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迟2003年第二次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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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迟2003年第二次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推迟2003年第二次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
考 试 办 公 室

外考办[200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专局(引智办),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各BFT考试培训中心:
由于非典型肺炎在我国突如其来的爆发,我国人民的生命与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为抗击非典,党中央、国务院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击非典的一系列指示,群防群控,打好防治非典这场战役,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决定将定于2003年7月19日举行的“2003第二次BFT考试”推迟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迟时间
推迟时间将根据疫情的控制情况而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 临时考试
在这段非常时期,原则上不安排临时考试。但对个别重要出国培训团因时间关系确需单独组织考试时,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专局(引智办)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提前一个月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考试。临时考试只发给成绩单,不发BFT合格证书。在单独组织考试时,应切实做好下列两项工作:
(一) 严肃考风考纪,确保临时考试公平、有序进行
BFT考试是衡量我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的国家级考试,是提高出国培训质量、改善培训效果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外专局或引智办在组织临时考试时,一定要按照外专发[2000]181号文、外专发[2001]197号文以及外培中心发[2000]015号文的要求,严肃考风考纪,确保临时考试公平、有序进行,以维护BFT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 严防非典传染措施,确保临时考试安全、顺利进

1、在考试的前一天,须对考场进行消毒;
2、在考试期间,应保持考场通风;
3、每一考场,考生不得超过20人。考生一人一桌,前后保持适当距离;
4、考点在考试前的几天时间里,需动态掌握和了解考生的健康情况。对在此期间,与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过的考生,考点要迅速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妥善处理考生的考试事宜;
5、考生在入考场时,须测量体温;
6、口试时,考生与考生之间、考生考官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5米。
三、解释工作
各地、各部门外专局或引智办以及各考点,特别是疫情较轻的上述单位要从全国抗击非典的大局出发,向考生作好推迟考试的解释工作,同时要协助考生作好复习和培训工作。已经报名参加BFT考试的考生,其报名资格可保留到下次考试;要求退考的,应将报名费、考试费全额退回。


200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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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在元旦、春节前夕发出《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在元旦、春节前夕发出
《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近日发出《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元旦、春节将至,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禁止价格欺诈为重点,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虚假折扣,虚假馈赠,以及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禁止价格欺诈,要把零售商业及电信、医疗、交通、餐饮、娱乐、修理、旅游、公园景点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作为重点,加大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影响较大、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以对价格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活动。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坚决禁止利用虚假标价诱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在节假日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注意收集有关价格欺诈行为的线索。凡群众举报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受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把价格举报作为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权益的窗口和阵地。在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同时,要以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大力倡导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2006〕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航空事业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建立水陆空立体交通运输网络,降低物流成本,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航空发展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由市和有关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资金来源,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的新开国际航线以及与国际航线相关的国内航线。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新开航线的运营成本和经营情况,由企业承担经营风险,在航线初始培育期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从2005年起,我市新开的国际航线及与国际航线相关的国内航线(其中新开货运航线为补贴重点)。

第五条 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办法:对新开国际国内航线,从第一个航班起,在两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根据航班的频率、航线的距离、飞行成本等因素综合计算新开航线的补贴额度。

第六条 申请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航空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活动正常。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航空公司可向市政府口岸办提出补助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航空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新开航线的规划或实际运行情况、营运成本及风险预测情况;

(三)新开航线补贴申请书;

(四)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等。

第九条 市政府口岸办对企业申请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新航线的运行情况,分次或一次核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享受航空发展专项资金补贴的航空公司,年末应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航线经营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口岸办。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航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航空公司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市财政局将予以追回,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取消航线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航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