发现此“情人”是已过40岁的中年妇女。
网络上的交往确实有积极的一面,网络的博大扩展了青少年人际交流范围,加速了信息的滚动式传播,但由于网络的超时空性和虚拟性,加之青少年好奇心强和自我辨识控制能力不强的自身特点,很容易走向消极的负面。随之产生了交往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如当前社会出现的网络婚恋问题,这种网络的虚拟婚姻正对青少年的家庭模式传统观念造成冲击,正像著名心理学者黄剑在《“网络婚恋”的是与非》一文中指出:网络婚恋是一种通过互联网传递电子信号来交流双方感情的婚恋方式,这种与传统婚恋观念完全不同的新问题,它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后果和法律问题,足以引起人们对此的理性思考。

青少年容易产生网络伦理问题,这和青少年的心理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青少年认知能力和自我统一能力还不强,主观自控能力较为薄弱,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和学习压力增大,然而许多青少年当遇到个人心理问题,不愿同亲朋好友倾诉,更不愿与陌生人面对面谈。那么,网络的出现给他们提供了便利场所,正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平等性、虚拟性等特点。在网络当中,能使人对自己的知觉结果产生新的认识,对自己很容易产生新的价值观定位,从而有的人会把匿藏在内心深处,在现实中不敢显露的,如偷窥探隐欲、凶残好斗、喜恶作剧等不良嗜好表露在无人监督的网络里。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给居心不良的人提供了一块很好的“作案场所”,也因此随之产生了大量有悖于网络道德的案件。
网络交往的巨大魅力去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广阔的空间使他们不再受繁琐的条条框框限制,不再担心是被动地接受者,不再担心自己的观点孤立,他们可以畅所欲言,最佳化地表现自己。但网络交往毕竟不是现实生活中的交往,如果陷入其中,就会产生负面效应。美国匹兹堡大学心理学家金伯利·杨格调查结果显示,青少年网络心理的主要特征为:开始先感受上网的无穷乐趣,通过上网逃避现实,下网后烦躁不安,为享受上网的乐趣而不惜支付巨额的上网费用。有的宁可荒废学业,也要与网络为伍。他们安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几乎没有克制与约束,处于失控状态。这种心理迁移到现实中来会带来他们对现实生活的适应不良。
网络上有着各不相同的虚拟情境,当这些情境与现实发生重叠时,青少年会感到无所适从。美国心理学家埃里克森(Erikson)认为,12—20岁的青少年面临的冲突是“同一性(Identity)与角色混乱(Role Confusion)”的矛盾。当网络屏蔽了青少年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时,他们会以为“网络之镜”中的他们就是真实的生活,从而迷失了方向,造成了青少年角色认同的混乱,不能理性地行使现实生活中的角色。
大体上网络心理障碍往往分为两种:互联网成瘾综合症和网络双重人格。具体表现为上网时间失控,沉湎于游戏,依赖虚拟现实并由此忽视了现实的存在,或是对现实生活不再满足,常常导致离开了网络以后,现实生活中的身份丧失,出现角色混乱,反社会人格等偏差。他们在网络中的表现与其现实中的表现有很大的反差,甚至判若两人。几年前的超级电脑病毒CIH,曾导致了几十万架电脑即时瘫痪,给电脑用户造成了数十亿美元的经济损失,而制造这种可怕病毒的竟是一名平时表现良好、文质彬彬的台湾大学生。众多心理学者认为:网络在缩小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的同时,无情地拉远了人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并引发了许多心理危机。

网络确实是一个非常自由的空间,人类的文明在这个空间里不断地向前推进。然而,伴随而来的一个副产品,就是网络的无序性,网络伦理问题也日益突出。网络犯罪的危险性和破坏性在增大,网络的负面影响还对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方式、道德意识、人生观和价值观造成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尽管我们面临了种种困难,面对网络时代出现的伦理问题,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彷徨失措,更不能坐以待毙,我们所要做的是采用积极主动的应对措施,去关注青少年在网络犯罪,去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我觉得目前可以从以下五点去做:第一、加强青少年网络建设,办好主流网站,占领网上思想的教育阵地,在网络上发掘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为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长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第二、转变传统的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模式,适应网络时代青少年社会化的特点,现代教学模式要和网络接轨,比如开办网络学校,开设网络课堂等,虽然目前也出现了这种模式教育,但无论是从规模和数量,还是质量上看我们都还有很长地路要走;第三、开展青少年“网德”教育,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引导青少年的网络行为,以及规范的网络伦理,加强青少年组织建设,消除虚拟组织对现实组织的消极冲击;第四、我认为最关键的一步,还是要推动网络立法工作,规范网络秩序,对青少年进入网络社会进行法律保护和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有学者还提出建立青少年心理在线咨询,通过网络上的BBS、IRC、Netmeeting、Outtlook Express E-mail等系统对客户实时或准时实地地提供心理指导、支持,进而达到增进用户心理健康、促进用户心理发展的过程。目前,在线心理咨询已在知识普及、情感疏导、职业发展、心理测量、青年成长、危机干预、学习指导等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作用。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国内外社会已开始关注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如法国政府去年出台“校园网络规范”,规定学生如果以电子邮件散布诽谤、猥亵、骚扰、病毒等讯息,将会被取消使用帐号及校规处分,甚至可能要走上法庭。美国政府已成立了网络警察,并成功地破获了多宗网上案件,有效地打击了网络黑客的嚣张气焰;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我们国家出台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宣传活动已正式启动。该公约促使青少年与家长建立协议,其中包括每天上网时间,不浏览不良信息,不随意约会网友,不沉溺虚拟时空等,家长主动为青少年安装防火墙软件让年轻一代健康上网。
只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及时地开展新时期下面临的新生网络伦理问题研究,寻找出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并且勇于把理伦探讨后的成果应用到实践操作中去,只有这样才可能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时代或者说是高科技时代从严就不承诺给人类一个新的伊甸园,相反,它一再告诫人们,无数的新问题将随之而诞生,就像古希腊神话的潘多拉魔盒一样。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了困扰人类生活的一大危害,而网络伦理出纳入了人类道德规范的一大范畴里。网络是现代生活中的一把双刃剑,人类必须好好地利用它,用法律手段和道德规范去约束它,去维护它。只有这样,网络才有可能发挥其最大功利,造福于全人类,从而推动人类文明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
同时青少年是网络时代的主力军,是未来网络文明的缔造者,更是人类未来的主宰者,而处理好网络伦理问题是利用网络时代造福于人类的关键,因此关注青少年网络伦理问题,就是关注全人类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张怡.虚拟实在论[J].哲学研究, 2001(6)P:46
[2] 奥格尔斯.大众传播学:影响研究范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413
[3] 叶奕乾 编:个性心理学[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3):P278
[4] 胡湘明、冯小茹 基于网络技术上的青年心理在线咨询[J].青年探索,2002(2)P:49










作者:刁桂军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法学一班
电话:50855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