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03:21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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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总装备部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是军队的基础,是遂行作战、训练、执勤、科研、保障等任务的基本单位。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军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对基层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实现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总目标,特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标准
  基层建设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全面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

  政治合格方面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纯洁,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爱军习武,忠实履行职责。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军事过硬方面战斗队思想牢固,战备、训练、科研工作落实,能随时执行作战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科技练兵扎实,军事技术熟练,战术运用灵活。军官胜任本级指挥,士兵胜任本职岗位。执行全训任务单位的训练等级达到一级,其他单位能够圆满完成任务。

  作风优良方面实事求是,言行一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雷厉风行,勇猛顽强。民主公正,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尊干爱兵,拥政爱民。无弄虚作假、隐情不报、铺张浪费等问题。

  纪律严明方面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管理严格,秩序正规。军容严整,举止文明。遵纪守法,奖惩分明。无严重违纪,无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无失密泄密。无计划外生育。

  保障有力方面 武器装备和后勤装备达到规定的完好(在航)率。教育训练和物质文化生活设施设备齐全配套,经费、物资管理制度落实。伙食吃到定量标准,着装合体,卫生防病防疫符合规定要求。官兵体魄健壮,心理健康。


二、基层经常性主要工作
  基层建设必须在做好工作、完成任务的实践中不断加强。要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遵循着眼提高战斗力、坚持从严治军、注重打牢基础、加强全面建设、发扬优良传统、勇于创新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令条例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抓好军事训练

  必须把军事训练作为部队经常性中心工作和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针对高技术战争特点,坚持科技兴训、依法治训,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全面抓好基础训练。依据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完成入伍、专业、战术训练。抓好官兵的智能、技能、体能和心理攻防训练,打牢个人素质基础;抓好单车、单炮、单机、单舰等基本战斗单元训练,打牢技术战术基础;抓好分队(编队)战术训练,打牢合同训练基础。积极开展科技练兵,组织官兵学习掌握新知识、新装备、新技能、新战法,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提高训练质量。

  突出军官和士官训练。落实官兵分训、士官组训。军官重点进行现代作战理论学习和指挥技能训练,士官重点进行手中武器和专业技能训练。指挥军官和班长要成为“四会”(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教练员,具备指挥、训练和管理部属的能力。

  做好训练政治工作和保障工作。经常进行动员教育,运用多种激励手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开展军事民主和岗位练兵、训练竞赛、技术革新等活动,鼓励争当训练尖子、专业技术标兵。坚持勤俭练兵,充分发挥训练经费、物资、器材、设施和场地的保障效能。

  (二)落实战备工作

  按照随时能遂行作战、战备值勤、抢险救灾及应付突发事件的要求,抓好战备工作落实。

  搞好战备教育。围绕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培养战斗精神,帮助官兵树立马克思主义战争观,牢记我军职能,认清形势任务,增强战备观念,坚定敢打必胜的信心。

  落实战备制度。坚持战备值班、战备期战备、战备情况报告、战备检查等制度,使基层各项工作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搞好战备演练。制订完善战备方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结合训练任务进行战备演练,军官熟悉内容和程序,士兵熟悉要领和方法,分队能迅速有效地实施战备行动。

  加强战备管理。严格落实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在航)率。管好“三室一库”(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落实“三分四定”(携行、运行、后留,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消耗性物资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物资定期更换。

  (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工作

  坚持用先进的思想文化教育官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

  搞好思想政治教育。把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官兵,深入开展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作为基层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确保官兵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1)加深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理解,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观念。(2)强化捍卫国家根本利益的职能意识,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3)牢记我军性质、宗旨,恪守军人道德规范,继承发扬我军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4)掌握法律常识和心理知识,增强法纪观念,培养良好心理素质。教育要区分层次,着眼实效,重视群众性自我教育,不断改进内容、方法和手段,增强时代感和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基层政治军官要会搞思想调查、会计划安排教育、会备课讲课、会利用现代传媒开展教育。

  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1)经常分析官兵现实思想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正确处理。(2)贯彻疏导方针,以表扬为主,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尊重官兵合理需求,关心和解决实际问题。(3)建立一支以党员、士官、班长为主体的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开展群众性谈心和互学、互帮、互教活动,重视做好个别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4)加强基层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止敌对势力渗透,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防止内部矛盾激化和刑事案件发生。

  抓好科学文化学习。以在职教育为主,组织军官和士官重点学习现代军事科技知识,提高学历层次和能力素质。搞好义务兵文化补习,支持报考军校人员复习文化。开展岗位学习成才活动,创建学习型军营,培育知识型军人。

  活跃基层文化生活。建设好俱乐部、运动场和文化环境,落实文体器材管理要求,发挥设施设备作用。不断充实更新书报杂志和文体器材,重视培养保留文体骨干。经常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做到队列集会有歌声、周末假日有活动、重大节日有晚会、每月体育有比赛。严禁传看(听)、复制、下载和收藏不健康读物、音像制品,严禁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

  (四)严格行政管理

  坚持依法从严治军,严格组织纪律,培养优良作风,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正规化管理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经常进行条令条例教育和训练,强化官兵履行职责、遵章守纪、服从命令的意识,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保持日常工作正规有序。注重经常性管理,点滴入手,持久养成。加强对零散人员和课余时间、节假日的管理,禁止不正当的对外交往。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及时查处违纪问题,防止和纠正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的现象。

  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加强安全教育,重视预测分析,完善预防措施,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车辆和枪支、弹药、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警卫,加强对通信工具、微机、网络、闭路电视系统和其他涉密载体的管理,严防各类违纪问题和责任事故的发生。

  提高军官和班长、骨干的管理能力。教育军官和班长、骨干增强政治责任心,以身作则,爱兵知兵,坚持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相结合,严格管理与教育训练相结合,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增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纠正简单粗暴、放任自流等倾向。

  (五)密切内外关系

  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不断增强基层的凝聚力。

  尊干爱兵,密切官兵关系。教育军官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士兵入党、考学、保送入学、选取士官、技术培训等问题上,实行名额、标准、条件和结果公开,公正处理。严禁打骂体罚士兵、侵占士兵利益、收受士兵钱物。教育士兵尊重军官,服从领导和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官兵之间互相关心帮助,自觉抵制庸俗关系,形成团结友爱的风气。

  拥政爱民,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教育官兵尊重地方政府,热爱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社会公德,严格执行群众纪律和军地交往规定,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参加抢险救灾、扶贫帮困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正确处理军民、军警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队、军人和军属的合法权益。

  (六)搞好后勤保障

  按照有关条令条例要求,对基层后勤实施规范化管理,为官兵创造良好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搞好后勤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其热爱本职,廉洁奉公,会管家理财。选配好炊事班长、给养员、卫生员,保持一名以上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搞好生活设施建设和管理。基层单位要有一个好食堂、储藏室、洗衣房、晒衣场、文化活动室和齐全的营具、配套的野战后勤装备器材。做到官兵饮水、看病、用电、洗澡有保障,学习有桌凳,家属来队有住房,寒区取暖室温达到标准。对营房营具、装备器材、生活设施实行管理责任制。节约用水用电,搞好营院绿化美化。

  搞好伙食、经费和物资管理。认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实行分餐或自助餐,科学调剂伙食。相对集中办伙单位要按战时编组搞好伙食保障训练。安排好执勤人员、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建好菜园、圈舍,搞好以养殖、种植为主的生产和加工。按标准计领、按时足额发放各类经费物资。加强基层财务审计,严格经费开支和报销手续,定期公布账目,贵重物品及时登记造册。杜绝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私借公款,防止错账差款、不合理开支和损失浪费。

  搞好卫生防病防疫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和疫情报告制度,上好卫生课,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定期组织官兵体检,对伤病员及时送诊。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检查卫生,保持环境整洁,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

  (七)管好武器装备

  落实有关条令条例,对武器装备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管理,使其保持良好技术状态,保证遂行作战等任务的需要。

  抓好爱装管装教育训练。结合新兵入伍、授装接装仪式、执行重大任务、装备普查等,经常进行爱装管装教育。组织学习武器装备管理知识,提高管装用装能力。对所属武器装备,军官要熟悉基本性能、熟悉数质量情况、熟悉日常管理要求,官兵要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抓好装备保管员、军械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选配、使用和培训。

  加强武器装备经常性管理。实行武器装备管理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注重日常管理和维护,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八)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组织建设

  坚持“支部建在连上”的重要原则,加强组织建设,依靠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建设坚强的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加强思想政治领导,保证基层建设的正确方向,成为本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着眼提高领导水平,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按期改选支部委员会,经常保持组织健全。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书记要有民主作风,委员要积极参加和维护集体领导。加强“一班人”的思想作风建设,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建设过硬的军官队伍和党员队伍。抓好军官的学习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和开拓创新能力。坚持党管干部,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述职述廉,按规定搞好考核、测评和推荐。关心军官的成长进步和生活疾苦,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重视做好地方大学生入伍干部、军校毕业学员的培养提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严格按标准、计划、程序发展党员,重视吸收科学文化水平高的先进分子入党。经常进行先进性教育,严格组织生活,定期进行民主评议,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和活力,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建设得力的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党支部要加强对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领导,使其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团支部要围绕中心工作、适应青年特点,深入开展学雷锋学英模、学习成才和其他健康向上的活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在完成各项任务中的突击作用。军人委员会要经常组织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每季度召开一次军人大会,调动官兵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积极性。


三、基层建设的检查、评比和表彰
  为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军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其他基层单位冠以编制名称)和争当优秀士兵(士官、学员、义务兵)活动(以下简称“双争活动”)。先进基层单位的条件是:用“基层建设标准”衡量,成绩突出,进步明显,基础扎实,全面过硬。优秀士兵的条件是:政治思想强,军事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

  开展双争活动,要着眼建设,注重经常,科学组织,务求实效。坚持争在平时、比在平时,贯穿于各项工作,做到每季讲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坚持横向比建设水平,纵向看进步幅度,不搞平衡照顾和人为保先进,激发不同基础单位和官兵的参与热情。

  评定先进基层单位和优秀士兵结合年度(学年)总结进行,比例分别控制在总数的30%和25%以内。评定先进基层单位,应在基层自评的基础上,由营、团级单位统一衡量推荐,师旅级单位党委审批,并通报表彰、颁发奖状。评定优秀士兵,由军人委员会组织评议,基层党组织评审和推荐,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颁发证章证书,给其家庭寄发喜报,并填写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对优秀士兵应按《纪律条令》给予奖励,配备班长、选取士官和士兵报考院校,应从优秀士兵中选拔。先进基层单位的奖状和优秀士兵的喜报、证章、证书,由总政治部统一印制。

  军级以上单位可适时表彰基层建设先进旅团,树立先进基层单位和个人标兵。除本纲要和条令条例规定的外,师级以上机关一般不得在基层开展其他单项评比活动,旅团级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应从严控制。


四、领导机关抓基层的主要职责和要求
  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的共同责任。要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基层建设的状况作为检验领导机关工作的主要标志。

  (一)加强对抓基层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军政主官亲自抓,形成机关指导和服务基层的合力。(1)统一规划部署。定期分析基层建设形势,对本单位基层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和工作部署提出明确要求。(2)统一协调工作。分工一至两名副职具体负责抓基层建设,坚持抓基层协调例会制度,调整解决工作矛盾,督促机关部门各司其职抓好落实。(3)统一规范秩序。涉及抓基层的会议、文电、工作组和检查、考评、表彰等,须经本级党委或主官审批。(4)统一解决基层无力解决的问题。财力物力向基层倾斜,投向基层的经费要通盘考虑、合理使用。

  (二)认真履行抓基层的职责。总部和军区、军兵种主要是研究解决基层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总结推广重大典型,搞好宏观指导。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和军级单位主要是制定基层建设年度计划和措施,解决倾向性问题,搞好重点指导。师旅团级单位主要是统筹安排基层工作,抓好基层军官特别是主官的选拔和培训,加强对基层党支部的帮建,搞好具体指导。旅团(含舰艇支队、航空兵师)作为抓基层一线指挥部,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促、现场办公、上门服务,实行面对面领导。尊重和支持营一级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实施对基层建设的科学指导。(1)严格依据本纲要和条令条例指导基层,建立抓基层的正规秩序,保证基层建设持续稳步发展。(2)注重抓好基层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基础工作,着力加强一线指挥部、一线战斗堡垒、一线带兵人队伍的建设,扎实抓好基本教育、建好基本队伍、落实基本制度、完善基本设施。(3)根据不同单位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对重点建设部队的基层单位、“小散远直 ”和问题较多的基层单位进行重点帮助。(4)坚持层次领导,按级负责。尊重基层的工作安排权、人员使用权和财物支配权,依靠基层官兵建设基层。(5)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重视从政策制度上解决矛盾和问题。

  (四)树立领导机关的良好作风和形象。坚持一手抓基层、一手抓机关。搞好领导机关的学习教育和培训,落实机关干部蹲点、当兵、代职和岗位轮换制度。严把机关干部选调关,处、科、股长主要从担任过基层主官的军官中选拔。军级以下机关可评选抓基层先进处、科、股,旅团级机关应定期与基层进行“双向讲评”。各级领导机关要端正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基层至上、士兵第一,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1)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控制会议、文电、工作组,军级以上机关原则上不在基层开现场会、观摩会。指导工作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好大喜功,不报喜藏忧,不弄虚作假。(2)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得随意借调基层官兵,不得向基层索要文字材料,不得增加总部规定以外的登记本和统计报表。下部队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3)严禁侵占基层利益。不插手涉及基层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不挪用、截留、克扣基层的经费和物资,违者要严肃查处。

  本纲要是基层建设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各部队要认真抓好落实。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总装备部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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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九条修改为: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设施和值勤人员看守的铁路道口,遇到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报警、信号显示红灯或值勤人员示意列车即将通过时,禁止抢行。车辆必须在停止线外依次排列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外依次排列等候。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铁路道口2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
3、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在铁路弯道内侧及道口20米范围内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
4、删去第二十条第(一)、(七)、(九)、(十五)项。
5、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铁路企业制止,责令限期拆除;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997年12月26日
论审前准备程序中几对关系问题的定位

陈冲
(海门市人民法院)


摘要:审前准备程序的设置已成为各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共同选择。我国尚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构建审前准备程序应考虑三大关系问题的定位:(1)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关系;(2)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权利的关系;(3)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介入度(基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关键词:审前准备程序;民事诉讼;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设置审前准备程序是大多数国家的共同选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均有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对审前准备作出了规定,但尚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不具备审前准备程序所具有的确定争点、固定证据、促进和解的功能。设立审前准备程序的必要性已成为不争之论,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设立审前准备程序。通过合理的审前准备程序的设置,实现两大目标:一是促进审理集中化,二是寻求替代性纠纷解决的可能 。审理准备程序的构建应考虑以下几对关系问题:(1)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关系;(2)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权利的关系;(3)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介入度(基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一、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
各国不管设置什么样的审前准备程序,其设立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庭审目标的实现 。基于程序公正和公开的要求,法律设定某种特定的形式和程序来约束法官的审理行为是必须的,这种形式和程序便是开庭审理。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是法官应当通过公开、对决的开庭审理获得有关案件的信息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案件当事人孰胜孰负的最终结论,即以庭审为中心。庭审需要当事人和法官对席、公开、直接、言词,故庭审应尽可能通过一次性集中审理而结束。审前准备程序基此产生了存在的必要。“完备的庭前准备+一次性集中审理”成为理想的纠纷解决模式。各国设立审前准备程序最初目的都是为了实现集中化审理,避免当事人的诉讼突袭,提高庭审的效率。
审前准备程序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除了实现立法者在设立时确立的上述价值外,渐渐衍生出其具有削减纠纷的独特价值,通过当事人和解、简易判决、不应诉判决等审前排解纠纷的形式,使大量案件消减在庭前。使庭审程序真正适用于哪些存在实质性争点的案件。这可能是当初立法者没有明确确立的立法目的,在不经意间反而成为审前准备程序一个重要的功能和价值。审前准备程序的存在决不是程序的繁琐和复杂,而是程序公正和庭审效率的内在要求,审前准备程序具有的消减纠纷、排除庭审的功能,使“准备程序+一次性开庭审理”成为既确保程序公正,又保证诉讼效率的一种理想的诉讼模式,现代西方国家纷纷采用这一模式即说明了这一点。
民事诉讼活动的规律决定了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必然性,无论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其进入民事诉讼便意味着审前准备程序的启动。所不同的只是: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的审前准备程序相对简单,而复杂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前准备程序则应当相对复杂而已。我们必须根据每一案件的复杂程度,在程序的设计上安排多种形式的审前准备程序,供当事人选择。那种认为简单民事案件可不适用审前准备程序直接实行“一步到庭”的观点,是对民事诉讼规律的漠视。
庭审程序对于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并非每一案件都必经庭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本质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的事实争议,因程序公正的需要,法官必须通过直接、言辞、公开的庭审方式听取。如果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或者自愿放弃庭审权利,案件就没有必要通过开庭方式加以解决。因此在程序的设计上,除了设置司法ADR等当事人庭前和解程序,还必须设置简易判决、不应诉判决等无须通过开庭解决案件的程序。西方国家纷纷改革民事诉讼程序,一定程度上就是改革审前准备程序,而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一定程度上就是如何发挥审前准备程序消减纠纷的功能,以适应民众诉求与司法资源不匹配的矛盾,以缓减司法迟延,司法ADR等由此应运而生。我们在改革审前准备程序的时候,必须注意到这一新动向,在保证当事人有被听审权利的同时,发挥审前准备程序消减纠纷的功能,节约国家宝贵的庭审资源,同时减轻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的投入。
二、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权利的关系
“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地位问题,是一切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问题” 。当事人权利与法官职权,是推动诉讼程序运行的动力,当事人权利与法官职权在程序控制中的动态均衡,决定了不同诉讼结构、模式及其功能的差异。审前准备程序作为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该阶段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不同配置,决定了不同的审前程序的模式。
以诉讼中法官职权和当事人诉权的不同作用来划分,根据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研究,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可以类型化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大基本模式。至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各自的构成特征和划分标准问题,学者们在认识上分歧很大。主要有两种划分标准。一种是根据程序主体对诉讼程序的控制权作划分,如果当事人掌握了诉讼程序运行的主导权,就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反之,如果法官负责程序的运行,就称为职权进行主义。另一种是根据程序主体在形成审理对象上的不同作用作划分,如果认定案件事实的有关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就称之为辩论主义,反之,如果法官在收集证据及诉讼资料上拥有主导权,则称之为职权探知主义 。
根据当事人和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运作中的不同主导权来加以区分。英美法系审前准备程序采当事人进行主义,程序的运作由当事人主导,比较强调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相对消极。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审前准备程序采职权进行主义,法官被课以一种促进诉讼的义务,准备程序展开后的各种程序问题几乎都是由法官主动负责处理,法官甚至可以采取所有具有准备性质的诉讼指挥权,法官在案件早期阶段就积极介入,以求得案件的迅速解决。大陆法系的法国虽然在法律上赋予准备程序法官极大的诉讼指挥权,法官可以决定程序的启动、终结、确定当事人准备活动的期限,但大部分法官的职权活动都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的。两大法系各国民事诉讼目前都面临着如何公正、迅速、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共同任务,因此各国都在加强法官职权作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法官依职权运作诉讼,是一种加强法官职权作用的做法。英美法系加强法官职权作用是另一种做法,并不是以法官职权运作程序的方式完全取代当事人运作诉讼,而是法官依职权对当事人运作的诉讼程序加强管理和监督。美国1983年修改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对发现程序的管理作为法官的职责,通过从发现程序开始时指定其结束期限,到实际展开过程中对种种程序问题的调整,法官开始日益普遍地发挥更为积极的管理职能。
根据当事人和法官在争点确定和诉讼资料的收集和提供上的不同主导权加以区分。无论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就当事人决定事实争点并负责就争点提供证据而言,两大法系国家均采同一立场,采辩论主义。辩论主义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间私权利的纠纷,在国家权力与当事人权利的关系上,国家权力要受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和约束,当事人不主张、不争执的事实,法院不能主动审判。在辩论主义的原则下,法院的审理范围被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所限制,禁止法官主动处理当事人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在这个意义上,体现了当事人主张对法官行动的限制。就决定被审理的案件实体而言,两大法系当事人均处于支配诉讼的地位,实际均是当事人主义。
我国目前诉讼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诉讼迟延,而是法官的超职权作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被认为是一种超职权主义模式,此模式片面地认为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法院查清案情,解决纠纷,而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传统民事诉讼模式要求法官在审前准备阶段就必须对案件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全面审核,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要求在庭前把案件事实搞清,造成庭审形式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经认识到了这种超职权主义的危害,逐步弱化法官的职权。可以说,与世界各国不断强化法官职权的时代潮流相较而言,对于实行典型职权主义模式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恰恰是从英美法日等国的对岸出发,向他们迎面走去,需要弱化法官的职权 。审前准备程序的设置应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本位,把诉权置于制约审判权的优先地位,而审判权的行使则以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充分实现为宗旨。就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而言,就是要发挥当事人对争点形成和证据收集的决定作用,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法官应当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法官庭审中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范围也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
同时,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也应尽量避免西方国家走过的弯路。法院除对当事人的争议拥有认定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权外,还有一个主要职权,就是保障当事人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在法律规定的程序框架内顺利进行。我们在审前准备程序的设计时,除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充分实现,还必须加强法官对审前准备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以促使审前准备程序发挥正当功能,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主要来自大陆法系的德国法传统,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程序设计应借鉴德国和日本等国的经验。程序运作由法官依职权主导,但就争点的形成和证据资料的提供而言,应采辩论主义原则,由当事人进行主导。
三、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介入度(基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日本学者小岛武司在其《诉讼法系之再考察》中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事诉讼的普遍理想在于实现妥当、公正、迅速、廉价的纠纷解决。妥当和公正代表了诉讼的正当性概念,迅速和廉价代表了诉讼的效率性要求。诉讼的正当和效率要求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两者有时能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但有时又处于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状态 。
在制度上以获得判决为目标的民事审判中,法官被要求必须主要通过开庭审理这种场合和形式来了解把握案情,这个规范性的要求主要来自于诉讼的正当性要求,而并非效率性要求。以典型的调解过程为例,调解者可以不拘形式地分别询问当事人,随时提示自己的解决方案并说服当事人接受这种解决方案,一定程度上要比公开对抗的庭审程序更为容易“吃透案情”,更具效率。但是为了使判决本身获得正当性,审判者的权力必须受到当事人诉权的制约,法官把握了解案情的过程在相当程度上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要求,于特定的场合或形式下进行,这就是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不可能随时随地进行,如无必要的准备,往往会造成审理时间的拖延,庭审的内容也无法达到充实及集中的要求,大大影响庭审的功效。为了使法官真正通过有限的开庭审理来取得作为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在开庭之前作一定的准备就成为必要。为防制当事人滥用审前准备程序,法官介入和控制审前准备程序便成为必要。如何合理界定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的介入度,既保证法官不至于在没有充分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形成对案情的实体性判断,又保证为开庭作好准备,使庭审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效进行,便成为准备程序设计和运作中最基本的问题之一。
我国传统“四步到庭”的弊端在于法官在庭前对案情介入过深,职权过大,容易形成思维定势,庭审成为法官验证先验观点的场所,使庭审形式化。而“直接开庭”、“一步到庭”的弊端却在于法官对案情丝毫不介入,法官与当事人间缺乏案件信息的必要交流,造成庭审的非效率化。
合理界定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的介入度,既保证审前准备程序有序进行,不致拖沓,又防止法官介入过深,导致思维定势。理想的制度设计是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在实体和程序均已作好充分准备,而法官只能在程序上作好充分准备,而不能在实体上作好充分准备。法官在准备程序中只能从事准备行为,而不能从事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