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国人员费用划分的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9:15:28   浏览:8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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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国人员费用划分的规定(试行)

化工部


关于出国人员费用划分的规定(试行)

1979年2月8日,化工部

为适应进出口任务和外事活动的需要,区分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渠道,合理分摊费用,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这执行引进成套项目合同,出国设计联络、设备监造、设备检验、实习培训等人员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基建投资项目列支。
二、为引进单机,出国订购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人员发生的一切费用,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由生产单位或基建单位的有关生产建设项目中列支。
三、部供销局、矿山局、科技局、基建局等有关局派人出国订购单机和检验设备、参加科技学习、考察、参观访问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局的经费开支。
四、生产或建设单位出国考察、实习、订购物资等人员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单位负责开支。
五、为引进技术装备或成套装置,以及为罗、南生产技术合作项目的引进和出口任务而出国,在项目未确定前发生的一切考察费用,由外事局事业费开支;项目确定后,出国进行技术考察、商签合同、设计联络、检验设备、实习培训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承办单位的项目成本开支。
六、为国内项目设计,派人出国学习、考察、设计管理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设计单位负责开支。
七、部机关人员出国访问、考察(项目未定前,参观学习、参加国际会议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外事局事业费开支。
八、应由有关单位负责的出国费用,先由各单位按预算预拨给外事局,以便办理出国财务事项,待出国人员回国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部属单位和部代管的生产、基建、事业、供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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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保证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工业建设和发展,明确对石油天然气行业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和出让的界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行业工程建设需要新增用地的,本目录所列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费用;本目录未列的项目,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需要新增用地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三、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也应按规定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四、目前尚不能明确提供土地使用权方式的项目,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确定后另行发布。
五、本目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请各地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我局建设用地管理司。
六、其他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由我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后发布。

附件: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 行)
一、生产及配套设施
1、油(气、水)井场及地面作业设施。
2、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原油(气)库、注水站、油气水处理厂站、增压站、脱氧站等。
3、集、输油(气、汽、水)设施。
4、油(气)回收、利用设施。
5、自备电厂(站)、供配电站、输电线路及相应设施。
6、通讯站(塔)、通讯线路。
7、油(气)田道路、铁路专用线及站场、专用机场、航坞、码头、渡口。
8、水源、输水管线、沟渠等供排水设施。
9、消防站及防属设施。
二、辅助生产设施
1、油(气)机械、仪器、设备、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2、油(气)生产和建设物资仓储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
3、环保监测、治理污染及废旧料(物)综合利用设施。
4、油田防护设施。
5、行政管理设施。
6、职工(干部)培训设施。
7、科技、资料、档案等设施。
8、气象台(站)。
三、生活设施
1、职工住宅(含单身宿舍)、食堂、浴室及相应的道路、广场、绿地。
2、职工子弟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职工医院、疗养院、卫生所。
4、福利院。
5、职工文体活动设施。
6、广播、电视、报刊设施。



1995年4月16日

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9年2月26日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补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3人。

三、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应选名额,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应选名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五、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采用书面形式,按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填写。

六、候选人的提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27日上午12时整,《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才有效。

七、代表依法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在正式确定候选人之前,如果被提名者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合提名的代表说明;如果提名者要求撤回提名的,该被提名者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

八、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参加预选会议的代表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预选。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员由各代表团在不是预选候选人的代表中指定,计票员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指定。

预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各代表团预选结束后,预选选票当场装袋密封,并由预选工作主持人和预选监票员签字后,送交大会秘书处集中计票。

九、在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具体安排,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提名、酝酿、选举情况决定。

十、选票上所列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他代表,也可以弃权。

十一、代表画写选票时,对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表示反对的,画一个“×”;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选票预留的另选人空白长方格内填上被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只写姓名不画“○”的无效。画写选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正确,笔迹要清楚。

代表如果画写选票有困难,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代表代写,但不能请候选人代写。

十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0名,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协商推选,大会主席团通过。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通过。正式候选人不能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总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十三、选举会场划分为4个座区,每个座区设1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能委托投票,投票次序由大会执行主席指挥。

十四、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开启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收回的选票张数,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张数的,选举无效,需要重新投票。

十五、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六、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在本次会议不再另行选举。

十七、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再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八、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的,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依法需由大会决定的,提请大会决定。

十九、本办法经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