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36:55   浏览:9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府办发〔2008〕43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乐山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障重大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投资项目,受投资者委托,由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按照“一门对外、协调相关、全程督办、限时办结、无偿服务”的要求,代为办理从企业注册、投资立项、规划、建设直至投产运营等所需办理的全部行政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项目,主要是指:
(一)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农业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服务业开发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投资者的代办申请;
(二)组织审查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将代办事项交办行政审批部门,并全程督办和协调;
(四)及时告知投资者代办结果;
(五)对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提出奖惩意见;
(六)向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和政务信息咨询服务,介绍我市投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者委托代办事项,应向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代办受理窗口提出代办申请,提交有关材料,明确代办事项内容,填写有关表格。
投资者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齐备、有效。
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资者提交的有关材料中所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发改、经贸、商务、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投资者发出代办建议书;政务服务中心收到建议书后,应当立即口头或者书面征询投资者意见,由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代办。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收到投资者委托代办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代办事项所涉行政审批部门会审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单位,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确定限时办结时限,明确需要投资者协同配合办理的事项。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委托代办事项,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会审当日向投资者发出代办受理书。受理书应当载明代办的行政审批手续名称、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是否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收费标准,是否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及其时间等内容。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委托代办事项,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会审当日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资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投资者补正材料后,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立即发出代办受理书。
对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委托代办事项,政务服务中心应向投资者发出不予受理代办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说明理由,并为投资者在我市境内投资其他项目提出建议。
第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投资者委托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向代办事项所涉部门的行政审批科(股)长或者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发出代办交办通知书并移交相关申请材料。通知书应当载明代办的行政审批手续名称和办结时限等内容。
行政审批部门的首长是办理交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行政审批科(股)长或者行政审批首席代表是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将代办受理书、代办交办通知书报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室备案。行政效能监察室应当对代办实行效能监察,及时查处和纠正代办运行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科(股)长、行政审批首席代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交办事项:
(一)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结;
(二)需采取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审核的,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三)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由于程序复杂等原因难以先行办结的,应当采取预审办法,在确认其合法性、合规性的前提下书面通知相关部门进入正常审批程序;
(四)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当负责跟踪协调;
(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政务服务中心代办受理窗口,由窗口统一告知投资者代办结果。
第十条 投资者所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投资者应当在行政审批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凡我市投资优惠政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减、免、缓交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执行;未规定减、免、缓交的,行政审批部门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投资者委托代办行政审批手续,政务服务中心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履行代办服务职责所需经费,一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服务中心可以中止或者终结代办程序: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按期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三)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不能补正的;
(四)不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代办事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或者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投资者对行政审批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等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政务服务中心协调,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代办交办事项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由政务服务中心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协调或裁决。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乐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乐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韦家能所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报告。会议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推进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文件

冀劳社[2003]75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工作,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按照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我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按照鉴定方式原则上分为三类即:免理论知识考核类(以下简称A类)、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类(以下简称B类)和常规性职业技能鉴定类(以下简称C类)。在全面推进C类鉴定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A、B两类试点工作。从今年开始,各市可在具备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中进行A类试点工作,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主体专业招收的新生启动B类试点,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各市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互衔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切实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和职业能力。省劳动保障厅将会同教育厅分别制定A类试点和B类试点学校相应试点专业的认定标准,申请进行A、B类试点的学校,应按照认定标准适当调整试点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材。
  四、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要求,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拓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二○○三年七月一日
  

   
河北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为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落实“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 实施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的毕业生。
  (二)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照目录(试行)》中的名称确定。
  (三)经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初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申报初级技能的职业技能鉴定;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申报中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级技工(职业)学校,可以申报高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职业学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国家职业标准不对应的,可选择相近职业,申报初级技能鉴定。
  二、 鉴定类别
  (五)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分为:免理论知识考核类(简称A 类)、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类(简称B类)以及常规性鉴定类(简称C类)三种。其中A、B两类的界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小组依据认定标准进行评估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六)A类是指职业学校所设专业(必须是已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的教学内容(含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等)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时,专业课毕业成绩可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该类职业学校由市级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七)B类是指国家重点职业学校和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含特色专业或示范性专业),其毕业生的专业课毕业成绩和操作技能毕业成绩可分别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知识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该类职业学校主体专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八)C类是指除上述两类之外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只要符合所设专业毕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含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必备场地、设备条件,并经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不论是否建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均可以面向本学校毕业生开展常规性的职业技能鉴定。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职业学校,可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组织到已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业学校进行鉴定。
  (九)各类鉴定的认定程序为:职业学校根据认定标准和本学校实际条件,选择适应本校各专业毕业生的鉴定类别,按照认定权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类别认定表》(附表)。经专家小组评估后,由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C类只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三、 鉴定实施
  (十)A、B两类鉴定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学校积极实施C类鉴定。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应根据认定的鉴定类别和规定的程序,开展相应的鉴定工作。(十一)A类鉴定应在应届毕业生的最后一学期,且专业理论考试成绩确认后进行。要按照鉴定考务管理、试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工作要求,组织毕业生参加操作技能考核。根据考评人员管理规定,考评小组中校外考评人员应占2/3以上,毕业生的任课教师及班主任须实行回避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监督检查,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现场质量督导表》,并签字确认。
  (十二)经认定进行B类鉴定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应在实施专业的新生入学后,向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备案(技工学校按现行注册办法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特别是在学生进行毕业考试过程中,劳动保障部门可组织校外考评人员和督导员对学校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必要时,可组织操作技能水平的实际抽查。
  (十三)C类鉴定的时间可由各市根据职业学校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应在毕业生的最后一学期内进行。也可结合学生的毕业考试,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程序一并实施。
  四、 证书核发
  (十四)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
  (十五)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现行的证书编码及打印规定执行。经认定实施B类鉴定且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余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鉴定费用
  (十六)职业学校各类鉴定原则上仍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8〕65号)执行,免试部分应相应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