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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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 第33号




  为加快形成统一、系统的清洁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对已发布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清洁生产标准、清洁生产技术水平评价体系进行整合修编。为统一规范、强化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3gg/W020130613578239365796.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 境 保 护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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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支持个人购、建自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和《西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指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购、建自住房的个人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为保证借贷双方的权益,本项贷款实行财产抵押和综合保险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在购、建自住房及大修理自住房时,可向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购、建自住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申请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西安市常住城镇户口的个人;
(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存入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一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建个人全部产权自住新房并已交付购、建房总价款的30%以上;
(五)同意用本人所购的房产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
(六)用房地产抵押的,须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有关规定,并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第七条 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三)购自住新房的,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及交款凭证;建造自住房的,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建房的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证;
(四)西安市房改委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贷款额度=贷款人夫妇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之和×3%×12(月)×贷款年限
(二)可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应付购房款的7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持住房公积金交存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填写《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银行对《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核定贷款额度,并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 借款人将《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送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审,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审批准后,借款人还应办理财产抵押合同登记及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第十四条 借款人持借款合同、《他项权利证》或《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书》以及保险证明,到银行签订贷款借据,并开立个人住房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 贷款本息采用按月等额均还法偿还,由借款人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到个人住房储蓄存款帐户上,并委托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直接在帐户中扣收,也可直接到借款银行交付现金。按月还本付息的数额须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归还贷款采用先付息,后还本,按月均等额还款的方法。
c c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AB(1+B) /(1+B) -1
其中:A:贷款本金;B:贷款月利率;C: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按贷款合同的规定每月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且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开始,按实际逾期时间加罚利息(包括三个月逾期时间在内),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每逾期一天,计收万分之四违约金。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办理住房抵押贷款,因贷款银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银行须按影响的天数和金额每天付给借款人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其房产继承人或受益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拒不履行贷款合同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申请处置抵押物。

第六章 贷款的抵押
第十九条 借款人须以所购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和质押物。
第二十条 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后二十天内持住房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书》或《他项权利证》。用预售住房合同抵押的,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承诺,保证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管
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并将该证交由贷款银行占管。
第二十一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当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之日终止。抵押期间,抵押人(借款人)不得对自己占管的抵押物(指房产)作任何有损贷款银行利益的作为。用有价证券作抵押的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及收益。
第二十二条 有价证券抵押的数额应与贷款金额及应付利息之和相当,但可随贷款的归还,定期取出与归还贷款相当的有价证券。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申请处置抵押物:
(一)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连续2个月停止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而无合法继承人、受益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受益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 处置抵押物所获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七章 贷款抵押物的保险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参加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的,未按合同规定还款,一至三个月的由银行发出催交通知书;超过三个月,由银行于第四个月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继续催交三个月,若仍未偿还逾期部分贷款本息的,由保险公司即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条款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合同登记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1月9日

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承办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政府协商会议


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承办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承办政协提案工作,根据《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本会办公厅)承办提案工作在主管副秘书长
领导下进行,由秘书局组织协调,督查落实。
  第三条 本会办公厅对本会提案委员会交付的提案按规定程序进行认真承办,为政协委
员履行职能,搞好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公厅责成秘书局参加提案交办会,接收提案;平时提案随交随收。核阅
后确不属于本会办公厅承办的,在规定时限内退回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接收提案后,秘书局根据各局级单位的职能拟订交办方案,由主管副秘书长召
开有关局级单位参加的交办会进行交办。平时提案及时交办。
  第六条 各局级单位的承办提案工作,须有领导分管,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程序
认真研究承办。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
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由,解释清楚。
要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对提案交办意见有
异议的,在一星期内向秘书局提出,不得自行转办。
  第七条 对重要或疑难提案的答复,承办单位要提出初步答复意见交秘书局汇总,提请
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各承办单位根据审定意见,再作正式答复。
  第八条 根据提案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由本会办公厅与其他部门会办提案时,本会办
公厅作为主办部门,有关局级单位要主动与会办部门联系,汇总意见后办复;作为会办
部门,有关局级单位应主动将答复意见交秘书局,由秘书局以本会办公厅名义转送主办部门。
  第九条 属本会办公厅一个局级单位单独承办的,由该局级单位以本会办公厅名义起草
答复稿。答复稿须按统一格式拟写,由承办单位领导审阅后,交秘书局统一承办。属本会办
公厅内部二个以上局级单位会办的,会办单位应主动将答复意见交主办单位汇总答复。
  第十条 复文应分别寄送每一位提案人,同时抄送本会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一式三份;对
党派、团体及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复文应寄提案者一式三份;对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的小组
提案应寄送联系人三份。以上凡是主办的,应同时抄送各会办部门一份。
  第十一条 在提案复文的右上角,应按照问题的解决程度分别注明“A”、“B”、“C”
、“D”。其中A表示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表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准备解决;C表
示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待以后解决;D表示不可行或留作参考。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在本会办公厅规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答复稿。因故在规定时限内
不能答复的,应提前商秘书局同意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承办工作结束后,秘书局应向本会提案委员会报送承办工作总结,并推荐优
秀提案。
  第十四条 在向提案者寄送复文的同时,应附寄一份《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第十五条 提案者对答复如有不同意见,原承办单位要作进一步研究和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提案工作的立卷归档由秘书局负责。每卷提案的归档文件包括:提案复
文、承办工作请示及领导批示、提案复文初稿、提案原件等。每年的承办工作总结单存一卷。
  第十七条 本会办公厅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承办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秘书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