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企业经营补贴费用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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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经营补贴费用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工业企业经营补贴费用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搞活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现对我市工业企业实行经营补贴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工业企业可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补贴费用。全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可提取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其超过部分可提取3‰;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份可提取0.2‰,均列入
经营补贴费用开支。
二、集体企业扩大经营,所需经营费用,可按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1%预提,列入经营补贴费用开支。
三、上述提取的经营补贴费用,其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采购调运紧缺原辅材料(含包装物料)、产品推销和必要的经营业务来往接待费用及奖励为本企业供、销工作做出贡献的供销人员。凡与上述经营业务无关的费用均不得在此列支。
四、企业应本着节约的精神,正确安排使用经营补贴费用。每年节余部份,允许跨年度使用。
五、企业在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中,对供销部门可实行供应和联销计奖责任制。超额完成任务者,其奖金水平可以高于生产车间平均水平。
六、企业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供销工作的领导,做好供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以充分调动供销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生产服务。
七、上述所指供销人员,包括虽非供销编制,但为企业从事供销业务的人员。
以上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厦府〔1986〕综255号和厦府〔1986〕综483号文,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198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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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00五年一月四日

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事项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事项档案的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档案的管理。
  本市主办、承办重大事项的单位(包括举办重大事项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主办、承办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档案,是指在本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会议以及举办的重大政治、经济、贸易、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宗教、外事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事项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职责权限,对重大事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主办单位应当在部署举办重大事项时,统筹安排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好重大事项档案工作。


  第七条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事项开始举办之日前1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大事项档案登记手续。


  第八条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办理重大事项档案登记之后及时为主办、承办单位提供档案技术咨询服务与指导,监督做好重大事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人员对重大事项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立卷归档或者将重大事项档案据为己有,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重大事项档案收集范围。


  第十条 重大事项档案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事项档案验收通过之日起及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报送重大事项档案目录(含机读目录),移交重大事项档案原件(含电子档案)。


  第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及时制定重大事项档案接收计划,办理档案移交、接收手续,确保重大事项档案及时、完整、安全进馆。


  第十三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档案信息服务网络,组织编辑出版重大事项档案史料,定期公布重大事项档案目录,简化查阅手续,为重大事项档案利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馆保管的重大事项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主办、承办单位有优先利用重大事项档案的权利。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有权对重大事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性意见。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利用重大事项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和复制重大事项档案。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在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重大事项档案据为己有的;
  (二)损毁、丢失重大事项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重大事项档案内容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复制重大事项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项档案损失的。


  第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造成重大事项档案损失的,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评估机构认定的重大事项档案的价值,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档案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项档案损毁、丢失的,除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档案管理岗位。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档案的形成,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与执行及预防问题

王丹 王长君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发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呈逐年上升势头,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加了司法成本。因此,研究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寻找其对策,预访该类案件的发生,已为司法界所广泛关注。
  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规定的过于笼统,存在一定的缺陷。审判和执行实践中,各地法院作法比较混乱,存在问题突出。诸如,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程序到位了,案件判决了,但纠纷解决不了;在立案环节,立案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在执行环节,案件来了,执行不了,强制执行权利异化成了执行义务,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被申请执行人牵着鼻子走,申请执行人不信法,不信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反而相信信访,相信大领导。信访件满天飞,执行法官忙于写回复,写报告,甚至还有相当多的当事人胡搅蛮缠,你上班他上班,你下班他下班,非哭即闹,严重妨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体有如下几种:即故意伤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财产所有权、债权和人身权利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由山林土地纠纷或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纠纷能及时化解,即讼争平息。反之,则矛盾激化。导致出现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及案件审理特点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其所要解决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物质损失的赔偿。所以,从解决实质问题的性质来说,它属于民事诉讼,因该赔偿与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把它归属于刑事诉讼中。《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刑事犯罪派生出民事赔偿问题,此种案件中的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二者相辅相成,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我院近几年所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看,此类案件多以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案为多,能占到 %的比例。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有将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通盘考虑,才能科学地进行量刑工作和赔偿工作,实现司法公正。如将二者割裂开来,孤立量刑和孤立赔偿,就会破坏刑事附带民事这一有机整体,破坏量刑与赔偿之间存在在的必然联系,从而损害司法公正。这是因为赔偿是否充分表明了被告人不同的悔罪态度,赔偿得充分与否必然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侵犯的客体为人身权或财产权。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过程中,受害一方当事人会随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要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后,不受民诉法及法释的有关条款的限制,体现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在决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必须超过答辩期限或举证期限后才能确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这方面的限制。而是以刑事为主,随着刑事的审判而一并审判。

要抓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在阅卷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即主要证据来源必须合法。如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种有关证据,即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反之,则视为无效证据。

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实。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们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都属主要证据,这些证据如能互相吻合,并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说明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使用。反之,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审查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否有疑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确有疑点、不调查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审判人员可在庭前或庭后依职权收集核对证据。特别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应主动调取,为案件的正确裁判打下可靠基础。

4、审查民事诉讼主体是否合格。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主体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或财产被害一方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这些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因此,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以刑事为主,民事为辅及不告不理的原则。但如果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不合格,可在开庭前告知其进行调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偿;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结果与其它未被起诉的同案人有关,我们一般不主动追加,以免导致刑事部份审理的过分迟延,损害刑事优先原则;如果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案件事实不符,经告知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不肯变更,继续坚持要诉的,即可依法作出判决。

5、审查定性是否准确。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做到定性准确。如果定性错了,整个案件都将成为错案。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人身一般比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案件中,有时不好区别。因此,在阅卷时,必须根据两者的情况及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比,从中确定案件的属性。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定性错误案件的操作有两种情况。一是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由检察机关撤回并改变定性后重新起诉;二是由法院开庭审理后直接改变定性。很明显,第二种做法比较直接简便,但实为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做法比较妥当,有利于保护控、辩双方的抗辩权。

  在开庭审理时,必须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不是单纯刑事案件的审理,而是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因此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庭审理的顺序必须先审理刑事后审理民事。比喻法官宣布开庭后,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发言、辩论等都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开展,把刑事优先原则作为主线,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始终。要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农村,且占刑事发案总数的比例大,为了多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惩治农村的违法犯罪,打击乡霸村霸,必须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同时,也是庭审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必须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这类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而上升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也要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告人的违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将使本来已经存在矛盾的双方当事人雪上加霜。重刑轻民,不注重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轻率下判,达不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调解,才能进一步改善民事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才能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进一步解决。、在量刑时,要与被告人经济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成正比。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为诉讼便利和更好实现对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能够体现诉讼对效率的追求,即通过诉的合并审理,能够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有利于争议迅速解决;另一方面,通过附带诉讼,对两种不同性质争议的解决都更有利,特别是因公权力的在追究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介入了民事赔偿事项,会更有利于赔偿问题的解决,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也可以避免作出相互抵触的裁判。长期以来,很多人由于观念上奉行国家本位主义,过于强调公益优先,未能正确认识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乃民事诉讼,而错误地将刑庭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视为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情节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那些积极赔偿的被告人,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应兑现政策法律,从轻判处;对于那些有明显过错的被害人,在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也应得到从轻处罚。如果赔偿与不赔偿一个样,被害人有无过错责任一个样,不但违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判决说理要充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数是由人身、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发为刑事案件,刑、民双方的积怨都比较大。如果我们在判决时,能运用案件的主要证据,对案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在简单、扼要归纳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刑、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说理,使双方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错在那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多大?使案件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从中得到相应的法制教育,有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改过自新。实践中,如果我们在判决说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诉率都比较低,如果我们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对案件加予分析说理,即使实体处理很恰当,但多数案件当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必须树立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的统一整体观念,坚持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同步审理,恰如其分地解决好量刑问题的赔偿问题。二者同步审理能充分体现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本意。(一)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体上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是衡量其社会危害程序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应视为减轻弥补了犯罪后果,属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应作为考虑情节。因此,查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以及被告人的赔偿情况,既有利于正确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又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准确处理。(二)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把两种诉讼活动合并一起审理,简化诉讼程序,不仅节省法院的办案时间和人力、财力,对于被害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来说,也可以避免参加两个法庭的审理所带来的诉累。
  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为诉讼便利和更好实现对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能够体现诉讼对效率的追求,即通过诉的合并审理,能够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有利于争议迅速解决;另一方面,通过附带诉讼,对两种不同性质争议的解决都更有利,特别是因公权力的在追究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介入了民事赔偿事项,会更有利于赔偿问题的解决,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也可以避免作出相互抵触的裁判。长期以来,很多人由于观念上奉行国家本位主义,过于强调公益优先,未能正确认识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乃民事诉讼,而错误地将刑庭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视为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

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预防

1、加强对乡镇、村委、居委调解组织的建设,健全调解机构,配备足够调解人员,把大量的、发生在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化解在乡镇的各级调解机构。

2、各级调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职责,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积极为民排难解纷,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中心人民法庭,必须加强对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的指导,选择一至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常年的联系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人民法院应把中心法庭的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发案源,争取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使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断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
充分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环节着手,力争案结事了。一种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轮岗交流,一是将具有良好民事素养的民事审判法官交流到刑庭长期搞刑事切实加强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的调处力度,调解不仅要用在庭审上,尤为重要是要搞好庭外调解工作,耐得住性子,多来几个反复。审判工作,二是将年轻的刑事审判法官交流到民事审判岗位定期学习锻炼。调解中,法官要树立自己的中心地位、指导地位,一定要有“我是法官我主宰”的意识,不能让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识。使全体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为属法律允许,什么行为属法律不允许,什么行为属违法犯罪,什么行为不属违法犯罪,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化解纠纷,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北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