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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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财人[2008]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不断推动财政事业科学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财政部党组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现就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实践。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财政文化建设、和谐机关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打造一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为财政事业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充分调动、激发人的潜能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着力点。认真研究人才成长规律,积极发挥广大财政干部的首创精神和主人翁意识,努力做到人尽其才、人岗相适。
  ――坚持服务大局。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推进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加强财政干部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更好地服从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促进财政事业科学发展。
  ――坚持与时俱进。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善于用改革的办法破解难题,不断提高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本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使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坚持因地制宜。既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又要善于围绕财政发展大局,充分结合各地实际来开展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努力形成既具有鲜明的财政行业特征,又具有各地特色的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通过五年的实践,全面促进财政系统干部整体素质显著提高,工作作风显著改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显著增强,文明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效果,努力建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细、作风过硬、清正廉洁、和谐进取的人民满意的财政干部队伍。
  ――政治坚定。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财政干部的头脑,使广大财政干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牢固树立起“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财政工作宗旨,认真遵守财政职业道德规范,忠实履行财政部门职责。
  ――业务精细。不断加强财政干部的自身学习和培养教育,使广大财政干部熟悉财经理论,精通财政业务,熟练掌握现代财政管理的先进方法和科学手段,显著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能力。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探索实践财政工作的规律,精确、细致、深入地开展财政工作。
  ――作风过硬。大力弘扬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使广大财政干部切实增强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做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谦虚谨慎、脚踏实地,严谨细致、勤勉务实,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作表率。
  ――清正廉洁。经常性地开展理想信念、党纪法规、优良传统、职业道德等教育,切实提高财政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广大财政干部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慎独、慎行、慎权、慎欲、慎交、慎微,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腐败行为的侵蚀。
  ――和谐进取。不断创新人事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做好人才的吸引、培养和使用工作,为人才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和谐的环境与氛围。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行为准则规范,形成具有财政行业特点的价值理念和文化模式,不断增强财政系统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努力构建“政令畅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风清气正、充满活力”的和谐财政系统。
  三、工作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思想政治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班子建设、财政文化建设、和谐机关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要在贯彻落实好单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规划,使各项工作相互配合、有机统一于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践。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建设与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引导广大财政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财政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用马列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鲜明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与行业特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工作全局,不断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境界推进财政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大力推进道德建设。大力倡导为国理财、为民服务,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清正廉洁、勤政务实,依法行政、科学理财,政务公开、管理精细为主要内容的财政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增强岗位责任感和诚信意识。积极推进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充分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
  ――创新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形式。遵循思想政治建设的规律,努力探索新形势下财政部门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改进思想理论宣传手段,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确保群众喜闻乐见。
  (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大力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工作实践,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新型人才队伍。
  ――健全选贤任能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5+1”文件精神,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牢固树立公道正派的选人用人观,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完善行之有效的干部人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继续完善干部选拔、录用、奖励、惩戒、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等工作机制。以岗位设置为重点,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推行人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让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给干部群众以更好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使财政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把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理财能力、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更好地统一起来,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构筑终身教育培训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努力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干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紧扣广大干部履行财政职责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岗位培训,全面提高财政干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培育适应财政改革发展需要的新型人才队伍。
  ――完善干部考核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将日常管理和监督情况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健全权责体制和工作程序,促使广大财政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规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把监督贯穿于干部推荐、考察、任用的全过程,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抓紧抓好,努力将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集体。
  ――着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既要善于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掌握财政工作的规律性,用以指导、推进工作实践,又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把工作抓紧、抓细、抓深、抓实。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深入开展科学发展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不断提高领导班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统筹兼顾、服务民生的能力,努力增强推动财政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本领。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年龄、学历、专业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执政能力。
  ――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建设是领导班子的一项根本性建设。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要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凡属政策制定、预算安排、预算追加、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问题,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于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策,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要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力争使作出的决策措施切实可行。要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人、岗、责有机统一、相互协调的岗位职责体系,实施精细化管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关心群众疾苦,真心倾听群众呼声,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充分发扬精诚团结、协作配合、荣辱与共的团队精神,更加自觉地使财政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从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进程。
  (四)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继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不断丰富财政系统文明创建形式,不断完善创建内容,努力提高创建质量和水平。
  ――总结经验,完善机制。认真总结1989年以来财政系统开展文明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把握创建工作的规律性,推动财政系统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明确创建目标,落实创建责任,加强对文明创建工作的考核和动态管理,促使全国财政系统文明创建活动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加强文明创建的载体建设。贯彻“重在建设”方针,每年开展一至两次能凝聚队伍、扩大影响的创建活动。继续积极开展以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创造优美环境为目标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文明窗口”、“文明单位”、“文明系统”创建活动。加强“窗口”建设,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文明创建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大力弘扬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开展以“争先创优”为主要内容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具有财政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增强社会各界对财政部门和财政干部的了解和认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加强对先进典型的跟踪管理和关怀服务,促使其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引领财政干部职工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

  (五)推动财政文化发展繁荣。
  财政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财政部门在长期财政实践活动中积累的各种物质形式、行为规范、管理制度、价值观念、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加强财政文化建设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提升财政干部队伍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有效途径。
  ――构建财政系统核心价值体系。遵循财政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努力挖掘财政系统文化积淀,不断拓展财政文化内涵,培育具有财政特色的文化理念和行为体系。提炼广大财政干部共同的学习理念、工作理念、服务理念、创新理念、管理理念、从政理念、廉政理念,并对其内涵进行全面深入的诠释,使之成为财政干部职工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核心价值体系。
  ――创建各具特色的财政文化。弘扬财政改革发展的主旋律,把反映财政改革发展的成果与反映新时期财政人的精神风貌结合起来,把各地文化特色与财政行业特征紧密结合起来,把丰富的财政文化内涵与生动活泼的表现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既有行业特点又面向社会,既继承优良传统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融思想性、知识性、娱乐性为一体的文化创建活动,逐步形成具有显著行业特征和浓郁地方特色的先进财政文化。
  ――积极发挥财政文化的管理功能。建立文化管理与制度管理相融合的新型管理机制,努力将先进的文化理念融入财政管理实践中,充分发挥财政文化潜移默化作用,实现文化管理对制度管理的柔性互补,促进财政事业的科学发展。
  (六)促进和谐财政机关建设。
  构建和谐财政机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不断促进和谐财政机关建设。
  ――营造促进人才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把握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律,着力解决好人才选拔、评价、培养、使用、流动、激励等问题。完善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的机关工作秩序,努力打造优美的办公环境、和谐的文化环境与友好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才全面发展。
  ――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切实关心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生活状况与成长进步,维护好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需要,构筑凝心工程。加强干部职工道德教育,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加强人际交往关系的正确引导,构建和谐、融洽、健康向上的人际关系。
  ――促进和谐财政机关的可持续发展。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人事行政行为。坚持宣传教育与重点防范相结合,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的共同利益,引导群众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做好人事信访工作,及时处理化解各类矛盾,完善应急处理机制,促进和谐财政机关的可持续发展。
  (七)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精神实质,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化财政改革和创新体制,形成财政系统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坚持反腐倡廉教育常抓不懈。扎实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自觉抵御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法律法规、廉洁从政教育,加强财政廉政文化建设,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提高教育实效性,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更好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反腐倡廉建设纳入财政工作的总体规划。完善财政管理制度体系和财政工作流程,健全完善财政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推行财政政务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度。
  ――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配置权力,加强对财政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健全决策权、执 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严肃查办权钱交易、商业贿赂、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案件,深刻剖析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四、组织保障

  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是财政工作的基础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干部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财政工作的重要部署,切实落到实处。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一把手要亲自主抓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完善责任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财政系统人事教育、办公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结合本地区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把原则要求变成可操作的具体措施,把目标任务变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找准本地区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目标明确,措施具体,保障机制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加大思想舆论引导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于干部队伍建设实践。要注重与新闻、文化等部门的协调协作,积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充分报道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取得的进展和实效,及时宣传推广各地财政系统富有成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典型部门与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营造干部队伍建设的良好舆论导向。
  ――逐步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财政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中效果显著、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构建各级财政系统之间横向、纵向的交流机制,打造沟通交流平台,分享心得体会,研究探讨疑难问题,促使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在相互借鉴中整体推进。
  ――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督促检查。要把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作为单位领导抓班子、带队伍的重要内容,与落实财政业务工作情况作为统一的目标,共同考核评价,保障干部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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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16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20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


第210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44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276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338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40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理顺汕头市中心城区社区管理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之间关系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理顺汕头市中心城区社区管理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之间关系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理顺汕头市中心城区社区管理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之间关系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11月 1日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理顺汕头市中心城区社区管理
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之间关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理顺社区管理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关系,确立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地位,明晰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小区的责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社区管理中应尽的义务,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障、全民参与”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支持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协助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开展社区日常管理工作,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形成以社区居委会为主导,业主自主管理、小区资源共享、共建社会主义新社区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监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涉及物业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职能;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一)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负责辖区内公共设施、街貌的管理和监督;
2、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验收,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有权提请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对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质量问题,有权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3、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建成居住区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备案,协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定的争议问题;
4、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物业小区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协助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重新选举;
5、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建设的工作;
6、会同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7、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8、对物业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应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质量的评价意见,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主要参数。
(二)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定期主持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涉及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对相关职能部门涉及物业管理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促进其改进存在问题,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三)在授权及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完成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一)协助配合社区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协助或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并由居委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
2、协助业主推选楼、梯业主代表;
3、协助业主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4、协助业主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以及名单;
5、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6、指导业主按照物业小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的相关内容;
7、会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小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8、参与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的纠纷;
9、参与绿色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评选工作;
10、积极创建平安和谐文明示范小区。
(二)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管理职责进行社会监督,有权向其反馈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在授权及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完成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委托,做好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有偿服务工作。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同时抄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查,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参考。
(一)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举报;实行价费公示制度,推进价格服务进社区工作。
(二)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小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
(四)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根据《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物业小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2、确定物业小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及其责任人;
3、规定物业小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对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作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对本辖区沿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
5、依法对违反环境卫生规定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罚。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小区范围各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小区的违反城市管理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对物业小区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评价意见,严格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定、升级工作。
(八)市、区卫生监督部门要依法对物业小区游泳池、二次供水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受委托负责对物业小区游泳池、二次供水水质卫生进行监测。
(九)各级爱卫部门依法检查指导物业小区开展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活动。
(十)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与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承担所管辖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工作
(一) 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二)支持和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包括治安、消防安全、计生、健康教育与除“四害”活动、征兵、民政等社区管理工作。
(三)及时协调和处理业主投诉的物业服务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四)配合调解业主之间的矛盾。
(五)按照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做好物业小区沿街“门前三包”服务工作,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做好卫生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不得雇请或委托没有取得汕头市市区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本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作业,不得容许垃圾清收人员在小区内外撕拆袋装垃圾和捡拾废品杂物。
(七)物业服务公司应做好小区内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小区外部周边卫生管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八)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九)物业服务企业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一)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治安、安全等工作。
(二)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拟定有关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草案时,事前应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认真听取居委会的建议。
(三)落实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物业管理决议,不得从事与小区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和做出无关的决定。
(四)协调、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共同搞好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 业主义务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和社区工作的参与者和执行者。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享有业主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义务。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各项社区工作,积极参与各项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二)发现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并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侵占公共场地,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自觉履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物业管理决议;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自觉缴交物业服务费。
(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第十条 相应法律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活动有关工作不落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对责任区范围内的各类违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市或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市或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二)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违反市容卫生管理规定的,按《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 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按有关规定配合开展社区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破坏社区公共设施、侵占公共用地等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论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