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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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湖南省乡镇企业局改组为承担行政职能的副厅级事业机构,加挂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牌子,归口省农业厅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将有关工业企业和工业经济管理的职能划归省经济委员会。
(二)划入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农业产业化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乡镇企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负责对全省乡镇企业(不含工业企业,下同)进行规划和指导,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
(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发展乡镇企业及农村第三产业的有关政策,指导乡镇企业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
(三)研究提出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四)组织指导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五)指导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全省乡镇企业(含工业企业)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为乡镇企业提供融资、技术、人才、培训、信息、创业等服务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政府扶持乡镇企业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乡镇企业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会议组织、文电文秘、信访信息、档案工作,拟定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贯彻执行发展乡镇企业的法规政策,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规划统计处
承担全省乡镇企业(含工业企业)统计工作,拟定乡镇企业、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组织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以及地区间、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出口企业产品展销工作。
(三)农业产业化指导处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协调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业规划发展和农产品流通服务;拟定有关农业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扶持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和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农村第三产业指导处
研究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负责提出扶持农村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对农村第三产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并提供服务。
(五)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乡镇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及人才引进交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乡镇企业局机关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5名(含机关后勤服务编制2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内设机构级别按省委、省政府湘发〔2004〕2号文件规定办理,核定正副处长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负责人),所配干部级别暂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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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全生产流动红旗竞赛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全生产流动红旗竞赛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89)32号
1989年4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安全生产流动红旗竞赛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施行。

开展安全生产流动红旗竞赛,是贯彻落实《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继续好转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扎扎实实地搞好竞赛,竞赛活动的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市劳动局。

晋城市安全生产流动红旗竞赛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继续好转,市政府决定,从1989年起,在市以下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流动红旗竞赛活动,为把这项活动坚持下去,赛出成效,特制定本竞赛办法。

第一条:赛区划分和奖旗设置

安全生产流动红旗竞赛分三个赛区进行,第一赛区:郊区、高平、阳城;第二赛区:城区、沁水、陵川;第三赛区:七个公安交警队,三个赛区各设流红旗一面。

第二条:红旗流动的时间

安全生产流动红旗竞赛活动的情况从1989年元月份开始考核,年终实行总评、优胜者即可夺取流动红旗。流动周期为一年。

第三条:红旗流动的方式

1989年的流动红旗由市政府领导在今年总结表彰会议上授给夺得红旗的县(区)或郊区支队。此后,红旗流动时,由失去红旗单位的县(区)长或交警队队长在当年的安全生产总结表彰会议上亲自把红旗移交给夺得红旗县(区)的县(区)长、交警队队长。

第四条:奖励及奖金的使用

凡夺得流动红旗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金核定:一赛区三万元,二赛区和三赛区各一万元。奖金主要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增加安全设施,也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于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有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红旗流动的考核办法

流动红旗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千分考核办法,得分最高的得流动红旗。

一、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1000分。

1、伤亡事故不突破当年控制目标为300分。伤亡事故上升的,按上升幅度的百分比相应扣分。

1989年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一律在1988年死亡人数的基础上降低10%(0点后的数字只入不舍),即:城区减少1人,郊区减少4人,阳城减少3人,高平减少2人,陵川减少1人,沁水减少1人。

2、地面企业全年无死亡事故为100分。每发生一起扣50分。

3、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200分,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扣100分,发生一起特大事故扣200分。

4、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1988年下降或持平者为100分。每超过0.01人扣2分。

1988年各县(区)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城区7.34人,郊区4.53人,高平4.01人,阳城3.82人,陵川11.61人,沁水9.37人。

5、伤亡事故管理100分

(1)伤亡事故速报与报表50分;

发生伤亡事故能够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者为25分。愈期不报又无正当理由者,每次扣5分。

伤亡事故报表能够做到及时,准确为25分。每迟报一次扣5分,发生一交差错扣5分。

(2)伤亡事故查处与结案为50分;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能够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上报为25分。报告书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5分,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每次扣5分。

伤亡事故结案率达100%为25分。达不到者按比例扣分。

6、安全管理100分。

(1)安全检查人员无脱岗现象20分。每查出一人次脱岗5分。

(2)安全检查制度化、经常化30分。

安全检查要严格履行记录、签字盖章等手续。检查次数少于晋市政发(1988)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次数的县(区)主管部门每少一次扣10分,单位每少一次扣5分。

(3)领导跟班制20分。

领导跟班天数少于晋市政发(1988)43号文件第4条规定天数的(按记录考核),每少一天扣2分。

(4)安全检查责任30分。

在检查中,对所查单位的事故隐患,如没有及时指出或提出改进措施,一旦造成事故,每次扣10分。

安全检查“三定表”连续三次揭露同一隐患没有改进,而检查部门又不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报告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7、安全监察100分。

(1)宣传教育30分。

主要考核《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的宣传深度和广度,由市里统一抽查考试按考试成绩计分。

(2)安全技术培训50分。

完成矿长资格审查的15分。

完成矿山职工安全员培训的15分。

完成特殊工种培训的20分。

以上三项均以实际完成的百分比计分。

(3)其它监察任务20分。

以完成市里布置的其它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评分。

二、交通安全管理目标1000分。

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制定下达。

第六条: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发生隐瞒事故的问题被市追查出来后,从千分考核的总得分内扣分。属于县(区)一级隐瞒或暗示下级隐瞒的,每起扣100分;重大事故谎报为一般事故的,每次扣200分。属于基层隐瞒的每次扣50分。县区追查出来的事故,不按隐瞒事故扣分,按“事故管理”项的规定处理。

交通安全隐瞒事故的处罚,按市公安局的办法执行。

第七条:一年内连续两次受到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黄牌警告的县(区),取消参加流动红旗评比资格。

第八条:本竞赛活动分别由市劳动局和公安交警支队组织实施。




辽宁省粮食作物杂交种子专营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粮食作物杂交种子专营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粮食作物杂交种子(以下简称杂交种子)市场的管理,确保经营的杂交种子的质量,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种子条例》)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杂交种子专营,是指对玉米、高梁、水稻杂交种子(含亲本种子,下同),由国有种子公司(以下简称专营单位)统一经营。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杂交种子专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杂交种子专营的具体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杂交种子专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营单位经营杂交种子,必须经省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凭《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农业执照后,方可以从事经营。
对亲本种子,必须由省、市种子管理机构指定的专营单位经营。
第五条 专营单位可以委托乡(镇)农科站(种子站)代理经销供应本地的杂交种子。
第六条 市以上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经营的杂交种子,必须是本单位选育的品种。
第七条 经营的杂交种子,必须经省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或者经省区域试验综合性状优良、产量连续2至3年居前3位并经省种子管理机构确认。
第八条 专营单位应当编制杂交种子经营计划,报同级种子管理机构协调平衡,纳入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
第九条 专营单位应当同种子生产基地签订杂交种子购销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种义务。
与省外签订杂交种子购销合同,必须经省种子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经营的杂交种子,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品种说明、产地、生产时间、包装时间和质量合格证等标识。
经营杂交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十二条 收购、销售杂交种子,必须执行省物价、农业行政部门的统一定价。
第十三条 专营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储备适量的杂交种子。动用储备种子,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杂交种子储备基金、管理费用和因储备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杂交种子需求总量进行预测,做好供求平衡、余缺调剂工作,保证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
第十五条 省种子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杂交种子收购所需贷款计划,报省农业银行。
农业银行对杂交种子收购所需贷款,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领取《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工农业执照经营杂交种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可以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1倍以内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未经审定的杂交种子的,由农业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种子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给予警告、没收杂交种子和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杂交种子或者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按照《国家种子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扣押杂交种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损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执行省物价.农业行政部门统一定价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农业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种子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种子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