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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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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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规定的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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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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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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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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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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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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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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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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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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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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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捕捞、养殖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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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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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用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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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交通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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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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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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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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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依照国家规定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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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的车船税和滞纳金,应当按照省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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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国家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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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doc 



http://www.shaanxi.gov.cn/0/103/89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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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群工〔2011〕109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团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

  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和引导中央企业广大青年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升创新能力,投身创新实践,在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就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当前,全球已经进入空前的创新密集和产业变革时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赢得发展先机和主动权,最根本的是要靠科技的力量,最关键的是要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使命。要实现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必须在新一轮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浪潮中抓住机遇,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创新体制机制,努力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培育一批创新人才队伍,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发挥骨干和排头兵作用。

  青年是中央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力量,是推动企业创新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自开展以来,企业高度重视,共青团精心组织,青年积极参与,已经成为推动企业创新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对于激发青年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潜能,提升创新能力,培育高素质的青年职工队伍,推进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青年为主体,以学习为基础,以创新实践为平台,以项目化运作为主要手段,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培养“四个一流”(一流职业素养、一流业务技能、一流工作作风、一流岗位业绩)高素质青年人才,努力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作出积极贡献。其基本原则是:

  (一)市场导向、效益优先原则。要把适应市场需求作为活动的出发点,把创造效益作为活动的落脚点。要着眼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学习市场知识,研究市场需求,把握市场规律。要结合企业经营、产品和服务的特点,从市场中寻找创新课题,在市场中结出创效硕果。

  (二)实践锻炼、培养人才原则。要积极搭建青年创新平台,组织青年学习创新理念,提升创新思维能力,激发青年创新热情和创造潜能。要引导青年立足岗位,注重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科技文化水平,改善知识结构,提升技能等级,增强对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加快培养一批复合型青年创新人才。

  (三)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原则。要围绕国家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求,以及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重点项目,结合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的青年特点,选择基础条件好、需求迫切、带动作用强、青年力所能及的领域和项目,组织青年大胆创新、力求实效。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为培育企业核心技术和产品服务。科技创新活动要以青年技术、技能人员为骨干,大力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努力提高青年职工的科技创新素养;鼓励青年积极参与重大科研攻关、应用基础研究;围绕新技术的引入、新产品的开发、新设备的应用、工艺流程的改进等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攻关;推动青年技术人员转化科研成果,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推动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为青年技术人员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创造条件;吸引海内外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科技创新。

  (二)开展管理创新活动,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服务。管理创新活动要以青年业务经理、班组长为基础,以青年管理者为骨干,加强管理培训,丰富管理知识,创新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围绕战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管理、风险管理和商业模式等方面,找准问题和不足,不断优化管理流程,推动建立与企业科学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积极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和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管理的信息化和精益化水平;积极开展青年自主管理活动,充分发挥青年潜能,鼓励青年立足岗位,自主发现问题,自主改进提高。

  (三)开展营销创新活动,为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和培育知名品牌服务。营销创新活动要以青年营销人员为骨干,加强营销技能培训,增强营销创新意识,提高营销能力;要服务企业发展战略和品牌战略,引导青年营销人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做好市场分析,跟踪市场变化,研究营销策略,创新营销模式,提高营销质量,扩大营销效果,不断拓宽企业产品的市场空间,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四)开展服务创新活动,为提升企业社会形象服务。服务创新活动要以在服务岗位上工作的青年为骨干,强化服务意识,转变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技能;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环境,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的融合,建立服务创新技术支撑体系,实现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引导青年树立“大服务”理念,强化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二线为一线服务、一线为市场服务的意识,立足岗位干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整体服务水平。

  四、推进措施

  (一)营造氛围,强化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手段,大力宣传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帮助青年认识参与创新实践对于个人成长、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引导青年踊跃投身创新创效实践。积极培育青年创新文化,努力营造“时时可以创新、事事可以创新、人人可以创新”的良好氛围,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调动广大青年参与创新创效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掀起青年职工创新创效热潮。

  (二)学习培训,提升能力。加大青年学习培训力度,采用青年大讲堂、科技论坛、职工夜校等方式,组织青年学习技术、管理、营销、服务等方面知识,不断优化青年知识结构、提高青年科技文化水平和创新思维能力。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导师带徒等活动,促进青年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运用新方法,不断提升青年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立足实际,选题立项。要结合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企业中心任务,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重大专项和企业重点工作进行选题立项,项目内容可以包括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流程优化等。要引导广大青年结合实际提出或积极领办创新项目。要明确项目目标、责任人、参与人、时间进度和实施方案,增强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可操作性。

  (四)丰富载体,拓展平台。要深化青年“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活动、持续改进改善活动、青年技能竞赛、青年QC小组、青年创新基金、青年创新论坛等载体建设。要在依托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突击队等品牌活动的同时,不断探索新平台,充分发挥青年群体在创新创效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五)科学评估,转化成果。积极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和本企业的专业人员,从科技含量、创新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推广价值等方面,对创新成果进行科学评估和认定。要结合市场、行业和企业的需求,通过青年创新成果推介会等形式,促进成果的共享、推广和应用。对有价值的创新成果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六)总结经验,推广交流。要及时总结推广创新创效活动中的经验和做法,持续提高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水平。要坚持“以评促创”,广泛开展青年创新奖评选等活动,挖掘、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促进青年创新创效活动不断深入,进一步创出氛围,创出成果,创出效益,创出人才。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国资委牵头成立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指导委员会。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牵头,团组织具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青年管理者协会等机构,形成创新创效活动的组织管理网络。

  (二)强化活动管理。要把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纳入企业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实施。要加强活动过程控制,完善项目管理,抓好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评价、推广和后评估等环节。要注重活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活动管理水平。

  (三)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效果评估、成果转化、奖励激励、人才培养和资金保障等机制,确保活动长效开展。要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订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奖励政策,将表彰奖励纳入企业职工奖励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团委可参照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加强省属及以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并抓好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

长政发〔20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的管理,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统称为农村土地)的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长沙大河西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委会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
  (一)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为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流转交易平台。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等部门分别依法批准、核实、审批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方案。
  (三)岳麓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方案的批准、核实、审批,由先导区国土规划部门(含国土、农经、林业职能)依法办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审查批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审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交易方案。
  第四条 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具体承办市辖五区内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经土地综合整治后产生的耕地指标置换为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统一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办理流转交易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面积较大的项目,经申请人申请,也可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办理。
  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有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股份合作、转让、转包等。流转交易的方式有招标、拍卖和挂牌等(以下统称为交易)。
  第六条 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土地入市交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市交易的标的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镇、村庄建设等规划;
  (三)已确权登记发证,且无权属纠纷;
  (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
  (五)符合国土资源、农经和林业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
  (六)法律、法规法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拟交易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为交易委托人,负责流转交易方案的拟订、送交议定、报审工作,负责成交合同的履行及权利范围内的监督。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交易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材料的议定、核实、批准手续后,向有管辖权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
  第十一条 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负责发布媒体公告、向委托人提供公告版本、向竞买人提供交易须知和组织报价、竞买(竞投)等活动。
  流转方案、交易委托书和交易的公告及须知中交易条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交易公告应于交易前20日发布。
  公告载体为市、县(市)主要平面媒体、国土资源网、农经网、林业网、农村当地经常性发布公开信息的场所,必要时可扩大公告信息发布的范围,增加公告信息发布的次数。
  第十三条 委托人自收到交易中心提供的公告版本3日内,在拟交易土地所在地书面公示交易信息。公示期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符合交易公告须知规定资格且参加流转交易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为竞买人),应当对自己的报价或竞价行为负完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竞买人应按公告、须知所载要求,领取交易文件资料、勘察宗地开发状况、了解宗地权属、规划情况以及承包经营土地和林地投入产出的现状等。
  (二)竞买人应按交易须知要求提出竞买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交付竞买保证金,遵守现场竞价规则,不得违规操作。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需按交易公告和须知所载明的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优先购买权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中的投标、竞买和报价行为在交易公告所指定的场所进行。挂牌时间不少于10日。
  设有底价的,在达到底价的基础上,实行价高或高分者得的规则。拍卖和挂牌最高应价人或招标最高得分人为竞得人。在最高应价或最高得分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人有优先竞得权。
  其他交易方式由委托人、交易中心和竞买人按合法公开互利互惠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交易成交时,委托人应当场与竞得人及市或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
  自成交确认之时起,竞得人所交付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与委托人签订流转交易合同的定金(不超过成交额的20%)。竞得人和委托人双方相互承担定金的责任和行使各自的定金权利。
  委托人、竞得人应按照交易须知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并自行履行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流转交易合同应具体表述权利转移后竞得人的达标要求、委托人的监督、协调职责。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应当中止交易:
  (一)交易公告或者交易须知有误,明显误导竞买人的;
  (二)交易当事人之间出现重大分歧,导致交易现场出现秩序混乱而影响正常交易的;
  (三)交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或影响成交合同执行的异议,并举证的;
  (四)流转交易方案的批准人、核实人及交易监督人提出需要重新查证资料,并说明理由的;
  (五)其他必须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交易继续进行;中止情形无法消除的,交易应当终止。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应当终止交易:
  (一)委托人解除委托的;
  (二)土地权属存在重大瑕疵的;
  (三)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的权利主张且查证属实的;
  (四)交易程序出现纰漏或错误且短期内无法补正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应当接受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监察等部门和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交易委托人)的监督。
  第二十条 流转合同生效后,交易当事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益变更登记,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受理。
  委托人应配合竞得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农经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市、县(市)林业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登记、林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林权流转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管理。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拟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界址、开发现状;规划用途和指标、空间范围、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集体资产增长目标、收益分配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等。
  委托人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的指导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下列附件的准备工作:
 (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红线图;
 (三)地籍权属证明文件和测绘成果图;
 (四)规划设计条件书;
 (五)有地面建筑物的出具权属证明文件;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委托书》(申请承诺书);
 (七)核算或地价证明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拟订的流转交易方案经在本地张榜公告10日后,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对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方案须经合法程序批准。
  (一)市辖区范围内的交易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县(市)范围内的交易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三)先导区范围内的交易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先导区国土规划部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审核、同意及批准程序后,向市或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界址、开发现状、地面附着物;规划用途和指标、空间范围、流转年限;租赁权人和共有人情况;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集体资产增长目标、收益分配;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土地利用及环境保护的监管约定等。
  (二)委托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及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附件。
  2、审核批准材料。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范本由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提供。
  第二十六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界址、开发现状、地面附着物;规划用途和指标、空间范围、流转年限;租赁权人和共有人情况;起始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章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拟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用途、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村民增收目标、收益分配;其他交易条件等。
  委托人在市、县(市)农经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下列附件的准备工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三)经依法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
  (四)承包土地现状图;
  (五)《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交易委托书》(申请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拟订的流转交易方案经在本地张榜公告10日后,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对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委托人的,还应当依法召开成员大会对流转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须经合法程序批准;承包经营土地流转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同时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一)市辖区范围内的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经市农经局核实后予以实施。
  (二)县(市)范围内的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经县(市)农经局核实后予以实施。
  (三)先导区范围内的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经先导区管委会国土规划部(含农经职能)核实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批准、核实后,向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质量等级、水利设施;用途、流转年限;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农民增收目标;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综合治理的监管约定、服务承诺等。
  (二)委托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附件。
  2、批准、核实材料。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范本分别由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农经部门提供。
  第三十一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质量等级;用途分类、流转年限;起始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和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五章 林权流转交易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拟订林权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林地的地点、产权构成、面积、林木种类、用途、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森林蓄积增长目标、收益分配;其他交易条件等。
  委托人在市(县)林业部门指导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下列附件的资料准备工作:
  (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林地、林木权属证书;
  (三)流转林地资源状况现状调查成果及资源现状图;
  (四)《林权流转交易委托书》(申请承诺书);
  (五)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拟定的流转交易方案经在本地张榜公告10日后,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对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向市、县林业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林权流转面积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审批程序后,向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林地地点、面积、地形、地表、用途、地面附着物、林木种类、珍稀动植物、地下矿藏及开采;流转年限;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森林蓄积增长目标;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综合治理及防火监管约定;其他交易条件等。
  (二)委托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及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附件;
  2、审核批准材料。
  《林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和《林权流转合同》范本分别由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林业部门提供。
  第三十六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林地地点、面积、地形、地表、用途、林木树种种类、流转年限;起始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和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按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的承包人、受让人、接包人、承租人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易程序、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1年。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国有林权的流转,可参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