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抗旱保春管技术指导服务活动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深入开展抗旱保春管技术指导服务活动的紧急通知
农技办〔2009〕1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技、植保、土肥、种子总站(站),农业部小麦专家指导组:
去年10月下旬以来,北方麦区降水明显偏少,旱情持续发展,受旱时间之长、范围之广、程度之重历史罕见,给夏粮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当前旱情发展和抗旱工作,近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和回良玉副总理先后对抗旱保春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月2日,农业部启动了抗旱一级应急响应;2月3日,组织召开了全国抗旱保春管工作视频会议,全面部署抗旱保春管工作;2月5日,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抗旱夺丰收工作,并在历史上首次启动最高级别的Ⅰ级抗旱应急响应。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以及全国抗旱保春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坚决打好抗旱保春管这场硬仗,我中心要求,各级农技推广部门紧急行动起来,深入开展抗旱保春管技术指导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体系和技术优势,突出“科学抗旱、技术减灾”,组织开展“多浇一次水、多施十斤肥、增产百斤粮”的“一十百”活动,全力做好抗大旱、保春管、夺丰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抗旱保春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这次旱灾是30年一遇的罕见干旱,特旱区达50年一遇。据统计,截至2月5日,河南、安徽、山东、河北、山西、陕西、甘肃、江苏等主产区小麦受旱1.57亿亩,其中严重受旱6482万亩。旱情严重影响小麦正常生长发育,据调查,重旱地区小麦次生根没有长出或很短,造成地上营养体发育不良,麦苗叶片数比常年少1片左右,小苗、弱苗、黄苗比例增加,重旱区已出现点片枯苗、死苗现象。目前,旱情仍在发展,预计短期内难以根本解除,这将进一步影响小麦返青、起身和拔节,对夏粮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开展以抗旱为中心的小麦春季田间管理,早浇返青水、早施返青肥,促进苗情转化,是夺取今年夏粮获得好收成的关键。一年之计在于春,当前,立春已过,北方麦区即将自南向北进入返青期,正是抓好春季管理、促进苗情转化、搭好丰产架子的关键时期。各级农技推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抗旱保春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抗大旱、抗长旱的思想,全力投入到抗旱保春管技术服务活动中,努力为夺取夏粮好收成做出积极贡献。
二、分类指导,突出抗旱保春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当前,抗旱保春管技术服务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强化抗旱提墒,狠抓病虫监控,做好防寒抗冻,促弱苗长根增蘖,保壮苗稳长保蘖,调群体协调发展,力争小麦再夺丰收。要坚持“以促为主、水肥并进”的抗旱技术路线,突出技术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因天、因地、因苗,分类指导,切实抓好春季麦田管理。
(一)及早浇水保苗。在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利用一切水利设施和设备,尽量扩大浇麦面积,对墒情差和未浇冻水的麦田力争浇一遍。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实施管灌、喷灌等形式,小水浅浇,切忌大水漫灌,做到地面没有积水,防止夜间结冰冻伤麦苗。
(二)及时追施氮肥。按照测土配方施肥的要求,结合浇水或降水,及时适量追施氮肥,配合施用磷酸二铵、氮磷配施,促进次生根发出和春季分蘖增生,促进苗情转化,提高分蘖成穗率。
(三)适时镇压划锄。对浇过水的麦田要及时划锄,以疏松土壤,破除板结,保墒增温,促进根系和分蘖生长。在无水源浇灌麦田,要抓住土壤解冻返浆的有利时机,及早镇压耙耱,踏实土壤,促进根系与土壤密接,将土壤深层蓄水提到耕作层,供小麦次生根吸收利用。
(四)强化病虫害监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加强小麦病虫害的监测预报;进一步完善防控预案,做好应急防控准备。对小麦条锈病要继续采取“带药侦察、发现一点、控制一片”的策略,力求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治。
(五)做好防寒抗冻。针对今年旱寒交加的特点,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提早做好应对“倒春寒”的准备,防止麦苗受冻,加重灾情。对旺苗要做好早春镇压,起身期进行化控,适当抑制生长发育,提高抗寒性;对其他麦田,在早春寒流到来之前喷水,调节近地面小气候,防御早春冻害。
三、真抓实干,以良好作风投入抗旱保春管活动
灾情就是命令,各地、各级农技推广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发挥优势,强化措施,深入一线,靠前指导,现场服务,真抓实干,以良好的作风全力做好抗旱保春管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要与农业部小麦专家指导组密切配合,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苗情、墒情、灾情、病虫情“四情”调查,重旱区尤其要摸清旱情程度、当地抗旱条件、群众抗旱经验等,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制定科学的抗大旱、保春管、夺丰收技术方案提供依据。
(二)制定科学抗旱方案。要及时分析干旱种类、危害程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学抗旱分类指导技术方案。针对不同区域的受旱特点和程度,采取相应的技术应对措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专家会商,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及时编印抗旱技术手册、明白纸、挂图等资料,及早下发旱区,指导春季田管。
(三)狠抓技术指导服务。要紧急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灌水施肥,抓好抗旱浇麦工作。要做到能浇早浇、能保早保,切实做到科学抗旱保春管。全面开展技术咨询,开通咨询电话,保证有关技术问题能及时得到解答。通过发放资料、编写墙报、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把科学抗旱有关技术措施、物资供应、病虫害防治等信息传送到广大农民。
(四)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要加强上下、内部和横向联系,争取多部门、多行业联合与合作,栽培、植保、土肥、种子各专业要互相配合,分工合作,共商抗旱保春管措施,全面投入以抗旱为中心的春季农田管理工作。加强与科研教学单位、气象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共同做好抗旱保春管工作。
二○○九年二月五日
烟台市政府关于修改印发《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政府关于修改印发《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将烟政发[1999]137号文印发的《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二条“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受让人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出售人暂不缴纳所得收益。”修改为:“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由受让人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出售人暂不缴纳所得收益。”现将修改后的《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烟政发[1999]137号文同时作废。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活动,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我市城镇居民和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的原有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居民和职工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的住房(含安居工程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依法买卖、互换、赠与、继承、析产、典当、租赁、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住房上市交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辖区内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已购住房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限制上市交易的外,任何单位不得限制上市交易。
第二章 上市交易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身份证和户口薄;
(四)共同居住的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签署是否同意出售意见;
(五)原售房单位签署同等条件下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并盖章;标准价购房的,应与原售房单位签定收益分配合同。
房屋买卖的需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需提交互换合同;已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赠与的需提交赠与人出具的赠与书;继承的需提交被继承人的遗嘱或法定继承人的书面资料;析产的需提交析产单;典当的需提交典当契约。
第七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二)房产管理部门对上市交易审批表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批准后,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并办理公证;
(四)当事人双方持批准文件和合同15日内到房产交易机构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五)自受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由受让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所有权有纠纷的;
(二)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或经鉴定为危房的;
(三)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已抵押、典当但未经抵押权人或出典人书面同意的;
(五)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六)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七)违背房改政策规定多购住房或已购住房又租住执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房,且未按有关政策规定退房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限制或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三章 交易税费征收的种类及标准
第九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相关税种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已购住房居住超过1年的上市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1年的上市交易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
(二)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按交易额的1.5%征收;继承、析产的免征契税;
(三)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已购住房上市互换的,视为买卖,免征营业税,契税暂按互换差价的1.5%征收。房屋互换价格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下同);
(五)已购住房因赠与、抵押、典当而发生权属转移的,视同出售。受赠人、抵押权人、承典人为自然人的,契税暂按评估价格的1.5%征收;受赠人、抵押权人、承典人为法人的,契税按评估价格的3%征收;
(六)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时,印花税按交易额的0.5‰向交易双方分别征收;房产证印花税按每证5元向持证人征收。
第十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1年内再按市场价格购买住房,视同产权互换,契税按互换规定征收。
第十一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按交易额的0.5%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分摊。
第十二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由受让人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出售人暂不缴纳所得收益。
第十三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实行价格申报制度。具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应指定有评估资质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税费收缴基数以评估价格为准。
交易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评估价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按照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的(含私自交易的),由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将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单位或政府要求解决住房;不得再租住公房;也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公房和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所建设的住房。
第十六条 按照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法租住、购买公房和政府优惠政策所建住房的,由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已租、购住房,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按房屋所在地的商品住房价格补交房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否则,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税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