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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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2004〕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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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乌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
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
组成部分,它是财政部门内部专设的财政评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财政支出项目全过程进行技术性审核与评价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我市行政区域
内凡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都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否则不予拨付资金,不得组织项目采购招标、办理项目工程结算。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管理。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或者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安排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计划,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依据评审机构的审查结果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拨付财政资金;
三、协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论进行处理;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审查批复财政安排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评审结果;
七、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八、按照有关规定,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计划,安排评审经费,列入评审部门业务费支出预算。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的概、预、决(结)算;
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意见; 
三、参与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项目的评估、审查、咨询及后评价工作;
四、参与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采购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评审工作;
六、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七、参与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开展与财政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
九、开展财政投资政策有关课题研究,投资统计和效益分析等工作,提供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的基础信息资料。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用财政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
七、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熟悉工程项目情况,制定评审计划;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四)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评审确定的投资额。
三、项目评审实行复查稽核制度,由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 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依据财政部《财
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
市财政局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
规程。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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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管注[20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下称《规定》)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发布,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之一,是维护医药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促进制药工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本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贯彻执行。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认真学习《规定》的基础上,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所使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进行调查摸底,找准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检查,重新审核工作。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充分认识清理检查、重新审核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组织专人负责,并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此项工作。

  四、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对照检查所使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设计,并报经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印制使用。

  五、凡属地方标准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可按照地方标准药品再评价工作的要求,在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重新核发药品批准文号之前,企业应按照《规定》重新设计并报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使用。

  六、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在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一并提出新的设计样稿,并在换发注册证后使用新批准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

  七、现已印制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使用限期至2002年6月30日止。

  八、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所生产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清理、审核工作。在此工作期间,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保证药品市场秩序不乱,帮助指导企业顺利完成申报改换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工作。

  九、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此项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我局的联系,遇有问题及时沟通,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1991年11月4日,财政部

根据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将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按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类型和经营范围确定预算级次如下:
(一)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即海上石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海上石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海上石油外资企业和海上石油外国企业的缴纳的“所得税”(包括其发展陆上业务和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一般企业(除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外,下同)即一般外资企业和一般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地方预算收入(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地区,应纳入分成总额,下同),上缴地方财政。
(三)一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除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外,下同)缴纳的“所得税”,其预算级次,从今年起,按隶属关系重新划分如下:
1.由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含事业单位,下同)单独与外商合营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2.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共同与外商合营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按各自投资比例(或规定的分成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为简化手续,此项收入平时暂作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地方应分成的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3.地方所属企业单独与外商合营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鉴于年度预算执行中改变这两项收入的级次,会增加调库等诸多事务,所以今年暂缓执行。此项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财政结算问题
(一)一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收入按隶属关系重新划分预算级次后,相应减少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1990年决算数返还,年终单独结算。具体办法:在1992年度决算时,请地方财政部门提供1990年度“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中央部门所属企业与外商合资的一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此项税款的实际入库数及交款书影印件,经我部工交司商有关司局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按财政体制计算返还。以后年度以此为基数结算返还。
(二)一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重新划分预算级次后,相应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即与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合作的外方投资者缴纳的“所得税”,按1990年决算数返还,年终单独结算。具体办法比照一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结算办法办理。
(三)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地方应分成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提供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共同与外商合营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名单及其缴纳的“所得税”数额(并附影印的“缴款书”)和投资比例(或规定的分成比例),经我部工交司商有关司局审核后,由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财政。
三、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增设第16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个“款”级科目,“款”下设置:第1项“海上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2项“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3项“海上石油合作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中外合作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4项“一般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5项“海上石油外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6项“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7项“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8项“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
上述第1、第3、第5、第7等四个“项”级科目为中央预算收入科目,第6、第8两个“项”级科目为地方预算收入科目,第2、第4两个“项”级科目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共用科目。
四、关于缴库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缴库手续,由国家税务局和海洋石油税务局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缴库手续办理。
以上规定,除重新划分一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的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均从1991年7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