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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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的公告

1996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现决定对《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自1996年8月15日起执行。1994年11月25日海关总署修订《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
|第一类物品 |第二类物品 |第三类物品 |
|------------------------------|----------------|------------------------|
|衣料、衣着、鞋、帽、工 |烟草制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
|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 |酒精饮料 |上,5,000元以下(含|
|1,000元以下(含1,000| |5,000元)的生活用品|
|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 | |
------------------------------------------------------------------------------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本表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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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1986年)

中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6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12日)
              (一)我方去文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合作部部长
法朗索瓦·恩加鲁基英特瓦利先生阁下:
  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为了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和为卢旺达医疗卫生事业做出更大努力,经过友好协商,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约十人组成的第三批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从一九八六年四月起计。

 二、医疗队工作期间,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往返卢旺达和中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办公费、医疗费和交通费。在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后,双方根据上述费用实际支出办理确认书。

 三、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协助卢旺达医务人员在基奔戈医院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

 四、卢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卢旺达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中国医疗队在卢旺达工作期间,卢方免除医疗队人员生活工作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供应品的进口税和其他税收,并向他们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一切便利条件,包括设备完善的住房、卧具、水、电等条件。

 五、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卢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卢旺达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度补休。

 六、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卢旺达的现行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七、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两年后,按期回国。如卢方要求中国医疗队继续来卢工作,需提前半年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换文确认。
  以上一至七点建议,如蒙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同意,本函及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卢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安峰石
                           (签字)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二)对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大使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悉您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66/86号关于向卢旺达派遣第三批医疗队的协议草案,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通过此函向您确认卢旺达政府同意上述一至七点建议。您的来函和此复函即成为卢、中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从即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外交合作部部长
                       法朗索瓦·恩加鲁基英特瓦利
                            (签字)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二日于基加利

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北京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北京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
人事部




北京市科技干部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请示的意见》(京科干人〔1998〕7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北京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该区的联想集团控股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新建材(集
团)有限公司、时代集团公司和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个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博士后工作。
在高新技术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区域,选择一些经济实力强、科研条件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托高新技术项目,与博士后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我国博士后工作发展的一种新形式,对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对于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和高新
技术企业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海淀试验区管委会加强对工作站的指导,严格把握质量,坚持先试点再逐步扩大的原则,切实做好在试验区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项具体工作,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和科技发展。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试验区内若还有企业要求进行博士后试点,需另行报批。



19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