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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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6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六盘水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组织广大群众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门前市容秩序、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绿化为内容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基础工作,是沿街单位树立良好形象、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是组织沿街单位、商户、居民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履行职责的群众活动。
  第三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街道和公共区域都要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具体为本市市中心城区及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临街(包括广场、车站)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等。
  第五条 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政府主要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2.组织对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存在问题较多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城管部门职责。
  1.负责按照“门前三包”标准,组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共同划定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区,制作、发放“门前三包”标志牌,按照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托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与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登记造册。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检查,监督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开展情况。
  2.负责贯彻执行市、县(特区、区)政府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门前三包”清理整顿及宣传工作,解释、解决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中责任区划分等有争议的问题,牵头组织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秩序的综合整治工作。
  3.负责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或者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4.适时以书面形式向县、特区、区及市城管办、市城管局上报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及各项综合整治情况。
  第七条 市城管局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协调解决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与相关工作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
  3.定期抽查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
  4.负责对各县、特区、区政府之间辖区界线不清晰的区域进行协调,并划定各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管辖范围。
  第八条 市、县(特区、区)卫生、工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总体要求,结合市、县(特区、区)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相关部署,发挥各自行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做好“门前三包”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按照总体要求,认真按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中的责任分解,积极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签订,监督和检查“门前三包”的责任落实。
  第十条 沿街单位要同所在的县、特区、区(含经济开发区)城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统一挂贴“门前三包”标志牌,明确“门前三包”内容、范围和责任人,并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单独履行或者联合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共同履行以下“门前三包”义务:
  1.包门前市容秩序:沿街单位负责门前市容秩序管理,做到门前区域无店外经营、无乱摆摊点、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乱贴乱画,制止和劝阻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保持店面整洁有序,店招店牌按照规定设置,一店一牌,用语文明、文字规范。灯光亮化设施完好,并按时启闭。
  2.包门前卫生:沿街单位责任地段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全天保洁制。门前保洁要做到无烟头、纸屑、果皮、废土等垃圾,无污水、烟尘、痰迹油污,无擅自刻画、挂贴、喷涂等现象,临街外立面墙体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包门前卫生还应当确保门内达标,临街门店、摊档应在店、摊内统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清扫工具,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随时保持责任区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或桶装,按时定点投放。
  3.包门前绿化:承担门前绿化的管理。劝阻制止攀折或损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做到绿地内无堆放物料、无倾倒垃圾、无摊晒衣物、无设置广告等非法占用绿地,无在门前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倚树搭棚等行为,做到门前绿地无杂草污物,花草、树木无攀折,无践踏,保证树木、花草长势良好。
  第十一条 沿街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范围按下列规定确定。
  前后范围:各责任单位门前墙根至道路道牙处。
  左右范围:与相邻单位界线内的地段。责任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解决。
  第十二条 市、县(特区、区)结合每年城市管理及“整脏治乱”工作的检查评比,对“门前三包”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主动、不积极、不配合或存在问题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或惩处。
  第十三条 市、县(特区、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不执行“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重复执法。
  第十四条 阻碍“门前三包”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管理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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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渔业发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4]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渔业发展的决定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全国内陆渔业资源大省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我省渔业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全省渔业经济总量不断增大,产业结构逐步优化,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渔业结构向高级化转变、经营模式向产业化转变、增长方式向集约化转变、经营主体向多元化转变、资源开发利用向可持续转变的步伐明显加快,渔业经济已经进入由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加速转变的新时期。为了推动渔业的更快发展,努力把渔业建成全省农村经济中的一个新兴支柱产业,加速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按照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总体战略要求,现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渔业的重要作用,把渔业摆上全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

(一)渔业在全省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我省渔业资源丰富,人均水面居全国内陆省份第3位;后备资源充足,可养鱼水面和待开发渔业资源较多;湖库水体受污染程度较低,生态环境优越。发展渔业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加快渔业发展对于优化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领域,增加农民收入,加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必须把渔业摆上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各级政府要适应渔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渔业工作,要按照国家提出的“像重视耕地一样重视水域的治理和开发利用”的要求,像抓粮食和畜牧业那样抓好渔业。充分发挥渔业在吉林粮食主产区建设和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作用,加大措施,推进渔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新时期渔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渔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建设工业省、科教省、生态省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资源优势,充分调动经营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与时俱进,加快改革创新,推进渔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进程;加大科技支撑力度,转变增长方式,走现代渔业产业的路子;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兼顾,实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渔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经过20年左右的努力,把我省渔业发展成较为发达的现代渔业产业,成为农村经济中的新兴支柱产业。实现这一目标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到2010年,全省重要渔业水域的渔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渔业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渔业产业结构趋于合理,渔业经济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全省水产品总产量在2004年基础上翻一番,达到20万吨以上;与渔业开发相关的产业产值翻一番,达到100亿元;省内水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40%;90%以上的渔业企业扭亏为盈,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0%,达到6500元。第二步,到2020年,渔业经济总量明显增大、质量明显提高、效益明显增长,真正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全省水产品总产量再翻一番,突破50万吨;全口径渔业产值再翻两番,达到400亿元以上;省内水产品市场占有率再提高20个百分点,达到60%;渔业企业全面实现高效运转,渔民人均纯收入再增长50%,超过1万元。

  三、大力发展现代渔业产业

(五)突出区域特色。要发挥比较优势,调整完善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渔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形成特色鲜明的区域渔业产业格局。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利用大水面较多的优势,重点发展大水面增养殖渔业,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具有较高水平的养殖加工基地。东部地区要立足江河较多、冷水资源丰富的优势,重点发展养鳟业和特色渔业,建设珍稀特渔业养殖加工基地。城市郊区和旅游资源集中区,要立足人文地理和复合资源优势,重点发展生态、观赏、休闲渔业,建设集渔业生产、观光旅游、餐饮服务等于一体的渔业综合性生产经营基地。

(六)优化渔业品种结构和产业结构。要加快调整优化渔业品种结构,大力发展土著名优鱼类和冷水性鱼类品种,突出开发绿色、特色水产品,积极引进国内外珍稀鱼类品种,促进渔业品种结构向“名、优、新、特、绿”转变,到2020年,使优质渔业产品比重达到90%以上。进一步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在加速发展水产养殖的同时,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观光及其他相关产业,不断拓宽发展领域,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业综合素质和效益,到2020年,使渔业产业结构(渔业生产领域、水产品加工领域、渔业服务领域)比例由目前的8∶1∶1调整为4∶3∶3,实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大力发展网箱养鱼、稻田养鱼和其他集约化程度较高的设施渔业,促进渔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大幅度提高渔业产出率和效益。

(七)加快渔业重点工程建设。要重点抓好以水产苗种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基地、设施渔业和休闲渔业基地等五大渔业产业基地工程建设,促进“查干湖有机鳙”、“鸭绿江绿色鲤”和“延边明太鱼干”等名牌产品的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加快中、西部渔业水源工程建设,增强渔业防灾减灾能力,缓解渔农争水矛盾。加快东部山区养鳟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县域渔业经济率先突破。加快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鸭绿江渔业优势产业带和资源增殖放流站工程建设,保护和增殖重要渔业水域的优势渔业资源。加快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提高保护水平。

(八)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要突出龙头企业建设,全省集中力量加快建设查干湖、松花湖、延边鳕鱼等渔业养殖加工龙头企业,进一步扩大建设规模,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带户功能。同时,要通过资本运作,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制等各种形式的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渔业协会、合作组织、研究会和经纪人队伍,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理顺龙头企业和养鱼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较为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不断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积极推进渔业体制改革和创新

(九)深化国有渔业企业体制改革。要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加快国有渔业企业改组改制。在国有渔业企业中积极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完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搞活国有中小渔业企业,加快推进民营化进程。对长期经营亏损、管理不善的中小型国有渔场,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可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给个人经营。新办渔业企业要按照市场化的方向,以民办民营为主。

(十)明确重要渔业水域的经营主体。对跨区域、跨行业渔业经营权不明确的,可通过所跨区域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投资,合伙或委托经营。

(十一)完善渔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对苇塘、生态沟以及各类小泡塘、河沟、农村“四荒”等宜渔水域,应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农渔民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参与开发经营。允许养鱼农户将所承包渔塘的使用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合理流转,确保渔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十二)建立健全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要科学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搞好权属确定和发证工作。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养殖证的,要切实维护养殖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养殖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和协调,尽快核发,依法维护渔业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渔业所需的最低水位线,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最低水位线以下取水时,应由用水者对渔业生产者的损失给予补偿。

  五、加快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加快渔业新科技的研发。要适应现代渔业发展的要求,着力解决制约渔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问题。重点加强渔业优良品种、先进养殖技术、病害防治、质量安全、资源环境等渔业新技术的研制和开发,提高科技进步对渔业的贡献率。各地也要搞好资源配置,整合科研力量,尽快建立渔业技术研发基地,为渔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十四)加快渔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要求,积极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尽快把渔业科技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一步加强渔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基层推广机构、编制、经费等困难和问题,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充分发挥基层机构在渔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鼓励、支持科研单位、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渔业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与渔业生产直接对接。大力发展各类民营科技推广组织,充分发挥农渔民科技大户、技术骨干的示范作用,利用多种形式促进渔业科技成果的普及和推广。

  (十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要着眼加入WTO的新形势,按照国际环境质量安全标准,尽快制订完善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省里集中建设省水产引育种中心、3个国家级和19处省级水产良种场及查干湖、松花湖、月亮湖、白山湖、二龙湖的苗种配套工程。重点建设省级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检测、鱼类病害防治、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中心及各市州和渔业重点县(市)分中心。实行质量安全管理跟踪制度,使我省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质量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

  六、加大对渔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渔业法》的要求,把渔业投入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渔业的资金投入。从2005年起,省里确定的水产苗种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基地、设施渔业和休闲渔业基地等五大渔业产业基地工程的基础设施投入,纳入计划部门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要视财力情况,对渔业生态环境、渔业资源、渔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渔民的公共培训教育和渔业水源工程等社会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在建和除险加固的水利工程,有渔业利用功能的,要配套必要的水产苗种场和拦鱼防逃、船网等渔业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工程基建投资,苗种场征用土地按农业用地标准执行。农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无公害农产品开发资金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渔业。渔民因灾致贫,生产生活严重困难,各级政府应给予生活救济,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渔业生产资金扶持。

(十七)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渔业的信贷扶持,调整信贷结构,增加对渔业的信贷资金投入。有关金融机构要把渔业重点龙头项目作为信贷投资重点,按政策规定优先给予贷款。农村小额信贷资金要向渔业倾斜,使农渔民享受扶持农业生产的相应金融政策。要简化信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渔业发展提供优质信贷服务。

(十八)赋予与农牧业同等的其他扶持政策。国家和省里制定实行的关于扶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科技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同样适用于渔业。今后,渔业用地、用电、用燃料与农牧业同价。扶贫、救灾、农村电网改造要把渔业、渔区、渔民统盘考虑在内,生活有困难的国有渔业企业下岗职工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强化依法兴渔

(十九)健全渔业行政执法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其工作人员,可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要增加渔业执法设施装备投入,尽快改变渔业执法装备缺乏、手段落后的状况。要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加强渔业、环保、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渔业环境资源保护、水产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秩序。

(二十)加大执法力度。要严格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坚决取缔无证捕捞。依法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和其他各种破坏渔业资源、扰乱渔业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加强渔业法制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为渔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多渠道融通渔业发展资金

(二十一)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利用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契机,抓紧制定完善渔业项目规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资金支持。选择具有比较优势、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渔业项目,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生态环保建设、技改贴息、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扶持地方渔业发展的项目,各地要按规定优先落实配套资金。

(二十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要创新思路,扩大招商引资领域,完善招商引资方式和手段,广泛吸引省外、国外客商到我省投资建设渔业项目。要编制渔业招商引资项目规划,建立渔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同时,引导渔业重点企业积极主动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联合与协作,吸引和利用外资。相关部门要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为渔业招商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三)充分调动经营主体的投资积极性。积极引导广大农渔民调整生产结构,把更多的资金投向渔业生产。鼓励农渔民依法进行民间资金拆借,把闲散资金聚集起来,投入渔业生产。广泛吸引城乡工商企业、下岗职工和广大市民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尽快形成全民兴渔创业的局面。

  九、切实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渔业工作,加强领导,全力推动。主要领导要多投入精力抓渔业工作,研究解决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负总责,具体指导渔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特点,制定扶持渔业发展的相关措施,积极主动地为渔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形成发展渔业的强大合力。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渔业发展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渔业发展总体规划,抓紧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制定规划要做到统筹兼顾,并进行充分论证,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目标任务要量化分解、明确责任,落到基层和具体项目。

(二十六)全面抓好落实。各级领导要转变工作方式,深入渔业工作第一线,及时研究解决渔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认真总结推广群众生产经营中的新经验,运用典型指导渔业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调度、年末有考评总结,表彰先进,鞭策后进,通过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推动全省渔业持续快速高效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廉住房申请保障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廉住房申请保障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廉租住房申请保障办法》已经2010年3月19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临汾市廉租住房申请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坚持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临汾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申请、核准、保障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
家庭成员中有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的优先照顾。
第六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成员中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和部分为农业户口的,以城镇非农业户口人数核定保障面积标准。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下称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报相关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
(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优抚证或家庭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五)孤、老、病、残等相关证明;
(六)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审核组,按下列程序逐户进行审核:
(一)材料审查
依照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身份证、户口薄、低保证、优抚证等证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并签证。
(二)入户调查
由审核组根据工作量大小组成一个或几个核查小组,采取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廉租住房申请保障家庭情况核查表》并签证。核查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户口、居住地所在社区,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将上述申报、审核、公示材料汇总(临汾市区内的,并经区民政部门签注意见)后,一并报市、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后,应当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复核组,对申报家庭进行复(抽)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第十二条 经二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发给《廉租住房保障核准证》。并编号、登记、建档,确定保障方式,分类实施保障。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核准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准一次并加盖年度核准章后方为有效。未经年度核准或经核准不再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核准证》自行失效,停止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经核准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及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及核准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每年3月份为申报期限,4月1日至5月15日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期限,5月16日至6月30日为市、县(市)建设(房地产)及相关部门复核期限。遇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应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及申请人。

第四章 保障方式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为主要方式。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核准证》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金补贴是指由政府向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核准证》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2人家庭为30平方米,3人家庭为40平方米,4人(含)以上家庭为50平方米。
采取租金补贴方式,在保障面积内的,临汾市区按市场平均租金的70%补贴。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补贴金额,但不得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60%。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在保障面积内的,临汾市区按同地段市场平均租金的30%收取租金;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租金收取比例,但不得高于市场平均租金的4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地段市场价收取租金;配租面积小于保障面积的,不足部分不再配租、补贴等。
第十八条 确定保障方式应当综合考虑廉租住房房源、家庭收入、困难程度、申请保障方式和申报顺序等因素,依次优先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核准证》的家庭,以实物配租方式保障不了的,应当以租金补贴方式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九条 保障方式及配租房屋确定后,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租金补贴协议》,分类实施保障。并公布实物配租和发放租金补贴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及廉租住房保障动态,适时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核准证》的家庭,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并接受年度核准。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主动提出并解除《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租金补贴协议》,交回房屋及《廉租住房保障核准证》。
第二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五条 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有关规定,令其退回配租房屋。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街道(镇)和建设(房地产)、民政、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廉租住房申请保障家庭情况核查表》及《廉租住房保障核准证》格式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