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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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时间:2002-11-01
实施时间:2003-01-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
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 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
  (一)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为依据,分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两类规定审批级别;

  (二)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国家限制建设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七条 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意见。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

中央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审批目录(试行)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预算内投资项目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二、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1、水利基金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2、铁路建设基金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铁路新建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铁路扩建项目。
   
  设计年吞吐量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泊位;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深水岸线使用
3、港口建设基金  
  跨省(区、市)的内河航运工程
   
  国家干线公路,新建高速公路;长度50公里及以上穿越环境敏感区的一级公路;长度100公里及以上一、二级公路;长度2000米及以上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4、内河建设基金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民用机场扩建项目;2亿元及以上的空管和飞机维修项目、军民合用机场扩建。
5、公路建设基金  
  全部
   
   
6、民航建设基金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三、核工程、绝密工程  
   
   
四、军工项目  


附表二


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重大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目录(试行)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农林水利  
水利工程 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
林业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农业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二、能源  
电力 水电站:本期装机10万千瓦及以上
  火电站:本期装机20万千瓦及以上
  热电站:本期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
  输变电工程: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330千伏及以上工程
煤炭 煤矿:年产150万吨及以上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煤炭液化、地下气化和煤层气开发项目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石油 原油:年产20万吨及以上
天然气:年产5亿立方米及以上
跨省区输油(气)管道干线
液化石油气存贮设施,年周转50万吨及以上
石油贮存设施年周转20万吨及以上
中外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
三、交通  
铁道 新建铁路: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扩建铁路: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
  其它工程: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国家干线公路,新建高速公路50公里及以上,穿越环境敏感区的长度100公里及以上公路;长度2000米及以上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公路
水运 设计年吞吐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等专用泊位,
所有石化和危险品码头;
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岸线使用;
跨省(区、市)的内河航运工程
民航 新建机场:全部项目
扩建民用机场: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四、信息产业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 国务院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项目
   
电信工程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邮政工程  
五、原材料 炼铁:年产50万吨及以上
钢铁 电炉炼钢:年产30万吨及以上
  转炉炼钢:年产80万吨及以上
  普通钢材:年产50万吨及以上
  特殊钢材:年产35万吨及以上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其它工程
有色 露天矿: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铜、锌、铅 地下矿: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冶炼:年产5万吨及以上
铝 加工:年产10万吨以上
   
稀土 氧化铝:年产30万吨及以上
  电解铝:全部项目
其它  
  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黄金 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建材  
水泥 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
其它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石化  
炼油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乙烯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PTA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其他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化工  
氮肥 合成氨年产30万吨及以上;尿素年产52万吨及以上
   
磷肥 以五氧化二磷计:年产24万吨及以上;
钾肥 氯化钾:年产50万吨及以上
硫酸钾或硝酸钾:年产10万吨及以上
   
其它 总投资2亿元以及上
六、机械 所有新建发动机项目;
汽车 新车型及发动机技术引进项目
  原有汽车生产企业新增非同类型产品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其它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七、轻工纺织烟草  
轻工  
木浆 年产10万吨及以上
脱墨浆(木浆) 年产10万吨及以上
非木浆 年产5万吨及以上
造纸 年产10万吨及以上
纺织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化纤
烟草  
醋片 年产2.5万吨及以上
烟用醋纤 年产2.5万吨及以上
八、城建和环保 所有项目;
城市快速轨道 涉及流域、湖域、海域污染治理的日处理污水10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工程;
城市污水处理 跨越大江、大河、主要海湾的桥梁及隧道工程
  垃圾焚烧项目2亿元及以上
市政工程  
九、高技术产业 涉及产业技术发展方向,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十、房地产项目 /
十一、社会产业 /
十二、核工程(设施)及绝密工程 全部
十三、军工项目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十四、其他 1、涉及新物种引进的项目和总投资1 亿元生产转基因产品的项目。
2、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和医药类中,抗菌素(原料药)合成,酶制剂生产
3、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黄磷生产及以黄磷为原料的磷化工生产
4、氰化物生产项目
5、中方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
注:建设项目的生产及投资规模划分均适用于技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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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入户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陈亦云 何俊


一、案情介绍
2001年1月30日,曾某甲与滕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武胜县烈面镇吃完火锅后,于下午3时到该镇的被告人谢某家中茶馆喝茶。被告人谢某同熊某(另案处理)、胡某等人就与滕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押金花”(民间赌博方式),曾某甲在一边观看赌博。赌博进行约半小时,滕某用一副“A、K”金花赢了一盘后,被告人谢某与熊某、胡某以滕某打了假牌为由,要求滕某等人退钱。曾某甲就同陈某、滕某离开茶馆下楼。刚走到四楼到三楼转角处,就遭到谢某、熊某、胡某等十余人的围殴,并边打边喊退钱。曾某甲趁乱离开后到该镇的县第二人民医院包扎伤口,然后乘车到其兄弟曾某乙家。被告人等人认为曾某甲可能到吉安等地喊人来打架,胡某、熊某就给张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称在烈面挨了打,叫张某带人到烈面打架。张某等20余人租乘一辆中巴客车赶到烈面镇,在该镇“九洲”宾馆外与谢某、熊某、胡某等10余人汇合。在宾馆外公路上被告人等人拦住刚从县第二人民医院包扎治疗出来的滕某,被告人等人要滕某退出5000元钱。滕某将身上的现金1000元交给陈某丙,陈某丙转交给熊某。又由陈某丙、杜某担保,保证下午6时前再交2000元。下午6时前,滕某借得现金2000元在八一乡曾某家地坝交给了熊某。被告人谢某等30余人带上铁棒、砖刀、东洋刀等工具乘车来到武胜县八一乡曾某乙家,张某进入曾某乙家地坝,被告人谢某与熊某、胡某、张某进入曾某乙家寻找到正在室内的曾某,要求曾某拿5000元钱出来,不拿钱就不允许曾某甲走。曾某甲之母段某害怕曾某甲在曾某乙家中被打,就到本组村民蒋某处借了现金2000元,借来后在地坝交给了熊某。被告人谢某一伙人才离开曾某乙家。
二、行家观点
对于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定性问题,法律界众说纷纭,各抒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被害人滕某和曾某实施了暴力,从被害人处获得现金5000元,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性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检察院指控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有入户的加重情节。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在曾某乙家中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的规定,应以入户抢劫定性。
第三种意见,谢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谢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的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第四种意见,谢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以实施暴力胁迫抢劫财物的场合,行为人是以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当场劫取财物。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场合,行为人要么是以扬言将来施加暴力相威胁,索取财物,要么以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被害人答应将来给付财物。而本案谢某在烈面对被害人滕某,曾某甲进行暴力威胁,几个小时以后才取得财物,应定性敲诈勒索。
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陈亦云、何俊律师同意第四种意见。
辩护意见:
一、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之间的区别
1.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对被害人使用以暴力相威胁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进行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均为当场。被害人如不交出财物,就会立即受到暴力的侵害。但敲诈勒索的行为人,声称实施以暴力威胁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都不是当场,或者至少其中之一不在当场。因为被害人受到威胁的情况是不同的:A.如不答应立即交付财物,将来就会受到侵害;B.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就立即受到侵害;C.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将来就会受到侵害。本案的被害人曾某甲受到威胁的时间应当是在烈面谢某茶馆发生纠纷的时候,谢某、熊某、张某等人要求退打假牌赢的钱,曾某甲和滕某等人认为不是假牌,就不退钱,受到谢某等人的殴打。这些事实有曾某甲和滕某的陈述佐证。显然符合敲诈勒索罪中的“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就立即受到侵害”。
2.二者威胁对象不同。抢劫行为人为了当场劫取财物,所以他所威胁的对象只是在场的财物所有者,管理者。而敲诈勒索行为人威胁的对象则不限于在场者,也可以是不在场的其他人。本案中曾某甲被“诈”出的2000元也是通过其母亲到别处借回的钱转手交给熊某的。这不符合抢劫行为针对被害人本人,也不可能在其中有“担保”和他人代为交付财物。相反,本案正好符合敲诈勒索行为的特征。
3.二者取得财产和财产性质的利益的时间亦有不同。抢劫行为均为当场劫取财产,敲诈勒索行为人,有时是当场取得财产,也有的是事后的一定时间内取得的财物或财产性质的利益。本案中被告人谢某和熊某、胡某、张某等人从曾某甲和滕某两人处取得现金时间来看,都是在烈面谢某茶馆处打架后,并且还有人在为这伙人调和,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以后,最后由中间人担保,转手,实现财物的取得。
4..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劫取财物没有具体数额要求,仅限于在场的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人对被害人强索财物有具体数额要求,不仅包括在场财产,而且也可以是不在场的财物或财产利益。本案中的谢某、熊某、张某、胡某对被害人曾某甲和滕某提出了明确的现金数额,而且还有中间人陈某和杜某等人从中调和,商定具体的现金数额,显然不符合抢劫行为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
5.二行为中的被害人“意思自治”不同。抢劫行为中的被害人在受到暴力威胁时,只有服从的份,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作出任何选择。而敲诈勒索行为中的被害人在受到暴力威胁时,有一定的自由,能表达一定的意志,作出是否按侵害人的要求交付财物的决定。而本案中的被害人曾某甲和滕某并未按照谢某等人要求的数额给付现金,而且通过中间人游说,讨价还价,时间前后长达三、四个小时,最后双方确定了一个具体数额。
二、结合本案事实,谢某的行为应属敲诈勒索行为。
谢某等一伙人在获得财物时,是通过中间人转交的,且是通过讨价还价,担保等方式取得。抢劫行为是容不得双方进行协商的。
双方在茶馆打架时,谢某等本来就比对方人多势众,为了迎战对方,还从武胜请来几十人增援,这不符合抢劫行为的特征。而且依据曾某甲的母亲段某的证实,谢某等一伙人在曾某甲的弟弟家(案发现场)里呆了长达一个多小时,抢劫能允许拖这么长时间吗?从下午打架到晚上索得财物回来,长达数小时之久,这也不符合抢劫行为的特征。
谢某等人在烈面茶馆殴打被害人的内容是以赌博中搞了假为借口而叫被害人退钱,这个时候被害人没有拿钱出来,被告人等人也没有搜身,此后被告人等人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因此其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与抢劫行为的客观表现中的暴力手段不相符合。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同他人赌博中寻找借口,即以“输钱”及对方打了“假牌”为借口,以被害人参与了赌博违法行为为要挟,强行索要被害人的钱财,其行为系敲诈勒索行为而非抢劫行为。
四、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同他人赌博中寻找借口,即以“输钱”及对方打了“假牌”为借口,以被害人参与了赌博违法行为为要挟,强行索要被害人滕某3000元、被害人曾某2000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其人身权利,且数额较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作者单位:四川广安维尊律师事务所〕

〔作者地址:武胜县沿口镇东街19号〕
邮编:638400
电话:0826---6222791
如何规范商标设计

王瑜


一、商标使用规范的基本原则

1.尽量醒目
商标标注的原则是一定要突出、醒目,尽量吸引眼球。国外公司特别重视商标的使用问题,比如“百奇”装饰饼干的包装上的商标就非常吸引眼球(如图)可口可乐的包装给人深刻的印象,“可口可乐”几个字占据了包装标识将近四分之三的位置,给人极大的冲击力。葡萄酒商标的标识方式全世界都比较相近,基本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模式。因此不能像“可口可乐”、“百奇”那样醒目,那样过于标新立异,不过可以尽量突出商标,标识可以向国外产品那样设计得简洁一些。

图1 图2
国内企业产品包装标识也经过精心设计,非常精美,但是要找带圈的R却要费一番工夫,常小小地蜷缩在一个角落里。让人感觉国内企业是在应付法律规定,随意在一个地方标注一下就算了。国内企业对商标的这种使用方式还容易误导消费者,比如大家都知道金嗓子喉片,但是极少有人知道“都乐”商标。如图:

图3

2.无处不在

商标应当尽量将使用范围扩大,尽量使用在不同的地方。以葡萄酒为例,消费者购买产品,有的论瓶买,有的买盒装的,也有的整箱购买。那么消费者直接接触到商标的地方有瓶子的标贴,有包装盒,有手提纸袋,有包装箱。企业一般都会将商标使用在瓶子的标贴、包装盒、包装箱上,可能会忽略在手提袋上使用注册商标标志。在其他消费者非直接接触的地方,比如企业的宣传册页、对外发布的纸质广告、大型广告牌、展会上的展台布置等,企业就不是那么注意使用注册商标标志。而企业内部使用的名片,信纸、信封、内部装潢、厂服、统一发放的公文包……等地方使用注册商标标志更容易被忽略。
为了处处宣传企业品牌,只要出现公司注册商标的地方就有带圈的R紧紧跟随。比如微软公司标志性的广告,几乎只要有微软公司的商标出现的地方就可以看到这个满是商标的图样。包括电脑上,电脑开机的屏幕上等。

图4 图5 图6

二、如何规范商标设计

国外的大型公司对商标的规范使用要求非常严格,而且将该规范设定为高级机密只有极少数的高层主管知道。比如商标图样在设计时设定为一个方形的图形,不管商标图样变大多少,缩小多少,这个方形的长度和宽度之比一定永远都是固定的不允许更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之间的距离比也是固定的,如果商标同时包含中文和外文甚至还有图形,那么中文、外文和图形之间的距离比同样不容更改。假设商标有固定的颜色,那么该商标由几道颜色组成,各道颜色的色值等都要固定,使商标无论使用在哪里颜色永远保持一致。这是对商标图样本身设定的规范,该原则可以称为“不变原则”,这个“不变原则”将成为检验带有该商标图案的产品真伪的重要依据。商标图样只有大小的变化,图样本身不能有其它的变化。下图两个图是为一个客户策划的商标,其商标图样由设计师吕纪提供。公司只需要向设计单位要一个这样的设计图,以后印刷遵照就行。

图7

图8

三、如何建立使用规范

对于在不同的地方如何进行标示也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不能因为不是消费者直接接触的,就随意使用。除了商标图样本身的“不变原则”以外,商标图样摆放的位置,占整个版面的大小等都要进行严格规定(下图是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书中发现的),图书出版社都如此重视商标的使用问题,对商标的大小,所在的位置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图9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