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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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九府办发(2000)1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
 《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满足广大群众的需要,鼓励投资者和科技人才来九江落户,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发(1999)4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定以下暂行办法:
 一、放宽婴儿落户政策
 凡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凭有关证明,可自愿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对以往出生现要求到市区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指1980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原则上于2002年12月底以前逐步解决,学龄前儿童优先。
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在其父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后,准予其随母或随父办理落户。
 二、放宽夫妻投靠落户政策
 结婚一年以上并居住在配偶所在市区的,准予其将户口迁入配偶所在市区落户。
 三、放宽老年人投靠政策
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要求到市区投靠子女或配偶的公民,或夫妻双方共同投靠子女的,只要其中一方符合规定年龄,都准予落户。多子女的,可自行选择投靠的子女。
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要求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优先解决。
 四、鼓励各类人才来市区落户
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以及各类管理人才应聘到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三资"企业)工作要求落户的,凭有关证明准予在单位所在地或人才交流中心落户。
 五、鼓励各类投资者来市区落户
 在市区兴办实业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年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上者,准予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在市区购买了成套商品住宅房的公民,可以准予1-3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落户。
 六、简化中央、省属驻市单位职工调动户口迁移手续
 中央、省驻市单位的职工工作调动,按管理权限凭人事部门工作调动证明即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七、上述各类需办理户口迁移人员从农村迁入城市,涉及到"农转非"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公安派出所依据《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农转非人员落户手续,粮食部门凭《居民户口簿》和《粮油迁移证》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依此文件迁入落户的公民,享受与城市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 八、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为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大事来抓。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墙报等各种形式广为宣传,使群众熟悉、居民了解实施这项政策的意义和内容;各基层派出所要深入基层,走访居民,调查情况,了解符合政策的对象,摸清要求申报人员的底数;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公开政策规定,改善服务态度,强化落实办理户口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 九、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关部门只能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其它任何名目的收费。
 十、本办法从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凡符合文件规定要求落户的公民均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将依据本办法制订出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操作,方便群众。


九江市公安局
二000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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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食调销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食调销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目前,在贯彻执行国务院粮改《决定》和有关粮食购销政策的过程中,有些分支行对粮食调销贷款的对象、用途、条件不够明确,有的行把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正常的粮食经营活动与粮食附营业务相互混淆。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有序
流通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现就加强粮食调销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准确把握粮食调销贷款的对象和用途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包括收购、储备、调销贷款)的对象,必须是经县级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一般条件,具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只在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其业务经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储备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二)从事直接向农民收购粮油经营活动(含定购、议购、保护价收购)的国有粮食企业;
(三)经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指定,相对固定地承担着保证当地粮食供应,稳定粮价和调剂粮食品种等调控任务,专门从事大宗粮食批发、调销、进出口粮食集散等经营活动(不搞其他经营活动)的国有粮食企业;
(四)上述三种类型企业的经营活动相互交叉的国有粮食企业。
粮食调销贷款只能用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粮食企业解决下列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购入粮油价款、购入费用或调出的集并费用等):
1.上述四种类型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购进(含调入)粮油;
2.国家指定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计划进出口粮食;
3.上述四种类型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能从其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购到,确需要从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入个别粮油品种的合理资金需要。
二、严格坚持发放粮食调销贷款的条件
符合上述范围的企业申请粮食调销贷款,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农发行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管理要求在农发行设立和使用账户,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设立账户。
(二)按规定向开户银行报送有关财务、统计资料,并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从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入的粮食,卖方必须是国有粮食企业,买卖双方必须符合粮食批发准入制度规定的条件,有符合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购销合同。
(四)凡企业专门从事的粮食批发、调销业务,除具备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必须持有权机关批准调购粮食的证明文件,所购进(调入)的粮食能够购得进、销得出,实现顺价销售,不发生亏损,并按规定在销售后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
三、切实加强对粮食调销贷款的管理
粮食调销贷款属收购资金贷款范围,要严格执行国家对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对购入粮食不能实现顺价销售而又没有落实补偿资金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调销贷款发放一律实行逐笔核贷,严格审核以上各项条件,核对有关单证。凡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开户企业
之间粮食调销货款的结算,要采取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系统外企业间粮食调销货款的结算,除采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外,要严格坚持钱货两清,严禁任何形式的赊销或预付货款。



1998年9月2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意见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意见
1990年5月24日,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逐步推行。这是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整顿流通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规范经济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和经营行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将起到积极作用。为保证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局曾于今年三月二十九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明传电报,四月十三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四月二十三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全国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作会议,不仅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重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制度的推行,做过细的准备工作,还提出了贯彻实施这一制度的工作部署。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的要求,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13号文件,广泛宣传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介,向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合同当事人介绍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基本内容,宣传实行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在宣传中,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用正反两方面的事实,使广大企业和其他经济合同当事人逐步提高对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认识,并自觉实行。
二、抓紧培训经济合同管理干部和企业有关人员。
首先培训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干部。要求他们正确领会13号文件的精神,理解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重要意义,明了各类示范文本的内容和制订的法律依据,掌握示范文本的使用方法。在此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紧培训企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
可以分期分批举办短期训练班,或以会代训,也可以深入企业,把示范文本的有关知识及时传授给当事人。普及阶段的培训工作要在九月以前完成。
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将于十月一日前,陆续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发布。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正式发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合同文本的监制工作。首先要选择并指定合同文本的印刷企业,监督这些企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刷任务。非指定企业不得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其次,对一些大型企业,允许他们根据正式发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结合本企业特点,印制一些适用本企业的经济合同文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管理工作。
五、要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做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发放工作。保证当事人能够随时到附近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也可定期成批领取。要保证各类合同文本品种齐全。要按照物价管理机关核定的标准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工本费。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加价销售,从中牟利。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将制定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结合本地实际,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具体管理措施。
七、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行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咨询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同时要掌握这一新的制度实施情况和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过程中,要紧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取得领导支持,要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