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5〕第 13 号
《邢台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8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五年五月八日
邢台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邢台市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层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
(五)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未设定他项权。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预售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件资料及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开发企业办证申请;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商品房位置、面积、幢号、房号统一编排方案、开工和竣工交付日期、经审核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建筑面积分户计算书、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事宜等项内容。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后,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预售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三)预售主管部门应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会同开发企业人员到现场勘查,并作好现场勘查记录;
(四)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发送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预售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九条 开发企业可以分期或分单项(单位)工程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按整体项目申请办证的,项目的每个单项(单位)工程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方可办理整个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楼号、建筑面积、用途、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等项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施工合同确定的计划工期。有效期届满预售许可证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预售的,开发企业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届满前3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变更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名称、范围、用途等事项,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预售主管部门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预售主管部门对新批、变更、延期以及失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预售主管部门应对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
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将拟发布广告的样式、内容报预售主管部门审核,预售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并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买受人书面明示下列事项:
(一)开发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及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开发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
(三)商品房的坐落位置、设计环境、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及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四)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五)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付款方式;
(六)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事项、范围、权限、期限和责任。
受委托机构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下列事项:
(一)开发企业出具的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二)受委托机构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三)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明示的事项;
(四)受委托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使用预售主管部门提供的国家统一格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预售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持开发企业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套内使用面积计价。房屋套型、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等事项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预售的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预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买受人应当依法到预售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买受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商品房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只能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预售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二)委托没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预售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二条规定,由预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开发企业对预售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预售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8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建设部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1.0.3 本标准主要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规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而编制。
1.0.4 在按本标准检查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
2.0.1 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时,应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共十项分项检查评分表和一张检查评分汇总表。
注:1.“三宝”系指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
2.“四口”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2.0.2 在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和起重吊装八项检查评分表中,设立了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应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和关键。
2.0.3 各分项检查评分表中, 满分为100分。表中各检查项目得分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每张表总得分应为各自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2.0.4 在检查评分中,遇有多个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与井字架等时,则该项得分应为各单项实得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2.0.5 检查评分不得采用负值。各检查项目所扣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数。
2.0.6 在检查评分中,当保证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此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2.0.7 汇总表满分为100分。 各分项检查表在汇总表中所占的满分分值应分别为:安全管理10分、文明施工20分、脚手架10分、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0分、“三宝”、“四口”防护10分、施工用电10分、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10分、塔吊10分、起重吊装5分和施工机具5分。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应按下式计算2.0.9 多人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应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权数的分配原则应为:专职安全人员与其他人员:专职安全人员的权数为0.6,其他人员的权数为0.4。
2.0.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 应以汇总表的总得分及保证项目达标与否,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良
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第2.0.6条规定得分标准, 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其以上;
2.合格
1)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第2.0.6条规定得分标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70分及其以上;
2) 有一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必须在75分及其以上;
3) 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3.不合格
1)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
2)有一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在75分以下;
3) 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
3 检查评分表
3.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主要内容应包括:
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十项。该表所示得分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
3.0.2 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和安全标志十项内容。
3.0.3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宿舍、现场防火、治安综合治理、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十一项内容。
3.0.4 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分为落地式外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门型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吊篮脚手架检查评分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检查评分表等六种脚手架的安全检查评分表。
3.0.5 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临边防护、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和作业环境九项内容。
3.0.6 模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过程中模板工作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柱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存放、支拆模板、模板验收、混凝土强度、运输道路和作业环境十项内容。
3.0.7“三宝” 、“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是对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及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使用及防护情况的评价。
3.0.8 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和用电档案九项内容。
3.0.9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评分表是对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搭设和使用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架体制作、限位保险装置、架体稳定、钢丝绳、楼层卸料平台防护、吊篮、安装验收、架体、传动系统、联络信号、卷扬机操作棚和避雷十二项内容。
3.0.10 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外用电梯的安全状况及使用管理的评价。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安全装置、安全防护、司机、荷载、安装与拆卸、安装验收、架体稳定、联络信号、电气安全和避雷十项内容。
3.0.11 塔吊检查评分表是塔式起重机使用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险装置、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安装与拆卸、塔吊指挥、路基与轨道、电气安全、多塔作业和安装验收十项内容。
3.0.12 起重吊装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和起重吊装机械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起重机械、钢丝绳与地锚、吊点、司机、指挥、地耐力、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作业平台、构件堆放、警戒和操作工十二项内容。
3.0.13 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中使用的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和打桩机械十种施工机具安全状况的评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平分汇总表 表3.0.1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资质等级:
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名称
建筑面积m²
结构类型
总计得分(满分分值100分)
项目名称及分值
安全管理(满分分值为10分)
文明施工(满分分值为20分)
脚手架(满分分值为10分)
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满分分值为10分)
“三宝”“四口”防护(满分分值为10分)
施工用电(满分分值为10分)
物料提升与外用电梯(满分分值为10分)
塔吊(满分分值为10分)
起重吊装(满分分值为5分)
施工机具(满分分值为5分)
评语:
检查单位
负责人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安全管理检查平分表 表3.0.2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保证项目
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建立安全责任制的扣10分
各级各部门未执行责任制的扣4?6分
经济承包中无安全生产指标的扣l0分
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扣10分
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的扣10分
管理人员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扣5分
10
2
目标管理
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的扣10分
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的扣I0分
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扣8分
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扣5分
10
3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扣10分
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扣10分
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扣8分
安全措施不全面,扣2?4分
安全措施无针对性,扣6?8分
安全措施未落实,扣8分
10
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扣10分
交底针对性不强扣4?6分
交底不全面扣4分
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扣2?4分
10
5
安全检查
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扣5分
安全检查无记录扣5分
检查出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扣2?6分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扣5分
10
6
安全教育
无安全教育制度扣10分
新入厂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扣10分
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扣6一8分
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扣10分
每有?人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2分
施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的扣5分
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扣5分
10
7
一般项目
班前安全活动
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扣10分
班前安全活动无记录,扣2分
10
8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一人未经培训从事特种作业,扣4分
一人未持操作证上岗,扣2分
10
9
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扣3?5分
工伤事故未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扣l0分
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扣4分
10
10
安全标志
无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扣5分
现场未按安全标志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的,
扣5分
10
检查项目合计
100
文明施工检查平分表 表3.0.3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保证项目
现场围挡
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2.5m的围挡扣l0分
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1.8m的围挡扣10分
围挡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美观扣5?7分
围挡没有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的扣3?5分
10
2
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进出口无大门的扣3分
无门卫和无门卫制度的扣3分
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工作卡的扣3分
门头未设置企业标志的扣3分
10
3
施工场地
工地地面未做硬化处理的扣5分
道路不畅通的扣5分
无排水设施、排水不通畅的扣4分
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的扣3分
工地有积水的扣2分
工地未设置吸烟处、随意吸烟的扣2分
温暖季节无绿化布置的扣4分
10
4
材料堆放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布局堆放的扣4分
料堆未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的扣2分
堆放不整齐的扣3分
未做到工完场地清的扣3分
建筑垃圾维放不整齐、未标出名称、品种的扣3分
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的扣4分
10
5
现场住宿
在建工程兼作住宿的扣8分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的扣6分
宿舍无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的扣5分
宿舍无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的扣3分
无床铺、生活用品放置不整齐的扣2分
宿舍周围环境不卫生、不安全的扣3分
10
6
现场放火
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扣10分
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的扣5分
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扣8分
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扣5分
10
7
一般项目
治安综合治理
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扣4分
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的、责任未分解到人的扣3?5分
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扣3?5分
8
8
施工现场标牌
大门口处挂的五牌一图、内容不全,缺一项扣2分
标牌不规范、不整齐的,扣3分
无安全标语,扣5分
无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扣5分
8
9
生活设施
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扣4分
无厕所,随地大小便,扣8分
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扣8分
无卫生责任制,扣5分
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扣10分
无淋浴室或淋浴室不符合要求,扣5分
生活垃圾末及时清理,未装容器,无专人管理的,扣3一5分
8
10
保健急救
无保健医药箱的扣5分
无急救措施和急救器材的扣8分
无经培训的急救人员,扣4分
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扣4分
8
11
社区服务
无防粉尘、防噪音措施扣5分
夜间未经许可施工的扣8分
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扣5分
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扣5分
8
检查项目合计
100
落地式外脚手架检查评分表 表3.0.4-1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保证项目
施工方案
脚手架无施工方案的扣10分
脚手架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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