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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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报

美利坚合众国 中国


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报


(签订日期1973年2月22日)
  一九七三年二月十五日至二月十九日,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亨利·基辛格博士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他的有赫伯特·克莱因、艾尔弗雷德·詹金斯、理查德·肯尼迪、约翰·霍尔德里奇、温斯顿·洛德、乔纳森·豪、理查德·索洛蒙和彼得·罗德曼。
  毛泽东主席接见了基辛格博士。基辛格博士和他一行中的成员同周恩来总理、外交部长姬鹏飞、外交部副部长乔冠华和其他中国官员进行了广泛的谈话。詹金斯先生和外交部部长助理章文晋就技术问题举行了平行的会谈。所有这些会谈都是在无拘束的气氛中进行的,是认真、坦率和建设性的。
  双方回顾了尼克松总统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年以来两国关系的发展以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他们重申了一九七二年二月在上海发表的联合公报的各项原则和他们为实现关系正常化所共同承担的义务。他们认为,这段时期内取得的进展是对两国人民有益的。
  双方一致认为现在是加速关系正常化的适宜时机。为此目的,他们约定要扩大他们在各方面的接触。他们商定了一项扩大贸易以及科学、文化和其他方面交流的具体计划。
  为了便利这一过程并改善联络,经商定每一方将在不久的将来在对方的首都建立一个联络处。其细节将通过现有渠道拟就。
  双方一致认为,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关系的正常化将对和缓亚洲和世界紧张局势作出贡献。
  基辛格博士及其一行对给予他们的热情款待表示深切的谢意。

                         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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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李昌奎兄长)与陈礼金(王家飞母亲)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打架,陈礼金称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托人到陈家说媒,但遭到陈家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
  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得知后,从四川西昌赶回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5月16日下午1点在王廷金(王家飞父亲)门口遇到王家飞(18岁)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
  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案情分析】
李昌奎当众将王家飞裤裆撕烂涉嫌构成猥亵、侮辱妇女罪;
李昌奎将王家飞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涉嫌构成强奸罪;
李昌奎将王家飞强暴后使用锄头将其敲打致死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在死者家里实施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李昌奎将年仅三岁的王家红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涉嫌构成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李昌奎涉嫌构成猥亵、侮辱妇女罪、故意杀人罪杀害两人、强奸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数罪并罚,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四平市国家行政机关听证质询暂行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国家行政机关听证质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规范我 市国家行政机关听证质询活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行政机关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推进行政机关决策机制的创新,根据《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发[2004] 3号)关于开展听证质询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证质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
(二)城乡规划、建设、拆迁、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指标分配、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行政执法审批收费、行政处罚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群众非常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九)其他需要听证质询问题。
具体事项是否作为听证质询事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申请听证质询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分管副市长审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市政府举行听证质询事项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意见,市长审定。市政府每年都应对重大事项举行听证质询活动。
听证质询活动结束后,需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听证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效率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及个人三者利益。听证质询会以公开方式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四条 举行听证质询会前,申请听证质询部门或单位应就听证质询的重大事项提出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
第五条 听证质询会方案由申请听证质询部门或单位提出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由申请听证质询的部门或单位组织买施。
第六条 参加听证质询会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会议主持人和书记员。会议主持人由市政府确定,书记 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听证质询当事人。听证质询当事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包括参加听证质询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代表;邀请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消费者代表、新闻单位的代表等。
(三)申请听证质询部门或单位的代表。
(四)申请听证质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七条 听证质询会主持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质询会的时间、地点;
(二)确定参加听证质询会的人员和人数;
(三)签发听证质询会议通知;
(四)主持听证质询会议;
(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者延期听证质询;
(六)签署听证质询笔录和听证质询报告;
(七)维持听证质询秩序;
(八)本办法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听证质询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申请人质询有关情况,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二)对所定政策的申请意见进行论证;
(三)对所定政策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证质询会参加人对申请人的发言有不同意见的,经听证质询主持人同意,可以提出质疑和辩论。
(五)如因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清或情况不明时,有权提出重新调查或中止听证质询的建议。
第九条 听证质询当事人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规则和纪律,维护会场秩序;
(二)收集并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分析审核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情况及所定政策;
(四)听证质询会参加人的发言不得超过规定时间,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经听证质询主持人同意;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向申请听证质询部门或单位提出参加听证质询会的书面申请。申请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报名发言的主要内容和报名先后顺序以及不同意见的发言者大致对等的原则,确定听证质询会参加人员。必要时,可以指定与听证质询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作为听证质询会参加人。每次听证质询会参加人一般在15-30人左右。遇有需要增加人数的,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公民要求政府听证质询的事项,审定为重大事项的,由市政府 指定一个责任部门做申请部门。
凡报名要求旁听听证质询会的,一般应允许其参加旁听。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质询会前10日,申请听证质询的部门或 单位应当为确定参加听证质询会议的人员下达会议通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同时在《四平日报》、四平电视台和四平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发布听证质询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听证质询会的时间、地点;听证质询会的主要内容;参加听证质询会人员范围、条件;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听证质询会参加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席听 证质询会。参加听证质询会人员未达到应当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听证质询会主持人应当宣布延期举行;经市政府同意,也可取消听证质询会。
第十三条 听证质询会应当包括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质询会内容、介绍申请人、听证质询会参加人、书记员和会议规则、纪律;
(二)申请听证质询部门或单位宣读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说明依据和理由,回答听证质询会参加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
(三)听证质询会参加人发表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 (四)听证质询主持人对听证质询会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质询会结束。
第十四条 书记员和申请人应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发送参加会议的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听证质询部门或单位应当认真采纳当事人的合理意见,并据此修改或者调整决策方案;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采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人士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
参加听证质询会的人员对听证质询会论证的内容意见分歧较大的,申请听证质询部门或单位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组织听证质询会。
第十六条 听证质询会结束后,听证质询主持人应当及时主持草拟听证质询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十七条 听证质询报告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