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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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3〕综88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今年7月1日第14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一日

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为提高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全部参保人员的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体制改革三年来的运行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设立公务员基本医疗统筹金,减轻“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1、正处级干部(在职和退休,含军转干部)和任职10年及以上或年满55周岁的副处级干部的医保待遇参照厅级保健对象管理。
  2、任职10年以下的副处级干部(在职和退休,含军转干部),其门诊费用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费用参照厅级保健对象管理。
  3、退休人员的目录内住院费用交完起付标准(“门槛”)后全额报支,门诊费用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4、在职人员住院费用交完起付标准后,目录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报支60%,门诊费用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5、门诊特殊病种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报支60%。
  6、设立公务员基本医疗统筹金。从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符合第一条参照厅级保健对象的参保人员,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其他参保人员工资总额6%的公务员医疗补助中,2%划入统筹金,4%划入个人帐户。
  7、上述人员执行本补充规定新增的费用全部从公务员统筹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负担。
  8、处级干部的职级和任职时间由市委组织部确认。
  二、调低全部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
  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调整为7%。
  三、取消全部参保人员住院费报销的最高限额
  住院病人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的目录内费用,除进口医用材料外给予全部报支。
  四、本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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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司


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市函[200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市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和服务能力,完善信息发布制度,经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07年5月1日起,在国家局网站公布“全国《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全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础数据库”),以方便查询。各地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传了本辖区经营企业相关数据。其中天津、上海、江苏、河南、海南、贵州、西藏、宁夏、新疆等地还上传了辖区内全部经营企业基本信息。为近一步完善“全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础数据库”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5月1日起,公众用户可以在国家局外网(http://www.sfda.gov.cn)基础数据查询单元,查询全国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本信息;省局可以在国家局专网(http://10.64.1.22/data)查询全国药品批发、医疗器械经营、药品零售企业基本信息,查看全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据统计表。

  二、为解决部分省(区、市)药监部门自行建设的行政审批系统与国家局数据库连接问题,国家局将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全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据库接口标准”制定工作,该接口标准将作为地方局政务系统与国家局基础数据库联通的标准。有关省(区、市)药监部门要按照该接口标准开发与国家局数据库联通的程序。

  三、国家局将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对2004年开发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的改造工作。目前正在使用该系统进行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工作的省(区、市)药监部门可以继续在本地服务器上开展工作,2007年10月1日后统一登陆国家局专网地址(http://10.64.1.22)开展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工作,并在2007年9月15日前将本地服务器数据发给国家局。从2007年10月1日起,国家局将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维护。

  四、在国家局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进行改造期间,各地不能使用04版“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继续工作的,要通过2007年3月6日国家局下发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本数据收集软件”,于每月15日前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司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10〕2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遗产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修缮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称“保护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财政部门共同承担。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镇(含火炬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政府专项补贴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公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管理;
(二)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的改造;
(三)无主或产权人放弃产权的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
(四)对承担历史建筑修缮费用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的补贴;
(五)历史建筑资料收集、整理、建档等相关费用;
(六)申报历史建筑的专家论证、评审等费用;
(七)历史建筑抢救性保护方案的征集、咨询等费用;
(八)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一)项目资金申请。
由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产权人(下称“产权人”)或其代理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经村(社区)核实并出具意见报当地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审核,审核后由镇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局,并附以下资料:
1、相关产权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2、产权人及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3、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概(预)算;
4、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制定。
市城乡规划局、财政局根据各镇区申报情况、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实际情况,拟定年度日常维护、改造、保护计划及相应资金安排计划,经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三)保护委员会根据重点保护名单、亟需保护的程度以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资金使用安排顺序,并报市政府审批。原则上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六条 对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按照每年10至50万元的标准预留资金;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改造,按计划预留资金,市财政给予30%的资金补贴;对于历史建筑修缮,按计划预留资金,市财政根据历史建筑等级分类对A级建筑给予50%的资金补贴,对B级及C级建筑给予30%的资金补贴。
第七条 产权人或其授权的项目法人在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有关文件、材料等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下称“保护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标。
第九条 保护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产权人或其授权的项目法人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条 保护项目建设资金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及市财政资金承担比例分期拨付,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合同价款(或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结算审定后,根据结算定案书支付工程结算价款,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量保证期到期后结清,质量保证期内如有返修,所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修缮必须严格按照保护委员会审批的概算进行控制,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应及时报市政府审批。
(二)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按财务制度规定于年初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总结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三)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