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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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面、来访等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地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要求,以及申诉、控告、检举,并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办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是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信访工作应当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约访制度,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指导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七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信访人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下列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以及对上述机关生效的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或者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十条 信访人反映问题,提倡使用真实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采用来访形式的,应当到人大常委会设定的接访场所。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应当明示被申诉、被控告、被检举对象的姓名和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申诉的应当附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材料。
  第十二条 多人提出同一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需要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二)借来信来访之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
  (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和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道路;
  (四)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访场所;
  (五)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访人员和损坏接访场所的公私财物;
  (六)接访完毕后滞留不走,妨碍公务;
  (七)故意将病人、残疾人和老人、婴幼儿舍弃在接访场所;
  (八)其他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
  (二)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机关、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五)研究和分析信访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七)建立信访档案和有关工作制度;
  (八)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业务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在信访工作中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依法办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刁难和歧视信访人,推诿、敷衍、无故拖延办理信访事项;
  (二)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
  (三)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四)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告知被控告、被检举对象;
  (五)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机关保卫部门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职权和信访事项性质,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直接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二)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信访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函有关机关处理;
(四)对本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信息,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本机关领导,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人大常委会认为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的调查事实不清,或者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可以通知其重新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并作如下处理:
  (一)对转交的信访事项,处理后及时答复信访人;
  (二)对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函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并报告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预计办结时间;
  (三)对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到重新调查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四)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自收函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法律对办理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疑难或者重点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有贡献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人大常委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信访工作机构予以批评教育;也可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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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2003.09.25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府办发〔2003〕43号



关于印发《抚州市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抚州市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抚州市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村级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原则

  向农民筹资筹劳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年议一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群众监督、上级审计,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对象、标准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本村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改水等生产性公益事业。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按人口承担,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2005年完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各地遇到防洪、抗旱、抢险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要明确规定动用期限和数量。除此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三、“一事一议”程序要严格按照下列四个步骤规范操作

  第一步:议事立项。议事项目须由三个以上村民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村民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分批实施的原则,拿出立项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的渠道、额度、时间、分摊办法和减免对象等。

  第二步:项目评审、审核、审批。项目评审:村民委员会立项报告经村民小组长会议讨论后,形成正式议案,并明确责任人等具体事项,印发给全体村民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15-20户推荐一名,且村组干部只能占1/3以下,非村组干部占2/3以上)大会进行审议表决。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人同意认可并签字后,形成“一事一议”决议。项目审核: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定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原件及公平负担方法等相关资料报乡(镇)经管站审核。乡(镇)经管站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决议及附件要认真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议事项目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分摊对象是否适当,筹资筹劳额度是否超标,手续是否完备等。项目审批:乡(镇)经管站将《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审核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根据《决议》等有关材料指定项目实施监督人。对重大项目在审批前要组织实地察看。审批后的《决议》报县级减负办备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按规定将任务分解到户,造好名册,并在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如实填写。“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名册要一式三份,县、乡、村各留存一份,以备核查。

  第三步:项目管理。资金收取:“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由村民委员会依照农民负担监督手册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由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资金管理:“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实行村有村用乡代管制度。乡(镇)经管站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帐专用,接受县级减负办和乡(镇)政府监督。民主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要设立由2/3以上村民代表参加的“一事一议”民主监督小组,参与项目资金的收取、使用、项目施工、原材料购买和使用及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项目决算公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完成后,村民委员会须在30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一事一议”民主监督小组和乡(镇)经管站提交决算报告,经“一事一议”民主监督小组和乡(镇)经管站审定后,向村民公布。公布内容是:实际筹资筹劳情况、减免情况、资金使用项目及金额。决算报告须报县级减负办备案,以备审计监督。

  第四步:审计监督:乡(镇)经管站要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县级减负办应组织专门力量重点审计,对确有问题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在“一事一议”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充分尊重民意。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尊重群众意愿,必须严格把握参加“一事一议”的村民数量,防止少数人说了算,特别要防止和纠正“只要是公益事业,议也筹,不议也筹,同意也筹,不同意也筹”的强行筹资筹劳的做法。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一事一议”资金不得用于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不得随意改变筹资用途,更不得只筹资不办事、多筹资少办事。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注意及时解释和引导,使村民把“一事一议”同自身切身利益、农村未来的发展和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紧密联系起来,使广大村民能积极参与、大力支持这项工作。

  (三)因事制宜,创新工作方法。要根据村级规模大小,外出劳力比例多少,以及如何扩大受益农民的参与面等问题,在实践中探索、完善本办法,要切实做到既符合政策,又有可操作性。

  (四)工作要做细、政策要掌握。对动态的人口数据,要做过细的工作,尤其是按政策应减免的对象和农户申请减免的对象,更要做到户户情况清楚,并建立完备的数据档案。

  (五)严格执行“两工”的政策规定。“两工”只能由农村劳动力承担,不准按人口平均分摊,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以资代劳的工价,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当年二月底前由县级政府向农民公布。2005年“两工”按政策规定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的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均需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凡违反“一事一议”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筹资金额突破人均控制每年15元上限标准、收取资金没有定向使用、超越范围用工、强行要农民以资代劳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的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59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59年3月)

(1959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华侨各选举单位分别选出,共计1226人,其中滕虎忱、罗常培、梁希、李承干已经逝世,现在实有代表1222人。台湾省尚待解放,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缺。现将当选为代表的1222人名单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