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的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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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的优惠办法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的优惠办法》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7]7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的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的优惠办法

  为了整顿我市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加快骨干矿井建设,结合六盘水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地方骨干矿井建设坚持“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
  第二条 地方骨干煤矿是指企业法人依法开办的设计能力年产3万吨以上(3万吨)的各类煤矿。
  第三条 开办地方骨干煤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热情服务、认真组织和协调。凡是申请开办地方骨干煤矿的,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立项,立项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煤炭管理部门牵头,汇同计划部门,经济管理综合部门、环保、土地管理、工商、设计、金融和有关部门开好联席会议,共同对项目进行评价、评估、审核、论证,实行一次性审批,颁发证件。
  第四条 地方骨干煤矿一律享受省、市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五条 优惠政策。
  1、煤矿建设中的一切生产和生活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2、煤矿建设期间(3万吨/年18个月、6万吨/年24个月、9万吨/年30个月、15万吨/年36个月)销售的工程煤,可按程序申请免收煤炭发展基金、维简费、排污费、育林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费、工商管理费。依法申请免收所得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有偿取得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3、煤矿竣工验收投产后,维简费的40%由收取单位直接返回煤矿。因各种原因特别困难的煤矿还可申请全额减免煤炭发展基金和维简费。
  4、煤矿建成投产后,可申请免征所得税3至5年。
  第六条 地方骨干煤矿扶持措施
  1、煤炭管理部门对骨干煤矿生产的煤焦产品的调运,在指标分配上重要点倾斜。
  2、金融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为地方骨干矿井建设提供必要的贷款和信用资金。
  3、有关部门要主动为煤矿培训瓦检员、安全和特殊工种人员,及时发放证件。
  4、邮电部门要积极为骨干煤矿提供通讯服务。
  5、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维护骨干煤矿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对干扰煤矿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及时处理,对破坏煤矿设施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六盘水市物价局制定的《六盘水市煤焦收费项目和标准》。为保护地方骨干煤矿的合法权益,不得另行新增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过去的文件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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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

骆洪彬(安徽省郎溪县法院研究室)

内容提要:
本文从文化语义的解读入手,界定法院文化的概念、内涵,进而分析其结构,在此基础上,针对理论及实务界按照一般文化的共性功能描述法院文化功能之不足,对法院文化独特功能进行了初步阐述,并通过功能评判,揭示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方向,对目前法院文化建设提出相应的对策。
全文11660余字。
 
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实践中,法院文化这一社会现象引起实践者前所未有的注意。建设先进法院文化,提高法院群体素质,促进公正与效率的实现,逐渐成为各级法院的共识,由此一股“文化兴院”热潮正在全国各地法院悄然兴起。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些法院没有真正理解法院文化的内涵、功能,或者忽视法院文化所依存的基础以及周围环境对文化的影响,因而暴露出把法院文化简单化、花瓶化、功利化的倾向。为此,笔者不揣疏漏,从文化语义溯源入手,分析法院文化的结构、内涵,探讨法院文化的功能,进而提出法院文化建设路径选择以及法院文化理性培育的初步思考,以期对法院文化建设有所裨益。
一、语义解读:法院文化的丰富内涵
研究法院文化,必须首先界定“文化”之概念,探究“文化”之内涵,方能解读法院文化之丰富内涵。
(一)“文化”语义、渊源及概念
“文化”一词很早就见诸于中国古籍,《易经》:“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①;汉人刘向《说苑·指武》:“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该,然后加诛”②;晋人束皙:“文化内辑,武功外悠”;南齐王融《曲水诗序》:“设神理以暴俗,敷文化以柔远。”显然,这些典籍中的“文化”一词与如今用作词语后缀或前缀以及现实生活中使用的所谓“文化”之意相去甚远,也与学术研究中的“文化”之意大相径庭,它更强调的是“文治教化”,以与“武功”和“加诛”相对。在我国《辞源》中,对“文化”的解释即为“文治教化”。
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源于西文“culture”,从词源学的角度考察, “culture”一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colere”,在中古英语中常有“耕耘”和“掘种土地”的意思,并进而引申为“为增进某种东西的质量所作的广泛的努力”③。正是基于这种涵义,“文化”一词在十七世纪开始被用来隐喻人类的发展,从而为其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创造了语义学上的可能。1871年,享有“人类学之父”美誉的英国学者泰勒对“文化”做出如此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④。自此之后的一个多世纪,人们对“文化”概念的探究日益深入,对其定义也因研究思路或角度的不同而众说纷纭⑤。我国的《辞海》对“文化”的定义是:“从广义上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说,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以上所述,关于“文化”的概念,至今仍未有一个令各家所接受的“通说”。但考量众多“文化”概念的定义,至少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文化”包含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笔者认为,“文化”是一种亘古绵久的社会现象,是一个蕴含丰富内涵的综合体。为了论述的便利,笔者于此也对“文化”定义作一妄断,笔者认为:“文化是具有一定社会学意义的一个人的群体,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所形成的,为这个群体所特有,并被共同接受或认可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器物的总和”。简而言之,“文化”就是特定人群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及其外在的物质表现的总和。
(二)我国法院文化的发展及其概念
从历史上看,我国从来没有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法院文化自然无从谈起。现代意义的法院雏形出现在民国时期⑥,由于战争的影响并未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解放后,由于计划经济和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体系终未建立,真正意义的法院也似“空中楼阁”。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已然成为时代的主题,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院才真正回归其独立审判的应然职能,并得以迅速发展和完善。直至此时,作为根植中国特色文化土壤之中的法院文化方渐显端倪,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乃至党的十六大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将人们对文化的认识和注意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的法院文化也得以迅速发展。
按照上述对“文化”概念的勾勒和定义,法院文化就是以审判为职业的一群人,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审判色彩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总和。
(三)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
依文化学理论,文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即物质要素,行为要素和心理要素,分别表达文化的物质实体,行为方式和精神观念三个层面。法院文化亦不例外,概由此三种要素构成。
1、法院文化的物质要素。
法院文化的物质要素是以实物形态显露于外,能被人们直观感受,并能反映审判活动特点的物质实体,包括法院整体环境、审判建筑特征、法庭格局装备、人员服饰仪表、生活娱乐设施以及裁判文书风格等。这些客观的物质实体凝聚审判工作特点,形象地表达审判理念的实质。
2、法院文化的行为要素。
法院文化的行为要素是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基于共同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以及思维模式等意识在行为上的具体表现,包括审判行为、社交行为、内部管理行为、宣传教育行为以及思维模式等生活、职业行为规范。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这些行为方式是法院文化本质精神的折射。
3、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
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是法院在审判、管理、教育等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和价值观念,包括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等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反映了法院群体的共同认识和追求,决定法院文化的本质。
由此笔者认为,法院文化犹如三个同心圆,外层圆是物质文化,是人们直接感知的,因而是法院文化的基础;中层圆是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本质外张的具体表现,也是人们评判的重点,因而是关键;深层圆是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本质,不仅体现现代司法理念,而且主导法院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质与方向。无论物质文化,还是行为文化都是以其为基础而发散出来的外在表现,因而处于核心和灵魂地位,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和最高境界。
(四)法院文化的主要内容
从比较的角度审视法院文化,之于其他文化的显著区别就在于法院文化具有鲜明的审判色彩,其以法官群体共同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及与之相关的物质载体无不印上审判的印记,或者说,一切关乎审判---这个法院独有的活动中所形成的本质精神及表达这种精神的物质器物都是法院文化的当然内容。
循着这个思路,笔者试对法院文化的主要内容作如下概括:
1、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
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更是社会公众追求的理想和对司法活动的期望。因此,对于法院文化的主体、行使正义的法官来说,公平正义已然是最基本的、现实的道德要求,或者说是法官的本能良知。只有这样,法官才能获得崇高的权威和信任,才是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应有的、正常的、健康的社会现象,实现如英国丹宁勋爵所说:“如果我们必须相信某些人的话,那就让我们相信法官吧”⑦。
2、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
依法办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律至上应当而且必须成为社会正义守卫者的基本价值取向。具体地说,法院群体中的法官应当以法律的价值标准、用法律的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矛盾纠纷,惟有如此,方能使法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裁判主体,还社会一个公正的、合乎法治规则的秩序,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法律的价值。
3、超然中立的思维模式。
从本质上说,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是基于法律的标尺,对矛盾、纠纷的双方进行度量,从而作出合乎法律的评判。作为一种评断双方是非的权力,其基本要求就是中立、超然。因此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的思维是法律思维,就是要求法官惟有以法律为根本,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之外不再有别的上司”⑧这样一种超然中立、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的思维模式进行思维,而不受来自法律以外的因素干扰、影响。当然超然不是漠然,中立也不是中庸,而是立于法律基石之上的超然中立。
4、廉洁高效的行为规范。
西方有句法谚,“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在由人治向法治推进的转型时期,社会公众一方面期望和追求公正,另一方面,囿于个体或集团的利益又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公正,这就使得法院群体成员始终存在被腐蚀的可能,因此,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院群体成员的廉洁;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人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保护,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难以谈得上社会公正,因此效率原本就是社会正义的题中之义。
5、庄重庄严的物质载体。
法院文化中的物质载体,是司法理念的一种外在的物质表现,是社会公众可以直接通过感官感受的具体实物,其所表达的意义或象征应能凸显国家审判机关的庄重、庄严与神圣,体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便民性。这不仅是维护法院审判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更是捍卫法律尊严之必需。
综上所述,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一样,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蕴含“公平、公正、中立、文明、廉洁、高效等丰富的内容。
二、功能评判:法院文化的现实作用
功能即作用。我们研究文化,正是为了探究文化对人类社会及个人发展所具有的效能和作用。
(一)一般文化的共性功能
按照文化学理论,学界一般将文化的功能归纳为导向、凝聚、激励、约束、辐射五个方面的功能。
1、导向功能。
文化体系一旦形成,就建立起群体自身系统的价值和规范标准,必然对群体中的成员产生一种强大的精神意志,普及至每一个成员,从而形成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成员接受共同的精神认知;另一方面,人都有肯定和展示自己价值的需求,而对自我价值的评价和衡量也必然趋同于共同的认知,导致成员以共同的认知为参照,自觉不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乃至整个精神世界,以与群体保持一致。
2、凝聚功能。
文化通过共同的意志,以习惯、知觉、信念、动机、期望等微妙的文化心理来沟通内部成员的思想,使成员产生目标、准则和观念的认同感;同时,来自外部的压力和竞争也使成员产生对群体的依赖,促使成员作出凝聚在群体之中的应然选择,增强群体成员对群体的归属感、依赖感,这种归属感和依赖感正是“主人翁”意识的基础,有利于增强群体的统一和团结,进而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
3、激励功能。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府办函〔2005〕81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




自贡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

我市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救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突发性,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自贡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5〕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处置自然灾害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灾害的种类和受灾人员伤亡、失踪及灾情等情况,实行分级分类救灾管理。
 (一)分级负责。
1.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3—5人,灾情较重,由市有关牵头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2.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6—8人,灾情严重,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3.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9人以上,灾情特重,由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在一些特殊地方发生的灾害或出现的重大险情,可视情况临时决定。
 (二)分类处置。
  1.洪涝灾害:由市水利农机局牵头。防汛、救灾、民政、建设、卫生、教育、交通、通讯、电力、气象等部门配合。
  2.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救灾、民政、交通、卫生、防汛、气象等部门配合。
 3.森林火灾:由市林业局牵头。救灾、公安、消防、气象等部门配合。
 4.地震灾害:由市地震局牵头。救灾、民政、建设、教育、卫生、交通、电力、通讯等部门配合。
 5.各类自然灾害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市政府救灾办负责。
 6.其他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按有关的分工和预案执行。
 二、部门分工负责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救灾工作中市级有关部门负有的职责是:
 (一)市政府救灾办:主要搞好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宣传报道、组织牵头等工作。
 (二)市气象局:主要抓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信息传递,自然灾害有关数据的综合分析整理、报送以及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三)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抓好受灾群众的吃饭、饮水、住房等事宜。
 (四)市水利农机局:主要抓好防汛抗旱。防汛工作重点抓好水文测报、汛情监测、险工险段防灾、重点工程防汛、抢险业务指导等;抗旱工作重点抓好旱情监测、抗旱指导、重旱区救助、旱情汇总上报等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主要抓好山地灾害预防和抢险救灾的业务指导工作,主要险点险段的预防监测治理,灾害发生后的业务救助服务,有关信息的综合整理上报。
 (六)市林业局:抓好森林火灾监测预警、扑救工作;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事宜。
 (七)市地震局:主要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警、救灾、评估等工作。
 (八)市卫生局:负责抓好伤病员的医疗救助,灾区灾后清污消毒、卫生防疫等工作。同时负责抓好本系统的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九)市教育局:负责抓好对教育系统特别是学校的防灾、抗灾、救灾的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
 (十)部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参加紧急重大抢险救灾工作,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36号令)执行。紧急突发灾情需要请求部队支援的,由政府抢险救灾指挥机构与当地部队、武警联系。
 (十一)新闻宣传部门:主要搞好舆论宣传工作。一是大力宣传普及防灾、抗灾、救灾知识。二是宣传传递灾情预报信息。三是宣传抢险救灾中的先进人物与事迹。四是总结宣传减灾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市级其他部门和单位(发改、财政、公安、经委、商务、金融、保险、红十字会等)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减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