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行政执法机关滥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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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行政执法机关滥罚款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行政执法机关滥罚款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行政、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我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给予了必要的经济制裁。这对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行政、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中,对经济处罚这种强制性的制裁措施缺乏正确的认识,滥罚款、任意挪用罚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罚款规定有些乱,不仅地方各级政府有罚款规定,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也自行规定罚款,造成了该罚与不该罚的界限不清;不少法规、
规章和行政措施只规定了罚款,而没有分别违法违章情况规定具体的罚款标准,尺度掌握难于统一。二是在执行罚款过程中,有的未严格按规定办,对同一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畸轻畸重,甚至重复处罚;有些执法人员执行任务时,不佩戴标志,不出示证件,不出具罚款收据,手续不完备。

三是对罚款的收缴管理不严格,挪用、坐支、截留、私分的情况相当多,没有如数上缴国库。此外,由于滥罚款,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混水摸鱼,冒充执法人员,勒索群众,扰乱治安。
为了正确执行经济处罚,制止行政执法机关滥罚款,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对经济处罚的认识。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照章给予罚款处理是必要的。但应明确,罚款不是目的,不是唯一手段,执行机关要坚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综合治理。
二、有法必依,有章必循。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是遵纪守法的模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正确运用罚款手段,不得扩大罚款界限。省人民政府和成都、重庆市人民政府可制定罚款规定。其他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确需制定罚款规定的,应报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在制定罚款规定时,应尽量统一罚款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罚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罚款规定,要明确宣布废止。
三、加强罚款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罚款手段,除必须佩戴标志和出示证件外,还必须出具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可以拒付。罚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订,并建立严格的发放回收制度。所有罚款必须上缴国库,不提截留、坐支,不得隐瞒、私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款的收
缴管理,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将罚款清缴入库。
四、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各级财政、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滥施罚款或截留、挪用、私分罚
款等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在罚款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打击报复。



198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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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请求查封拍卖债务人之不动产无人受买拟由司法机关发给产权证书拟通报试办”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请求查封拍卖债务人之不动产无人受买拟由司法机关发给产权证书拟通报试办”问题的复函
1951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1年9月5日东法编字第4075号报告悉,关于债权人请求查封拍卖债务人的不动产,无人受买,债权人请求移转产权时,由司法机关发给产权移转证书的问题,经与司法部联系后,我们基本上同意来件所拟办法,但在尚未土改或正在进行土改的地区(包括城市郊区),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注意与当地土改机关取得联系,以防止债务人转移,分散在土改中,应为没收或征收的土地、房屋。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债权人请求查封拍卖债务人之不动产无人受买拟由司法机关发给产权移转证书拟通报试办的请示 东法编字407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据苏南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民事债务纠纷案件,经判决确定后在执行时债务人无现款还债,债权人请求查封拍卖债务人之不动产,经过相当时期无人受买,债权人请求应转移该产权时,拟由司法机关发给产权移转证书,同时事先与主管地政机关取得联系,准由债权人持此移转证书迳向该管地政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附送产权移转证书式样一份(系仿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式样),为了适应此类案件的需要,我院认为可以试用,除批复外,并拟通报华东各级人民法院试办,当否请示!
1951年9月5日


关于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8]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支持秸秆产业化发展。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二) 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 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四) 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秸秆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

  (二)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

  (三)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

  (四)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

  (五)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申报材料问题较多、监督检查不力的地区,将暂停该地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XXXX年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XXXX年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负责人
  

  企业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
             
  注册资本金(万元)
  

  企业实施项目类型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投产时间
  

  各类秸秆收购及消耗情况(吨):

  秸秆品种
  年初结余
  本年购进
  本年生产消耗
  年末结余

  
  
  
  
  

  
  
  
  
  

  
  
  
  
  

  
  
  
  
  

  
  
  
  
  

  
  
  
  
  

  
  
  
  
  

  
  
  
  
  

  
  
  
  
  

  
  
  
  
  

  合  计
  
  
  
  

  各类秸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

  产品种类
  产  量
  单位产品平均消耗秸秆量
  销  量
  销售收入

  (单 位)
  吨/米3/千瓦时
  吨
  吨/米3/千瓦时
  万元

  成型燃料
  小 计
  
  
  
  

  XXX产品
  
  
  
  

  XXX产品
  
  
  
  

  ……
  
  
  
  

  燃 气
  小 计
  
  
  
  

  XXX产品
  
  
  
  

  XXX产品
  
  
  
  

  ……
  
  
  
  

  焦 炭
  小 计
  
  
  
  

  XXX产品
  
  
  
  

  XXX产品
  
  
  
  

  ……
  
  
  
  

  碳 粉
  小 计
  
  
  
  

  XXX产品
  
  
  
  

  XXX产品
  
  
  
  

  ……
  
  
  
  

  焦 油
  小 计
  
  
  
  

  XXX产品
  
  
  
  

  XXX产品
  
  
  
  

  ……
  
  
  
  

  并网发电
  
  
  
  

  非并网发电
  
   
  
  

  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企业实施多个项目要分别填写此表,并填写一张汇总表。

  2、本年度收购及消耗秸秆情况中,秸秆年末结余=年初结余+本年购进—本年生产消耗。

  3、“各类秸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中产品种类需进行细化,并按照产品实际名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