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适用应有年龄上限/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1:19:56   浏览:8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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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应有年龄上限

杨涛

新闻背景:据《南方日报》报道,2002年6月22日,湖南省衡阳市汽车配件厂88岁的退休职工韦有德在家中喝醉了酒,准备下楼。这时,他看见其邻居刘文军坐在楼道走廊上,一边喝酒,一边拿着一根一米左右长的木棍在地上顿来顿去。由于两人先前发生龃龉,韦认为这是刘文军有意阻挡他下楼,还准备打他。于是,韦便返回家取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朝刘文军冲过去。刘文军见状从椅子上站起,尖刀刺在刘的腹部。刘当场死亡。2002年10月1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韦有德死刑。案件判决后,引起了“老年人犯罪能不能网开一面”,和“要不要在刑法中规定犯罪年龄上限规定”的议论。

笔者主张,死刑适用应有年龄上限。笔者在前些年也曾写过关于老年人负刑事责任方面的文章,当时笔者就提出对触犯刑律的老年人有设立从宽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应不适用死刑。今天借此机会,笔者愿再重申自己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首先,笔者认为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体现对人性的关怀,昭彰刑法以人为本的终极目的。我们都知道人进入老年期以后,身心会逐渐衰老,器官功能、意识意志都会随之减弱,成为社会事实上的弱势群体,对于这种自然与社会现象,刑法不能充耳不闻。在此笔者想再次重申笔者对于法律与道德、人情的理解,在笔者看来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非人们所想像的那样水火不相容。刑事司法中有关的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给法官对道德与人情的考虑留下了相当的空间,我们看到出于义愤杀人、为民除害等案件在量刑上与劫财杀人等案件有相当差别,当然这种差别是在法定范围内。在强调依法办事的司法领域尚如此,那么在立法领域就更应重视道德、人情的因素,刑法中关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就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既然如此,那么同样与儿童、妇女一起受宪法保护的弱势群体??老年人为何不能享受刑法的关怀呢?其实,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所谓“老耄”即年在八十、九十者,在西周“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唐律疏议规定:1、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流罪以下,收赎。2、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判死刑的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3、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国外也有相同的立法例,如1940巴西刑法典第48条规定,犯罪人超过70岁,是处刑的从轻情节之一。1961年蒙古刑法典第18条规定,60岁以上的男人、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在笔者看来刑法要昭彰人性关怀必须考虑对于老年人的处刑问题特别是死刑适用的问题。

其次,从犯罪本体论上讲,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由主客观方面组成的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必须有故意或过失,而无论是故意或过失都强调人的认识与意志因素,不能认识或不能控制意志者无罪过也就不为罪。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之所以不适用死刑笔者想与未成年人不能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及控制力弱有相当关系,那么作为身心逐渐衰老,器官功能都随之减弱的老年人其认识也会逐渐迟钝、其控制力也会减弱,从轻或减轻处罚及不适用死刑当然有其合理内核。

再次,从刑罚的目的上看,一般认为,国家之所以要动用刑罚无非要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所谓特殊预防是防止犯罪人本人重新犯罪,所谓一般预防是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老年人身心衰弱,其再犯能力较差,无须从肉体上消灭其来达到防止本人重新犯罪的目的。对老年人处以死刑,也不能有效地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反而让一般人过于刑罚过于残酷,使刑法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同。

最后,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废除对死刑的适用是当今的时代潮流,而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还是相对多的多。为减少对死刑的适用直至达到最终废除死刑的目的,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建议,比如减少对财产罪的死刑适用等等,这些建议都很好,而笔者认为废除对触犯刑律的老年人的死刑适用,也不失为减少对死刑适用的一条有效途径。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反对的人认为现在世界上很少有国家规定死刑的年龄上限,但别忘了现在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或基本不执行死刑,当然无规定死刑的年龄上限的必要。

当然,废除对老年人的死刑适用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一些难题,比如如何确定不适用死刑的老年人的年龄问题,有些人年过60岁依然身体健壮、敏捷,有些人年过60岁却身体羸弱、反应迟钝,这也许是反对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人的一个理由。笔者认为这与我们如何正确看待刑法中形式理性的问题有关,18岁差一天的未成年人与18岁的成年人在事实上并无多大差别,但为了司法的有效、统一适用,为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必须人为设立差别。在对待老年人的死刑上,笔者认为应坚持刑法的形式理性,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相对合理的不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笔者个人建议不妨在刑法第49条增加一款规定,即增加第二款表述如下:审判的时侯年满60周岁的人可以不适用死刑,年满8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这必须注意的是,立法中的“可以”表述,是指不适用是原则,适用是例外。

湖南这位年近九旬的老人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的事件,笔者认为无论从法理与情理上都难以让人接受,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报应刑思想在现实中的运用,人类要走向文明,必须远离赤裸裸的同态复仇。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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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2年度公路工程三优评选结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28号



关于公布2002年度公路工程三优评选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2001年和2002年,各地共申报公路工程“三优”项目 102项,经组织专家评选,并经部公路工程“三优”评审委员会审定,共评出优秀勘察奖11项,优秀设计奖29项,优质工程奖12项(见附件一),现予公布。获奖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获奖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质量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努力建设更多勘察设计优秀、工程质量优良的公路项目,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优良的公路基础设施。

附件:一、2002年度交通部公路工程“三优”评选获奖项目及获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一:

     2002年度交通部公路工程“三优”评选获奖项目及获奖单位



优秀勘察奖:

一等奖:

1、万县长江公路大桥

勘察单位: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2、京沪高速公路淮阴至江都段

勘察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1、京沪高速公路新沂至淮阴段

勘察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2、济南黄河公路大桥

勘察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1、吉林至江密峰高速公路

勘察单位: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2、吉林省道朝长线抚民至一参场二级公路

勘察单位: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3、潍坊至莱阳高速公路

勘察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4、湖北省黄石至黄梅高速公路

勘察单位: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5、安徽省高河埠至界子墩高速公路

勘察单位: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6、甘肃省吴家川至唐家台三滩黄河大桥

勘察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7、昆明至玉溪高速公路

勘察单位:云南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





优秀设计奖:

一等奖:

1、江阴长江公路大桥

设计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

2、南京长江第二大桥

设计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3、大溪岭至湖雾岭隧道工程

设计单位: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4、京沈高速公路绥中(山海关)至沈阳段

设计单位: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5、京沪高速公路新沂至淮阴段

设计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6、京沪高速公路淮阴至江都段

设计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7、吐鲁番—乌鲁木齐—大黄山公路

设计单位:新疆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1、潍坊至莱阳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2、济南绕城高速公路小许家互通立交枢纽

设计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3、温州大桥

设计单位: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4、鹤岗至伊春公路

设计单位: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5、公路隧道与岩土工程实验中心

设计单位: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6、济南黄河公路大桥

设计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7、京沪高速公路新沂至江都段交通工程

设计单位: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院

三等奖:

1、广西六景郁江大桥

设计单位: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2、黑龙江依兰牡丹江大桥

设计单位: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3、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4、运城至风陵渡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5、湖北省黄石至黄梅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6、武汉市东西湖高架桥新建工程

设计单位:武汉市公路勘察设计院

7、吉林至江密峰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8、大连至旅顺一级公路

设计单位:大连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9、西双版纳大桥

设计单位:云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10、安徽省高河埠至界子墩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11、甘肃省吴家川至唐家台三滩黄河大桥

设计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12、青海省大坂山隧道

设计单位:陕西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13、太原南过境小店高架桥

设计单位: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14、昆明至玉溪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云南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

15、重庆至杨公桥互通立交

设计单位: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优质工程奖:

一等奖:

1、南京长江第二大桥

建设单位: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建设指挥部

施工单位:湖南省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山东交通工程总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2、京沪高速公路新沂至淮阴段

建设单位: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施工单位: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

锡山市交通工程总公司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

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3、潍坊至莱阳高速公路

建设单位:山东省潍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施工单位:山东省公路工程总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交通工程总公司

东盟营造工程总公司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

4、京沈高速公路绥中(山海关)至沈阳段

建设单位: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

施工单位: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路桥建设总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

辽宁省路桥建设一公司

辽宁省路桥建设二公司

辽宁省路桥建设三公司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公路工程局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

锦州道桥工程工程公司

辽河油田筑路公司

大连公路工程总公司

丹东市公路工程处

鞍山公路工程总公司

抚顺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沈阳铁路局沈阳工程总公司

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本溪市公路建设集团

5、济南黄河公路大桥

建设单位:山东省京福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

施工单位:山东交通工程总公司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6、南昌新八一大桥

建设单位:南昌新八一大桥工程指挥部

施工单位:湖南省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7、京沪高速公路淮阴至江都段

建设单位: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施工单位: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

吉林省公路工程局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

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武进交通建设总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

8、京沪高速公路化马湾至临沂段

建设单位: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

施工单位:山东省公路工程总公司

二公局(洛阳)第四工程处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

二等奖:

1、吐鲁番—乌鲁木齐—大黄山公路

建设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项目办

施工单位: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

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

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

铁道部第一工程局

甘肃长庆筑路公司

三等奖:

1、国道308线油坊卫运河大桥

建设单位:邢台市交通局

施工单位: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2、许昌至漯河高速公路

建设单位: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公司

广东长大公路工程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公司

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

河南省交通公路工程局

3、天津市津围路改建工程

建设单位:天津市公路建设发展公司

施工单位: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人事部


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的通知



建设[1994]7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及计划单列市建委、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经研究决定,现将《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改革工程设计管理体制,建立建筑师考试注册制度,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建筑师特许范围

  已达到注册建筑师标准的建筑设计专职人员和长期从事建筑业务工作的专家或学者。

  二、注册建筑师特许条件

  (一) 1994年前授予建筑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者;

  (二)1993年前担任高级建筑师职务并在岗者(含工业设计院从事建筑设计的高级工程师并在岗者);

  (三)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曾担任300人以上建筑设计院(含不到300人的省级甲级建筑设计院)正、副总建筑师五年以上在岗者;

  (四)应聘参加注册建筑师试题设计和考卷评分等工作的高级建筑师。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同时主持过两项大型项目建筑设计,并获得一项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者可申报特许注册建筑师。

  三、特许注册建筑师名额和分配

  全国特许注册建筑师的名额限定为300人。按地区、部门建筑设计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按分配名额上报,不得超过。

  四、注册建筑师特许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二款的建筑设计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建筑设计单位申报的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三)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特许的人员名单,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

  (四)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定合格,报建设部、人事部核准,颁发两部用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五、申请特许注册建筑师必须提供下列文本:

  (一)特许注册建筑师申请表;

  (二)毕业证书、建筑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

  (三)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材料;

  (四)主持两项大型项目建筑设计的单位证明复印件;

  (五)荣获优秀建筑设计奖证书的复印件。

  六、特许注册建筑师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请于十二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394250,联系人:修璐)。

  特许注册建筑师将作为我国第一批一级注册建筑师颁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特许注册建筑师名额分配与申报表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