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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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庆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业经2012年2月2日十二届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肇庆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肇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粤府办〔2010〕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周期向同级税务机关(包括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在肇庆市信息中心电子政务数据中心交换平台上进行。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本办法所列负有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做好法律法规有关涉税义务规定的宣传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涉税义务,做好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涉税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及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

  (二)经济信息化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年度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运行总体情况、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经济运行情况、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名单和企业年审信息。

  (三)教育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

  (四)科技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技术合同认定信息。

  (五)公安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外籍人员出入境的签证信息。

(六)民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名单、基金会成立或注销、撤销的有关信息。

  (七)司法行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处罚等有关信息。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审批信息;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信息;境外人员就业登记信息。

  (九)国土资源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土地储备情况、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信息、各类土地产权证发放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等信息。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房地产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相关信息。

  (十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等信息以及交通基本建设投资情况。海事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船舶登记信息。

  (十二)水务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水利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明细信息。

  (十三)外经贸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的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和引进外资、服务贸易项目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名单等信息。

  (十四)文广新部门应于备案后10日内提供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和文艺表演信息。

  (十五)卫生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情况以及盈利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

  (十六)审计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违规信息。

  (十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所监管国有企业新成立企业的名单,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以及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

  (十八)体育部门应于备案后10日内提供各类体育比赛、活动信息。

   (十九) 统计调查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和每季度上级反馈数据后的第1个工作日提供GDP、CPI、PPI的相关数据。

  (二十)物价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收费许可证办理和年审的相关信息。

  (二十一)城乡规划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划调整的信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二十二) 工商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企业股权结构、工商行政处罚等信息;年检法定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提供企业年检信息。

  (二十三)质监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年审信息。

  (二十四)海关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涉税案件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展核查工作。

  (二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

  (二十六)外汇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所有出口企业的外汇核销信息,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企业外汇核销的其他信息。

  (二十七)供电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用电大户(特别是工业企业)的用电信息。

  (二十八)残联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残疾人证核发情况;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康复中心(医院)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信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名称及认定证明。

  (二十九)供水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用水大户的用水信息。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或依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负责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工作机构,指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涉税信息传递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并逐步通过政府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实时传递。

  第十条 政府信息中心要加强电子政务数据中心交换平台的管理、维护,对涉税信息进行授权管理,加强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和信息审计跟踪,保障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负责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社会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相关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联席会议提出处理建议,由联席会议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交换义务并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或者采集、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的;

  (三)未依法履行保密责任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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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委关于厦门火车卸车出货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经委关于厦门火车卸车出货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当前交通运输形势发展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货场管理,提高铁路货场接卸能力,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及闽南“金三角”建设,工农业生产,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解决厦门火车站在卸车出货方面存在的问题,挖掘潜力,缓和交通运输的紧张局面。同时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搬
运装卸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卸车出货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铁路、交通运输和物资部门的协调、推广卸车出货合同制,执行经济责任制,组织好快装、快卸、快运,确保畅通,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二、厦门站、厦门北站及杏林站应在市经委和市运输指挥部领导下,以原运输指挥所为基础成立“联合运输协作办公室”。由铁路、公路交通、港口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协调衔接卸车出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眼前要着手认真研究贯彻全省铁路卸车出货工作会议精神,省经委闽经交(
1986)202号转发国家经委经交(1986)235号文《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创造条件,逐步巩固和发展联运工作,提高运输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三、厦门火车站(厦门、厦门北、杏林)要建立卸车出货领导小组,除加强领导外,并做好如下工作:
1.做好预、确报工作。到货及时通知,本市采用明信片、信函或电话通知,外地采用电报通知(电报费向货主收取)。
2.要执行24小时工作制,车站要安排工作人员,做到:日卸夜搬、夜卸日出”。
3.加强车站进出货作业计划,执行以出定进、以卸定装的原则,卸车要为快出、快搬、快运创造条件。
4.车站要结合路风的整顿,搞好货场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装卸质量。
四、公路运输(包括民间工具的短途运输、搬运、装卸)部门负责公转铁、铁转公的运输衔接。
市区车站、港口疏运应采取长短结合,搞好短途运输,要求做到:
1.公路短途运输及搬运装卸要切实做到“日卸夜搬、夜卸日出”,积极与火车站开展公、铁联运合同制。
2.要积极推行合同运输,与物资部门签订的运输合同应抄送一个给火车站,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运输质量。力求做到托运不来人,送货上门,安全运输。
3.要坚决服从调度,随调随到,做到有货必运、有路必走、爱护物资、保质保量。
五、港口方面负责水转铁、铁转水和本市大宗物资装卸任务,要求做到:
1.要与车站签订鹭江专用线合同运输及东渡专用线的运输协议。
2.要确保火车站的装卸劳力。做到24小时不间断的装卸作业,确报与作作时间通过合同或协议形式确定。
3.汕头中转物资及其他大宗疏港物资的运输。可以进一步和车站商定合同运输,以确保疏港站任务的完成。
六、各工矿企业、商业、物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卸车出货工作的领导,要求做到:
1.推广福州东站“日卸夜搬、夜卸日出”的经验,切实做到夜间、节假日、公休日都坚持做好铁路出货工作,要有人出货、运输、收货。
2.凡是进出火车站的自运物资,必须按车站和我市规定进出时间签订运输合同,逾期除负责经济责任外,车站可以采取停、限装措施。
七、为加速仓库、货场周转,使到、发物资迅速进出货场、仓库以确保铁路畅通无阻特作如下规定:
1.物资到站自发出通知时起,本市物资必须在24小时内,外地物资必须在48小时内出货完毕、如逾期出货,铁路应核收暂存费(包括转堆到运输,物资部门仓库),具体规定如下:
逾期第一天至第五天按闽经交(1984)375号文中规定的厦门站费率累进加倍核收。
从第六天起按第五天的费率计算核收。
核收的暂存费不能超过货物本身价值70%。
超过一个月,货主仍不领取的按无法交付货物报批处理。专用线除外。
2.铁路卸车出货要根据以出定进,以卸定安装的原则,对卸车出货好的单位,优先安排、优先进站、优先装车、对不执行卸车、出货规定,造成压车、压站者,铁路部门除按逾期办法处理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限装措施,其压站物资组织强制搬场转堆,其所需费用由货
主负责支付。
3.凡是申请进站物资必须按通知规定时间内进站,如未按通知时间内进站,车站可以不安排货位或按影响货位周转时间核收货位暂存费(费率同上)。
八、为加速车站卸车出货工作,凡是各专业运输部门和物资部门自带汽车装卸工,可以自装卸(北站,杏林站要交货场、道路维修费)。
各运输部门,装卸部门的汽车装卸、搬运费均应执行厦门市物委统一制定的费率,并要求改善服务态度,禁止野蛮装卸,不断提高装卸质量。
九、为挖掘运输潜力,开辟第二货场,扩大运输能力,为经济特区建设服务,凡有专用线单位在优先确保该单位的物资装卸外,必须开展专用线共用,其共用方法及费收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按本办法执行。

厦 门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



1986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198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现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及时将罪犯送往公安机关劳改部门指定的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三)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公发〔1979〕185号《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