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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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周恩来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大会认为:4年多来我们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成绩是巨大的;特别是1958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大跃进,不但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上和思想上都具有深刻的意义,它表现了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和毛泽东主席的领导下,为改变国民经济和文化的落后面貌而斗争的伟大创造精神和英雄气概。大会对于我们国家各方面的工作和1958年我国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大跃进表示满意。
大会批准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李富春所作的关于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以及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李先念所作的关于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大会认为:195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是良好的,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和1959年国家预算是积极的、有可靠根据的,经过努力,是能够实现的。
今年10月1日是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10周年。我们全国各族人民对于1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将举行热烈的庆祝。大会号召,每一个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每一个爱国公民,在党和毛泽东主席所提出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的指导下,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继续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战线上努力实现新的大跃进,开展全民的增产节约运动,争取用新的辉煌成就迎接伟大的国庆10周年,为完成和超额完成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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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14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



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节约公共开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怀化工业园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或者中标人的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库管理、统一现场监管、统一收费服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

  (二)督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的执行落实;

  (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对入场交易事项进行现场监督;

  (四)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与纠纷,受理投诉和举报;

  (五)完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服务和场内监督职责:

  (一)接受采购人、招标人和出让人交易项目进场登记并发放交易进场通知书;

  (二)依法发布交易活动信息;

  (三)依法组织场内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

  (四)对进场的交易活动当事人进行资格核验;

  (五)收集和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中介代理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库;

  (六)设立与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库抽取系统,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七)建设、管理、维护统一平台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八)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资信金;

  (九)对交易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录音录像以及其他资料的存档调阅工作;

  (十)对交易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发改、财政、国资、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公用事业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且依法应当招标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各专业工程、开发区工程),以及建设监理、劳务分包、装饰装修、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材料设备采购等,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招标选定和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私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等;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及股权的转让处置;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前的交易鉴证;

  (五)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出让等;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七)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扶贫开发项目、移民开发项目、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招标选定;

  (九)跨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十)市政府确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其他各类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的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和具体交易范围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核定,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核定机关批准,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可以依法申请对交易活动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按照“统一建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中心使用”的原则,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信息、医药等部门现有专家进行整合,充实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怀化专家。充实专家库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不得单独设立专家库。评标专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中心抽取室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交易现场音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活动进行全过程同步监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交易活动中的有关文字、音视频、图片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实行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封闭运行。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业监管、综合监督、行政监察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督机制。评标、拍卖过程中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机构、监察部门各派1人实施场内监督。

  第二十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对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等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监察室,督促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机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创办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招投标代理公司、拍卖公司、采购代理机构,禁止参与以上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从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监察或者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综合监督机构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场外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建设施工、所有权过户或者使用权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循私舞弊、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定,通过交换情报、资料和经验,进行科学技术合作,以利于两国经济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科学技术合作包括:
  一、互相交换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方面进行研究、考察和实习;
  二、互相邀请技术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三、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样品等;
  四、进行缔约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两国政府同意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商定具体项目安排。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联络部、泰王国政府指定外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缔约双方执行机构通过两国外交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五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问题,缔约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技术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根据本协定所交换的技术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限制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公共卫生、道德、秩序和安全等理由采取或执行各项措施的权力。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继续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中文本和泰文本之间如有不同解释,以英文本为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泰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黄  华                 乌巴蒂·巴乍里央恭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