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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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11 号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经2001年12月11日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剧制作、经营管理,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电视剧制片人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电视剧制片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担任电视剧制片人应持有《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制片人"系指电视剧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核心组织管理者。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资格机构的电视剧制片人及独立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制片人。
第五条 国家广电总局主管全国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全国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工作,对制片人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负责制定全国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颁证和考核换证。

第二章 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宣传及电视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
(三) 熟悉并掌握电视剧制作基本理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四) 具有一定的电视剧制作实践,其成果应被社会和专业人员认可。
(五) 一般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六) 国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资格取得程序:
(一)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本人业务工作简历。
2、 本人业务工作报告。
3、 行业主管单位对申请人政治、业务情况的推荐意见。
4、 学历及其他有关证明。
(二)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 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全国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
第八条 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由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二月定期举行一次。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九条 《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核发换证手续。
第十条 申请换证时应填写《电视剧制片人换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 三年来电视剧制片业务工作报告。
(五) 行业主管单位对申请人三年业务工作的考评鉴定。
(六) 三年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逾期未办理核发换证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电视
剧制片工作。
第十二条 对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警告
等处分:
(一) 在其组织管理的电视剧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 其组织制作的电视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 有其他违规违纪、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资格,收回《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
(一) 在其组织制作的电视剧中出现严重政治问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 由其组织管理的电视剧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 以不正当方式取得上岗证书的。
(四) 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将《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转让他人使用的。
第十四条 被撤消制片人资格的,自撤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申请。
第十五条 对未取得《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人员制作的电视剧,电视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审查申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出。
第十六条 国家广电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告全国《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核发情况。
第十七条 证书遗失者应在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电视剧制片人资格审查、考试、颁证、核发换证等工作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试题,玩忽职守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人事、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颁证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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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般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 2超出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管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有关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3 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设立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事故地区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责任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 3决定启动《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4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以下任务:
 1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
 2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3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4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5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和事故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 6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 7应急通信保障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 8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 9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 10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
 11市武警支队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请求,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5 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 4组织、协调和指挥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有关地区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内蒙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内蒙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机制
  依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告市政府;较重预警由市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政府;严重预警和特别严重预警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确定一般预警。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在市政府直接指挥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启动预案后,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处置整个事件。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区,参与制定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启动预案,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4.1.1 包头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区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 6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内蒙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援
   事发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 1 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 2 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 3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 4 启用紧急避难所。
 5 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时,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预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市委组织部、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旗、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管制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药物器械、个人防护用品、设备、人员、车辆等,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应急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地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区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提供较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本地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的。
 7 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流程图
3.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网络图


附件1
  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一)发布启动和解除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二)按照《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三)及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四)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全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五)检查各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六)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组织协调和紧急调度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和补偿等事宜;
  (七)根据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
  1.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的《预案》,立即组织综合协调组人员,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办公事宜,负责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各项命令的上传下达。
  2.建立指挥部临时办公场所,协调各类办公急需设备,确保指挥部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3.迅速联络指挥部各职能工作组组长及相关人员,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及时收集、整理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并向指挥部随时报告。
   5.综合协调、处理抢险救援现场各部门、各职能工作组的关系。
   6.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联络,组织新闻报道和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在规定权限内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参与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各职能工作组的协调、联络工作;
  4.负责组成事故专家组,分析、预测事故发展趋势,研究事故抢险救援方案,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5.组织、参与事故调查。
 三包头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特大交通和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
   3.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疏导、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现场道路的畅通;
  4.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
  5.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
  6.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
 四包头市卫生局
  1.组织、协调、参与中毒及各类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协调、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
  3.研究分析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特点,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抢救方案;
  4.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急救队伍,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医疗救护增援;
  5.组织协调各种医疗救护设施和器械,及时调集抢救伤员所需的各种药品;
  6.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7.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五包头市经济委员会
  1.负责应急状态下救援物资的调度和使用;
  2.负责应急状态下煤、水、电、运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六包头市商务局
  1.组织、协调、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急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集。
 七包头市财政局
  1.建立应急救援专项储备资金。
  2.负责落实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八包头市建设委员会
  1.组织、协调、参与建筑行业、城市燃气设施等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鉴定等工作;
  3.负责提供建筑行业、城市燃气等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和服务;
  4.负责事故现场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九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组织、协调、参与和指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和调集特种设备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大型救援设备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
   3.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的技术保障;
   4.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十包头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提供各类特大事故现场与环境相关的必要数据参数;
  2.负责危险化学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3.及时通报环境污染状况、危险程度和危害范围;
  4.负责对污染物的处置提出技术方案和要求,并协调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做好处置工作;
  5.针对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对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包头市国土资源局
  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水源等资料,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水源不受污染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市委宣传部
  1.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组织和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十三包头市总工会
  1.配合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员工思想工作;
  2.参与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
  3.参与指挥和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工作;
   4.参与事故调查。
 十四包头军分区和武警包头支队
  1.明确部分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特大安全事故救援训练科目,提高各类特大安全事故救援战斗力;
  3.组织协调相应的各种车辆及相关设备、器材,提高自身安全防护能力;
   4.直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 十五交通、供水、供电、通信、气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1.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负责提供抢险救援临时道路、水、电、通讯、气象等有关设施服务。
 十六其它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1.按职责配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2001年6月4日市政府83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 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辽宁省抚顺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复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
第三条 抚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的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 城市绿化、和部分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占道、工商、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 拟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法规、规章草案;
(三)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调研、协调与管理; (四)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区政府的独立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实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方面
第五条 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的, 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擅自变更、 修改或未按批准要求变更、修饰建筑物的外部立面的, 由区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 并按违法变更或修饰立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设施、堆放物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二)临街施工和拆迁现场不设围挡或未按规定设置围挡的,按应设置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20元罚款;渣土、废水、泥浆随意排出施工、拆迁场地的,处以 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竣工场地未按规定拆除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清理平整场地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路市场未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的,对开办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设施不整洁的, 对开办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设置在城市地上的各类设施不进行维护和更新,影响城市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按广告牌匾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广告牌匾破损未及时整修的, 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六)对应按城市景观灯饰设置规定设置景观灯饰设施,在规定时间内未设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并限期设置;
(七)景观灯饰未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按规定予以改正;
(八)景观灯饰设施残损, 在规定时间内未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修复;
(九)灯饰广告未设置灯饰设施的,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残损或失亮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整改或强制拆除;
(十)未按规定的位置、形式、 设计要求安装景观灯饰设施,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
(十一)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饰设施的,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恢复;
(十二)对破坏城市景观灯饰设施, 影响景观灯饰设施正常运行的,除责令按原价值两倍予以赔偿外,并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 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破损、 剥蚀、不洁,产权人未及时维修、粉饰、清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平台、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以及在各类设施和树木搭挂、晾晒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停车场未设立明显界限、标志, 车辆停放无序的,对开办单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经批准设置的摊点未在规定地点经营, 擅自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两侧开办露天加工、维修、 清洗场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露天屠宰禽类的,每只处以10元罚款;屠宰畜类的,每头(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市道路上运行的各类车辆明显不洁的,每辆 处以20元罚款;
(七)临街商业牌匾、橱窗、广告栏、 阅报栏等破损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八)户外广告、牌匾、 公共场所使用的各类文字用语不准确、内容不健康、书写不规范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设置大型宣传标语、标志或到期、 残损未及时撤除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或树木上涂写、 刻画的,每处处以50元罚款;擅自张贴各类宣传品的,每张处以 10元罚款。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的,责令限期清理, 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补建或恢复其使用性质, 对责任单位处以设施造价2倍的罚款;
(三)擅自处理有毒、 有害废弃物或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排放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范围内或作业场所挖掘的, 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易燃易爆或剧毒物质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0 元以下罚款;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纸屑、 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对责任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七)乱倒垃圾、渣土、污水、 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随地填埋、焚烧垃圾的,对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
(八)畜力车撒落粪便或其它杂物的,对责任人处以5元罚款;
(九)宠物在室外排泄粪便,饲养人未清除的, 处以20元的罚款;
(十)垃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责令限期清运, 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
(十一)建筑垃圾、自管住宅的生活垃圾和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垃圾,未到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排放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生活垃圾、 生产经营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 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生活垃圾未实行袋装化的,责令限期清出,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暂扣其运输工具,处以每立方米垃圾200元的罚款;
(十三)往冰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 污水或往检查井内倾倒冰雪的,责令立即改正,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四)运输建筑施工残土和垃圾的车辆违反规定,未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卫生准运手续,取得准运证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按批准的线路、时间、 地点运输和卸倒或不随车携带准运证的,对驾驶员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十五)车辆运输泄露、遗撒或车辆轮胎、 厢板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责令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处每污染1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或按污染长度每延长米处以2 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处驾驶员50元的罚款,拒不接受管理的,可停止车辆运行,待其接受处理后放行。
 第三章   规划方面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发停工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补交有关费用,并处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0%-100%的罚款。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接到停工通知书后继续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行制止;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接到拆除违法建设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拆除的,由市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市政府责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 。
建筑物竣工使用后,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接建露台、改变建筑物造型、接建偏厦、门斗等,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政府责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
第十条 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建设工程, 未达到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建设单位处以未完成的环境工程价款二倍的罚款,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委托有关单位继续完成该小区的环境工程。
第十一条 擅自建设永久性的妨碍道路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城市绿化方面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期满未退还的,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并对责任者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处以20元罚款,逾期未退出的,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清退;
(二)违反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 责令责任者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树种、 树龄和地点栽活3倍的树木,并按所砍树木价值处以3-5倍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 砍伐或擅自迁移稀有珍贵树木或管理单位因养护管理不善, 致使稀有珍贵树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对责任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 擅自在公园设置临时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并对管理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因管理不善, 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规定, 在城市绿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一)在城市绿地内践踏草坪、采摘花卉、穿行绿篱、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木上刻画、钉挂物品、拴系牲畜的,对责任者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倚树搭棚建房,在绿地内排放废弃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荒种地、倾倒有害污水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绿地内放牧、捕猎、埋坟、用火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筑施工对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造成损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造成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损毁的,由责任者按损失价值予以赔偿。
第五章 市政设施、公安交通占道方面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缴应收费用,并处损失额或应收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
(一)未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道路或未按《临时占道许可证》规定范围、时限占用, 擅自改变占用性质以及出租、转让的;
(二)未取得《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道路或超过《道路挖掘许可证》规定范围、 时限挖掘以及未按要求施工和申请验收的。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城市排水工程项目施工的,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 排水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工程造价1%-5%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无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排水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排水单位强行排水的,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动、 占用或超越批准的范围、期限占用城市排水设施的,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直接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
占用期满或在占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设施维修、 养护需要清除而拒不清除的,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 元以下罚款:
(一)依附道路照明设施修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二)利用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吊装, 搭设通讯广播线路及其它设备; 
(三)其他有损于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铺装的路面上排放残渣废液、打砸硬物、 焚烧物品、进行电(气)焊和混凝土、沙浆搅拌作业;
(二)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的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三)车辆载货拖刮路面, 机动车碾压道路边石或者在非指定路段上试刹车;
(四)履带车在铺装的路面上行驶;
(五)其他损坏道路及附属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 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桥涵设施;
(二)机动车在桥面上试刹车、停车;
(三)摆摊设亭、堆放物料、排放废弃物;
(四)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引、吊装;
(五)采掘沙、石、土;
(六)进行危及桥涵安全的爆破性作业;
(七)其他损坏桥涵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 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或盗窃井盖、雨水闸箅、门、管道、 动力设备及堤坝等排水设施;
(二)向排水设施内排放垃圾、残土及易燃、 易爆、有毒物质、易产生有毒气体和医疗部门未作处理的污水; 
(三)堵塞排水管渠、拦渠筑坝、设障阻水、 安泵取水;
(四)其他损坏、 破坏排水设施以及有碍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拒不服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拆除,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
(一)压占和依附市政设施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在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以及擅自利用桥涵敷设管线的;
(二)压占地下管线,妨碍其使用、维修和养护的;
 (三)经批准临时占用市政设施, 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因设施维修、 养护、交通管理需要应自行撤出而拒不撤出的。
第六章 环境保护方面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下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规定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改正,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饮服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的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
(二)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在疗养区、居民区、 文教区夜间10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的, 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予以取缔,没收产生噪声的设备或工具,并处以 50元以下的罚款:
(一)夜间10时至次日6时在住宅区、 宿舍使用震动和噪声超标的设备和工具的;
(二)家庭使用音响设备或开展娱乐活动, 音量超过该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三)在居民区内利用音响设备向外播音或夜间在居民区内高声叫卖的。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擅自安装使用高音喇叭或经批准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的; 
(二)商店和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各类场所, 擅自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或在室内使用音响设备, 其边界声级超标的;
(三)经营录音带、音响器材的商店和摊点, 未设试音室或低音试音设备,且试音音量超标的。
第七章 工商方面
第二十九条 凡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准的经营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对无营业执照在街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或有经营执照超出核准的经营地点范围在街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以20元以上50 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和其他法规、 规章未规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有关行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办理委托,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 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其工具和物品。
第三十二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若干罚款规定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按其中罚款额度最高的一项规定进行处罚。罚款不得重复处罚, 但各类不同的处罚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原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穿着统一制服,佩戴统一执法标志, 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妨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政策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