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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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99号
印发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科学技术局(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科学技术局是主管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信息化管理、协调职能交给市信息产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科学技术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规范性文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重点布局、优先领域;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三)组织制定科技攻关、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并加强管理;负责向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示范推广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五)负责管理市本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对上级下拨我市的各项科技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六)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参与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政策措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党政领导推动科技进步的实绩考核。

(七)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负责有关科技外事审核工作。

(八)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负责促进民营科技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计划,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九)负责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制定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组织研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体系的建立。

(十一)研究国内国(境)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协调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专利工作对外联络、合作、交流活动和涉外侵权处理;负责专利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十二)贯彻落实专利优惠政策和措施;指导企业专利工作;管理、监督专利发展资金,组织重大专利技术实施;负责专利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指导专利中介机构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科技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市地震局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人事、机构编制、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调研、督办、信息、宣传、会议、文电、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办理、机要、保密、接待、监察、纪检、审计、党群、老干、计生、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提出经费配置的建议,负责劳资统计,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监督经费的使用管理。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劳动工资报批发放和对直属、下属单位财务的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拟订科技发展、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与经济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监督执行各项科技法律法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党政领导推动科技进步的实绩进行考核;负责促进民营科技工作;负责全市性科技民间社团的核准工作;负责科技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研究组织科技发展战略,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计划;负责组织科技统计,编辑科技年鉴;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牵头组织拟订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组织科普工作调研和检查督促;指导科技兴市(县)区工作。

(三)高新技术科

研究提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规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承担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业务指导及有关工作;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认定、考核、推荐、申报工作;组织对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负责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管理;负责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组建、审核、推荐、申报和管理;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参与技术创新工程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协议,负责科技对外交流工作;开展对国际科技发展的信息跟踪、分析工作。

(四)农村科技科

研究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和科技扶贫计划;负责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龙头企业的认定、推荐、考核工作;指导农业和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示范、星火技术员培训;指导乡镇企业技术创新。

(五)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科

研究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制订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科技奖励、技术保密、技术出口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负责全市科技奖励工作,承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指导科技成果信息库建设、使用;研究拟订发展技术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核,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六)知识产权管理科

协调全市的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全市的专利工作,为基层专利管理部门提供业务支持,依法组织打击处罚知识产权和专利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负责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冒充专利行为,为法院和有关仲裁机构对涉及专利案件的审判和仲裁提供咨询或鉴定意见;管理专利服务机构,组织专利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专利咨询、专利代理等工作;负责专利技术合同的鉴证和认定登记工作,参与、指导以专利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企业和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以及专利技术市场、专利许可证贸易等工作,组织专利项目的实施。

四、人员编制

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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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能源局《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能源局《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陆上并网风力发电项目,包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前期和核准、建设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海上风电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执行。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是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建设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在全市风能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电力、新能源发展规划,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水利设施管理、电网建设及运行等的关系。

  第五条(年度开发计划)

  在落实项目风能资源、项目场址和电网接入等条件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全市风电年度开发计划,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风电年度开发计划包括建设总规模和各项目的开发申请报告。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应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与评估成果、风电场地形图测量成果、工程地质勘察成果及工程建设条件;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初步确定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方案和电网接入条件;

  (三)初拟建设用地的类别、范围,环境影响初步评价;

  (四)初步的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六条(电力送出配套)

  上海市电力公司(简称“市电力公司”)应依据全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将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纳入电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风电及时并网接入和全额收购。

  第三章项目前期和核准

  第七条(选址测风和研究论证)

  企业开展选址测风应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市发展改革委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在选定区域开展测风。

  测风活动应符合气象观测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开展测风的企业和单位应在风资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风电场开发建设研究论证。论证成果应达到预可行性研究深度。

  测风和研究论证成果由政府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八条(前期工作申请)

  企业在选址测风和研究论证成果的基础上,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开展前期工作申请报告,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核准权限批复或转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开展前期工作的企业应具备项目同等容量及以上风电场建设、运营资质和经验。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特许权招标)

  如在同等条件下有多家企业针对同一风电场提出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特许权招标,根据企业资质业绩、方案技术水平等条件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实施主体。

  项目测风、研究论证和招标工作经费,由中标企业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归还原出资渠道。

  项目未按照招标规定建设实施的,市发展改革委可收回项目开发权。

  第十条(项目核准)

  获得开展前期工作批复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定落实建设方案和建设条件,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编写风电场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项目列入本市风电发展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二)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批复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四)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

  (五)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六)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九)市电力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风电场接入电网的意见;

  (十)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企业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核准权限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转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项目应经过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2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原核准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回项目核准文件。

  第四章建设和运行监督

  第十一条(安全责任)

  风电开发企业对工程建设质量和风电场安全负总责。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建立风电场建设、运行及维护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风电场工作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风电场发生重大事故和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并按本市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并网检测)

  新建风电场的风电机组应满足国家风电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国家授权机构的并网检测和并网安全性评价。未通过并网检测的风电机组和风电场不得并网运行。不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的已建风电机组应按国家规定完成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协调和督促市电力公司完成电网接入配套设施建设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项目单位和市电力公司应制定整体工程和并网调试竣工验收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将验收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电价附加项目审核确认)

  申请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的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审核确认申请,并同步完成项目信息网上报送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能源局统一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风电功率预测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建立风能数值天气预报服务平台,为风电功率预测提供数值天气预报公共服务产品和相关技术支持系统。

  风电场应具备风电功率预报能力,按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报送发电功率预报曲线,并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发的发电计划。

  电网调度机构应建立风电功率预测系统。根据风电场报送的功率预报结果,综合考虑系统运行要求,按照优先调度风电的原则,编制并下达风电场发电计划。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

  项目单位应根据电网调度和国家风电信息管理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及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报送机组运行信息。信息报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市电力公司负责对全市风电运行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2008年2月颁布的《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09〕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部署,实现《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5号)、《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0号)提出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我们制定了《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精神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关于“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战略部署,实现《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5号)、《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0号)提出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消费品工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简称“两化融合”)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意义重大

消费品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消费品工业企业数、从业人员数、增加值、利润分别占全国工业的47.5%、41.7%、29.4%和20.7%。但是,消费品工业长期积累的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能力弱、能耗物耗较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突出等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这些矛盾进一步凸现。

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是党和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决策。大力推进“两化融合”,不仅是消费品工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更是消费品工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调整振兴的一次重大历史性机遇。目前,我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已具备较好基础和环境,步伐明显加快;不少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正在从单项应用迈向集成应用阶段,有的企业已经将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工作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较薄弱,各行业发展不平衡,主要环节和领域“两化融合”水平不高,复合型人才缺乏,规划、政策及标准建设工作滞后。要把“两化融合”作为消费品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任务,积极探索,深入推进。

二、指导思想

大力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加大政府的引导力度,促进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促进面向行业的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在消费品工业企业研发设计、原料控制、生产制造、企业管理、品牌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人才培养等关键环节的应用,促进企业经营模式创新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消费品工业由大变强步伐。

三、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根据消费品工业市场化程度高的特点,要发挥企业作为市场和“两化融合”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从发展战略需求出发务实推进“两化融合”,增强竞争力。

(二)整体规划,分类推进。根据消费品工业行业众多、行业差异性大的特点,既要围绕“两化融合”全局性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又要从消费品工业各行业特别是细分行业实际出发,制定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稳妥推进。

(三)典型引路,对标赶超。根据消费品工业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的实际,要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发现、总结各行业特别是细分行业典型经验和最佳实践,树立标杆企业,加强推广应用。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学习典型经验和标杆企业,在学习中创新,在创新中超越。

(四)健全体系,加强服务。要促进消费品工业行业管理及服务体系与信息化管理及服务体系的融合,建立覆盖政府、协会、中介组织、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两化融合”工作体系,加快专业化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四、发展目标

到2015年,信息技术、人才与工业技术、人才进一步融合,专用装备国产化智能化水平、产品研发设计水平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品牌建设能力以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

——造纸、皮革、纺织、食品等专用装备以及医疗器械设备数字化、智能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产品研发设计广泛应用信息技术。

——生产过程数字化、自动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综合集成制造和柔性制造系统在重点企业基本普及。

——电子商务和自主品牌营销信息化健康发展;专业化进销存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广泛应用;电子签名和认证技术在消费品交易过程中普遍应用。

——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企业基本应用生产过程在线监测预警和自动控制系统;重点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应用对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贡献显著提高。

——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公共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发展;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系统广泛应用。

五、重点任务

(一)轻工行业

重点提升轻工行业专用装备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支持轻工行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智能化、大规模定制化水平,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家电行业重点推进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数字化、协同化,促进产品的智能化和高端化;龙头企业应推行大规模定制生产模式,逐步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造纸行业重点推广应用节能控制、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信息技术和设备,研发专用装备的嵌入式系统,加快大型制造装备的数字化步伐。皮革行业重点使用转鼓群控、计算机涂料配色等自动化生产技术。家具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大规模定制生产技术和数字化销售预知技术。陶瓷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辅助制造技术,提高产品的设计水平。缝制机械行业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缝制设备。积极发展安全、智能、益智型娱乐玩具。

(二)纺织行业

重点提升纺织行业专用装备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推广适合化纤、纺织、印染和服装等行业特点的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系统、专业化进销存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发展专用装备的嵌入式系统。棉纺织行业重点推广应用配棉管理信息化以及生产自动检测、管理系统;服装行业积极采用人体数码扫描技术和裁剪缝纫自动组合技术和装备,实现服装设计和制造的集成;化纤行业重点应用生产过程集散控制系统和各类自动控制装置;印染行业重点应用织物染色印花工艺参数在线检测技术和有利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的自动控制系统。

(三)医药行业

重点提升关键、核心医疗器械的数字化水平;建立医药行业运行监测网络体系,完善医药行业统计、监测系统,密切监测行业生产、投资和市场供求的变化趋势。搭建基于信息技术的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创新平台。建立基于信息技术的新药研发与试药系统,加快新药研发进程。加快医药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实施,提高医药企业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降低生产成本。积极推广应用自动化生产设备和自动化生产线,实现发酵罐、生产工艺的计算机控制,全面提升药品质量的检测、控制水平。

(四)食品行业

重点提升食品行业关键生产工艺、专用装备及生产线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推进企业诚信体系以及产品质量控制系统与可追溯系统的建设,提升食品生产的检测、控制数字化水平,增强企业质量安全与清洁生产控制能力。促进企业应用信息系统加强对采购、生产、配送、库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引导和督促大中型食品工业企业,按质量管理要求,应用原料检测、生产过程动态监测、产品出厂检测等先进自动化装置,改善质量安全保障条件。建立区域性公共质量检测服务平台,帮助小型食品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两化融合”工作作为消费品工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建立统一部署、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分年度实施方案。逐步建立重点行业、专业市场、重点企业经济运行监测、预警体系。发布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重点指导目录。分行业探索建立“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应用信息技术促进卷烟、食盐、糖精年度生产计划和国家医药储备计划的实施、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结合各行业急需,组织制订“两化融合”技术标准和关键产品标准。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台促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综合政策措施。创建一批国家级消费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中心。建立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项目储备库。积极利用技术改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加大对消费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的支持力度。加强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关键核心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鼓励发展面向行业“两化融合”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制定并实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复合型人才发展计划。支持并指导教育和培训机构增设或更新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专业和课程。针对消费品工业对“两化融合”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积极开展试点示范与对接、宣传工作。针对“两化融合”不同环节和领域,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示范工程,树立一批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组织表彰一批“两化融合”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引导消费品工业企业主动加强与信息服务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广消费品工业企业与信息服务企业对接、合作的成功经验。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融合,促进消费品工业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展示展览、会议论坛和各类媒体,加强对“两化融合”工作的交流与宣传。

(四)加强专业信息服务工作。行业协会应在政府指导下,及时反映行业“两化融合”情况、问题和建议,积极开展典型经验推广、行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标准规范研究制定、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和信息服务咨询等工作,促进“两化融合”有序开展。各类信息服务企业应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加快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专业市场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消费品工业企业信息技术服务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