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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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1998年9月14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事业文明、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或地方计划安排的体育竞赛除外。

(一)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村(区、城)、体育夏(冬)令营、体育场、馆、池等有永久性体育设施器材的体育经营场所内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体育比赛、表演、培训、气功及健身、健美;

(三)体育经纪活动及体育媒体的广告设置;

(四)体育专业用服装、体育器材专营、体育器材生产、经营厂家;

(五)经营性的体育项目和其它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经营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规划;

(二)对体育经营的条件进行审核,登记发证并定期验审或不定期抽查;

(三)对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发证;

(四)为经营提供体育技术咨询和服务;

(五)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丛台区、邯山区和复兴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审批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部门、物价、教育、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

第六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体育活动要求并符合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条件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备;

(三)具有合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和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地证明;

(五)设立体育俱乐部或其它体育经营机构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六)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证件。

第八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等有关手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加强日常监督,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 一次性或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办理《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说明理由,井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申请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明确答复。

第十一条 从事有偿体育技术培训活动,应当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再按规定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面向内部职工开展的非营利性体育服务活动,应接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得对外售票。

第十三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工商、治安、消防、物价、税务、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二)亮证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内容和场所等登记事项。因故需要更改的,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办理变更手续;

(三)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须经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不得聘请来按前项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救护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

(五)维护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并对经营场所内有关人员的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经营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场所和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经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参加年检或改正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注销《体育经营许可证》,并通报相关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保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从事或变相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须持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未持有上述证件人员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八条 除丛台区、邯山区和复兴区之外的县级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台球、保龄球、桌球(乒乓球)等体育类经营项目的管理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营业额的3%。经营单位应按期交纳管理费,逾期不交的,可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收费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依法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违犯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非法所得 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犯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犯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其它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项目名称

体育运动项目名称: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蹼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滑、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键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木球、珍珠球、秋千、陀螺、抢花炮、绊跤、赛马、花毽、石球、蹦床

注:1、新增体育运动项目或现有项目的调整、变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为准;

2、部分体育运动项目包含若干小项,具体项目以全国性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分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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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

总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思想政治教育,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进行的理论武装和思想引导工作,是党对军队实施思想政治领导的基本途径,是加强军队全面建设、完成各项任务的中心环节,是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部队战斗力、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是:着眼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我军始终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新型革命军人,引导官兵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始终保持坚强的革命意志和旺盛的战斗精神,真正做到打得赢、不变质。

第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理论指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二)贯彻以人为本要求。始终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尊重广大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启发疏导、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统一,促进官兵全面发展。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贴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事斗争准备的实践,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到军事训练等各项工作中,贯穿到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中,为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完成各项任务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四)注重增强实际效果。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质量效益,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促进思想进步与保持心理健康、加强思想教育与完善政策制度结合起来。

(五)加强实践活动培育。发挥军事训练、部队管理等实践活动具有的特殊思想教育功能,引导官兵在完成任务中培育革命精神、优良作风和高尚品德。

(六)积极推进改进创新。继承思想政治教育优良传统,吸纳先进文化,体现时代精神,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官兵实际,不断创新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第五条 总政治部主管全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军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工作。总政治部宣传部归口承办全军思想政治教育的业务工作。

各级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级司令、后勤(联勤)、装备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工作。各级政治机关宣传部门归口承办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议教制度,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和原则,确定重要教育任务,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党委书记是管思想、抓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第七条 政治委员和政治部(处)主任应当以主要精力抓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调查研究,精心部署安排,进行授课辅导,深入实际指导,切实抓好落实。

政治协理员、政治教导员和政治指导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掌握官兵思想,认真备课施教,指导官兵讨论,组织教育活动,进行随机教育。

没有编配政治干部的单位,由主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八条 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实践党的创新理论,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做到言教与身教相一致,用自身的实际行动教育影响部队。

第九条 各级司令、政治、后勤(联勤)、装备机关和各类干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十条 总政治部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制定全军思想政治教育的政策制度和规划计划;

(二)部署和指导全军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指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教育;

(三)组织编审思想政治教育基本教材;

(四)组织军级以上领导干部理论轮训;

(五)组织指导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同级部队党委的决议、命令、指示,制定思想政治教育的计划和措施;

(二)掌握部队思想情况,制定本单位理论学习和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意见并抓好检查指导,指导本单位经常性思想教育;

(三)组织编审思想政治教育辅助教材;

(四)组织本单位军、师级领导干部理论轮训;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军、师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委的决议、命令、指示,掌握部队思想情况,制定本单位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意见并抓好检查指导,组织指导本单位经常性思想教育;

(二)组织本单位师、团级领导干部理论轮训;

(三)培训本单位理论骨干和基层政治教员;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委的决议、命令、指示,掌握部队思想情况,制定本单位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和每月思想政治教育计划;

(二)组织召开教育准备会,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培训基层教育骨干,检查督促基层抓好思想政治教育落实;

(三)组织指导基层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

(四)组织基层军官理论轮训;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主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主要学习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学习党和军队的革命历史,培育革命人生观和爱国奉献、艰苦奋斗、尊干爱兵的自觉意识,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

(三)我军历史使命和军人职责。主要学习马克思主义战争观和党的军事指导理论创新成果,学习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建设的决策指示,学习人民军队根本职能和军人职责要求,强化战斗精神,培育战斗作风,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

(四)法制纪律和道德规范。主要学习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理论和要求,学习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条令条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学习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和军人道德规范,发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五)形势政策和遂行任务要求。主要学习了解国内外大事和时事政策,学习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学习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要求,奠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思想基础。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以学习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为根本,以我军历史使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战斗精神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重点,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

思想政治教育,应当与学习现代科技、历史、经济、文学艺术、民族宗教、军事外交和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相结合,增加科技和文化知识含量。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应当坚持要精要管用,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和官兵思想实际,一个时期突出一个重点,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章 教育时间

第十七条 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执行军政训练比例7∶3的部队,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为54天;

(二)执行军政训练比例8∶2的部队,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为42天;

(三)新兵入伍训练阶段思想政治教育时间,按照军政训练比例6∶4执行。

第十八条 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理论轮训每年不少于7天,党委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24天,专门教育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一般与团级以上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试验)、医疗、文化体育等单位思想政治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8天。

第二十条 军队院校学员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主要在政治理论课和党(团)日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师级以上单位部署安排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给所属部队留出自行安排教育的时间。旅、团级单位自行安排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间的50%;营、连级单位自行安排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天。

第五章 形式与方法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通常采取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经常性思想教育等形式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通常采取下列方法实施:

(一)课堂教育灌输。采取集中授课、举办讲座和报告会、宣讲辅导等方法,学习科学理论,灌输先进思想。

(二)集中学习整顿。根据学习科学理论和重大主题教育需要,组织集中轮训,开展专题教育,进行思想整顿。

(三)群众自我教育。运用民主讨论、平等交流、思想互助等方法,引导官兵在自觉参与、相互启迪中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

(四)随机教育启发。根据工作任务和官兵思想变化,随时随地进行一事一议、谈心交心、现场鼓动等,因势利导,析事论理。

(五)用好信息网络。运用全军政治工作网和部队局域网,开展网上学习交流、思想互动、文化娱乐、嘉宾访谈和格言征集等活动,增强先进思想影响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六)新闻舆论引导。组织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新闻,观看优秀影视节目,开展读报评报、新闻点评和影视评介等活动,运用大众传媒资源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七)典型激励警示。宣扬先进典型事迹,剖析反面典型教训,思想启发与典型引导相结合,分清是非、荣辱、美丑界限,形成奋发向上的军营风气。

(八)军营文化熏陶。广泛开展读书演讲、文艺演唱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用好历史、荣誉等教育资源及各种文化设施,建设富有浓郁战斗气息的军营文化,营造健康向上的军营政治环境和文化氛围。

(九)仪式庆典激励。举行升旗、授枪、授装、授衔等仪式,组织入伍、入团、入党宣誓,开展重大节日和纪念日庆典活动,拍摄制作士兵军旅生活纪念光盘,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感染力。

(十)行为规范养成。把说服教育与规范行为结合起来,发挥干部骨干模范作用,加强日常道德修养和行为养成。

(十一)心理教育疏导。普及心理科学知识,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做好心理调节工作,组织心理行为训练,培育良好的心理素质。

(十二)法律咨询服务。发挥军队政法部门、军队律师和基层法律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咨询活动,为官兵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增强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十三)部队、社会、家庭共育。运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各种纪念场馆,发挥官兵亲属和家乡政府的积极影响,借助社会、家庭教育资源进行共教共育。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与方法,应当从实际效果出发,根据不同内容和客观条件灵活运用,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创新。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通常按照下列环节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计划。根据上级指示和本单位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明确教育内容和时间、解决的主要问题、形式与方法、基本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计划由政治首长审批,政治机关下达;其中重要教育的计划,由党委研究确定。

(二)准备。按照计划安排,深入分析官兵思想,组织协调教学力量,精心组织备课示教,安排准备配合活动,进行教育骨干培训,认真准备教学器材。

(三)授课。围绕教育主题,阐述基本观点,讲清基本道理,注重启发引导,有针对性地回答解决官兵的思想认识问题。对缺课人员,应当组织补课。

(四)活动。根据教育需要,开展丰富多样的配合活动,组织参观见学等实践教育活动,引导官兵按照教育目的和要求开展岗位践行活动。

(五)讨论。组织官兵联系实际认真讨论,消化授课内容,交流心得体会,辨析疑难问题。干部、骨干应当带头参加讨论,发挥引导作用。

(六)总结。讲评教育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巩固深化教育效果。

第二十六条 组织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应当根据各类人员实际,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先进性要求与层次性要求相统一。

第二十七条 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由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和本单位实际部署安排,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着重明确军人职责要求和立身做人的基本道理,打牢履行义务的思想基础。

对士官,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或者营、连级单位还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对其进行专门教育,着重增强爱岗敬业意识,激励发挥骨干作用。

新兵入伍思想政治教育,由组织入伍训练单位的政治机关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部署安排,新兵训练机构组织实施,着重打牢由普通青年向合格军人转变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八条 基层军官,在参加和组织士兵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还应当根据需要,由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对其进行专门教育,着重提高思想理论素质和履职尽责能力。

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和地方大学生干部到部队后,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利用岗前培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提高安心部队、熟悉基层、献身国防的思想觉悟和能力素质。

第二十九条 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委中心组学习和专门教育由本级党委根据上级部署安排和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理论轮训由各级政治机关按照职责规定组织实施,着重提高理论素养、思维层次、政策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增强领导部队建设科学发展、带领部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

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通常随党委中心组一并实施,根据情况也可以与部队一并实施或者由机关单独组织实施。

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由干休所或者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实施,着重教育引导离休退休干部永葆政治本色,始终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十条 教学、科研(试验)、医疗、文化体育等单位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和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由所在单位政治机关部署安排,所、科、室等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着重增强献身国防事业、弘扬科学精神、求实创新、团结协作、服务部队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一条 军队院校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以政治理论课教学为主渠道,与党(团)活动相结合,由院校政治机关部署安排,承担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单位和学员队具体组织实施。学历教育学员着重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追求,培育高尚道德情操,打牢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的思想政治基础。任职教育学员着重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平,提高任职需要的能力素质。

第三十二条 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由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根据上级指示部署安排,基层单位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检查考评,督促各级履行抓教育的职责,督促机关改进对教育的指导,督促教育组织实施单位联系实际解决问题。

各级政治机关组织思想政治教育检查考评,必须注重实际效果,检查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时间、人员、内容、制度落实情况,官兵对学习教育内容理解掌握情况,党委抓教育、机关指导教育情况,思想政治教育对加强部队全面建设和提高官兵综合素质的作用效果,官兵世界观方法论、事业心责任感等情况,部队精神面貌、风气建设、安全稳定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各级政治机关组织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检查考评,一般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重要教育可以专门组织。对基层单位思想政治教育的检查考评,主要由军级以下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军级以上单位根据总政治部的统一部署,组织评选表彰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单位,评选表彰的对象是师、旅、团级单位。

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单位的条件是:党委领导和统筹教育有力,机关指导教育规范,部队教育秩序正规,教育时间、人员、内容和制度落实,教育质量效果好,官兵满意率高。

军级以上单位组织评选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单位,应当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采取考评和师、旅、团级单位自评相结合的方式,由政治机关组织考评推荐,党委审批。

第七章 基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议教制度。党委议教,军区、副军区级单位党委每半年一次,军、师级单位党委每季度一次,旅、团级单位党委每两个月一次,开展重要教育时应当及时进行。党委议教,主要是领会上级指示要求,分析部队教育形势,研究部队思想情况,确定重要教育任务,提出教育目的要求,统筹解决教育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第三十六条 归口管理制度。司令、后勤(联勤)、装备机关结合业务工作安排的教育,需要在规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时间内安排的,由宣传部门综合报政治机关统筹计划,经党委会或者首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由政治机关统一部署下达。

第三十七条 旅、团统筹制度。旅、团级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加强统筹协调,搞好结合,在落实上级指示要求的前提下,行使对教育内容的调整权、教育时机的选择权、形式与方法的决定权、经常性思想教育的自主权。

第三十八条 思想调查分析制度。各级应当把掌握思想情况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摸清官兵思想和社会、家庭影响,进行思想情况分析。遇有国内外重大事件、部队重大情况和执行重大任务,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和汇报部队思想情况。

第三十九条 教育准备会制度。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教育准备会,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研究部署教育任务,组织备课示教、评教评学。军、师级单位政治机关在部署重要教育时,视情召开教育准备会。

第四十条 理论学习制度。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集中轮训、自学、课题研究和考查评学等在职理论学习规定。机关干部的理论学习,一般与党委中心组学习同步进行。基层军官应当落实理论学习日、理论轮训、开展岗位践行活动等规定。士兵的理论学习,主要结合具体教育内容学习基本理论观点。

第四十一条 日常教育制度。各级应当坚持组织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新闻,组织读报和上网学习,落实开展谈心交心活动、领导干部作形势政策报告等制度。

第八章 政治教员

第四十二条 政治教员应当热爱和钻研思想政治教育,有抓好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感,具备所需要的政治理论素养、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授课艺术和心理疏导能力。师级以下单位的政治教员还应当做到:会搞思想调查和计划安排教育,会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备课讲课,会做思想工作,会进行心理教育疏导(以下简称“四会”)。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教育需要,统筹使用教育力量;注重发挥优秀政治教员的作用,组织优秀政治教员巡回授课、网上授课、电视授课,增强教育效果。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政治教员的培训,组织政治干部集训、院校政治理论课教学、新任职政治指导员岗前培训时,应当把提高组织实施思想政治教育能力作为重要内容。军队院校在政治干部培训和生长干部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应当开设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旅、团级单位应当通过召开教育准备会、组织学习培训、开展岗位练兵等,加强对政治教员的经常性培养。各级应当为政治教员学习、备课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

第四十五条 师级以下单位组织开展争做“四会”优秀政治教员活动。

各级政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指示,组织评选表彰“四会”优秀政治教员。

第九章 保 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保障,把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设施建设纳入部队建设整体规划,保证教育有场所、上课有桌椅、学习有资料、教学有设备、活动有经费。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教材建设。全军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教材由总政治部统一组织编印,辅助教材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根据需要编印。各级政治机关应当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发展音像和多媒体教育材料。

第四十八条 各级应当完善广播、电视、网络教学设施,改善营区广播电视系统,完善配套旅、团演播室和基层接收设施;建好用好全军政治工作网和部队局域网,逐步实现终端到连;加强基层多媒体教学设施建设。

第四十九条 各级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军史馆、文化活动中心、“指导员之家”、学习室和连队俱乐部、荣誉室,加强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效能。

第五十条 各级应当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政治工作单位标准经费主要用于组织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战时的思想政治教育,参照本大纲并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

国防生、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参照本大纲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思想政治教育,依照本大纲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大纲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总政治部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春耕在即,正是农资商品销售和农民购买农资商品的高峰时节。为贯彻落实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春耕生产正常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步之年。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按照《关于深入开展“2006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14号)的要求,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开展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经济户口”和质量档案,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结合企业年检工作,对农资生产经营者与其“经济户口”进行认真核对,重点检查前置审批证件是否有效、经营资格是否合法等,对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取缔。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乱挂钩的农资经营企业。

(二)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凭证式合同,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重点品种,突出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保质期、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梳理,特别要加强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和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

(四)认真开展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化肥、种子的质量定向监测工作。根据春耕生产特点和本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农资质量监测计划,提高抽查密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组织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山东、湖北、湖南、江西、四川、江苏、安徽等12个粮食主产省工商局开展肥料及种子质量定向监测,其他地区也要认真开展肥料、种子质量定向监测。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农资商品监测专项经费,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财政支持,争取纳入财政预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给予上述粮食主产省此次定向监测活动部分监测专项经费的补助。

要将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及时向广大农民群众公布,

发布消费警示,确保上市农资商品质量,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农村。

(五)加大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农资虚假违法广告,净化农资广告市场,确保农资产品广告真实可信。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 “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在农村广泛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市场、进村镇、进商家活动,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形成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要完善农村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的职能作用,及时依法解决农村消费纠纷,特别注意解决好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5月20日前将开展化肥、种子定向监测的数据和分析报告,以及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保障春耕生产的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