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8 号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已于2002年9月25日经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
省长 季允石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自2001年10月份以来,我省在省级机关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行政审批事项36.7%的基础上,着手进行了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对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审核,第一批拟取消176项,其设定依据的规章、文件相应条款一并废止;改变管理方式3项,今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改由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具体事项如下:
一、取消事项(176项)
(一)省政府(5项)
1.技工类学校的新建、更名和撤并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2.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审批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3.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农转非”审批
《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第四条
4.江苏省名牌产品认定
(无依据)
5.张家港保税区土地登记
《关于张家港保税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政发〔1993〕160号)第二条
(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
1.新产品、新技术的认定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计经科〔1989〕419号)第二条、第十五条
2.县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列的审批
领导批示“以后市(县级)计划单列由计经委审签报省府备案。”
3.省重点企业集团实行省级单列管理的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第四条
4.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水利、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5.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6.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7.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审批
《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9〕28号文)第十四条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30项)
1.酒类销售许可证发放审批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白酒产销秩序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3号)
2.燃气汽车生产、改装资质核准
《关于加强燃气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苏机汽〔1999〕028号)《关于发布〈江苏省液化石油气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机汽〔1999〕116号)
3.蚕桑事业改进费使用计划管理审核
(苏政发〔1995〕23号)、(苏政发〔1997〕107号)、(苏政办发〔1995〕58号)
4.省重点企业集团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生产建设条件可自行平衡的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备案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5.医药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和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审批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6.医药行业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审批
《转发省经济协作委员会〈关于下发江苏省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药计〔1991〕207号)
7.医药商品定价审核
《关于改进医药商品作价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苏药财〔1994〕24号)
8.化学药品、生化药品定价审核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生化药品作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9.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审核
《关于下发贯彻〈条例〉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的通知》(苏药教〔1994〕18号)
10.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审批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的通知》(苏药技〔1992〕6号)
11.进口药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苏药财〔1992〕27号)
12.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药技〔1991〕122号)
13.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审核
《关于转发〈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药质联字〔1986〕40号)
14.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15.使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享受优惠政策审核
《关于转发〈江苏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药质〔1987〕56号)
16.省内重点工程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审批
《关于省民爆专营公司要求对省内重点工程等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请示》(苏物发〔1998〕14号)
17.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审批
《关于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及征求〈江苏省医药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18.蚕种场、蚕种冷库的新建、扩建、改造的审批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151号)第十条
19.市重点企业集团设立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20.冶金新产品鉴定
《印发〈冶金新产品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冶〔1985〕32号)
21.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冶〔1988〕185号)
22.中成药定价审核
《关于中成药作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药财〔1994〕6号)
23.药品进口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进口审查和计划管理的通知》(苏药计〔1991〕175号)
24.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审核
《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苏药财秦字〔1986〕49号)
25.医药生产品种定点审批
《关于下达〈全省医药生产品种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26.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审批
《关于调整我省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苏药人〔1993〕46号)
27.生物制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下达关于生物制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1〕69号)
28.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关于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药技〔1995〕1号)
29.货主码头开放审批
《关于加强我省口岸货主码头开放管理的通知》(苏计经岸发〔1998〕770号)
30.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四)省教育厅(11项)
1.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审批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五条
2.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不良资产剥离、核销,股权设置方案审核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二条
3.省、市属高校二级学院(除异地办学和民办)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4.民办中专校、职业中专校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
5.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在本地区的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6.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7.省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示范初中、实验小学、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关于加强初中教育的若干意见》(苏教基〔1999〕21号)第一条
8.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专业设置和学生毕业证书的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9.成人高等教育证书后教育学员入学资格核准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获得者继续修完专科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统考合格者发给大专毕业证书的通知》(苏教成〔2000〕46号)附件第九条
10.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老师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11.省、市属高校专科专业的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1项)
1.供外贸出口的清真食品的审批
《关于贯彻〈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苏民宗发〔2000〕2号)第七条
(六)省公安厅(34项)
1.绿色通道通行证核发
《关于开辟淮北经济薄弱地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苏扶办〔1999〕5号)
2.防汛通行证核发
《关于启用防汛车辆〈防汛通行证〉的通知》(苏防〔1993〕37号)
3.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
《关于成立江苏省公安厅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苏公厅〔1997〕255号)第三条
4.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省审批)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印发)第九条
5.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第九条
6.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省审批)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六条
7.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市审核)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六条,《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二条
8.省外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七条
9.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资格证管理的暂行规定》(苏公厅〔1996〕85号)第四条
10.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备案
《关于贯彻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公科技〔2000〕10号)第七条
11.个体、承包机动车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九条
12.个体车主聘用驾驶员或单位所有机动车承包给个人的登记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五条
13.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苏公厅〔2000〕153号)第五条
14.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认证、师资资格认证(市审核)
《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9〕257号)第六条
15.1年、3年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启用2000版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通知》(苏公厅〔2001〕504号)第一条
16.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7.华侨、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8.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19.签发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20.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审核(市审核)
《关于贯彻国务院第307号令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1〕1360号)第二条
21.多色复印机进口审核(市审核)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计经进〔1996〕627号)第一条
22.多色复印经营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3.多色复印机销售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安全作业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5.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省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6.境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7.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8.准爆证核发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十条,《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四条
29.新建居民住宅或住宅区竣工安全防范设施验收
《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房〔1999〕106号)第十一条
30.聘用外地驾驶员的备案登记
《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53号)第九条
31.个体机动车辆出售或者变更注册登记(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一条
32.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4.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许可证的核发
《江苏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管理规定》(苏公厅〔1996〕234号)第五条
(七)省司法厅(6项)
1.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年检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年度注册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证》发放
《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司律〔1999〕076号)第三条
4.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授予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二条,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三条、第九条
5.考核授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审核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八条
6.《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六条
(八)省财政厅(3项)
1.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监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35号)第三条、第五条
2.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审批
《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1〕73号)第二条
3.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中的资产评估委托协议签证
《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资评〔1999〕51号)第三条
(九)人事厅(1项)
1.企业设立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审批
《关于开展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0〕113号)第四条
(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项)
1.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方案审批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劳薪〔2001〕34号)第三条
2.全省技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准
《关于贯彻劳动部〈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培〔1992〕22号)第二条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2项)
1.外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本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备案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1〕63号)第二条
2.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
《江苏省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暂行规定》(苏国土籍〔2000〕1号)第三条、第八条
(十二)省建设厅(21项)
1.部分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准用证的核发
《关于加强基础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苏发〔1999〕11号)第八条;《关于实行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的通知》(苏建计〔1999〕36号)第五条;《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监〔1998〕252号)
2.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备案
《关于加强对省属单位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7号)、《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34号)第二十二条
3.建筑企业试验室资质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13号)第三条、第四条
4.建设工程取费标准证书的核发
(无依据)
5.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减免及冲抵、记账的审批
《关于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房〔1999〕180号)、(苏财综〔1999〕114号)
6.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许可
《关于开展建设系统“八五”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评审和颁发推广许可证的通知》(苏建科汤〔1991〕184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许可证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苏建科〔1992〕93号)
7.房屋置换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江苏省城市房屋置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苏建房〔1999〕349号)第七条
8.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
《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建房〔2000〕75号);《江苏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苏价房〔1999〕500号)第四条
9.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审批
《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苏建房〔2000〕163号)第十三条
10.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审批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政发〔1998〕89号)第十八条;《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第三十条
11.单位购买兴建住房审批
《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办发〔1997〕78号)第四条
12.单位深化房改试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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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档案局关于市级机关档案进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档案局关于市级机关档案进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87)46号
1987年6月1日
市直各单位:
市档案局根据国家《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各级党委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精神,制定了我市市级机关进馆试行办法。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档案局关于
市级机关档案进馆试行办法
机关档案是档安馆档案不断增长和丰富的主要来源。为了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的真实面貌,确保档案的完整系统和进馆档案质量,改变长期以来接收范围狭窄、门类单调、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真正把市档案馆建设成为永久保管的基地和科学研究以及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国家《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级各机关凡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均需定期向市档案馆称交统一保管。
1、市委及其所属各部门以及太行日报社等市委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2、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市人大常委会形成的档案。
3、市人民政府及其直属一级局、委、办等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4、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5、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
6、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
7、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等单位形成的档案。
8、市级机关所属的公司、学校、站、所、场、院等二级单位形成的档案。
9、高级各主管机关所属的三级以下的基层单位,为生产同类产品的工厂、一般医院、商店等岢按系统在同类单位中选择一、两个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单位,做为微观档案的固定来源,将其形成的档宁完整地接收进馆。典型单位的确定,应由市档案馆和其主管机关共同协商选定。其档案可先交二级主管机关,随同二级单位的档案一并移交市档案馆。
10、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其他单位和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11、市级撤销机关的档案。
12、党的关系在我市,属于我市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反映我市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的档案。
13、知名人士和有一定影响的人物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
14、以上单位及知名人士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档案文件和与馆藏档案有关的各种历史资料和现行资料。
第二条 各机关必须按全宗收集和整理档案,凡反映本机关(包括隶属上、下级)主要职能活动的,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条 案卷分类要科学合理。全宗内分类要科学、类和类之间界限要分明;类和属类之间层次要清楚。分类方案确定后,不能随便变动。全宗内档案的分类,一般按年度——组织机构进行分类,或按组织机构——年度分类。
第四条 对需要进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要认真进行鉴别,准确地划定保管期限。
第五条 组卷要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文书档案组卷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在区分级别的基础上,对同一工作、同一会议、同一问题、同一案件 文件应立在一起,视文件数量多少和重要程度立成一卷或几卷。
2、卷内文件的定稿、印本和附件等应完整;有关请示如有电话或口头签复的,应有记录或在文件上注明。
3、文电要统一立郑。对于归档电报必须重新复制一份归档(因原电报一年后即退色)。
4、录音、录像带、影片等应与文书档案统一整理编目,分别存放。
5、卷内文件的数量,一般以一百五十面左右为宜案卷厚度不超过二厘米。
6、卷内有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书写、签署的文件和字迹退变的文件,应进行复制,将原件与复制件整理在一起。
第六条 卷内文件的排列要系统、条理,其方法可按问题、作者、时间、地区、通讯者、名称、姓氏笔划、重要程度等排列。一般是灵活选用一种或结合使用两三种,常用的具体排列方法,有以下五种:
1、一个作者一个问题的案卷,按文件日期先后排列;
2、一个作者几个问题的案卷,先排问题,后排时间;
3、几个作者一个问题的案卷,先排作者,再在每个作者中按时间排列;
4、几个作者几个问题的案卷,先排问题,再在问题中排作者,作者中排时间;或者是先排作者,后排问题,再排时间;
5、正件与附件、印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均应排在一起,要求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本级的请示在前,上级的批复在后,本级的批复在前,下级的请示在后;由案件组成的案卷,结论、决定性的文件在前,依据性性材料在中、本人交待、检查在后;重要的在前,一般的在后。
第七条 编号要统一。一面有字的文件面码定写在右上角;两面有字的文件正面页码写在右上角,反面写在左上角。
第八条 要填好卷内项目录和备考表。卷内目录要逐项填写。卷末要附上《备考表》,并写清卷内需要说明的问题和立卷人姓名。
第九条 案卷装订要结实美观。卷内文件要去掉书订、别针之类的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要进修补。卷的端的和右端要取齐(对不规格化文件,要进行贴边托表),统一用线绳装订,要结实整齐,不掉页,不倒页,不钉住字迹,不损坏文件。
第十条 填盖卷皮封面。
1、卷皮规格统一用市馆印制的27×20厘米的牛皮纸,卷脊不超过两厘米。
2、卷皮项目要按照要求填盖齐全。除全宗构成单位、立卷单位、案卷标题三项用毛笔正楷工整书写外,其余项目均用市档案局统一刻制的印章加盖齐全(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除外)。
3、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通顺概括,能正确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和成份。一般标题应包括作用、问题和名称三个部分。标题字数一般不要超过60个字。
4、卷脊项目要清楚,便于检索。按卷脊上项目加盖齐全。
第十一条 案卷依照规定标准顺序排列。先永久、后长期;在每种保管期限内,先上级、后本级、再下级;在每个级别内,先党后政。
第十二条 编制案卷目录
案卷目录以全宗为单位进行编制,一式二分。一般应按年度——组织机构分类,每年编一份目录,每十年合并为一本,编一个目录号。一本目录编一个案卷顺序号。
案卷目录应有封面、说明(数量、分类原则、整理情况、存在问题、目次、案卷目录表等。
案卷目录上的项目要填写齐全,填写案卷标题必须和案卷封面上的标题完全一致。以上第五至第十二条均系文书立卷的具体要求,其它不同载体、不同门类的档宁应扫各个有关规定要求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编写机关和全宗历史考证。
1、机关历史,要写明机关成立时间,撤销时间和原因,机关的性质、任务、隶属关系及演变情况内部机构与所属单位的设置及演变情况、机关负责人的姓名等。
2、全宗历史,要写明档案数量、完整状况、分类原则、整理和鉴定情况,有无破损、霉变、字迹模糊情况等。
第十四条 市直各单位的档案一般在本单位保管十年,十年后档案馆移交。个别保管条件较差的单位亦可提前移交。
第十五条 “一个全宗的档案必须保持完整。一个单位的文书、科技、财会以及其它专门档案,均应作为一个全宗进馆。
第十六条 不同载体形态的档案要齐全。除通常的纸质档案外,影片、照片、录音、录象带等不同形式的档案,都要一并进馆。
第十七条 扪收档案要严把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档案不予接收,由原单位重新返工整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大事记、案卷目录、全宗介绍和有关的检索工具等,应同档案一并移交市档案馆。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限期按时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不得无故拖延。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移我的,要事先征得市档案馆的同意后,限期移交。
第二十条 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市档案馆)双方要根据档案目录清点、核对,无误后,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