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行业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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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行业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行业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国土资
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
资源局):
钨是不可再生的战略性资源。我国是产钨大国,储量、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首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钨行业发展迅速,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经过治理整顿,生产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在一些地区乱采滥挖仍较严重,选治企业的重复建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不仅影响了
我国钨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而且浪费了宝贵的钨资源。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家的宝贵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国家决定对钨行业进行综合治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钨矿开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控制钨矿开采总量
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决定和国家经贸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636号)。依法取缔无采矿许可证和无营业执照的钨矿开采企业;继续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坚决取缔个体(含联户)采矿,依法查处非法采矿;依法查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加大钨矿石和钨精矿流通的监管力度。取得采矿权和经营权的国有、集体矿山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钨矿产品;对
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钨矿开采企业,限期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关闭1991年1月15日以后兴办的钨矿小选冶企业,清理钨矿开采的在建项目。通过清理整顿,换发采矿许可证,已经换发的要进行复查,公布具有采矿资格的钨矿开采企业名单,严格控制钨矿开采总量,全面禁止非法开
采。以上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钨品生产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控制钨品生产总量
对钨矿及钨品的收购和销售实行统一管理。钨矿开采企业生产的钨精矿只能向有钨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钨品生产企业必须从有采矿许可证的钨矿开采企业购买钨精矿;对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新登记,依法取缔未经审批和无营业执照的钨品生产、经营企业;对污染严重、
产品质量差、技术装备落后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钨品生产企业,限期停产整顿直至关闭;清理钨品生产的在建项目,对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审批,加强钨品冶炼规模的监管和控制;确定年度钨品生产总量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切实将生产能力降下来。通过清理整顿,规范钨品生
产经营秩序,实行以销定产,公布具有经营资格的钨品生产企业名单。以上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工商局、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请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钨储备制度。
三、加强钨品出口管理,严格控制出口总量
实行钨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制度。严禁出口经营企业采购无出口供货资格的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口,严禁出口供货企业收购无采矿许可证的钨矿开采企业的钨精矿。出口供货企业的资格认证办法和企业名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等部门制定和审核公布。
继续对钨品出口实行严格的配额管理。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土资源部,确定钨品出口年度配额总量。外经贸部将进一步优化配额分配结构,并对配额的产品结构进行调整,严格控制初级产品的配额比例,增加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配额比例;赋予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钨品生产
企业钨品进出口经营权;增加技术先进、深加工能力强的国有大型钨品生产企业的配额比例。
海关凭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办理钨品的出口手续。同时,要加强对钨品出口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钨品走私。
四、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中介组织在钨行业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家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钨行业综合治理措施。
中国五矿化工商会钨制品分会及中国钨业协会要抓紧研究、制定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行规行约,调整和拟订钨品的行业平均成本价或最低限价;对钨品生产和出口企业间签订的出口代理或供货合同进行监督,确保出口企业出口的钨品来自于有出口供货资格的钨品生产企业。
特此通知。



200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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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1)17号



第一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总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目的是围绕省委和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及时沟通并研究解决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促进全省二次创业和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省政府有关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他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省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省长或省政府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与省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商定。
第五条 联席会议筹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共同承担。省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负责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就联席会议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出席人员为省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省长、与议题相关的副省长或省政府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总工会主席、副主席、省总工会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省政府副省长或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会议。
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代表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将结果在下一次或下年度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省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省长和省总工会主席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


2001年4月24日

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财教〔2012〕3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现将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央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财政部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地方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