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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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工作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市政办字[2002]1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工作办法



为做好我市省九届劳动模范的推选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建设、科研、文化、新闻、出版、卫生、体育、公安政法、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等各行业评选推荐模范单位(集体)和模范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模范单位(集体)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经济效益突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际、国内、省内、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全力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依靠科技进步在产品结构调整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依靠科技提高农副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在增加农民收入、改变村镇面貌中做出显著成绩;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
(二)劳动模范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投身黑河经济发展,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做出突出贡献;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学习科学文化和市场经济知识,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思想解放,勇于创新,爱岗敬业,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能动性,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邪教活动和腐败现象,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了显著成绩。
(三)模范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模范集体指班组、工段、车间、站队、科室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党、政正副职领导和工会主席。农业部分模范单位指省市县农口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模范集体指乡(镇)各站所,乡及乡以下企业和村民委员会。模范个人指农民、牧民、渔民和从事农业、地方林业、农机、水产、供销、气象、土地、乡企工作的职工。
三、评选重点和比例
(一)评选的重点是在那些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职工、农民、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二)省模范单位(集体)、劳动模范原则上在市模范单位(集体)、劳动模范(市级)中产生。对未获得市级劳模称号的,但符合评选条件的也应评选推荐。过去曾获得过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可以参加评选。省特等劳动模范在2002年省第九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推荐人选中产生,往届省级劳模(一线职工)符合省特模条件也可推荐。
(三)评选比例。一线职工(指工作在一线的工人、车间(班组)技术人员、教师、文艺工作者、售货员、服务员、民警、医务人员、机关办事人员及科研单位从事科研、技术工作的人员等)比例不低于60%,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10%。特等劳模的推荐,必须是一线职工。
(四)名额分配
省分配给我市模范单位的指标为5个(职工部分2个,农业部分3个)。先进集体7个(职工部分3个,农业部分4个)。劳动模范34个(职工部分19个,其中一线职工17个,企事业负责人2个;农业部分15个)。特模2个(职工部分1个,农业部分1个)。
四、评选程序
(一)企事业单位评选推荐的模范单位(集体)和个人,须经职工大会(代表)讨论同意,并在党政工联席会议上讨论表决通过。
(二)属农村的,须经村民大会(代表)讨论同意,经村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签署明确意见和加盖公章后,逐级上报。
(三)市直各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评选工作,经市直各系统局党委(党组)讨论同意后,报市筹委会办公室。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讨论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在基层单位评选推荐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要进行实地考核,认真核实事迹。在县(市)区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讨论审查后,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县(市)区为单位上报市筹委会办公室。
(五)所有评选侯选单位和个人由市评选推进领导小组统一报省筹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水平的原则,以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尺度,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程序、比例和有关要求,严把政治关、事迹关、否决条件关,切实把业绩突出、贡献显著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市级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凡推荐的模范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征求当地纪检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凡未依法组建工会组织、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均不得参加评选。
(五)凡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违法违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均不得参加评选。
(六)凡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履行评选程序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选资格。
(七)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于2002年4月1日前,将推荐报告一式3份、佐证材料原件一式3份及事迹材料按要求上报。各县(市)区要确定1名重点宣传人物,并上报一式50份(2000字左右)宣传材料。有关填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市筹委会办公室负责说明,办公室地址设在黑河市总工会经济部。联系电话:8223223。

附件:1、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农业部分办法;
   2、省九届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3、市直省九届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4、省第九届劳动模范黑河市农业部分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附件1:

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
第九届劳动模范农业部分办法


根据全省第九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评选推荐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实际,现制定此推荐办法。
一、评选范围
1997年至2001年期间,在“二次创业,富民强市”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模范单位、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我市农业部分的表彰名额为模范单位3个、模范集体4个、劳动模范15名、特等劳动模范1名。
省农业模范单位是指省地市县农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省农业模范集体是指乡(镇)各站所、乡及乡以下企业和村民委员会。省农业特等劳动模范和农业劳动模范是指农民、牧民、渔民和从事农业、地方林业、农机、畜牧、水利、供销、气象、土地、乡企、农科研工作的职工。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农业方针政策,坚持深化农村改革,依靠科技发展农业成效显著,积极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依靠科技发展农林牧副渔业成绩卓著的;
(三)在发展乡镇企业中,勇于开拓创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科技兴农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对发展农业生产作用较大的;
(五)在扶贫帮困,建设社会公益事业上有突出贡献的;
特等农业劳动模范必须是具备省农业劳动模范条件的,并做出重大贡献、有重大影响的突出人物。原则上从1991年以来全省农业劳动模范及荣获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中产生。
三、名额分配
以2001年底市统计局提供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和农业总产值为基数,参照省第九届劳模大会名额分配情况,结合我市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等情况,将名额分配到6个县(市)区和市直、省直农口部门(名额分配表附后)。在省劳动模范和省特等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渔民比例要占50%以上;企业管理人员和行政干部比例不能超过15%;科技、教育、技术推广人员比例要占15%以上;其它人员占20%左右。在推荐劳动模范总额中,妇女、少数民族人选比例要占10%左右。
四、评选要求
(一)各县(市)区对农业模范单位、集体、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工作要高度重视,确定责任部门,抽调人员,积极配合工会、人事部门做好我市农业模范单位、模范集体和省农业劳动模范、特等农业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审核、报送工作。并于3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市农委。
(二)坚持“面向基层,群众公认,看事迹,看贡献”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优中选优。省特等劳动模范在省劳动模范中推荐产生。
(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违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推荐。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按程序评选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承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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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59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59人)

(1982年11月2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罗青长
副主任委员
洪学智 严济慈 李世璋 黄荣 秦力生 康永和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光训 马志杰 马恒昌 扎西拉姆(女)
区棠亮(女)方志纯 巴图巴根 巴金
邓力群 申纪兰(女)史怀璧 成仿吾
成盛三 任新民 华凤翔 华煜卿
庄明理 刘毅 李富荣 吴国祯
吴学周 何贤 张平化 陆榕树
阿衣奴拉·阿皮孜(女)林兰英(女) 林佳楣(女)
金明汉 周里 周谷城 郑英
赵发生 赵朴初 赵廷光 赵祖康
赵喜明 郝德青 施嘉明 莫乃群
贾庭三 钱三强 徐伯昕 徐眉生
凌云 郭棣活 浦洁修(女) 陶峙岳
彭迪先 惠浴宇 童少生 曾志(女)
谢冰心(女)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库〔2007〕15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财局、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计财局: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现将《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根据《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是财政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的财务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管理,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卡。实行公务卡结算,就是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报销还款,公务支出信息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监控的结算方式。

第五条 公务卡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单位卡用于单位水电费、邮电费等委托代付项目支出,以及与个人卡的结算,不直接用于消费,不提取现金。单位卡的办卡单位为持卡人,对该卡负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卡的授信额度,由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在发卡银行的透支上限之内与发卡银行商定后,报各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单位在确定授信额度时应注意防范信用风险,不得过度提高信用额度。

个人卡主要用于职工办理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以及办理原使用转账结算的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职工个人为个人卡的持卡人,对该卡负相应法律责任。个人卡的授信额度,在发卡银行的授信额度限额内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发卡银行按银行卡管理要求核实。

第六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开设一张单位卡。其他单位可暂不办理单位卡。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按单位要求办理公务卡。

第三章 公务卡的办理

第七条 在满足单位财务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可以在市财政局认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中,自主选择公务卡发卡银行,办理新的公务卡或指定该行发行的贷记卡作为个人卡。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在不违背关于公务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与发卡银行协商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明确公务卡结算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第九条 单位卡的开立和变更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存款账户进行管理,按“单位申请,财政审批,人行核定,签订协议,银行办理”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新办理的个人卡应选用银联标准的人民币贷记卡。个人卡实行实名制,按照“职工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财政备案”的流程办理。为保证个人银行卡市场的稳定,避免社会资源浪费,职工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指定现有的贷记卡作为个人卡使用,也可以申请新开立银联标准的贷记卡作为个人卡。

职工选择办理公务卡,必须满足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公务卡(含单位卡和个人卡)办理或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的公务卡的持卡人、身份证号码、卡号、发卡银行、授信额度、所属单位等基本情况,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卡办理银行委托代付业务的,单位财务部门凭单位卡扣款信息在当月内从单位账户(含零余额账户和银行存款户,下同)划入单位卡,在规定期限内透支利息可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付,并从单位公用经费列支。如超过约定还款期,所产生的罚息由单位负责偿还。单位再根据过错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日常发生的公务支出,原则上由经办的职工通过个人卡支付。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如一些公务活动只能采用现金结算、支付金额超过个人卡授信额度,或因出差到外地等原因报销时间可能会超过约定还款日期等特殊情况,职工可以提出借款申请,经批准后,从单位账户将资金划入职工的个人卡,或相应的储蓄卡。

支付金额超过个人卡授信额度的,只能借用可能超出个人卡授信额度部分的款项。

第十五条 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保管,不得外借。保管人发生变动,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及时更换密码。如单位卡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 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审批的基本流程。

第十七条 个人卡结算报销的流程。

1、持卡人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按财务报销程序报批。

2、财务人员在查询核对公务卡信息库中的卡号、金额、刷卡时间等与公务卡支出凭条和发票一致时,予以办理报销手续。

在其他要素一致的情况下,如定额发票与POS消费凭条出现10元以下的尾款不一致时,财务人员可以按POS消费凭条的金额予以办理报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个人卡中属于个人消费的任何信息。

3、出纳人员凭经过审批的报销单据,从单位账户将报销资金划入个人储蓄卡(也可根据报销人员要求将资金划入个人卡)。

对报销业务量较多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以与发卡银行协商,通过POS机,从单位卡将报销资金划入个人储蓄卡(或个人卡),并在免息期内,根据单位卡转账透支情况,从单位账户将资金划入单位卡。

4、财务人员根据经审批的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5、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或因公务卡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需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按单位财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个人退付单位的款项,可以通过现金退付,也可以通过个人银行卡将需退付的款项划入单位财务指定的账户。使用POS机划账的单位,必须通过转账还款。

第二十条 单位卡结算的报销与原委托代付款项的报销流程一致。

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单位卡结算明细账,逐笔记载单位卡收付情况。单位卡与发卡银行每月的对账由单位会计人员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年度财务审计范围,并作为评定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卡银行、持卡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遵照《银行卡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