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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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春季是雷击、山体滑坡、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期,精神疾病和心理疾病的高发期,也是很多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的时期,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增加。针对春季多发易发事故特点,为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安全,现特发出预警,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校园安全防范措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落实学校“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特别是抓好学校门卫防范、宿舍值班、巡逻工作,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及时制止无业人员、精神病患者、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内,排查学校门口及校园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异常情况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置,严防校园伤害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大型集体活动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坚持活动审批制度。学校在组织春游、运动会、参观考察、社会实践等外出集体活动时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做到活动前有预案,活动中抓落实,活动后作总结,将安全保卫落实到活动各个环节,严防交通事故、拥挤踩踏、食物中毒、意外伤害、野炊引发火灾等各类学生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学生集体活动安全。
  三、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深入开展常规安全教育和演练,充分利用教育部网站和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网提供的《春夏秋冬话安全》(春季篇)、《〈安全小卫士儿童伤害预防手册〉优秀课例集与教学资源包》、《气象防灾避险指南》、《应对地震灾害自救自护常识》、《电梯乘用安全宣传片》等资源,积极配合各地地震部门开展的“平安中国”防灾宣导系列公益活动,进一步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要联系家长共同做好学生上下学路上的安全防范工作。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把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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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业税征收代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5〕7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1993〕财农税字第54号)的精神,农业税的征收既可以征收实物,也可以折征代
金,你局可根据你省各地农业生产及农民获得收入的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业税的征收方式,以便于征管。



1999年8月9日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边远地区工作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边远地区工作的有关规定

1986年12月24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国家正在有计划地开发边远地区,那里需要大量的建设者和各方面的人才。为了支持和鼓励干部自愿转业到边远地区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原籍或入伍地不属边远地区而自愿转业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在物质待遇方面给予适当优待。具体规定如下:
一、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区划分,按照劳动人事部1983年5月13日《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执行。
二、原籍或入伍地不属规定的边远地区范围,转业分配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其配偶及子女户口在农村的,经组织批准可以随军,但必须迁移到干部所分配的地区落户。干部在边远地区工作不满八年调回内地时,原不符合随军条件而批准随军的配偶及其子女,仍回农村落户。
三、转业被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工作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到二类地区工作的,增发八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到三类地区工作的,增发十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原工资”包括的内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转业被分配到边远地区的干部的浮动工资、生活补贴等待遇,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适用于1986年6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的干部。随同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办理转业手续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边远地区范围而留在边远地区人民武装部工作的,也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

劳人科局〔1983〕064号

通知
我部和国家民委草拟的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转(国发〔1983〕68号文)。现将文件规定的边远地区包括的六百多个县、市的名单印发你们,以便参照执行。
边远地区具有地域(如边疆)、自然地理(如高寒)、政治(如民族自治)、经济(如穷困)等多种含义,共681个县、市。这是在报告草拟过程中,经边远地区省、自治区,中央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的。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同,所以未将所有相似地区完全包括在内。
681个县、市大体分为三类:其一为边远省界县、穷困山区县;其二为边疆国境县、边疆县(指执行边疆政策的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海拔二千米以上的高寒山区县;其三为海拔三千米以上的特别高寒县等。
在贯彻执行国发〔1983〕68号文件时,特别是涉及派进调出有关政策时,请按照上述范围实施。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报告中所涉及的边远地区范围(略)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