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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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14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



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节约公共开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怀化工业园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或者中标人的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库管理、统一现场监管、统一收费服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

  (二)督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的执行落实;

  (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对入场交易事项进行现场监督;

  (四)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与纠纷,受理投诉和举报;

  (五)完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服务和场内监督职责:

  (一)接受采购人、招标人和出让人交易项目进场登记并发放交易进场通知书;

  (二)依法发布交易活动信息;

  (三)依法组织场内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

  (四)对进场的交易活动当事人进行资格核验;

  (五)收集和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中介代理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库;

  (六)设立与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库抽取系统,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七)建设、管理、维护统一平台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八)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资信金;

  (九)对交易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录音录像以及其他资料的存档调阅工作;

  (十)对交易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发改、财政、国资、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公用事业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且依法应当招标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各专业工程、开发区工程),以及建设监理、劳务分包、装饰装修、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材料设备采购等,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招标选定和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私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等;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及股权的转让处置;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前的交易鉴证;

  (五)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出让等;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七)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扶贫开发项目、移民开发项目、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招标选定;

  (九)跨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十)市政府确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其他各类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的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和具体交易范围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核定,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核定机关批准,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可以依法申请对交易活动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按照“统一建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中心使用”的原则,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信息、医药等部门现有专家进行整合,充实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怀化专家。充实专家库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不得单独设立专家库。评标专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中心抽取室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交易现场音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活动进行全过程同步监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交易活动中的有关文字、音视频、图片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实行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封闭运行。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业监管、综合监督、行政监察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督机制。评标、拍卖过程中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机构、监察部门各派1人实施场内监督。

  第二十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对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等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监察室,督促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机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创办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招投标代理公司、拍卖公司、采购代理机构,禁止参与以上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从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监察或者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综合监督机构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场外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建设施工、所有权过户或者使用权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循私舞弊、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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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发〔2004〕5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关于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4年3月24日



关于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行政
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省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的通知》精神,我市撤销哈尔滨市太平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哈尔滨市道外区管辖;设立松北区;撤销呼兰县,设立哈尔滨市呼兰区。为保证这次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站在“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全局高度,坚持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讲大局、讲团结,统筹安排、精心部署,依法办事、严密程序,因地制宜、扎实推进,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顺利完成,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强化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加快实施城市化战略,为实现"开发江北,两岸繁荣"的目标,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立足全局、统筹安排的原则。行政区划调整是关系城市发展方向、布局调整、功能定位和资源整合,以及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系统工程,必须立足全局,统筹安排,坚持讲大局、讲原则、讲政策、讲纪律、讲团结,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部门工作服从全市大局,个人行动服从组织安排,确保政令统一,衔接顺利,高效快捷,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依法办事、严密程序的原则。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政协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法律程序,依法产生人大代表、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的领导;按要求确定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办事;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法律解释和文件,提出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复后,组织实施,确保区划调整工作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有序开展。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的不同情况,从有利于发展和稳定出发,坚持优势互补,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各行政区的调整方向和功能定位。道外区要按照平稳过渡、科学安置的要求,抓好行政区域划归工作,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强化中心城区的作用。松北区要按照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要求,立足于打造“北国浦东”的目标,借鉴开发区和行政区两种行政模式,构筑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开发江北,两岸繁荣”的进程。呼兰区要给予政策扶持,管理上既保持其原有县级管理体制的优势,又要强化其城区经济社会功能,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

 机构精干,提高效能的原则。要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推进组织体系创新,精干管理机构,降低行政成本。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一次核定三区机构限额、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超编、超职数问题用自然减员解决;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偿,鼓励机关干部自谋职业,脱离行政编制。科学界定市直部门与三个行政区的关系,建立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提高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办事效率,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

  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要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前提,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充分征求意见,加强教育引导,增进团结,持稳定,决不能因区划调整引发新的矛盾。

  二、主要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设立松北区。以松花江主航道为界,以松花江北岸道外区松北镇、松浦镇、万宝镇、太阳岛街道办事处、三电街道办事处以及呼兰县乐业镇和对青山镇为行政区域,设立哈尔滨市松北区。辖2个街道办事处、5个镇。总面积736.3平方公里。总人口16.3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3.6万人。区政府驻地设在松北镇松北一路18号。

  (二)撤销太平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道外区管辖。调整后的道外区辖23个街道办事处、1镇1乡。总面积256.6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40.6平方公里。总人口68.9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61.3万人。区政府驻地设在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

  (三)撤销呼兰县,设立呼兰区。以呼兰县的行政区域(不含乐业镇、对青山镇)设立哈尔滨市呼兰区。辖11镇3乡。总面积2185.9平方公里。总人口55.4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2.9万人。区政府驻地设在呼兰镇南京路8号。

  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责任分工如下:
  1、关于机构编制设置工作。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由市编办提出具体意见,报市编委审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关于干部安排工作。三个区的局、处级干部调整配备工作,呼兰县变成行政区机构升格后干部调整任用的管理、审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员分配安置政策及科以下人员安置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关于财政、计划体制调整工作。根据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实行市对区的管理办法,在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设立一级财政,重新调整确定两级管理体制,理顺分配关系,制订科学合理的财政收支基数,确保区划调整中财政工作的平稳过渡,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三个区的计划管理等其他工作,由市计委及市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并组织好对接工作。

  4、关于审计和财产移交等工作。认真做好资产划拨、移交和审计工作。确定人、财、物随事权划转的原则,机构随区划走,人和财产随机构走,供养关系随人走,人员调动不能带走公有资产,保证国家财产不流失。区划调整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区划调整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

  5、关于人大、政协及人民武装工作。区划调整工作中,有关人大、政协方面的工作,由市人大党组、市政协党组按法律程序组织实施。区划调整后,人民武装的衔接工作由哈尔滨警备区组织实施。

  6、关于区域界限勘定等工作。行政区域界限勘定、新区挂牌、指导新区合理设置街道办事处、街路名称规划、现有街路名称审核、地名标志,制作市行政区域政区图、市区域街路图以及区划调整检查验收等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这次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力争在5月30日前完成。
  第一阶段:确定三个区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调整配备区级班子(2月20日至3月21日)。在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确定三个区的机构、编制。提出调整、配备三个区级领导班子人选的意见,报请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阶段:完成三区镇、街交接和区直机关二级机构“三定”及人员调整工作(3月22日至4月10日)。市委常委会确定三区机构、编制及领导班子后,各级领导班子要抓紧做好“三定”方案、人员安置办法的制定、报批和镇、街交接及人员调整安置工作。具体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召开全市区划调整工作动员会,宣布国务院批复和省委、省政府批示,对区划调整各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二是道外区、松北区根据市批复的“三定”方案及人员安置意见,调整、安置区直机关中层干部及工作人员。道外区确定需跨区交流的人员名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相关区组织、人事部门搞好干部交接工作。呼兰区提出拟提拔副处级以上干部名单,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按规定履行考核、公示等程序。呼兰区、道外区完成向松北区划转镇、街工作。

  第三阶段:完成行政区划调整,举行三区成立仪式和做好验收工作(4月11日至5月30日)。完成机构、人员调整及相关法律任免程序,实现平稳过渡,统一召开三区成立揭牌大会;市直有关部门搞好工作对接及按各自职能完成相关程序性工作;市国资委、市审计局按规定完成资产划拨移交和审计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牵头搞好报请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验收及镇改街道办事处的报批等工作。

  四、组织领导
  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是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有组织、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王颖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长姜明,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人大人事和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哈尔滨警备区、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并从各有关部门抽调部分人员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区划调整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划调整工作中各项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六个小组,一是行政区划调整小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的勘界等事宜;二是体制改革推进小组,由市编办牵头,负责三个区体制创新、职能转变及机构、编制调整事宜;三是干部、人员调配安置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牵头,负责区划调整和机构撤并中的干部调配及人员安置事宜;四是财政体制调整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松北区财政体制及道外区、呼兰区财政政策调整相关事宜;五是资产交接与监督小组,由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牵头,负责机构调整后的资产转接与审计和监察工作;六是人大、政协工作指导小组,由市人大人事和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协办公厅负责具体工作。

  (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依照本方案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制定实施细则,抓紧开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委的统一安排,服从区划调整工作的需要,增强全局意识,做好有关干部的接收安置等工作。决不能因主管部门工作滞后,影响全市的区划调整工作,必须做到整体衔接,同步进行。市直各部门要认真搞好与这三个行政区对口部门的衔接运转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做到区划调整与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三)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宣传工作和思想工作做在前边,把政策讲解清楚,引导干部职工顾全大局,自觉支持区划调整工作,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特别是涉及干部、机构、编制、财政、资产等问题,要严格把关、不出纰漏,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有序推进。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干部任免、人员分流、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区划调整涉及地区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没有变动之前,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新的工作岗位明确后,要坚决服从安排,在规定期限内报到,并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在行政区划调整期间,暂停人事调动,冻结人员编制,冻结银行帐户。不准借调整之机突击或违规提拔干部;不准突击花钱、分物;不准突击调入人员;不准耽误正常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对抵制区划调整、合并工作的,在干部群众中散布消极言论不利于团结的,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在区划调整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经发现要批评教育、严肃处理。对调整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重要事项应按规定向上级请示;对调整中涉及的有关人、财、物等各项重大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向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严格监督,保证区划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

定海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城建委负责。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实行总体规划、分批实施、逐年解决的原则。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立项申报,并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也可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体现“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市政府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可以合理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县(区)建设标准由县(区)政府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各个环节的检查、监控力度,严把经济适用住房质量关,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采取准入、轮候、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住户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汇总将初审材料送民政部门进行收入审定后,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媒体及公共场所进行资格公示,轮候供应。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数量进行摇号,选定入围申请户,并以先后顺序认定选房顺序号。

第十八条 入围者在规定时限内,放弃选择住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次申购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摇号未入围者,可保留资格,参与下批(次)摇号。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与分配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以出售为主,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直管公房可以采取租赁形式。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型按申请人家庭常住人口数确定。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所有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允许上市交易。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或离婚析产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受让方允许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但在办理转让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算起。受让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交易)手续。

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所购其它住房的登记手续。

上款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二十七条 原租住公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在办理申购手续的同时,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原租住的公房退房手续。

拥有私有房屋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其与私有房屋等面积部分的价格按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结算。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租住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要严格按《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履行,按时签订续租合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资格调查;逾期不签订续租合同,或已经不具备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住户,其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房源。

第二十九条 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前提下,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房源,由当地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采用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欺骗等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或责令当事人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足差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的监督,凡发现违规操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须及时责令其纠正,情节恶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申购人提供不实证明的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2 月1 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