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44:13   浏览:9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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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市委市政府建设金融强市的工作部署,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打造东莞上市板块,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并经市政府发文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

第三条 在“科技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企业上市项目经费,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二章 目标、原则与任务

第四条 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鼓励我市企业上市,并努力打造东莞企业上市板块。

第五条 鼓励我市企业上市的原则是:

(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完善专门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企业上市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二)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强化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意识与能力,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建立健全包括拟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营运中介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化运作体系。

第六条 鼓励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宣传引导力度,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推动企业上市系列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

(二)培育企业上市后备队伍。按照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滚动建立上市后备企业队伍,构建企业上市平台,加速打造产业、产品、品牌优势,提升行业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的分类指导。对盈利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企业,要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重点扶持培育;对基础较好但规模偏小的企业,要帮助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壮大企业实力,尽快进入上市轨道;对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辅导,实现申报上市;对产品外向度较高、获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后备企业,要帮助引进境外战略合作伙伴,通过改制重组,推动企业上市。

(四)加快建立企业上市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大专院校、投资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和作用,重点引进和培育发展一批投资研究和上市服务机构,加快建立我市企业上市的中介服务体系。



第三章 纳入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具有目标明确的上市发展计划。包括制定企业上市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选择确定上市辅导中介机构,建立专门上市工作机构。

第八条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九条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第十条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明显的先导性和较强的带动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建,通过竞争发展,在市场中形成了优势品牌。

第十一条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 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打造自主品牌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支持范围、额度与条件

第十三条 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由市政府颁发“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卡”,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时需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经批准后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市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市规划、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上市后备企业为达到上市要求,根据企业上市的相关规定对自身历史年度帐务处理进行重新规范而增加的成本费用支出,由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相应的专项补助。

第十六条 在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上市后备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并已通过广东证监局的验收,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二)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获得受理的,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十七条 为了帮助企业减少上市成本,对于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上市企业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连续两年的专项资助,资助额度以上市企业新增对地方经济的贡献额度为主要考核指标,由上市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资助,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八条 每年度对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成绩显著的镇街、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成功上市企业享受过市财政资助的,资助后应在莞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资助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退回财政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已获得过市财政其他税收奖励或资助的,则在申请鼓励企业上市项目经费中作相应的扣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经费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修订具体实施本办法的配套操作规程并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首次迁回东莞的,或市外上市公司首次将注册地迁入我市,享受相应的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市政府已颁布的相关优惠政策以本办法为准执行。原颁布的《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东府[2007]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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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

(1992年4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0号令)
全文

政府令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四月六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感染和
蔓延,促进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故意编制或者插入计算机程序中能够修改
、破坏系统功能或者抹除部分和全部数据,并能自我复制,且可通过计算机媒体或者
网络等途径传播的一组数据代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包括生产、科研、销售、维修、出租
,下同)计算机及其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由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的市属局级主管
部门统一领导,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工作的监察机关,市公安局计算
机安全监察部门具体实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监察工作。


第六条 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的市属局级主管部门,应设立计算机病毒防控小
组或设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
(二)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控管理人员,并指导他们的工作;
(三)检查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执行计算机病毒防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情况;
(四)清除计算机和软件感染的计算机病毒;
(五)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
(六)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来源;
(七)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承担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的研究任务。


第七条 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的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计算机病毒防控方案,消除计算机病毒感染和扩散的隐患;
(二)培训计算机工作人员,规定其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责任;
(三)按照规定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病毒检测;
(四)发现计算机、软件染有病毒及时报告病毒防控小组成或职的防控人员。


第八条 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的市属局级主管部门,应将所属单位拥有的计算
机数量、型号及设立的计算机病毒防控小组成员或兼职人员名单,向市公安局计算机
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个人所有的计算机应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第九条 拥有、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对引进的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
测。


第十条 对染有病毒的计算机或软件,拥有、使用计算机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防
止扩散的措施。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计算机和软件的单位或个人,在出厂、销售
、出租以前和维修以后,必须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故意制造、传播、修改计算机病毒。


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收集、研究计算机病毒;
(二)刊登、印发、讲解计算机病毒机理、源程序;
(三)出版、销售有关计算机病毒机理、源程序的书籍;
(四)生产、销售、出租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
(五)以赠送、交换、出借、复制等方式向他人提供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


第十四条 对存在计算机病毒隐患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部
门下达《计算机病毒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的,市公
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可以查封其计算机、软件载体或责其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依照
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
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出版、销售书籍总定
价或生产、销售、出租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价值总额五倍以内罚款。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所使用的工具、计算机病毒载体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所得的财物,由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予以没收。


第十七条 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视和关心老干部的政策,根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对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要适当从优照顾”的精神,经研究,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从优解决这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由财政上从行政费中按每人每年三十元拨一笔专款,中央级由各部门掌握使用,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管理老红军、老干部的主管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列“职工福利费”目,主要用于解决所在单位福利费解决不了的老红军、
老干部及其遗属(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规定,报我们备案。
二、这部分老红军、老干部中工资待遇偏低的,予以适当提高。他们不论在国家机关或事业、企业单位工作,凡现在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并从今年一月起执行。其具体手续,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请任免机关批准,并报上一
级党的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
三、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系指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和工人,以及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退休、离休的干部和工人。



197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