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民政部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3号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学举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行为,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以下简称制作师),是指经全国假肢制作师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务院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用印的《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制作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假肢矫形器协会承办。
第四条 制作师应当在取得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后3个月内,向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制作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所在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够在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关键技术岗位工作。
第六条 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作师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执业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五)申请人与所在执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超过规定期限1年以上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证明。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核发注册证;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在业务中有重大过失,过失之日至申请注册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三)因年龄超过70周岁或者健康等原因不宜从事制作师业务的。
第八条 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验证。申请验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验证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每年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证明。
验证合格的,由注册登记机构在注册证上加盖验证专用章。
第九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初始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3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制作师注册登记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登记。
申请续期注册登记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续期注册登记的,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除初始注册登记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交本人工作总结、业绩证明,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期注册登记或者不准予续期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续期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3年,重新核发注册证,收回原注册证。
第十条 制作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证或者续期注册登记:
(一)同时在两个假肢或者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执业的;
(二)未在执业单位执业时间连续超过1年以上的;
(三)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失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
第十一条 制作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2003年9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及《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本委发[2003]6号),市政府对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13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附: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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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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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政发 │本溪市治安联防工作实施细则 │1992年8月11日 │
│ │[1992]4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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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政发 │本溪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94年5月21日 │
│ │[1994]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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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月16日 │
│ │ 第12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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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实施《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1994年5月20日 │
│ │ 第13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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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5月22日 │
│ │ 第17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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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 1997年4月7日 │
│ │ 第42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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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本政办发 │本溪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补│1997年6月19日 │
│ │[1997]43号│充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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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公共建筑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2日 │
│ │ 第43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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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 │1997年5月13日 │
│ │ 第45号 │ │ │
├──┼─────┼────────────────────┼───────┤
│ 1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 1998年9月7日 │
│ │ 第57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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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5日 │
│ │ 第62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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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0年6月14日 │
│ │ 第66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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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部分城区限制畜力车通行的暂行规定 │2000年9月30日 │
│ │ 第71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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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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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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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用火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8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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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新建工交企业工厂(点)和新上│本政发[1981]75号 │
│ │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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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于坚决制止违章乱建的紧急通知 │本政发[1981]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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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关于颁发《本溪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的通│本政发[1982]45号 │
│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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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本政发[1983]1号 │
│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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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关于工交全民所有制小企业联利承包责任制的试行│ │
│ 6 │办法》、《关于国营商业小企业联利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本政发[1983]15号 │
│ │法》、《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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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关于公布《本溪市城镇建设用地动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3]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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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公费医疗、劳保医│本政发[1983]64号 │
│ │疗部分医疗项目按成本收费的实施方案》 │ │
├──┼─────────────────────────┼──────────┤
│ 9 │颁发《关于贯彻〈辽宁省城镇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条例(试│本政发[1983]142号 │
│ │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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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批转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市保险公司制定的《本溪市城│本政发[1983]153号 │
│ │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
├──┼─────────────────────────┼──────────┤
│ 11 │关于批转《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3]164号 │
├──┼─────────────────────────┼──────────┤
│ 12 │关于颁发《本溪市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暂行条例》等五│本政发[1984]76号 │
│ │个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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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本政发[1984]100号 │
│ │)》的通知 │ │
├──┼─────────────────────────┼──────────┤
│ 14 │印发《关于扶持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本政发[1985]20号 │
│ │的通知 │ │
├──┼─────────────────────────┼──────────┤
│ 15 │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 │本政发[1985]69号 │
├──┼─────────────────────────┼──────────┤
│ 16 │印发《本溪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和《本溪市│本政发[1986]27号 │
│ │城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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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关于实行《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关│本政发[1986]40号 │
│ │于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的通知 │ │
├──┼─────────────────────────┼──────────┤
│ 18 │印发《本溪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和《本溪市违反劳│本政发[1986]42号 │
│ │动安全法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19 │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6]79号 │
├──┼─────────────────────────┼──────────┤
│ 20 │关于认真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本政发[1987]50号 │
│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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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本溪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管理暂行办法 │本政发[1987]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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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印发《本溪市矿产资源管理细则》的通知 │本政发[1987]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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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暂行规定 │本政发[1987]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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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印发《本溪市环球商场管理服务费收取使用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8]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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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暂行│本政发[1988]28号 │
│ │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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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建设用地动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本政发[1988]62号 │
│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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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政发[1988]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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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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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89]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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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关于批转《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本政发[1989]43号 │
│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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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关于印发《本溪市物价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9]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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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关于印发《本溪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9]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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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关于印发《本溪市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9]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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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政发[1990]23号 │
│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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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印发《关于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0]30号 │
├──┼─────────────────────────┼──────────┤
│ 36 │印发《关于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本政发[1990]32号 │
│ │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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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本政发[1990]62号 │
│ │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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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本政发[1990]63号 │
│ │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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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关于印发《本溪市会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双重聘任的试│本政发[1990]69号 │
│ │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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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0]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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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印发《本溪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政发[1990]100号 │
├──┼─────────────────────────┼──────────┤
│ 42 │印发《本溪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0]108号 │
├──┼─────────────────────────┼──────────┤
│ 43 │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90]126号 │
├──┼─────────────────────────┼──────────┤
│ 44 │关于印发《本溪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养老基│本政发[1990]128号 │
│ │金地区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45 │关于印发《本溪市公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91]5号 │
├──┼─────────────────────────┼──────────┤
│ 46 │印发《本溪市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本政发[1991]20号 │
│ │知 │ │
├──┼─────────────────────────┼──────────┤
│ 47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的规定》│本政发[1991]41号 │
│ │的通知 │ │
├──┼─────────────────────────┼──────────┤
│ 48 │关于强化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本政发[1991]64号 │
├──┼─────────────────────────┼──────────┤
│ 49 │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审批管理的通知 │本政发[1992]4号 │
├──┼─────────────────────────┼──────────┤
│ 50 │关于印发《本溪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本政发[1992]6号 │
│ │知 │ │
├──┼─────────────────────────┼──────────┤
│ 51 │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2]15号 │
├──┼─────────────────────────┼──────────┤
│ 52 │印发《关于一中地下停车场东部出口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规│本政发[1992]21号 │
│ │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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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关于调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本政发[1992]23号 │
│ │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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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本政发[1992]47号 │
│ │通知》的通知 │ │
├──┼─────────────────────────┼──────────┤
│ 55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中小学校办产业的通知 │本政发[1992]50号 │
├──┼─────────────────────────┼──────────┤
│ 56 │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补充决定 │本政发[1992]52号 │
├──┼─────────────────────────┼──────────┤
│ 57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若干问│本政发[1993]18号 │
│ │题的意见》的通知 │ │
├──┼─────────────────────────┼──────────┤
│ 58 │关于印发《“八五”后两年加速本溪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本政发[1994]1号 │
│ │见》的通知 │ │
├──┼─────────────────────────┼──────────┤
│ 59 │印发《关于筹措资金,加速本溪经济发展的几点意见》的│本政发[1994]4号 │
│ │通知 │ │
├──┼─────────────────────────┼──────────┤
│ 60 │关于印发《本溪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反映预案》的通知 │本政发[1994]8号 │
├──┼─────────────────────────┼──────────┤
│ 61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本政发[1994]34号 │
│ │施方案》的通知 │ │
├──┼─────────────────────────┼──────────┤
│ 62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溪湖老城区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政发[1995]30号 │
├──┼─────────────────────────┼──────────┤
│ 63 │关于转发《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本政发[1995]39号 │
│ │》的通知 │ │
├──┼─────────────────────────┼──────────┤
│ 64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本政发[1995]41号 │
│ │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 65 │关于印发《本溪市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试行意见│本政发[1995]48号 │
│ │》的通知 │ │
├──┼─────────────────────────┼──────────┤
│ 66 │关于印发本溪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发[1996]30号 │
├──┼─────────────────────────┼──────────┤
│ 67 │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本政发[1996]35号 │
│ │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 68 │关于印发《本溪市购房预定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96]48号 │
├──┼─────────────────────────┼──────────┤
│ 69 │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发[1996]50号 │
├──┼─────────────────────────┼──────────┤
│ 70 │关于加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本政发[1997]17号 │
│ │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
├──┼─────────────────────────┼──────────┤
│ 71 │印发关于在全市企业中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本政发[1997]24号 │
├──┼─────────────────────────┼──────────┤
│ 72 │印发《本溪市采暖费收缴补充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8]13号 │
├──┼─────────────────────────┼──────────┤
│ 73 │印发关于在全市实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若干规定的通│本政发[1999]7号 │
│ │知 │ │
├──┼─────────────────────────┼──────────┤
│ 74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运│本政发[1999]14号 │
│ │作意见的通知 │ │
├──┼─────────────────────────┼──────────┤
│ 75 │印发本溪市城市居民采暖费收缴有关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9]17号 │
├──┼─────────────────────────┼──────────┤
│ 76 │关于封锁牲畜口蹄疫疫病区的命令 │本政发[1999]20号 │
├──┼─────────────────────────┼──────────┤
│ 77 │关于印发本溪市采暖费收缴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2000]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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