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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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的意见

国中医药发〔2007〕58号


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和“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学习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构建和谐机关,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营造良好的机关工作氛围,经研究决定,在局机关开展建设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以下简称“三项建设”)。各直属单位也要根据局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三项建设活动。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组中心工作,通过有效载体,扎实开展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建设,最大程度地发挥机关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不断增强全员的学习力和服务意识,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构建和谐的机关工作氛围,以奋发向上的团队精神推动机关建设,使局机关工作更好地适应党的十七大对卫生和中医药工作提出的方针和要求,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社会。
二、总体目标
——建设学习型组织,把握学习型组织理念和内涵,通过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等,提高全机关的学习力和创新力。
——建设服务型机关,切实增强全方位服务意识,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改进服务方式,努力提高行政水平和服务质量。
——建设和谐团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多种形式,共同营造团结奋斗、积极进取、充满活力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通过三项建设活动,努力把局机关建设成能力强、作风好、人心齐的和谐团队,推动和确保中医药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任务
开展三项建设活动,要认真完成以下十项主要任务。
1.加强理论学习工作。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全体干部职工,加强思想宣传工作,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各项业务知识的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自觉做到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2.确立执政为民理念。引导全体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在各项工作中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和巩固同基层和群众的密切联系。
3.坚持科学发展模式。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中医药工作全局,坚持把发展中医药事业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和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认真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4.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机关工作运转机制,不断增强政府职责意识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服务基层、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5.强化战略思维能力。正确分析中医药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机遇和挑战,善于从微观、中观、宏观的层面,运用整体思维、系统运行、“三观”互动、科学管理的战略思维和方法论,分析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
6.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大局意识、学习意识、创新意识和为民意识等六种意识,不断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学习调研能力、执行问责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廉洁自律能力等六种能力。
7.宣传学习先进典型。积极宣传先进人物的优秀事迹,用以教育人、鼓舞人、引导人、凝聚人,使大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让先进人物的高尚品格和精神风貌,成为局机关团队精神的重要内容。
8.形成正确用人导向。按照中央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抓好公务员队伍建设,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
9.营造和谐机关文化。围绕“勤学、求实、协作、自律”的机关团队精神加强机关文化建设,运用多种形式丰富机关精神文化生活,着力加强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等建设,促进公务员文明行政,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努力形成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机关文化氛围。
10.培育创新进取精神。大力培育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的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断增强机关公务员建设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推动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责任分工
局人事教育司牵头负责学习型组织建设工作;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局直属机关党委牵头负责和谐团队建设工作。
局机关其他部门认真落实三项建设要求,组织开展好三项建设活动。
五、基本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各党支部要加强对三项建设工作的领导,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和落实本部门开展三项建设的计划和措施。要统筹安排工作,积极支持本部门干部职工参加有关活动。还要按照统一工作部署,自主开展好本部门的相关活动,使三项建设活动的各项任务在各部门都能落到实处。各部门干部职工参加集体活动的参与率,要作为部门和干部职工评先奖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2.广泛动员,全员参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做好三项建设活动的动员工作,要讲清集中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及工作要求,讲清本部门开展三项建设活动的计划、措施和要求,使部门全体干部职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自觉投身三项建设活动。
3.紧密协作,形成合力。三项建设活动是培育团队精神的实践过程,党政群团组织和各部门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自觉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进一步提高协同工作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全机关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4.依托载体,务求实效。三项建设活动重在取得实效。各项建设工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丰富多彩和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活动载体,确保活动有依托,工作有抓手。对行之有效的活动载体和工作方法,要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成熟的要形成工作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5.加强督查,及时报告。各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督办措施和质量评估办法,加强对三项建设活动的督促检查,促进各工作方案的推进和落实。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开展三项建设活动的计划、措施、要求和阶段性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的做法、经验、体会等,及时报送有关牵头部门,并在内网上设立活动专栏,予以刊登。集中建设活动结束后,各部门要及时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集中建设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工作成效、体会经验及问题不足,建议转为长效机制的有关工作机制或今后继续开展好三项建设活动的设想和建议等。
各直属单位要按照局总体要求,明确领导责任和职责分工,参照本意见和所附建设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工作方案,分别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三项建设工作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设学习型组织工作方案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设服务型机关工作方案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设和谐团队工作方案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设学习型组织工作方案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和“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要求,在局机关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对于广大干部职工和各个部门进一步把握学习型组织理念和内涵,善于获取、整理、加工、创新和运用各方面知识,有效指导思想和改善行为,不断增强适应环境和影响环境、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推动局机关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的意见》,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组中心工作,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和学习型组织关于自我超越、心智模式、共同愿景、团队学习和系统思考等五项要素,积极开展建设活动,努力把机关各部门进而把局机关整体打造成为能够不断学习提高、不断创造未来的学习型组织,更好地承担起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历史重任。
二、建设目标
深入把握建设学习型组织的理念和内涵,全员实现自我超越和改善心智模式,部门建立共同愿景和组织团队学习,在切实增强整体思维、系统思考能力和形成快乐学习、自觉学习的基础上,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有效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学习力和创新力,进而提高各部门和局机关的整体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基本内涵
开展建设学习型组织活动,要着力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建设内涵。
1.实现自我超越。这是学习型组织的精神基础,要学会改变自我为中心的个人发展愿望设计,把个人愿望融入团队目标,视现实工作为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重要部分,主动伸展才能,创新价值舞台,努力增强将个人愿望变成社会现实的动力。
2.改善心智模式。这是学习型组织的思维基础,要积极转变固有的、主观的、僵化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学会运用发展的、联系的、辩证的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并经常性地反省自己做法、包容他人建议和善于有效地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想法。
3.建立共同愿景。这是学习型组织的动力基础,要塑造团结和鼓舞全体成员共同努力的愿望和远景目标,在全员共同关切的基础上,克服被动学习,产生主动学习,通过个人的不断提高,形成组织的整体飞跃。
4.组织团队学习。这是学习型组织的方法基础,要通过团队学习,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全体成员能够充分交流,相互启迪,在相互学习中共同提升工作、学习和创新能力。
5.学会系统思考。这是学习型组织的灵魂核心,贯穿在自我超越、心智模式、共同愿景和团队学习之中,要求部门全体成员都能够克服局部的局限性,学会从整体和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从系统的角度思考问题,形成整体意识、全局观念和动态平衡的思维理念。
四、内容方法
开展建设学习型组织活动,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和方法。
1.激发学习动力。人事部门组织公务员培训需求问卷调查,结合多数个人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个性化的培训活动,提供个人发展机会。同时,要求公务员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主动参加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促进超越自我和改善心智。
2.形成共同愿景。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党组中心工作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大局,讨论产生激励本部门团队精神的共同愿景,制定部门建设学习型组织的年度计划,经常性地反思分析工作,共享认知成果,促进思维创新,积极引导部门干部职工为实现共同愿景而自觉地快乐学习、快乐工作、快乐生活。
3.加强理论学习。
——组织集体学习。每次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后,各部门及时组织好本部门的集体学习,围绕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结合全局和自身工作实际,开展好理论武装、形势教育等工作。
——落实脱产培训。按照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时代要求和我局干部培训规划,认真安排落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脱产培训和学习。
——开展任职培训。定期组织新任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重点深入领会以人为本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政绩观等内涵,提高新任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
4.促进业务培训。
——支持学历教育。鼓励公务员报名参加或选派公务员参加公共管理等相关专业的在职研究生学习,有关费用按照规定报销。每年组织1次在职学历教育暨脱产培训成果汇报会或经验交流会。
——举办专业培训。组织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设立学习论坛,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或领导进行业务知识、工作思路等方面的讲座。
——进行知识更新。结合中央关于加强干部知识更新工作的要求,组织有关政治、经济、科技、法律、文化、外交、国防等方面内容的更新知识讲座与辅导。
——组织出国(境)培训。继续分级分类选派公务员出国(境)参加英语培训或国际中医药交流活动。
5.开展读书活动。推荐一些有益于干部职工提高工作能力、更新业务知识的参阅书目,倡导开展自学。各部门要在干部职工自学后,适时组织读书研讨会,交流读书心得体会,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6.倡导调查研究。各部门根据党组中心工作,结合自身工作内容,组织公务员和有关专家开展调研活动。调查研究的形式既包括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努力掌握第一手资料,也包括出国考察访问,学习了解国外的先进经验、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调研结束后要形成高质量的能够对中医药工作有所启发和借鉴的调查报告。要通过调研活动,不断提高公务员综合分析问题、进行战略思维和战略决策的能力。
7.深入基层学习。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深入基层学习锻炼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机关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同志到艰苦地区、基层或直属、挂靠单位学习锻炼,了解基层实际,增强实践能力。
8.开辟网上论坛。在局内网上开辟专题论坛,以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为主题,站在全局高度讨论、研究、把握新时期中医药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倡导全机关胸怀全局、深入实际,放眼世界、了解基层,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良好风气,兴起向先进学习、向基层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国际最新理论和技术方法学习的热潮。年终组织网上优秀调查报告和论文评比。
五、工作要求
1.坚持领导带头。建设学习型组织,领导是决定性因素。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组织开展好各项建设活动。
2.深入把握理念。深入把握学习型组织倡导的学习力理念、快乐理念、创新理念、反思理念、共享理念、速度理念等建设理念,引导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使学习真正成为每个干部职工的神圣职责、崇高境界、人生需要、终身追求和做好工作的力量源泉。
3.紧密联系实际。建设学习型组织必须服从服务于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大局,必须紧紧围绕党组中心工作,紧密联系党组关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目标、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紧密联系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开展各项活动。
4.发挥团队作用。充分发挥团队整体在组织活动、互相学习、交流提高、反思问题、系统总结、共享信息、拓宽思路、改革创新中的优势,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集体学习、研讨和有关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谈理想、订规划,交流学习体会,明确共同愿景,促使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用。
5.依靠制度保障。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和推行促进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包括:将干部参加脱产培训、交流轮岗、基层锻炼等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的激励制度;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和活动情况公开通报制度、培训考核与成效评估制度;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各类要素构成的公务员评价指标体系等,为建设学习型组织提供机制和制度保障,倡导公务员积极进取的精神。
6.务求取得实效。建设学习型组织,关键是要取得实效。要依据学习型组织的基本理念和内涵,把开展建设学习型组织活动的目标,作为衡量建设学习型组织成效的重要标准。各部门要把开展建设学习型组织活动的工作计划、进展情况、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等及时报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将加强对学习型组织建设工作的督促、考勤等工作,有关考勤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和个人评先评优条件。
附件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设服务型机关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内增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把我局建设成服务型机关,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的意见》,提出开展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机关工作运转机制,不断增强局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服务基层、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担负起领导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的历史重任。
二、建设目标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理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增强做好建设服务型机关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做到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工作的重点,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转变职能作风,改进服务方式。加强调查研究,谋大事、抓大事,努力提高宏观决策能力和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行政务公开、网上办公,不断扩大网上服务工作领域,努力创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式。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大力提倡敬业奉献、主动服务、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3.增强效率观念,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效率观念,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透明、高效的优质服务,促进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三、主要措施
机关各部门要认真采取以下八个方面的主要措施,切实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
1.落实上级指示,提供决策服务。认真组织做好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和批示的各项工作,落实好卫生部等有关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保证及时有效地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办好送阅件和中医药工作简报,及时准确报告中医药工作进展,提出政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2.精简文件会议,提高办事效能。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从源头上控制和解决文山会海问题。严格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和规定时限办理公文,规范公文运转。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主动适应新的公文传送模式,充分应用国务院办公业务资源网和局域网资源,向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报送公文信息;应用全国中医药电子政务信息交换系统,加快公文信息传输,提高公文的时效性。
3.重视来信来访,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完善机关信访工作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坚持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着力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的中医药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局领导接待日和局领导信箱制度、领导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工作人员一岗双责等制度,高度重视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涉及中医药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减少转办环节,保证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重要的信访事件要督办到底,努力减少群众重复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4.推行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抓紧制定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医疗、保健等热点问题和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坚持重大事项公示或听证制度、信息查询和咨询制度,公开设置意见箱、热线电话和举报电话,凡是社会公众广泛并密切关注的中医药工作重大事项,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畅通群众表达意愿渠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办好局政府网站,加强网站信息的收集、编发和报送工作,进一步增加政务信息量,加快网站信息更新。积极采取网上服务、网上评审、网上验收、网上招标等在线方式,实现网上办公,提供为民服务,组织在线访谈,开辟民声通道,方便群众反映情况、发表意见。办好寻医问药指南,方便群众就医。
5.加强新闻宣传,树立良好形象。营造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宣传舆论环境,增强中医药工作在社会公众中的关注程度和影响力。加强与新闻界的广泛联系与紧密合作,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适时召开中医药新闻通报会,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医药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行业技术标准、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重大措施、工作最新进展、重大会议和活动、与中医药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等有关政务信息。协调中央、地方重点媒体和重点栏目,统筹安排好中医药工作的宣传报道。做好公众和媒体舆论的征集工作,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呼声,对中医药重点工作、中医药热点话题和突发事件统一报道口径,积极做好舆论的宣传引导工作。
6.规范行政审批,高效便民利民。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完善、细化和规范各部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清理中医药行政法规和文件,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行阳光行政、开展网上审批,创新管理制度、方便群众办事。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制度,实行行政问责制度。
7.倡导文明办公,做好接待服务。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局机关工作接待守则》,重视机关工作的窗口性质和形象,建立落实“首问负责制”、“社会服务承诺制”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增强服务基层的意识和责任感,倡导态度热情、服务周到的工作作风,坚持秉公办事,重视方式方法,讲究谈话艺术,做好接待、接访、接听工作。对来自基层的事情,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不推诿、不扯皮,切实做到:礼貌相迎,态度热情;生人熟人,一视同仁;认真倾听,不急不躁;大事小事,一样重视;反映情况,全面了解;批评建议,虚心听取;要求支持,按章办理;条件欠缺,耐心解释;改进作风,周到服务;廉洁高效,勤政为民。始终显示高效务实的良好作风。
8.加强调查研究,解决基层问题。积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要求,体察群众的情绪,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在调查中宣传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指导基层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调查研究要有计划性、针对性,切实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和效果。调查工作坚持轻车简从,不增加地方负担。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努力践行服务理念,带头开展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积极安排和支持本部门同志参加局机关服务型建设各项活动。
2.抓好方案落实。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结合实际,明确开展服务型机关活动的目标、步骤、措施和要求,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对开展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的每个步骤应做出具体安排并有简要小结,做好情况沟通和信息报送工作。
3.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定期进行自查,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进行抽查,通过当面访谈、书面征求意见和网上调查等不同形式,广泛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动和改进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通过“三查、三促、三解决”,即查服务观念,促工作效率提高,解决服务态度问题;查大局意识,促工作规范化建设,解决工作缺位、错位问题;查工作作风,促业务素质提高,解决不求实效、工作本领不强问题,切实把服务型机关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不断总结提高。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本部门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的好措施、好办法、好经验,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交流与沟通。全局将结合年终述职与考评,把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与部门和个人工作绩效考核紧密挂钩,与社会监督紧密挂钩,把考核结果以及各地和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附件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设和谐团队工作方案
在局机关开展建设和谐团队活动,是落实完成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长期历史任务的根本要求,是围绕党组中心工作加强机关建设、提高工作水平的具体措施,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形成团队整体凝聚力战斗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引导机关每一位干部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为中医药事业奋斗的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方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的意见》,提出以下建设和谐团队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运用多种形式,提供多种平台,培育团队精神,营造和谐氛围,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凝聚人心,焕发斗志,努力形成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二、建设目标
开展建设和谐团队活动,要认真达到以下两个方面的建设目标。
1.机关和谐。以构建整体和谐为切入点,通过团队行动、团队提高,形成团结奋进、和谐宽松、充满活力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2.成员奋发。坚持以人为本,在和谐团队建设中最大程度发挥每位成员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在成就事业中完美人生。
三、基本原则
开展建设和谐团队活动,要坚持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大局。自觉用中医药事业发展大局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最终实现团队统一。通过和谐团队建设,促进“创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深入开展。
2.坚持团队行动。和谐团队建设是团队事业,必须培养和依靠全体干部职工的团队意识,引导大家积极主动地参与团队组织的每一项活动。
3.坚持相互理解。团队全体成员要努力超越自我,主动关心他人,增进相互理解,促进团队和谐。
4.坚持齐抓共建。各级领导和党政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齐抓共建,相互支持,切实形成建设合力。
5.坚持务求实效。开展建设和谐团队活动,关键是要取得实效,必须把“机关和谐、成员奋发”的建设目标,作为衡量和谐团队建设活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
四、主要活动内容
按照“一条主线、四个平台”的工作格局,即以团队精神为主线,以党内生活、集体活动、舆论宣传和关心成员四个平台为载体,开展和谐团队建设。
1.培育团队精神。培育“勤学、求实、协作、自律”的机关团队八字精神,实现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大局意识、学习意识、创新意识和为民意识”六种意识,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学习调研能力、执行问责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廉洁自律能力”六种能力。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在努力为开创中医药工作新局面多做奉献的同时,促进自身发展。
2.健全党内生活。各支部要切实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认真执行“三会一课”等党内基本生活制度和保持党员先进性基本制度,组织开展好“五个日常五个一”活动。书记带头讲党课、讲形势。
3.开展集体活动。支持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工青妇侨等群团组织开展的各种文体、公益等活动,增强集体感和团队意识。鼓励成立读书会、乒乓球等兴趣小组。
4.加强舆论宣传。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在营造和谐氛围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运用内网外网、报刊简报等多种媒介、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有关宣传活动。要在网上刊登宣传评先评优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
5.关心每位成员。切实加强思想工作,主动关心干部职工的发展愿望,开展读书建言等活动,畅通干部职工建言献策的渠道。关心干部职工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听取和积极反映干部职工的合理诉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满腔热忱地帮助解决。
五、加强组织领导
直属机关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开展建设和谐团队活动的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考勤考核工作。局机关各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统筹规划好建设和谐团队的各项工作任务。
1.把握工作要点。深入领会和把握在局机关开展建设和谐团队活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加强领导等工作内涵和要求,并积极支持干部职工参与各项团队活动。
2.统筹各项活动。和谐团队建设依托多种平台、多种活动,要统筹规划好党内活动、集体活动,以及全局组织的学习教育等活动,基本上要做到每月组织参加或自主组织开展1次活动。如:3月份植树,4月份党课,5—8月份的主题教育活动、迎七一活动、民主生活会等,10月份拓展训练,12月份家庭文化活动,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开展的其他学习教育、文体活动等。
3.责成专人负责。对和谐团队建设专项活动和日常工作,如开展读书建言活动、加强宣传工作、关心干部职工思想生活等,要责成专人负责,加强督促指导,切实把和谐团队建设的各项活动任务落到实处。
4.及时反映情况。各部门和各级领导要着力帮助支持解决建设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有关做法、体会、经验和问题,要及时向直属机关党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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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市场形式包括各类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租赁市场、早晚市场、城乡摊群点和出租柜台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仓储式商场、商品城、商业街以及商品展销会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者和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多方兴建、讲求实效的原则;鼓励、支持社会各方投资建设市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均可申请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市场。

   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办市场在登记或者开业前还应当向公安、规划、市政等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登记注册的市场,其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可以按合同约定向经营者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费。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修,建立市场交易、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制度,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市场合并、分立、迁移、关闭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开办者必须依法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主办者应当到会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举办全省性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均可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工业消费品、工农业生产资料,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上市买卖的外,均可上市交易。

   国家对流通渠道、交易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国家和省规定销售前应当检验、检疫或者报验的商品,须经规定的部门检验,检疫或者报验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 下列物品或者商品禁止在市场上交易:

   (一)走私物品;

   (二)含有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内容的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三)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

   (四)假商品、冒牌商品、劣质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五)现行司法、军、警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专用服装、标志;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上市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物品、商品。

   第十八条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经营下列物品或商品:

   (一)狩猎、体育运动专用枪支;

   (二)爆破器材、管制刀具和警用器械;

   (三)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五)文物、有价证券;

  (六)其他专营、专卖商品。

   第十九条 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出租、出借、出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市场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场实施有奖销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其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十日前,将活动方案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配置和使用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并经有关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市场应当设置用于复检的合格计量器具。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不得拒绝出具或者出具假购物凭证。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正当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市场交易过程中不能即时结清货款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

   市场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

   第二十六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尺少秤;

   (二)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四)播放反动、淫秽的乐曲、歌曲、音像制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内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五)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六)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安、税务、食品卫生、畜牧兽医等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机构或者派驻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市场的治安、税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畜禽、肉类检疫检验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进入市场依法监督检查时,要与市场管理机构或人员取得联系,市场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依法执行公务时,应着国家规定的统一标识服,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钱、物,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市场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下列标准收取,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一)日用工业品、大牲畜,不超过成交额的1%;

   (二)农副产品不超过成交额的2%;

   (三)生产资料不超过成交额的3‰。

   市场管理费的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维护市场秩序,模范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对违法经营活动举报、揭发、查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物品和销货款,并处以销货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违法案件时,可依法询问、检查,扣留、查封违法物品,调查经营活动,查阅有关经营凭证。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罚没物品应当依法拍卖。罚没款项一律上缴财政。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惠州市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惠州市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惠市教〔2008〕197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安全管理,防范办学风险,促进民办学校的管理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在2007年下发《惠州市民办学校工作检查28条》(惠市教〔2007〕66号)和《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补充通知》(惠市教民〔2007〕3号)的基础上,经进一步充实和补充完善,形成了《惠州市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教育局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
一、办学条件

第一条 举办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具备独立法人条件。
第二条 有合符办学要求的独立校园。小学:①学校占地不少于15000㎡(中心城区小学不少于10000㎡);②生均占地不少于14㎡(中心城区小学不少于9㎡);③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宿舍) 不少于6㎡;④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⑤学校规模600人以上。 初中:①学校占地不少于15000㎡(中心城区学校不少于12000㎡);②生均占地不少于15㎡(中心城区学校不少于10㎡);③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宿舍) 不少于8㎡;④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5㎡;⑤学校规模600人以上。九年一贯制学校:①学校占地不少于20000㎡(中心城区学校不少于15000㎡);②生均占地不少于15㎡(中心城区学校不少于10㎡);③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宿舍) 不少于8㎡;④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5000㎡;⑤学校规模1000人以上。高完中:①学校占地不少于55000㎡(中心城区学校不少于45000㎡);②生均占地不少于18㎡(中心城区学校不少于15㎡); ③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工宿舍)不少于14㎡(中心城区学校不少于9㎡); ④学校规模1200人以上。中职学校:①学校(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不少于20000㎡(农村学校不少于33000㎡) ②生均占地不少于20㎡(农村学校不少于34㎡);③ 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6㎡;④学校规模960人以上(农村学校不少于600人)。
第三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小学18个班以上、初中24个班以上、中职学校设200米以上环形田径场。初中25个班以上设4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小学生均藏书量20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和报刊。中职学校有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城市学校报刊种类10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第四条 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学生600人以上。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学生600人以上。高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学生500人以上。中职办学规模一般不少于960人(农村学校不少于600人)。
第五条 每个教学班有标准教室1间,学校有计算机室、语言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多媒体综合电教室、图书室(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仪器及器材储存室、广播室、团队室、心理辅导室、卫生室、综合档案室以及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设备设施等。31个班以上初级中学须增设计算机室和语言实验室各1间。小学设有科学实验室。初级中学有理、化、生实验室(包括准备室、仪器室、储存室)。中职学校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第六条 学校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接待室等。
第七条 学校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厕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堂、浴室、学生宿舍、单身教工宿舍。
第八条 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校长、副校长(小学校长有大专学历或小学高级职称,初中校长有本科学历或中教一级教师职称,中职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符合任教资格的、结构合理的、数量足够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校有办学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和切实保证教职工工资的发放。

二、办学证件

第十条 有年检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有年检合格的“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有物价部门发放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四条 有有效的各栋房屋建筑质量验收或检测合格证。
第十五条 有各栋房屋的消防设备验收或检测合格证。
第十六条 有有效的学生饭堂“卫生许可证”。

三、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有运作正常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有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举办者的办学资产应当在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的名下。
第二十条 依法建立学籍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业务考核机制、绩效激励机制,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设立安全工作专门机构,有专人负责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订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校车及校车驾驶员、学生接送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与每个教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事故报告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
第二十五条 制订并严格执行门卫、保卫、宿舍管理员的值班、巡查制度。

四、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订并严格执行体育运动、大型文艺活动、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集体活动的安全要求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制订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建立校园网安全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如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对学生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 实施对学生进行“每周一课”安全教育,把心理健康、身体健康纳入安全教育课程,学校对安全隐患实施每月一排查机制。
第三十条 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横过机动道路时,建立有专人负责疏导和指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社会关心、家长广泛参与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对教学实验用的有害有毒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设置有由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领取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年终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与教育局和银行签订办学资金专用帐户监管合作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会计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具备法定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制订定期对校车进行保养、维护,不准校车超载、超速,保证安全行驶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校车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校车驾驶员有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备案,领取《惠州市校车驾驶员上岗证》。建立校车及校车驾驶员管理台帐。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与校车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要制订活动的安全方案,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指导,保障师生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 制订对学校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进行校内电网铺设及电器设备安装。
第四十三条 楼道、走廊及其他通道要安全、通畅,应急照明用电设备要处于正常状态。
第四十四条 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四十五条 煤气管道、用具做到定期检查,制定完善防止泄漏措施。
第四十六条 制订食品及原料的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留样等安全卫生管理标准。
第四十七条 食堂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第四十八条 建立师生健康卡片,组织师生定期体检。
第四十九条 水源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食堂要严格执行定期消毒制度。
第五十条 医务室人员有从业资格,要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第五十一条 制订防范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第五十四条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五、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五条 配备学籍管理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升级、留级、跳级制度和学生异动情况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须符合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八条 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中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实习实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条 按国家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省教育部门分布的校历安排课程,组织教育教学。课时符合国家规定。
第六十一条 使用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六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严格执行升降国旗制度,通过德育课程,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开展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
第六十三条 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的法规。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增强学生体质;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学校应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树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力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思想感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六十五条 每年举办全校性综合文体活动。
第六十六条 组织班主任学习培训和开展班主任经验交流,提高班主任素质和工作能力,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
第六十七条 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学生守则》及《小学生行为规范》或《中学生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十八条 建立校本教研及校本培训制度,健全学科组教研制度、年级组集体备课以及教师之间互相听课、评课制度。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推广教研科研成果。
第六十九条 健全学生、家长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可以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