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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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紧缺问题,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实施职业院校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厅〔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市政府成立市煤矿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教育培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煤炭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煤炭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市煤炭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我市境内地方各类煤矿(含集体煤矿、私营煤矿、联营煤矿、股份制煤矿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煤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根据各煤矿实际煤炭产量按月从省级不再集中的煤矿维简费中提取,提取标准为0.3元/吨。征缴指标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的煤炭产量核定,在每年年初下达征缴计划,各单位按月随同煤矿维简费同时上缴。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县市区统一提取、市级集中管理的办法,与煤矿维简费统一收缴,使用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每月由市、县市区随同煤矿维简费统一缴入市财政局汇缴结算户。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专业学历教育和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计划内的短期培训。根据收缴与培训情况,安排县市区使用50%,市级煤矿安全生产计划内培训和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历培训使用40%,管理工作经费10%。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由各培训单位每年申报下年度培训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计划情况,编制核定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下达使用计划。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使用,坚持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 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经费的收缴和管理,市煤炭局等相关部门要将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收缴作为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并对各单位的收缴情况进行考核奖罚。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煤炭局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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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适用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适用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1995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本文废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第十项之规定,是本法的一种特别授权行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可以根据这一授权,结合本地实际,专门规定某些种类的食品禁止出售。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专门规定”时,可以做出某些严于国家卫生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



1994年1月6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6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黑龙江、广西、云南、新疆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及有关金融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性质。此项贷款是为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开发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属有偿有息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贫困国营农场发展商品生产,尽快脱贫致富。
第三条 基本任务。贷款坚持经济开发式扶贫方针,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贫困国营农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目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棉肉奶等主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优化贷款结构,支持以当地种养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能够发挥资源优势的第二产业及第三产业的发展,变贫困农场的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充分发挥扶贫开发的整体效益,促进农场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基本原则。贷款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等基本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贷款周转、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范围。农业部确定的新疆、黑龙江、云南、内蒙古、广西等五省区138个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
第六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
(一)农业机械的购置、修复与配套。
(二)开荒、收复弃耕地、低产田改造、造林、改良草场等所需的劳务、机械作业及化肥、良种等生产费用。
(三)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需的机电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
(四)农产品加工业的机械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
(五)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建设以及用于农产品保鲜、运输、储藏的设备购置。
(六)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所需的设备及物资购置。
(七)其他与扶贫开发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需要。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列入垦区扶贫开发规划,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立项,立足当地资源,布局合理,所需能源、设备、物资、交通、环保等条件落实。
(二)承贷主体权属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机构。
(三)贷款项目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不应低于20%,坚持先用自筹资金、后用贷款的原则。
(四)贷款应由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借款企业应参加财产保险。
(五)承贷单位必须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在经办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六)借款企业要接受银行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企业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及时计收利息。承贷单位可持经办行开具的收息证明向有关部门领取贴息金。

第五章 办理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条 办理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受理借款申请。经办行受理贫困农场的借款申请后,要对所报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上报农业发展银行省区分行。
(二)贷款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省区分行根据垦区扶贫开发规划和贷款条件,对经办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履行审批手续。
(三)签订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由经办行按生产进度适时发放贷款。
(四)监督检查。要经常对经办行及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予以信贷制裁。属于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按约收贷。贷款要按期收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收回的,可办理一次性延期。一年期以下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1至5年期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没有按规定办理延期的贷款,要加收利息,同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六)总结报告。要经常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的经验,并向上级行报告。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计划每年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专项安排并下达各分行。贷款计划安排的依据是各垦区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贫困面的大小、贫困程度、上年计划完成情况、经营效益和还贷情况,要体现按效益分配和向特困农场倾斜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实行项目管理。经办行要在垦区扶贫开发规划中择优选项,严格审查,并按项目编制贷款项目计划。各分行申请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的项目计划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计划说明、项目分类、效益分析、市场预测等。贷款项目计划于每年年末之前上报总行。
第十三条 核算管理。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要准确计入到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中,及时反映贷款发放的进度和执行效果。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方式。各省、自治区分行根据各垦区财政体制和经营管理方式的不同,在坚持贷款用途和确保贷款安全、按期收回的前提下,可采取统贷分用统还和分贷分用分还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回收的比例要与贷款计划分配挂钩,对到期不能还款的农场,要相应核减新的贷款指标;对及时还款的农场,到期收回的贷款可继续用于贫困农场的扶贫开发,并与新增的贷款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分行要建立健全贷款的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资料库,记载贫困农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贷款检查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第七章 贷款监测与考核
第十七条 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实行项目监测制度,包括建设期监测、项目竣工监测和生产经营期监测。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分行要对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每年年底上报总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