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0:09:57   浏览:8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议定书

中国政府 肯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八0年九月十六日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十条规定,特签署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1.中方于一九九五年派一三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肯。
  2.肯方于一九九四年派一三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3.中方派一十至十五人的艺术团访肯。
  4.肯方派一十至十五人的艺术团访华。
  5.中方在肯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
  6.肯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日期另行商定。
  7.双方联合在肯举办传统医学展览,日期另行商定。

  第二条 体育
  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团队进行互访,具体事宜由两国体育组织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1.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和出版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档案
  1.双方鼓励两国在文物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3.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4.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费用
  1.本议定书各项目中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本议定书中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3.本议定书中双方互派的艺术团,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本议定书不排除双方为加强两国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2.执行本议定书项目的细节,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3.在执行本议定书的过程中,如需修正项目或出现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解决。
  4.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在下一计划未缔结前,本议定书仍然有效。
  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肯尼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陈昌本          约瑟夫·约翰·卡莫索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首都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深化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首都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


首都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深化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首都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等


通知
市属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深化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7月16日

附件: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深化改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勘察设计单位的活力和凝聚力,确保勘察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好秩序,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勘察设计水平和工程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结合我市勘察设计单位的特
点,现提出如下改革措施:
一、落实国务院《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办法》,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将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体制改为企业体制,落实和扩大自主权,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和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使勘察设计单位立
足国内市场、逐步打入国际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科技型企业。
二、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政企职责分开,广开融资渠道,筹集发展基金,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条件具备的勘察设计单位经市体改委批准,可进行股份制的改革试点。
三、为繁荣设计创作,提高设计水平和创优意识,对市级及市级以上的获奖项目,可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从技开费中列支,奖励主要勘察设计人员。
四、由于勘察设计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工程项目节省了投资。经首规委办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可将节约投资部分的10%-20%作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一次性奖励。
五、为增强勘察设计单位的发展后劲,对于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的市属勘察设计单位,暂缓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六、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收入(不包括勘察的外业收入)全部纳入收入管理。为鼓励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可将超定额收入的25%用于奖励有关技术人员,此项支出在费用中列支,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密集、人才集中的优势,拓宽经营范围。实行“一业为主,两头延伸,多种经营”,可以进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监理、工程咨询业务;也可以从事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监测业务。
八、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需求,建设单位超出正常设计周期,要求设计单位赶工提供设计图纸,设计单位可以收取设计赶工费。依据加班工日,每工日按50元计,赶工费最高不能超过设计费的1/3。赶工费不能分配给个人。
九、对从事城乡规划设计的单位,主要考核社会效益和经费自给的能力。在保证完成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取得必要经费的前提下,鼓励他们承接计划外本行业的任务,节支创收,弥补事业经费不足,逐步向自收自支的企业化过渡。
十、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利润中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具体执行办法须报同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作用,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及一定数量的中青年设计人员组成设计实体,经设计资格认证后开展业务活动。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双方须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所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酬金由双方议定

十二、加强勘察设计市场规范化管理。任何单位不准借搞活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从事无证勘察设计、越级设计,不准为无证单位及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回扣、压价以及利用特权控制任务,不得隐瞒收入或借故不按期完成国家指令性任务。上述情况一经查出,即没收
其所得,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停业整顿或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理。
十三、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对片面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享受改革方案中的优惠政策。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责任者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所属的实行收费制的全民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已实行承包工效挂钩的单位,可对原承包方案进行调整与修改。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7月16日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规定

中共广东省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规定


2002-06-1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吸引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决定》(江发[2001]23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民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民资质量,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积极扩大利用外资民资的领域
除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外,大力鼓励外商、国内个人和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外资民资企业)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制造业,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商品服务业,进出口贸易,信息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教育、体育、文化娱乐业,中介和咨询服务业,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等行业。
第二条 对外资民资企业用地和厂房建设实行优惠
1、工业用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实行优惠地价,各地工业园和规划工业用地也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民资投资。
2、农业用地。对外资民资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所需的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其土地使用费可以实行减、缓、免扶持;对连片开发耕地500亩以上,开发山地1000亩以上的,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并在租金上给予优惠。
3、委托招商工业用地。在指定地段和规定年限内实行委托招商的用地,给受托者以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IO%的优惠。
4、鼓励扶持兴建出租工业厂房。鼓励乡镇和外资民资企业在规划区内建设出租工业厂房,引进和扩大加工贸易。江门市区新建工业出租厂房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半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 减免新办外资民资企业的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
为了进一步减轻外资民资企业的负担,对现行收费项目,凡是不合理的坚决取消,重复的一律合并,保留的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并将现有市定收费项目和项目收费水平下调20%。对新办外资民资企业减免下列各项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
1、市政建设配套费。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工业项目免收,其他工业项目减半收取。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新办外资民资投资项目一律减半收取。
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以公益性为主的第三产业重点项目,经审核批准予以免收。
4、堤围防护费。外资民资企业按省定的最低标准征收。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及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实行个案处理。
5、使用临时工调配费。新办外资民资企业3年内减半收取。
6、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新办外资民资企业,由企业统一安排居住、集中管理的外来员工,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7、办证工本费。外资民资企业在立项、基建和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的办证(出入境、土地、房产、车船、资质管理和个人证件除外)工本费一律免收。
8、中介服务费。凡通过市行政事务总汇办理的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和验资、会计、审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9、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投资的工业项目用电,继续实行从投产之月起 3年内每千瓦时返还 0.03元的优惠。
第四条 改革外资民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
除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资质审查或专项审批的生产经营项目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另行设置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企业设立登记申报的经营范围含有由市有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项目的,实行联合审批制度,限期完成。即由市行政事务总汇组织各有关单位召开项目联合审批会议,通过后在相应的期限内各自办妥审批手续,确保一般生产性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贸易性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五条 严禁对外资民资企业搞行业垄断
任何部门都不得搞行业垄断,强制外资民资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使用其指定经销的商品。涉及消防、环保、卫生、供电、防雷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施工安装及相关的设备、商品采购,一律由外资民资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购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
第六条 设立技术进步专项扶持资金
对外资民资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实行技术进步专项扶持。从上述企业上缴地方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设立技术进步专项扶持资金。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入库部分的30%给予扶持;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入库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对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科技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均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入库部分的50%给予扶持。专项扶持从企业投产之月起计算,期限为3年,每年由上述企业税收所属一级财政支付;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投资并由市统一税收征管的企业,由工业园在税收留成中支付。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引进和扩大生产规模。
第七条 对外资民资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特殊优惠
对外资民资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个案处理,在项目用地、用电、用水、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第八条 鼓励现有外资民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
现有外资民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其新建项目用地和有关规费按第二、第三条执行;新建项目增加的投资额达到 3000万美元的,按第七条的规定给予特殊优惠。
第九条 鼓励外资民资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外资民资企业出资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占总股本30%以上)国有、集体企业,视同新办的外资民资企业,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其中整体出让的国有、集体企业,可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无效资产后确定合理的出让价格,并在职工安置方面给予优惠。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房地产变更登记规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给予50%的优惠,对特困企业给予特殊照顾。
外资民资企业租赁、承包国有、集体企业并投资对其进行改造、扩建的,可按照第八条关于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的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条 为外资民资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对外资民资企业需要调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骨干及其家属,属城镇户口的,迁入市区不收入户增容费:属农村户口的,可优先安排农转非指标,免收入户增容费。
人事部门对外资民资企业优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外资民资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由人事部门为其落实购房优惠,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家属提供就业介绍,教育部门为其子女入学提供方便。对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和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出境审核等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 对引进外资民资投资有功者实行奖励
对牵线搭桥、联系引进外资民资的单位和个人,在引入资金到位后,由该引进项目或企业的税收所属一级财政给予奖励。其中,引进的一般项目按实际引进资金的0.2%一0.3%奖励,引进的高科技项目和对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项目按实际引进资金的0.5%奖励。对联系引进资金收购、兼并、控股国有、集体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实行委托招商方式的受托招商者,同样按上述条件和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切实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订并向社会公布贯彻落实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按规定兑现有关的优惠,提供优质服务。
由江门市行政事务服务总汇(江门市外来投资"马上办"办公室)负责本规定执行实施的有关协调工作,并在行政事务服务总汇设立接受外资民资企业投诉的机构和专线电话,及时处理有关投诉。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以及外资民资企业的重大投诉,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五邑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参照执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过去颁发的招商引资政策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