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预提商品削价准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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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预提商品削价准备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商委


商业企业预提商品削价准备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商委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7)29号文件《关于深化商业服务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京政发(1988)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服务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搞活企业的经营,促使企业■■处理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冷背、积压商品,加速资金周转,减少
不必要的损失浪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8)8号文件第六条第1点“今年商业大中型企业要全面推行削价商品准备金制度”的规定,本市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不包括政策性亏损企业)实行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办法。
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按照1985年—1987年连续三年企业实际商品削价损失额的平均数(剔除不可比因素)占同期的商品销售总额平均数的百分比。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以主管公司为单位核定,其所属基层企业的提取比例,由主管公司按照核定的比例分解落实。
在实际执行中,若按核定比例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不足以支付当年实际的商品削价损失,提取比例可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核定比例的3%,超过部分由企业用自有资金支付。凡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实际削价损失超过按核定比例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数额时,其超部分全部用企业
自有资金支付,提取比例不得上浮。
三、商品削价准备金按核定比例逐月按实际销售额提取,单设帐,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实行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办法后,无论企业是否发生商品削价处理损失,都必须按核定比例逐月提取。凡不按核定比例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虚增或压低企业利润的,财政部门在年终考核企业承包任务完成情况时要予以剔除。
四、实行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办法后,企业增设“商品削价准备金”科目,核算库存有问题商品的削价处理损失。本科目只核算削价商品售价低于原进价部分的损失,原正常差价部分不在本科目核算。因国家统一调低价格的商品减值不在本科目核算。属于商品残损变质、丢失、短少、
报废、以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仍列入“财产损失”,不在本科目核算。
五、帐务管理
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时:
增: 商品削价准备金
增: 营业成本
价处理商品时:
减: 商品削价准备金
减: 库存商品
六、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转为集体所有制和实行租赁的三类■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198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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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怎样认定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主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合谋、参与拐骗、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和儿童等犯罪活动的,分别以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成员论处。
二、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1.拐卖妇女、儿童多人或多次的;
2.盗卖婴儿、幼儿的;
3.拐卖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的;
4.拐卖现役军人妻子的;
5.拐卖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三、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1.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
2.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
3.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妇女后将其出卖,后果严重的;
4.摧残、虐待被拐卖的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四、对拐卖人口犯如何处刑?
1.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可以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但不是一律必须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兼犯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非法拘禁、伤害、强迫妇女卖淫等罪行的,应按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并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刑。
3.对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罪犯,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对拐卖人口情节一般的罪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对拐卖人口案件中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罪犯,应当或可以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判处刑罚。
五、如何划分拐卖人口罪同某些近似的犯罪、违法行为的界限?
1.拐骗或者偷走不满十四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不是出卖牟利的,是拐骗儿童罪,应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处。
2.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两人以上合谋骗钱,把妇女“卖”给他人为妻,得款后潜逃的,均应以诈骗罪论处。对于妇女被拐骗后,在犯罪分子胁迫或利诱下进行诈骗的,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3.为男女婚姻当介绍人,借以索取财物的,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拐卖人口罪。
六、对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的人应作何处理?
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围攻、殴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由有关组织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还须注意哪些问题?
一般来说,还须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要坚决摧毁拐卖人口集团和他们的网点。对于应该抓获的同案犯,要追捕归案,全案处结,对拐卖人口集团的成员,应按各自的罪责区别对待。对集团案件要搞深搞透,防止漏掉同案犯。
2.做好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对拐卖人口犯不但要依法判刑,还应积极追赃,使罪犯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
3.人民法院要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被拐卖妇女的婚姻问题。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论处。
4.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有的情况下,不只是一个人。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 〔2005〕 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徐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加快旅游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鼓励和奖励为徐州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徐州旅游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参照外地的经验做法,特制订本办法。
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 第二条 奖励的申报、评审、报批和授予由徐州市旅游局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奖励费用以每年实际征收入库的旅游事业发展费的50%作为控制额度。
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奖励:
(一)凡当年度新进入全国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百强”的国际和国内旅行社,可分别一次性获得20000元人民币奖励;凡当年度由国际旅行社升格为组团社的旅行社,可一次性获得5000元人民币奖励;凡当年度新批的国际旅行社或由国内社升格为国际社的旅行社,可一次性获得3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凡当年度组织接待国际旅游者来徐达到600人天数的国际旅行社,可一次性获得5000元人民币奖励;接待人天数每增加100,奖励金额按10%增长。
凡当年度国内旅行社地接人天数排名前三名的(地接超过5000人天数的方可参评),可一次性分别获得5000元、4000元、3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凡当年度综合测评前三名的星级饭店,可一次性分别获得6000元、5000元、4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凡当年度新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旅游区(点)的旅游景区,可一次性分别获得10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人民币奖励;负责指导其创建的区、县(市)旅游局可分别一次性获得8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凡当年度新获得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旅游景区,可一次性
分别获得5000元人民币奖励;负责指导其创建的区、县(市)旅游局可一次性获得3000元人民币奖励。
(六)凡当年度新获得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可一次性获得10000元人民币奖励;负责指导其创建的区、县(市)旅游局可一次性获得6000元人民币奖励。
凡当年度新获得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可一次性获得5000元人民币奖励;负责指导其创建的区、县(市)旅游局可一次性获得3000元人民币奖励。
(七)凡当年度从国内外引入徐州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一次性获得3000—10000元人民币奖励。
(八)实施对旅游饭店、旅行社结汇的奖励办法。以其上年度实际结汇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按008元人民币/美元奖励。
(九)凡当年度被市旅游局批准并授牌的旅游特色街区,其所在地的区、县(市)旅游局,可一次性获得2000元人民币奖励。
(十)国家A级旅游区(点),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省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景点,凡当年度积极参加市政府、市旅游局组织的各种宣传促销活动,以及旅游景区(点)自行组织的大型宣传促销活动的,经市旅游局综合考评为前三名的旅游景点,可分别一次性获得5000元、4000元、3000元人民币奖励。
(十一)凡当年度在全国和全省重大评选和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可分别一次性获得1000元、500元人民币奖励。
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申请条件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应不得重复奖励,可按获奖最高数额给予奖励。
 第五条 申请奖励,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县(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市)旅游局初审后,向市旅游局推荐。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五、六、九款申请条件的区、县(市)旅游管理部门,经其分管区、县(市)长同意后,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市旅游局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旅游事业发展委员会审核后,报分管市长审批后实施。
(四)对星级饭店考评以年审数据为依据,对旅行社的考评以年审数据和景点的相关记录为依据。
(五)每年度的申请上报时间定于11月30日前。
(六)凡当年度违反国家、省、市旅游局有关政策法规,受到相关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参评。
 第六条 本奖励办法每年实施一次。
 第七条 区、县(市)政府及相关获奖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旅游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 第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问题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