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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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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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发〔2009〕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各级领导抓安全生产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公务员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鹤岗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煤矿安全生产领导
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条 中省直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和《鹤岗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评,确定奖惩,并将情况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包括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下列人员:
  (一)行政首长或主要负责人;
  (二)分管安全监管工作的副职;
  (三)各战线分管领导;
  (四)县(区)包保(煤矿、重点企业)安全的副处级以上领导;
  (五)从事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安全监督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县(区)政府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要确保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本区域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构,全面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监管制度。加大日常监管工作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超出职责范围或职责交叉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立健全本辖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后依法上报、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并主动协助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确定的其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
  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大力推进地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积极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有效预防煤矿事故;依法严肃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开展煤炭资源整合和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时限、标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煤矿关闭任务。非煤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调查处理非煤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消防、建筑、质监、农机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原则,结合部门职能特点,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履行事故报告职责,全面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对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三类签状(承担控制指标单位、专项监管单位、安全生产较重要单位),奖励分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优秀单位、达标单位。对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监管监察人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安全监管先进工作者(个人)称号。每两年一度,对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个人)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对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单位,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为达标单位。由市政府安委办组织考评,县(区)政府被考评为优秀单位的,奖励10万元,达标奖励5万元,由县(区)自行奖励。其它签状的一类单位(承担控制指标任务)被考评为优秀单位的奖励2万元,达标奖励1万元。二类单位(专项监管单位)被考评为优秀单位奖励1万元,达标奖励5千元。三类单位(安全工作重要单位)考评为优秀单位奖励5千元,达标奖励3千元,以上奖金从市政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中拨付。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监管监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或授予安全监管先进工作者(个人)称号:
  (一)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在任期一年内辖区或部门(系统)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未突破控制 指标的;
  (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在年度内所监管行业、领域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包保(专盯)煤矿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十三条 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记功奖励: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安全监管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十四条 给予嘉奖、记功奖励的,由县(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并报市政府安委办初审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市人事部门或市政府批准。
给予安全监管先进个人称号的,由市、县(区)政府安委办初审后,提请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受到奖励的人员,由授奖机关颁发奖励证书或证章,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或晋升工资。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者给予2000—20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生产战线且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管监察干部,建议组织部门在晋级、列入后备干部、提拔重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对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为:对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和机关目标考核扣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不达标和“一票否决”。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中7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同时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发生3人以上较大事故或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50%的实行“一票否决”,上报市委组织部和考评办备案,取消评优树先资格,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内不予提拔重用,情节严重的,建议对党政主要领导职务进行调整。同时,按优秀奖励标准进行经济处罚,由市政府安委办收缴或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存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帐户。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问责分为:约谈、通报批评、责令引咎辞职、建议组织调整和行政处分。发生重大以上或连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可在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前,先行组织处理,调整职务或降格使用。
  第十九条 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市或县(区)安委会对其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
  (一)未严格遵守和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在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时,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装备不到位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由于不认真负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办不力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或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的;
  (六)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或紧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其它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年内发生2起死亡1—2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县(区)政府与安全事故相关的部门分管领导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年内发生1起3人以上9人以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降级处分,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
  (二)给予事故单位所在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主要领导记过处分;
  (三)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记过处分,主要领导警告处分;
  (四)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事故所在县(区)政府及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评优资格,年度内不予提拔重用。
  第二十二条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任期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主要领导降级处分;
  (二)给予事故单位所在县(区)政府分管领导降级处分,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
  (三)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降级处分,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
  (四)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事故单位所在县(区)政府及党政主要领导和市有关部门及领导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任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按事故调查组意见和上级决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项目建设,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项目可行性差导致项目半路夭折,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生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视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财产,是指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和社会公共财产。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是指对下属单位的人、财、物有行政管理权或“三定”方案明确规定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本办法所指事故包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煤矿事故适用于《鹤岗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的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特别规定未明确的,依据本办法及其他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处罚,属本级政府调查处理权限的依据本办法;无调查权限的,遵照上级规定及调查组处理意见落实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对各级领导和监管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并对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职务、职级调整,由市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关于较大事故以下责任认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对领导干部组织调整的条款,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涉及干部责任追究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条款,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

为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能力的提高,从现在起到“十五”末期,实施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提高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劳动者、企业在职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今后3年,要重点做好再就业培训和技工培训工作。强化再就业培训,力争使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就业率达到50%以上;推行创业培训,力争使成功创业率达到40%;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劳动者,使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和比重有明显提高;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推行就业准入制度。

二、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

(二)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广泛动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参与再就业培训。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行业组织以及企业集团的作用,动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充分调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共同开展再就业培训。通过资质认定,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形成再就业培训网络。引导培训机构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实施针对性强、具有实效的再就业培训。

(三)落实培训经费,明确使用方向。从地方再就业补助费或失业保险基金中落实培训经费,在对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进行综合考察和效果评估的基础上,由政府支付培训经费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按劳动力市场需求确定的培训项目,通过招标方式落实承担的培训,可根据培训合格率对培训机构支付经费补贴;定点机构自主开发培训,可根据培训后再就业率支付经费补贴;下岗失业人员参加非定点机构培训,并在相关职业实现再就业的,可在规定额度内报销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核发培训券、个人支付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经费补贴方式。

(四)在100个社区就业联系城市普遍推广创业培训工作。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进行开办小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指导学员进行市场调查、论证创业计划,并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工作,落实税费减免、经营场地安排、小额贷款担保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提高成功创业率。建立创业培训师资进修基地,加强创业师资和开业指导人员的培训。

三、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加强技术技能劳动者的培养

(五)依托行业、企业搞好技工培训。指导行业组织进行本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开展理论研究,推进培训改革;推动大型企业办好自有培训机构,着重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培训;鼓励中小型企业与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培训。通过企业培训与学校培养相结合、在职培训与脱产学习相结合、个人自学提高与企业、社会支持相结合等方式,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工人。

(六)充分发挥技工学校的作用。继续推进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工作,进一步落实“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方针,根据优化结构,合理配置培训资源的原则,对技工学校进行必要的调整和重组,形成一批兼备培训、就业、鉴定功能的综合型职业培训基地。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适合劳动者就业和素质提高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技工学校办学实力,扩大技工培养规模。加强督导评估工作,逐步建立办学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总结和推广技工学校跨地区招生、办学和就业的经验,推动技工学校形成面向城乡、面向市场的灵活办学机制。

(七)强化高级技能和复合型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大力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招收职业学校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企业职工,探索校企结合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途径。引导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结合企业技术进步的需要,调整专业结构,扩展教学内容,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根据以考为主、考评结合、评聘分离的原则,推进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拓宽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

(八)继续推进劳动预备制度。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加大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的力度。在劳动预备制培训中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提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青年市场就业的能力。结合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推进农村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能力。

四、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对技术技能含量较高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的制度。在职业介绍、企业招工和私营、个体工商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劳动者凭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要求。把就业准入执行情况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内容,加强执法监察力度。

(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逐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对各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分期分批地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面广、技能要求高而且从业人员数量多的重点职业开展职业资格专项治理,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培训、鉴定的质量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十一)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统一标准、教材、题库、考务、证书的要求,根据社会化管理和考培分离的原则,逐步在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普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学校培训和技能鉴定专业目录,引导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并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教学特点和内容,探索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模式。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技术支持,建立激励机制

(十二)发挥劳动力市场的导向作用,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做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分析和发布工作,指导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培训方式等方面的改革。达到一定规模的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应设立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机构,有条件的可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现信息联网,实现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信息的沟通和对接。加强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职业介绍和就业推荐工作,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即时的岗位信息,组织专场招聘会,提供档案管理、指导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十三)加强基础工作和技术支持。做好职业标准、教学计划、课程开发、教研教材、鉴定题库等基础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特别是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学生的实习操作训练。创新培训形式,加快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实施职业资格在线工程,推广多媒体和仿真模拟等先进教学技术方法的应用。组织实施西部地区远程职业培训试点。适应市场需要和新职业的发展,编辑出版与就业和职业资格紧密联系的适用教材。

(十四)积极创造有利于技术技能劳动者成长的社会环境。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岗位技能工资政策,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在企事业单位中广泛推广根据职工的职业资格和技术技能等级确定就业岗位,结合技术技能水平和实际贡献确定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经验。组织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继续做好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工作。大力宣传技术技能劳动者的重要作用,推动技能振兴行动。

(十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总体规划,并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培训、鉴定、就业、劳动监察、失业保险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