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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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12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12日)
  为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和体育领域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六条,双方就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将派一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孟。
  2.孟方将派一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包括魔术师)小组访华。
  3.孟方将派4—6人文艺界人士代表团访华。
  4.孟方将派2—3人文物和博物馆专家小组访华。
  5.双方将互派2—3名画家到对方国家进行两周的工作访问。
  6.双方将鼓励用本国语言出版对方国家的历史和文学作品。
  7.双方将相互推荐并交换各自的优秀文学作品,交换图书及资料。
  8.双方将互派政府文化官员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二、体育
  9.中方将向孟方派出乒乓球、体操、篮球以及水上运动的教练,时间为1—2年。经费条件由双方体育组织另商。
  10.双方将互派年龄组的运动员和体育官员参加对方的足球比赛,具体事宜由双方的足球协会商定。

 三、教育
  11.孟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3—5人教育代表团访华。
  12.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3—5人教育代表团访孟。
  13.中方将每年向孟方提供16名奖学金名额,并提供他们来华学习和毕业回国的往返国际机票。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4.孟方将每年向中方提供3名奖学金名额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四、广播、电影、电视
  15.双方将互派新闻、广播、电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16.双方将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7.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界进行交流与合作。

 五、费用及其他
  18.实施本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方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在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以及突然生病的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出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19.凡本执行计划中未具体规定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20.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如有一方提出新增加而又未列入本计划的交流项目双方可根据需要与可能另行商定。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马立克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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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企业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企业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就业管理,建立良好的用工秩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市劳动力是指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劳动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可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劳动人员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三)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招用信息;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发布招用人员简章。招用人员简章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招用人员数量、工种和录用条件;
  (三)用工形式、用工期限;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六)依法应当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信息,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领取和填报《招聘信息审核表》,如实填写用工岗位、用工要求和工资报酬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招聘信息实行统一编号,加盖审核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
  第七条 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在承办发布招聘信息前,必须查验《招聘信息审核表》,招聘信息须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发布编号并盖有审核专用章,方可发布。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在接受用人单位招工委托时,必须查验用人单位的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招用人员简章。用人单位不得委托无《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招用人员。
  第九条 外来人员到本市求职择业,应持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等有关证明,在被录用后,用人单位必须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条 对劳动者实行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用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必须持有劳动预备制培训证书。招用从事特殊工种的,必须持有合法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同时查验被录用人员的《就业登记证》或《外来人员就业证》,并记载其就业情况。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对同一个被录用人员只能试用一次。
  合同期间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等;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建立劳动合同台帐,积极创造条件对劳动合同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七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职工的失业登记手续,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用人单位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布招聘广告、用工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签的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从录用之日起计算;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七章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加强法制监督,总局对《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工作,是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全面情况,具体包括:
(一)查看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1.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2.了解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文件是否超越国家税法的规定;
3.检查备查备案范围的文件是否备查备案。
(二)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1.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执法行为是否正确适用国家税法;
4.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5.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6.其他。
(三)检查以前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第五条 执法检查包括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四种形式。
第六条 全面执法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按照统一的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要点对税收执法进行全面检查的形式。
第七条 专项执法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开展的以某一特定内容为主题的执法检查形式。
专项执法检查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向,由承担执法检查工作的机构统一协调布置。
第八条 日常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所属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及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执法检查纠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不定期检查的执法检查形式。
第九条 专案执法检查是指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等情况确定的检查。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实施
第十条 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支持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税务机关内部其他工作机构应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
被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据实提供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具体分为准备、实施、处理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法制机构应根据执法检查的范围、对象,确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检查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检查方案,由所在机关领导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要组成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检查组。
第十五条 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人员由法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抽调相关人员,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日常执法检查由法制机构人员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可采取下列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询问被检查单位人员有关检查情况;
(五)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时,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伸到相关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
(六)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到财政、海关、国库、银行等有关部门就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检查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应向被检查单位核对事实,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完成检查后,应当向其所派出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制定《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对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应按下列原则下发: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行为。
(二)对其他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一致的涉税文件,同级税务机关在停止执行的同时,应向发文单位提出更正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将按下列原则下发:
(一)发现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对其执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发现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发现有混淆入库级次的,应责令立即调库;
(四)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做出行政行为;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不据实提供情况的,由被检查单位的上级税务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发现其他执法违法、执法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七)发现以前检查问题未予落实的,限期纠正。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收到《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10日内向上级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应按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对《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落实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交由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税收政策,时将有关情况向政策制定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执法检查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国家税法”是指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涉税文件”包括正式文件以及各种形式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机关,均包括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格式
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
税检纠字( )第 号
____局(所)
在 (期间) 对你单位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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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现你单位在税收执法中存在____
____问题。根据(引用法律依据)规
定,限你单位于____前, (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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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并于执行完毕后十日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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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结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