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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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人字[2008]152号


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突如其来的特大自然灾害面前,地震灾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以灾情为命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顽强的革命意志和大无畏的牺牲精神,全力以赴投身抗震救灾工作,积极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诠释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崇高精神,谱写了一曲曲感天动地的英雄赞歌,展示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崭新的精神风貌,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四川省汶川县工商局等2个集体“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英雄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工商局局长斯卫平等3名同志“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英雄”荣誉称号。与此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四川省绵竹市工商局等9个集体“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局长曹长芒等13名同志“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为深入学习宣传受表彰的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英雄事迹,激励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以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奋发有为地做好各项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活动。

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学习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特大地震灾害面前反应迅速、决策果断、组织周密、指挥有力的快速应急反应能力;学习他们在危难时刻身先士卒、挺身而出、靠前指挥、无私奉献的高尚思想品质;学习他们在生死考验关头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奋不顾身、扶危救困的英勇献身精神;学习他们在特殊困难时期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辱使命、无私奉献的高度负责精神;学习他们在大灾面前团结奋进、不屈不挠、万众一心、众志成城、重建家园的自强不息精神。

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决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在抗震救灾中显现出来的伟大民族精神,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大力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干部队伍,真正达到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的目标,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和一流的工作佳绩迎接改革开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30周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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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制订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
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

  当前,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已由应急抢险阶段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夺取抗灾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及重点领域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精心谋划、统一部署,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努力把这场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1. 规划先行,统筹安排。灾后重建工作要在全面掌握核实灾害损失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制订灾后重建规划方案。明确重建目标,落实分解责任,提出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重建任务按期完成。
  2. 分清缓急,突出重点。要以修复重要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保障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处理好灾后恢复重建与解决历史欠账及正常建设的关系,合理安排,分步实施,抓紧开展灾后重建。
  3. 自救为主,政府支持。有关企业要集中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所需资金坚持通过自救投入、银行贷款、保险赔付、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政府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给予积极支持。
  4. 地方为主,中央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自身财力,调整年度安排,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的投入力度。中央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优先支持修复受损严重的基础设施,优先支持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事项,优先支持灾情严重和财政困难的地区。
  (三)总体目标。
  全力以赴,尽快修复重要基础设施,实现电网、交通、通信、公用及社会事业设施正常运行;尽快修复农林水利设施,恢复农业林业生产;尽快修复灾害损坏的民房、城乡供水设施等,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重点领域。
  1. 基础设施方面。
  (1)电网、公路、铁路、民航、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通信、教育、广播电视、卫生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
  (2)因灾损毁倒塌民房的修建。
  (3)灾后重建的其他重要设施。
  2. 恢复农业生产方面。
  (1)农业、林业生产设施。主要包括蔬菜大棚和育苗场、畜禽水产养殖场舍、果树茶树场和良种苗木繁育场、森林防火设施、林业基层机构水电路通信设施等。
  (2)水利、气象设施。主要包括乡村供水、灌溉排涝和气象台站等设施。
  (3)支持恢复农业生产的其他措施。
  二、主要任务
  (一)电网设施。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2月底前恢复220千伏及以下电网运行,3月底前基本恢复500千伏主网架运行,4月份全部恢复。国家电网公司,3月底前全面恢复正常运行。其中,2月底前恢复湖北、河南、四川、重庆、安徽、福建6省市电网正常运行;3月20日前恢复跨区电网正常运行;3月底前恢复湖南、江西、浙江3省电网正常运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3月底前全面恢复正常运行。其中,3月5日前,广东、广西、云南恢复电网正常运行,贵州恢复220千伏和110千伏电网运行并基本满足用电需要;3月底前,力争恢复贵州500千伏骨干网架及西电东送主通道正常运行。受灾严重的地方电网,3月底前恢复正常供电。
  2. 责任主体。
  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是各自电网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集中调配公司系统及有关方面人力、物力、技术资源,加强与有关各方沟通协调,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省级人民政府是地方电网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有关地方电力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3. 中央支持政策。
  对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按重建投资适当比例注入资本金。对重灾区农网改造国债转贷资金,2008年应付的利息实行豁免。对灾情较重的地方自建自管小电网,在中央基建投资中调剂给予补助。
  (二)交通设施。
  1. 公路。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春运”期间,通过加大公路日常养护力度及时开展修复工作,重点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上半年,全面实施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修复灾毁较轻的路段,重点是清理公路塌方、路基缺口及挡土墙修复、受损路面罩面;年底前,实施公路路网改造工程,力争受灾影响较重路段的技术状况基本恢复正常。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是本地区公路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交通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3)中央支持政策。从车购税中调剂给予补助。
  2. 铁路。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2月底前恢复和更换铁路损毁的接触网、电力贯通线、供水管线等生产设备设施;6月底前完成改造受损房屋建筑等生产设施;12月底前为2000个车站配备4000台发电机组。2009年底前在电气化区段储备内燃机车500台。
  (2)责任主体。铁道部全面负责铁路灾后重建工作,有关铁路局负责具体实施。
  (3)中央支持政策。从铁路建设基金和铁路运输企业收入中调剂安排。
  3. 民航。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4月底前,完成所有受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重点保证直接涉及飞行安全的受损严重机场飞行区等各类设施,修复和更换保障飞机地面运行的受损车辆设备,修复受损水、电、房屋等设施。下半年完成配备新增设备。
  (2)责任主体。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机场、航空公司、油料公司、空中管制机构等是责任主体。民航总局负责组织指导,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3)中央支持政策。从民航建设基金中调剂给予补助。
  (三)农林水利气象。
  1. 农业。
  (1)农牧渔业设施恢复与重建任务。种植业:重点恢复重建蔬菜育苗场、果茶良种苗木繁殖场以及蔬菜大棚;继续实施油料作物良种补贴,抓紧恢复油料生产;对灾后生产急需的种子、种苗、种畜给予补贴。畜牧业:重点恢复重建种畜禽场、各类养殖场以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渔业:恢复重建因灾损毁的生产用房、水产原良种繁育场、温室大棚和网箱等渔业生产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恢复重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棚、水电等设施。
  (2)实施步骤。种植业:上半年生产设施全部恢复,下半年生产能力恢复到灾前水平。畜牧业:上半年恢复基础设施,8月底前全面恢复商品畜禽生产能力,12月前全面恢复种猪种禽生产能力。渔业:9月底前修复受损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3月底前完成各受损设施修复。
  (3)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灾情的核定、灾后重建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农业部负责指导各地组织实施。
  2. 林业。
  (1)恢复与重建任务。通过恢复重建受损基础设施,确保今年春季森林防火不出现大的问题,确保今年造林绿化种苗需求,恢复林业基层单位职工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通过补植补造,尽快恢复森林资源。主要包括:修复灾毁大棚、育苗和良种培育设施,以及采穗圃、种子园等良种基地;修复或重建火险预测预报系统、林火瞭望监测系统、扑火保障系统、防火隔离系统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基层林业机构基础设施和林业生态定位观测站等。
  (2)实施步骤。5月底前修复或重建火险预测预报系统、林火瞭望监测系统、扑火保障系统、防火隔离系统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6月底前完成基层重点林业机构基础设施恢复重建,9月底前完成森林防火道路修复,用1年时间基本恢复林木良种基地和苗圃的基础设施条件。
  (3)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国家林业局负责指导各地组织实施。
  3. 水利。
  (1)重建任务。乡村供水设施以恢复重建受损严重的水源工程及供水管道等设施为主;灌溉排涝设施重点要处理好受灾地区重点灌区的渠首、泵站、渡槽等出现的险情,恢复重建影响春灌用水的重点建筑物和渠道工程;水文设施重点是受灾严重地区和流域机构直属重要水文测站的站房及设备设施等;农村水电重点是受损的线路、杆塔等设施。
  (2)实施步骤。春灌前完成灌溉排涝设施的恢复重建,5月底前完成乡村供水设施恢复重建,6月底前完成农村水电设施恢复重建,2008年汛前修复水文设施和其他水利设施。
  (3)责任主体。按照隶属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部相关流域机构是责任主体。水利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4. 气象。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5月底前全面修复受损的气象观测仪器以及配套设施,确保气象观测、预报、服务恢复正常。一是修复气象台站,主要是恢复供水、道路、供电线路设备和房屋等。二是修复气象观测网,恢复重建自动气象站,增加用于融冰的风传感器,更换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设备,修复天气雷达观测系统等。
  (2)责任主体。由中国气象局负责组织实施。
  5. 中央支持政策。
  (1)对农业林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补贴,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2)对水利灾后重建在中央基建水利投资中调剂给予补助。
  (3)气象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在现有渠道给予安排。
  (四)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修建受损供水管网、污水管网、水厂泵站设施、水箱水池,更换水表、阀门等,修复污水处理设备。2月底前,通过抢修和临时供水相结合,所有城镇停水区恢复供水,水厂恢复灾前供水能力,水质符合标准。优先安排受灾严重的中心城镇主管网和人口集中区域水厂、管网及其他设施的恢复建设。力争3月底前全面实现正常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2. 责任主体。
  省(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城镇人民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城镇人民政府和供排水企业为实施主体。建设部负责组织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3. 中央支持政策。
  从中央基建投资中调剂给予补助。
  (五)因灾损毁倒塌民房。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经济实用”的原则,完成灾区毁损房屋的修复重建。2月底前摸清底数、核定灾情;3月底前制订方案、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重建和竣工验收工作。
  2. 责任主体。
  因灾毁损房屋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灾区民房重建领导工作机构,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财政、建设、国土、水利、林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落实规划、选址、材料、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3. 中央支持政策。
  在现行的因灾倒房家庭每户重建两间基本住房、每间补助1500元、每户补助3000元的基础上,对湖南、贵州、湖北、江西、安徽、广西、四川等7个重灾省区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户给予重点保障,每户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对灾损民房按每间200元标准给予补助。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六)通信设施。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修复各类供电设施、外线设施,机房及应急车辆更新维修,恢复基础网络通信能力。5月底前完成受损设施恢复重建,通信恢复正常状态。
  2. 责任主体。
  各通信运营企业是责任主体。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和指导。
  3. 中央支持政策。
  对相关电信企业,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按重建投资适当比例注入资本金。
  (七)其他基础设施。
  1. 教育。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恢复重建农村中小学损毁校舍。上半年完成。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受灾学校是责任主体。
  2. 广播电视。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受损无线发射台站、有线网络和一批接收设施设备等。6月底前全面修复。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电部门是责任主体,各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射台、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等具体实施。
  3. 卫生。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恢复重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倒塌及损坏业务用房,更新部分设备。8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受灾医疗卫生机构是责任主体。
  4. 环保。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受损水质、空气自动监测站,环境监察执法设备,在线监控仪器设备等。4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环保总局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相关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
  5. 地震。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地震监测台站受损设施、设备。6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省级地震局是责任主体。中国地震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
  6. 中央支持政策。
  对教育、广播电视、卫生、环保、地震等恢复重建,中央财政在现有渠道给予补助和安排。
  (八)工业生产。
  企业要立足生产自救,保险公司要及时定损、理赔,金融机构要积极帮助解决资金困难。受灾严重、损失巨大的个别企业个案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重要任务,要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做好中央所属单位的恢复重建工作。各相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集中力量按期完成任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做好资金和政策支持工作。
  (二)完善规划,突出重点。各受灾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掌握和核实有关灾情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恢复重建规划。按照重建规划指导方案明确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突出灾后恢复重建的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
  (三)多方筹资,尽快拨付。要坚持通过自救投入、银行贷款、保险赔付、中央支持、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恢复重建所需资金。对灾后重建所需贷款,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效率,加快审批。各保险公司要提高查勘定损速度,加快赔付结案进度,使受灾企业、受灾群众尽快拿到保险赔款。各级财政在资金安排上要突出重点,根据灾情和地区财力,重点支持重灾地区、重点领域和最困难群体。各级财政对已确定的救灾救济和恢复重建款项要及时下达。
  (四)保障物资,确保供应。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恢复重建所需物资设备,铁路、交通部门要对救灾物资调运给予保障,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向灾区提供技术支持与援助。
  (五)保证质量,用好资金。恢复重建的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督促检查,排查各类隐患,防止重建过程中发生事故。恢复重建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有关地区、部门要尽快完善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规定,建立灾后重建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各级审计机构要抽调人员,开展对救灾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
  (六)着力防治次生灾害。加强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农业病虫害等方面的防范工作。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各部门、各地方要抓紧制订应急预案,严密监控,加强巡查。认真做好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突发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的听证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听证:
  (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第六条 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进行说明。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设听证主持人1名,可以根据需要设听证员1至2名;另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确定的,具体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或者聘请的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人员。听证员可以在听证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提问,在听证结束后可以对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听证员不应直接与当事人质证和辩论。
  书记员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办理其他事务的人员。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会;
  (四)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听证参加人提问;
  (五)询问听证参加人;
  (六)决定听证会的中止;
  (七)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
  (八)其他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当事人是指行政行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一方当事人为5名以上的应推举1到3名代表参加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可以根据案件审查需要,通知证人、鉴定人、专业人员、翻译人员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的申请人、第三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专业人员、翻译人员。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当事人听证时申请回避的,应记录在卷。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查阅对方提交的材料;
  (四)在听证过程中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五)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
  (六)核对听证笔录;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有关提问;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听证会;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五)其他内容。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提前阅卷并提供阅卷场所。
  第十八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当事人要求证人、鉴定人、专业人员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证人、鉴定人、专业人员的姓名、职业、住址,证明或说明对象,以及申请证人、鉴定人参加听证的理由,是否批准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视案件审查需要可以邀请翻译人员、专业人员参加听证。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及到场情况;
  (二)书记员宣读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和听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陈述理由并举证;
  (六)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举证;
  (七)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并举证;
  (八)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载明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随便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有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四)听证时不随意走动或离场;
  (五)听证时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使用通讯工具;
  (六)当事人陈述事实、答辩问题,必须做到事实求是、文明礼貌,不得有攻击性语言。
  违反听证纪律的,由听证主持人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听证。
  第二十一条 证人作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证人身份,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证人不得旁听听证会。
  两名以上证人到会作证的,应当分别作证,需要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接受有关询问。证人到会后,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向证人发问。
  证人作证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询问其他当事人对证言有无异议。
  其他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
  第二十三条 经听证主持人许可,鉴定人、勘验人可以到会说明情况,接受询问。
  对于到会的鉴定人、勘验人,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其身份以及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勘验人如实说明情况的法定义务和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并向各有关当事人发送《行政复议听证中止通知书》:
  (一)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但当场决定不需要回避的除外;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3日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并提交证明正当事由存在的证据,是否中止,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中止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恢复听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笔录及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听证的费用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