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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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意见拟定和使用情况监督。市本级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税务、公安、文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商、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对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咖啡屋、音乐茶座、茶楼、桑拿按摩、洗浴足浴、美容美发、健身房、网吧、电子游戏厅、游艺室、保龄球馆、棋牌室等休闲场所)、酒类、化妆品行业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的3%计征﹙其中各类学校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收费、医院诊疗收费免征,免征部分不包括择校费﹚;对各类学校、部门各种短期培训收费,按收费总金额2%计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按收费总金额1%计征;
(三)对中央、省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衡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
(四)对国有土地出让,按出让土地成交总额的1%向受让方计征;国有土地有偿划拨,按划拨地价总额的0.5%向受让方计征;出租﹙租赁﹚的国有土地按每年应缴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计征;
(五)对市区沙石采掘经营者按沙石采掘销售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
(六)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含住宅和非住宅)按预算总造价的3‰征收,由建设开发单位报建时缴纳;
(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按管价权限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增加收益,全部或部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比例不低于50%;对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按50%计征;
(八)对自来水(不分用水类别)每立方米价内按0.02元计征;
(九)对天然气(不分用气类别)每立方米价内按0.03元计征;
(十)对汽油、柴油按实际销售量价内每升0.02元计征,对销售企业在购进之前已征收过石油价格调节基金并能提供合法票据的,不得重复计征;
(十一)对地方电网和小水电自供区按销售电量价内0.002元/千瓦时计征;
(十二)对煤炭(含焦炭、石墨)及其他资源类产品、旅游景区门票、烟草和通信行业等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征收;
(十三)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直征和代征代扣并行的征收方式。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代扣;依据本办法向旅店、饮食、娱乐、酒类、化妆品等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其余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报送经营、收费帐目、凭证和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申报应缴数额;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或采取相应措施核算经营收入,认定应缴基金数额。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及时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明细表》,建立征收台帐。属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开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票据,直接解缴到财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属于财政部门代扣和委托税务部门代征部分的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会同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并出具《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明细表》,加盖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印鉴存档,财政、税务部门依据《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明细表》审定数额,办理代扣代征手续。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包括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减缴、缓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者免缴审批表》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数额和起止时间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生产经营数据等材料;
(三)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质证明;
(四)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减、缓、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减、缓、免缴的具体审核意见,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执行。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蔬菜、肉食、水产)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生产和建设给予补贴扶持;
(二)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三)对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和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发布进行补贴;对规范价格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活动进行补贴;
(四)政府决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按照收支脱钩的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手续费为15%(其中税务部门代征手续费5%),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代征、奖励、监督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要建立有关价格调节基金收支台帐,及时与财政、税务、银行核对帐目。同时,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要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管理费用”,行政、事业单位交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在非税收入支出中列支。
第十六条 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市对县(市)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对不提供经营收入或提供虚假资料、欠缴、拒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不按政策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价格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按有关法规政策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标准和征收方式,并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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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管部门,加强财政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这项收入的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场地使用费应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管。原由财政部门征收的继续由财政部门征收,原由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代收的,要继续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应设“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用于场地使用费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对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场地使用费的
,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月填制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并于次月五日前将清算单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严格收费管理。征管部门(包括土地管理部门,下同)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缴款单,并要求企业根据缴款单规定的开户银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场地使用费直接缴入“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场地使用费缴款单及清算单,核对、清算当月的场地
使用费收入并核拨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财政部门征收的场地使用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般缴款书格式按季缴入国库,不得拖欠、缓缴。
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商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缴款单”、“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监制。
三、场地使用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及相应的土地开发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财政部门应加强场地使用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四、清理减免政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除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主管部门规定外,地方无权减免场地使用费。对有些地方给予的减免政策或采取“不开征”办法变相免征的,一律要纠正过来。
五、清理拖欠。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对处罚后仍未按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各地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欠缴场地使用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求于1996年年底之前将以前年度欠缴的场地使用费全部清理入库,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将对清欠情况进行检查。
六、请各地按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场地使用费征管的各项工作,并于1996年底之前,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缴款单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 |财政专户| | | |
|征收单位全称| | | |帐号| |
| | |开户银行| | | |
|------|------------------------|
| |名 称| |
|缴|----|------------------------|
|款|地 址| |联系电话| |
|企|----|------|----|------------|
|业|用地面积| 平方米|征收标准| 元/平方米年|
|-------------------------------|
|缴纳场地使用费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收款单位| |收款银行| |备| |
|盖 章| |盖 章| |注| |
---------------------------------

第一联 存根 第二联 征收单位盖章后退缴款企业
第三联 收款单位财务记帐凭证 第四联 交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收入凭证
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
19 年 月

---------------------------------
|代征部门全称: |
|-------------------------------|
|代收场地使用费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核拨代征部门业务费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场地使用费收入净额: 人民币(大写) ¥ |
|-------------------------------|
|代征部门| |同级财政| |备| |
|盖 章| |部门盖章| |注| |
---------------------------------
第一联 存根 第二联 代征单位财务记帐凭证
第三联 财政收入凭证



1995年3月13日

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7]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规定,我部于2006年5月23日、8月23日分别印发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6]122号)和《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建城[2006]182号)。根据各地的反映和一级企业的申报和初审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进行部分修订,同时在《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中增加了相应的要求。请按修订后的《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执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第五条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第(五)项修改为:“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2.第(六)项修改为:“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3.删除第(九)项内容。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附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一、一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2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主题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

  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桥梁、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工程;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二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3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2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建筑、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2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6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8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主题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

  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桥梁、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

  可承揽20万平方米以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三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工程师1人。

  4、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3人以上。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

  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

  可承揽10万平方米以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