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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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字[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实施办法》己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景德镇市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大重大项目建设的推进力度,及时跟踪落实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实施进度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对重大项目的督促、推进和服务工作机制。根据省重大项目调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大项目调度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参加单位和人员主要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招商局、市规划局、景德镇供电公司等)分管领导、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项目所在地政府领导,以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等。

二、重大项目调度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建设项目有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会对象,以及议题,由市发改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三、重大项目调度会重点研究、调度和督办的项目,包括:(一)需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的项目;(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总额亿元以上);(三)对全市经济发展带动作用较大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项目等。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调度和收集所跟踪服务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并将需要市政府协调的问题及时提交重大项目调度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也可直接将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向重大项目调度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提出书面要求,重大项目调度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根据重大项目跟踪调度的情况确定每次会议主题。

五、重大项目调度会主要研究和协调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重大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重点在督促、推进、协调和服务上下功夫、见成效。重大项目调度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要主动跟踪了解情况,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密切配合,做好项目服务工作,建立起部门协同推进项目实施的工作机制。

六、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实行跟踪问效责任制。调度会形成的决议,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会议要求认真抓好落实;重大项目调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加强沟通,对会议议定事项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汇总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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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生产单位内部与生产装置相联接的贮罐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和毒害品六大类。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毒害品中的剧毒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以下简称储存设施),是指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或者贮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贮罐。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和区、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本市对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实行许可证制度。
储存设施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仓库或者堆场明显处设立标明化学危险物品性能及灭火方法的说明牌;
(二)在库房或者储藏室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汛、避雷、消防、防护等安全措施;
(三)在禁火区域和安全区域设立明显标志。
第七条 申请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经过市消防局认可的专门机构的安全评价,并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同意的,由市消防局核发许可证。
禁止无许可证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对无许可证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取缔;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注销并收回其许可证。
第八条 除用于医疗、教学、加油、城镇燃气供应以外,下列地区和场所禁止设置储存设施:
(一)居民住宅区、商业区;
(二)水源保护区;
(三)铁路干线两侧;
(四)重要机关、军事禁区和要害工程地区以及重要交通、通讯枢纽;
(五)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单位;
(六)高层建筑、地下工程。
上述区域内原有的储存设施,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设施的,必须由有专业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按照国家及本市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储存设施按照其性质和储量分为以下四类:
(一)物资和商业部门储备性的仓库和总储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贮罐区为一类储存设施;
(二)车站吞吐性的仓库和总储量在2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贮罐区为二类储存设施;
(三)化工及其他单位生产性的仓库和总储量在200立方米以下的贮罐区为三类储存设施;
(四)经营门店以及学校、医院、科学研究和实验单位附属性的仓库、储藏室等为四类储存设施。
第十一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一)一类储存设施配备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3至4名;
(二)二、三类储存设施配备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2至3名;
(三)四类储存设施配备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
第十二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除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人员经过市消防局认可的单位的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库房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三)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人员在入库、发货时,对物品数量、质量进行认真检查,经检查无误后由双方人员签字。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后3个小时内加强检查,以后每天检查不得少于2次。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和动用明火;进入库区、贮罐区、禁火区域内的机动车辆,采取消除火花、电气防爆措施。
(五)一、二、三类储存设施中,化学危险性能相互抵触,以及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实行分库或者隔离分堆储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垛距、墙距、顶距、柱距进行堆放,严禁混放。
第十三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投保企业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具体数额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7月24日
卫兵无法阻止送礼者的步伐

杨涛

今年春节前夕,到国家发改委送礼的人吃了闭门羹。据知情人介绍,春节前夕,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专门下发文件规定,严禁送礼者踏进大门,甚至连鲜花和邮票等小物件也被包括在禁送礼品之列。“禁礼令”下达后,只要是拎包提袋来国家发改委的客人,都会经过门口卫兵的“盘查”,如果被确认带着礼品,就会被礼貌地阻止进入,里面的工作人员也不能出来领取。(《北京青年报》2月6日)
从报道来看,国家发改委的“禁礼令”的确起到一定的作用。那些想送礼的人想直接送礼到发改委无法再送进去,而有心收礼的发改委工作人员也无法直接坐在办公室收礼了,这对于改善国家机关的形象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不过,仅仅如此,恐怕根本无法阻止送礼者的步伐,充其量顶多是加大了送礼者的成本而已。送礼者完全可以到收礼者的家中,或约收礼者到某个特定的地方进行送礼,有心送礼者遇到有心收礼者,这礼还是能送得出。
因此,笔者建议,卫兵们不妨将送礼者的礼品留下,登记名字,再看看在“禁礼令”公布后,还有那个发改委的工作人员再收受这个礼品。将这些送礼者和收礼者都公之于众,想必送礼者和收礼者都要三思而后行,送礼者也会对发改委的大门退避三舍了。
不过,即使是采取了这一建议,我认为还是治标不治本之计。我惊诧于报道中所提及的:“最多的时候有几十个甚至更多的人被拦在门外”。这说明了以往在发改委,工作人员收取他人馈赠礼品和他人到发改委来送礼品都是习以为常的事情,而且就是公然到部委的办公地点来送礼。发改委是如此,其他有实权的部委会有区别吗?当然,也有人会认为,这些送礼者敢于在办公地点送,礼品可能价值就是几百、几千元而已。但这种现象在西方一些法治国家是不可想像的,新加坡的公务员那怕是收几百元的礼品也是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他们在任何场合都不敢收礼品,更不用说在办公地点收受礼品了。
中国人讲究“礼尚往来”,这一习俗无可厚非。但是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来说,却是有所限制的。公务员不宜收受亲属以外的其他的人的礼品,特别是有工作关系和业务联系的人的礼品。也许这些礼品价值小,根本不够犯罪数额,但它的杀伤力有时却是巨大的,可能有时办事就念在这送礼者的所谓情谊上就作出徇私的举措。事实上,天下并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些送礼者要么是有业务联系的一些单位与个人,要么是下属机关,他们太多是心有所图,礼品不过是为他们今后方便办事的“润滑剂”而已!
因此,在我看来,比礼貌地阻止送礼者进入发改委更重要的是,要反思长期以来为什么会形成在国家机关门口送礼者聚集的现象。而这是卫兵的阻止无法解决的,当然也不是国家发改委一家所能解决的!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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