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城市煤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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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城市煤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太原市城市煤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7月11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户分类及产权划分
第三章 煤气供应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五章 安全节约用气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煤气供应、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供应、使用管道煤气的单位和用户。
第二条 太原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是公用事业单位。它的基本任务是:贯彻为人民生活和生产服务的方针,以节约能源、消除污染、改善环境、提高生产、方便生活为宗旨,保证城市煤气的安全正常供应。
第三条 太原市城市煤气的销售,由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煤气公司应当在市统一规划下,根据气源能力,合理安排,积极发展用户;应当加强管理,提高技术,保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应当抵制不正之风,不断改善服务态度。

第四条 供应太原市煤气的各气源厂,应以服务于人民生活和生产为目的,按照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保证供应。
第五条 凡使用城市煤气的单位和居民,均称为煤气用户。用户应当爱护煤气设施,安全节约用气,照章交纳煤气费,积极协助煤气公司搞好煤气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检表、收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户分类及产权划分
第六条 煤气用户分下列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户;
二、公共福利事业用户;
三、工业及营业用户。
第七条 煤气设施的产权划分:
一、气源厂的煤气生产设施,产权属于各该厂;
二、用户进户总截门以外(包括总截门)的全部煤气设施,产权属于煤气公司;
三、用户进户总截门以内的煤气设施,产权属于房产单位;
四、煤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产权所属负担。

第三章 煤气供应
第八条 气源厂应当保证煤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由标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行。
第九条 煤气公司与气源厂根据产销情况签订供气合同,双方严格执行,保质保量供气。
第十条 煤气的销售价格,根据用户性质由煤气公司报请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价。
第十一条 根据气源情况,煤气公司应当优先发展具备用气条件的居民用户;相应发展公共福利用户及工业营业用户。

第十二条 本市所有城市煤气设施的新设、增设、改装、恢复、验收及开栓等项业务,均由煤气公司办理。
第十三条 工业与生活用气发生矛盾时,煤气公司有权调整。工业企业应当避峰让气,以保证居民生活用气。
第十四条 煤气公司在计划检修或平衡气量而需要限制或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十天通知用户单位(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突然事故除外)。
第十五条 煤气公司每年到用户检修煤气设施一次。
第十六条 煤气公司各地区管理站,实行昼夜值班,接到漏气等紧急故障通知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修。
第十七条 对煤气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当小修不过日,中修在三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在煤气设施检修过程中,打凿的地板、墙壁,挖掘的道路,由煤气公司及时修复回填。
第十九条 煤气表是产权单位一次性投资。煤气公司对煤气表实行统一管理,定期查表计费,并随时检查其运行情况,发现故障负责及时更换或修理。
第二十条 在向用户送气时,煤气公司应当逐户进行安全使用煤气的宣传,教会使用和操作后由用户签字,发给《煤气使用证》。对用户应当经常进行安全节约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煤气公司应当为工业及营业用户培训合格的使用煤气的操作人员,宣传推广安全节约用气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需要用气的单位或居民,可以向煤气公司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煤气公司根据城市规划,统筹安排供气。

第二十三条 用户变更使用性质时,应当事先到煤气公司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用户不得擅自拆、修、迁、改煤气设施。
第二十五条 对工业及营业用户一律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供气。
第二十六条 工业及营业用户的煤气用具前,必须设置“U”型压力计,以便经常观察压力变化,保证安全用气。
第二十七条 设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不得住人。工业用户表房内不得堆放物品或兼作库房、卧室,室内温度应保持在5至35°C。
第二十八条 用户煤气计量,一律采用煤气公司选用的定型煤气表,实行一户一表制。
第二十九条 用户认为煤气计量有误时,可以提请煤气公司校验。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煤气费。如发现不动表,煤气公司又不能按时更换时,按平均用量或人口定量收费。
第三十一条 旧户迁出和新户迁入时,应当分别办理结算注销和启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五个月以上暂停使用煤气的用户,由煤气公司地区管理站拆除煤气表。
第三十三条 对需要中压供气的工业用户,应当增收动力费。
第三十四条 根据城市规划,需要更改煤气设施位置时,应当征得煤气公司同意,其拆迁改建费用均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五章 安全节约用气
第三十五条 市政煤气设施是公共财产,人人都要爱护,不得故意损坏。
第三十六条 敷设煤气管道的地面,应当保持原有标高;煤气管两侧各一米以内的地面,不得挖掘坑道、栽植树木和堆放物品;两米以内,不准修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
第三十七条 用户发现煤气设施有故障或漏气时,必须立即关阀停气,打开门窗,严禁明火,并立即通知煤气公司检修。一旦发生事故,必须保持好现场。
第三十八条 用户不得直接从市政煤气管道中抽取煤气;不得向煤气设施内充入任何气体、液体和异物。
第三十九条 用户不得将煤气设施砌入墙内、炕内或将火炉放置在煤气设施附近;灶具上的胶管不得穿墙使用,总长度不得超过一米;室内煤气管上不得吊挂物品。
第四十条 用户不得私自买卖煤气设备;不得用任何方法改变煤气压力和计量方式;不得损坏煤气表。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均视为违章。凡违章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停止供气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排放腐蚀性介质,引起煤气设施损坏和造成事故者,必须追究责任。对于破坏煤气设备者,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由于煤气公司的责任事故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煤气公司赔偿。
第四十五条 出现事故时,由煤气公司、用户、居民委员会和该管区公安派出所联合处理。重大纠纷由太原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仲裁。不服仲裁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发生疑义时,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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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JJG162-2009《冷水水表》等4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JJG162-2009《冷水水表》等4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2009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162-2009《冷水水表检定规程》等4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编 号      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 注

JJG162-2009 冷水水表检定规程     2009-04-08  2009-04-30 代替JJG162-2007


JJG785-2009 深沟球轴承套圈滚道直径、 2009-04-08  2009-10-08 代替JJG785-1992

       位置测量仪检定规程


JJG909-2009 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检定  2009-04-08  2009-10-08 代替JJG909-1996

          规程


JJF1215-2009 整体式内镜千分尺    2009-04-08  2009-07-08
     (6000mm~10000mm)校准规范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深圳市二类股票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二类股票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随着深圳股票市场的发展,各类上市公司日益增多,为加强对股票的分类指导和科学管理,现依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一类股票上市标准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二类股票上市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比率不低于20%;普通股实际发行面值须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
(2)上市企业最近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比率不低于30%,且无累计亏损;资本利润率前两年均达8%以上,最后一年达9%以上。
(3)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
(4)企业连续营业时间在二年以上。
2.同时,符合“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七款除外)及其它各条款和第四章(第三十七条除外)及其它各条款(市政府特许者除外)。
第二条 二类股票上市审查及批准程序与一类股票相同。
第三条 二类股票不开办柜台交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集中交易。
第四条 二类股票在证券行情显示中须有特别标识,以示其风险大于一类股票。
第五条 已经列为一类股票的上市公司,资本利润率最近三年均未达到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目标值者,其股票改列为二类股票。
已经列为二类上市股票的公司,如满足一类股票的条件,可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审批合格后,方可改为一类股票。
第六条 由政府批准立项,有国家投资持股并相对控股的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在企业核准工商登记一年后提出申请并核准上市的股票,列为二类股票。
第七条 已列为一类股票的企业,因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符合一类股票的上市标准者,改列为二类股票。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实施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199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