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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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唐政发(200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4月29日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通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方面的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市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政府借贷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要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 、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市政府要充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编制地方立法规(计)划,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坚持立、改、废并举原则,及时清理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十九、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于下发后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规章以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发布,保证社会周知。
二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工作安排部署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二十四、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行政监督

二十五、加强对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令行禁止。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政规章;接受市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政府公报,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会 议 制 度

三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与会人员根据会议的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重要规章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与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并结合实际,对全市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和重要决定;
(五)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临时召开。
副市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国家、省各部门会议、出访、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应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及市监察局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委托两名以上副市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参会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稿件,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审签,必要时请示秘书长或市长同意。
三十六、安排会议活动一律从严掌握。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市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三十七、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
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的,须请示市政府。邀请主要负责同志的,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邀请主管负责同志出席的,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主管市领导审批。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约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和办理制度

三十九、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十、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批转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一、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有明确的态度和处理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二、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和行政规章,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已经会议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市长、副市长授权,可由秘书长直接签发。
四十三、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办公厅职权范围内或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属于各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对较为重要、确需发文的,须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已有明确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厅签发。
四十四、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四十五、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行文。
四十六、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一致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裁定或责成分管秘书长予以协调。
四十七、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以市政府名义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县(市)区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
经秘书长同意,市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四十九、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 应先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五十、各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就某项工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汇报时,其报告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稿,起草部门不能在原则性问题上再进行实质性改动。各部门起草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公务活动制度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基层同志不搞迎送,不要陪餐。市政府各局、委(办)的负责同志也要按此原则办理。
五十二、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和校庆、厂庆、店庆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也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上述活动,确实需要的,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领导同志决定。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出席部门、单位及县(市)区的会议活动和一般外事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到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五、市长出访,由外办提出方案报市委和省政府批准。副市长出访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方案上报市政府,经外事办公室审核,报市长或市委书记和省政府批准。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出访,需报市政府,经外事办公室审核,呈分管副市长、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需经外事办公室审核,呈分管副市长批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五十六、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外商及港澳人士,由市外事办或开放办商相关接待单位提出会见方案,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较为重要的台湾地区人士,由市对台办提出会见方案,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本部门、本县(市)、区的外
事活动,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或请柬。
  五十七、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将出差、休假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电话及紧急公文的处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值班室。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在事前向主管副市长、市长请假,经同意后,由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值班室。

作风纪律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注重加强学习,做学习的表率。根据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采取举办讲座、学术报告等多种形式,适时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全局观念,带头不为本部门或分管部门争编制、争级别、争资金,自觉维护政府工作步调的一致性。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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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


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4月9日经国家文物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的单位,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的设计工作。

第四条 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包括:为开展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而从事的现状评估、病害分析、修复方案、预防性保护方案、设计与技术经济分析、分析报告或设计文本的编制等业务活动。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 设计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设计资质承担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设计工作,乙级设计资质承担一般文物的技术保护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资质的标准:

(一)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5年以上(含),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0件珍贵文物的技术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且设计方案获得批准;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设计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条件;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八条 乙级资质的标准:

(一)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3年以上(含),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件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且设计方案获得批准;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设计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设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的,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条 申请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的,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可移动文物保护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任职)证明及相关证明;

(五)完成的可移动文物保护技术保护设计方案证明资料;

(六)单位拥有的技术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八)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的,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 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设计业务满三年,且历年年检合格的单位,可提出升级申请。

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规定第十条 所列资料外,还须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转借、越级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五条 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表》和《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初检意见,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作出资质年检意见。

国家文物局受理资质年检时间定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六条 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业务活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十七条 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并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意见为合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资质年检意见为不合格,国家文物局将暂扣资质证书,责令限期整改:

(一)资质条件中人员、场所、设备或资产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因设计质量问题对可移动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三)违反文物保护技术标准的;

(四)连续12个月未开展业务工作的;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须在3个月内补充资质条件或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文物局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须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资质申请程序进行补领。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如因资质升级等情况而领取新《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须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审批机关、注销。

第二十三条 资质授予单位因破产、歇业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按资质申请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未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转让或转借《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因设计质量低劣,造成文物严重安全隐患或损害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一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中共湖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二)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拟订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3、研究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管理所监管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三)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拟订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依照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出资的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对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资委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党委办公室牌子)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信访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党政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机关和派出监事会的后勤服务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规处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政策文件起草、拟定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和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在省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搞好所监管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组织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及重要子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协调所监管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
(五)产权管理处
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建立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企业改革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组处
编制并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加挂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牌子)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监事会、财务总监和内部审计工作。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加挂党委干部部牌子)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所监管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党建工作处(加挂党委组织部牌子)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老干部工作。协调在长沙以外所监管企业党组织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十一)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加挂党委宣传与统战部牌子)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
(十二)人事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党群工作。
为便于省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工作,省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处、案件审理处?穴均为副处级?雪。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国资委机关编制为80名,其中行政编制61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9名(含机关后勤服务编制9名)。
领导职数为:省国资委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1名由省国资委主任兼任,另1名兼任省国资委纪委书记);省国资委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省国资委纪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省经济委员会的关系。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省经济委员会配合。企业的行业管理、联系协会、下岗职工就业等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省国资委配合;在经济运行方面,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省国资委负责所出资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在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省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省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省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
(三)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四)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办事处及技术中心由省国资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