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管理收费制止乱收费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36:30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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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管理收费制止乱收费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管理收费制止乱收费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乱收费,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利用职权乱收费,是一种“以权谋钱”的腐败行为。省委、省政府曾多次发布规定严加禁止。省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颁发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费管理条例》,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仍片面强调本地方、本
部门的特殊需要,擅自制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成为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为了坚决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清除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特重申并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一律不得收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和省政府规定以外),也不得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含中介服务机构)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收费,不得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二、凡在省管的权限范围内需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应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级党政、部门领导不得违反程序越权批准收费,更不得口头批准收费。凡越权制订审批的收费项目和调整
收费标准,一律无效,物价部门不得发放《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并应在固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擅自规定强制性服务(包括培训)和进行垄断性经营活动。凡属国家和省规定的垄断性、强制性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收费,要严格执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五、要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擅自下达收费、罚款和“创收”的指标,不得把法定的本应上缴的收费、罚没收入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费划拨、职工奖金、福利挂钓,严格禁止上缴提成。
六、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需要发证并同意收费外,各级党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擅自发放各类证照。
七、公办的教育、医疗收费项目由省统一规定。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或县政府审定;医疗收费标准除省属和中央、部队驻穗医院由省制定外,由各市政府审定;各市(除经济特区外)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高于省属同等级医院的,必须报省物价局审批。
八、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各收费单位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收费单位要树立服务观念,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
以上规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治理和制止乱收费作为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去年以来出台的各项收费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
要在今年10月底以前自行取消,并公诸于众。公安、邮电、交通、国土、教育、医疗等部门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管理收费,凡越权违法收费的,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坚决
刹住乱收费这股不正之风。



199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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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的通知
1997年3月6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
目前,全国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已进入整改验收阶段,整改验收工作正按计划顺利进行,大多数部门、单位已按部基综字〔1996〕264号文的要求于1月底前上报了整改措施,但有少数部门和单位没有按时上报。凡没有上报整改措施的部门与单位,务必于4月15日前将整改措施上报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按工作计划,今年三季度将对开展执法监察的交通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为搞好验收工作,现将《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对照检查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于7月底前报部执法监察办公室。部组织验收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执法监察工作和日常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相结合,把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圆满完成执法监察的预定目标。

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

本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2号文件、建设部等四部委局建监〔1996〕312号文件、交通部交基发〔1996〕589号文件的要求,及国家与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一、重视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
1、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宣传动员工作到位。
2、调查摸底工作不漏项,自查自纠认真、细致,抽查工作得力、不走过场。
3、整章建制工作深入、有针对性,标本兼治,重视对自查自纠和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
4、认真总结执法监察的成功经验,以巩固和发展执法监察工作成果,使这项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通过执法监察,摸清了本地区、本单位交通工程建设和交通建设市场的基本情况,且建设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控制,使交通建设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工程质量有明显的提高。
1、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的工程数量、投资总额底数清。
2、立项、报建手续符合有关规定,开工前审计应达到100%。
3、招投标工作符合有关规定,1996年以来新开工的大中型交通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标。
4、监理工作符合有关规定,1996年新开工的大中型交通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工程监理,交通建设市场中工程监理覆盖率逐年提高。
5、质量监督工作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6、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符合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率达到100%。
7、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对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能严肃认真查处,杜绝不合格工程,且工程优良率逐年提高。
8、工程合同符合有关要求,合同履约率逐年提高。

三、通过执法监察,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管理制度、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进一步健全法规建设。
1、熟悉国家和交通部在基本建设程序方面的要求,熟悉国家和交通部在交通建设市场方面的规定,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文本齐全。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如:
(1)招投标管理方面;
(2)工程管理与监理方面;
(3)工程资金管理方面;
(4)工程合同(设计、施工、监理等)管理方面;
(5)有关基建管理的其它方面。
2、能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本单位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

四、通过执法监察,注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取得了一定成效。
1、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得力,打击力度大。
2、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腐败的原因,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制定相应对策,形成制度。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审计、监察、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发挥党组织、党员的监督作用。
3、在工作方法上发扬民主作风,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并形成制度。

五、通过执法监察,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得到加强。
1、建设工程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完整、齐全,各种活动均应有工作记录,及时归档,便于查阅。
2、加强交通基本建设队伍建设,重视对基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完善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和稳定基建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3、重视发挥社会上各种中介组织的作用,把好工程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关。
4、重视施工现场的管理。
5、重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业绩、信誉的信息管理。



水利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水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国家教委


水利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水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国家教委



水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工作经过几年的试点,取得明显成效,受到了社会的欢迎。为解决条件艰苦的水利基层单位急需水利水电专门人才的问题,更好地为“科教兴水”服务,水利部和国家教委决定,在全国水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遍推广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入
学的改革措施。现将《水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是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生源组织、资格审查和招生协调等工作。要端正指导思想,坚持抵制不正之风,坚持择优录取;要落实好考生的定向就业单位,确保考生毕业后能回得去、留得住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协商制定本《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水利中专学校1996年就应开始进行此项工作。
三、各地和招生学校在执行《暂行办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有关改进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水利部人教司和国家教委职教司。
附件:一、水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暂行办法
二、水利系统有实践经验人员申请参加普通中专考试资格审查表(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水利建设需要,解决条件艰苦的水利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招不来、分不去、留不住”的矛盾,参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招生计划列入国家核定的招生学校的正式招生计划,生源计划单独列表。应招人员应当参加当年各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由招生学校单独录取,招生部门负责审批。签定培养合同,实行定向培养、定向就业。

第二章 招生范围与报考条件
第三条 招收有实践经验的人员,主要面向贫困、边远地区的基层水利单位和工作条件艰苦的水利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招收对象为有当地常住户口,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在水利系统工作两年以上的优秀青年(包括正式工、劳动计划内的合同工、临时工)。严格禁止应届初中毕业生冒名报考。
工作期间曾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三八红旗手的年龄可放宽到25周岁。

第三章 招生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有实践经验人员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编制,按适当比例列入学校当年的国家招生计划,经教育事业计划主管部门审定下达。
第六条 各招生学校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部门上报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专业、人数与生源计划方案。各基层水利单位需求的专业、人数可直接与有关水利学校联系,并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合同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同时下
达。
第七条 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招生来源计划单独列表。直接列到有关省的县或省、地所属基层水利单位。由各地、市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公布单独招生的专业、人数和定向单位。

第四章 招生和录取
第八条 考生应于当地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县级水利部门(或定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水利系统有实践经验人员申请参加普通中专考试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县级水利部门(或定向单位主管
部门)负责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并向当地招生办公室统一报名,呈交《资格审查表》和考生的毕业证(同等学力证明)、身份证、用工证明等,经招生部门审核后归入考生档案。
《资格审查表》由招生学校按水利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刷并及时寄送计划招生地区的县级水利部门(或定向单位主管部门)。
第九条 报名、建档及考务等工作由当地招生办公室负责,并在考生档案上标出“水利科单录”字样。有关部门可另向考生适当收取手续费,但不得高于中考报名费的收取标准。
第十条 考生只能填报当地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水利学校及专业;不能兼报其他中等专业学校。
第十一条 考生必须参加各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免试外语,是否进行水利专业知识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二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学校在录取时须核查《资格审查表》,验视有关证明材料。对考生文化成绩的要求,以适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习为原则。单独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或地(市)招生办公室会同招生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和实际考分确定。
招生学校负责录取,当地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批。对获县级以上先进称号的考生(须有县级以上授奖单位的证明或证书)可以适当降分录取。生源不足时,经地(市)或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本地(市)或全省范围内进行招生计划的调整工作。
第十三条 凡被录取的学生需与原选送单位签定就业合同书。

第五章 在校管理与就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待遇与其他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相同,其中在职人员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单独编班学习,学校依据专业需要确定学制年限,但不得低于三年,并报水利部备案。学校要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及培训措施,努力办出特色。学生在校期间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培养学校颁发省教委验印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毕业生一律由学校派遣回原选送单位工作,享受国家规定的中专毕业生有关待遇。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可连续计算工龄。培养学校负责将毕业生户粮关系、档案材料和毕业证书寄送原选
送地区或单位。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凡违反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管理规定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资格审查时,发现考生隐瞒情况,伪造事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取消报考资格;推荐单位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学校录取工作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录取学校负责,情况严重的,主管部门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 考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退回原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和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199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