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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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令


《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大海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镇(乡)、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四)负责集体资产的审计和产权纠纷的处理工作;
(五)监督考核集体资产的经营情况;
(六)指导管理和监督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
(七)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农业、乡镇企业、林业、农机、水利、水产、经委、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支持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做好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依法进行管理,并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检查。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加强对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要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确保集体资产增值保值。
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 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别属于该社区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
第七条 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以下范畴:
(一)依法属于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水电设施、教科文卫设施等。
(三)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合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无偿资助以及单位、个人赠予的资产。
(六)国家对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七)属于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专项基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统筹费和各级提留、上交款等货币资金或实物。
(八)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
(九)属于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十)依法属于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所拥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资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
第九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条 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依法确定。经营方式主要包括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经营、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形式。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招聘、招标的方式。
第十一条 经营集体资产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须按合同规定,承担保护集体资产的义务,并及时向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承包金、折旧费、租金或股息、红利等。
第十三条 承包经营者要按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开发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资源。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草、荒水、荒滩,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开发利用,拍卖收取的资金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或挪用。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转让。
第十五条 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进行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 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互助、合作的原则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可以资金入股或委托代管资金的形式参加农村合作基金会。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权审议批准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
(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检查监督所有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四)决定参加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人选;
(五)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监察委员会(或民主理财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同级镇(乡)、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决定的情况;
(二)检查同级镇(乡)、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责和企业单位负责人执行承包合同的情况;
(三)检查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专项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三)现金管理制度;
(四)产品物资管理制度;
(五)合同管理制度;
(六)收益分配制度;
(七)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八)资产报告制度;
(九)民主理财制度;
(十)财务公开制度;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集体资产在发生产权变更或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时,要由具有集体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须经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搞好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和登记工作,规范集体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占镇(乡)、村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将集体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的,由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侵占、私分集体财物的,除追回侵占、私分的财物,赔偿损失外,对贪污、挪用集体资金的,应当追缴,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集体资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以权谋私,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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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要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表述准确、清晰,并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三)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四级法院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上级法院要建立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要重视初信初访,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加大信访案件督办力度,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开展执行信访情况排名通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的考评机制,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执行工作宣传的整体规划,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等方式,开展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合理的社情民意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二、加快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一)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或特殊主体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组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各类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案件,研究解决办法。重大执行事项经联席会讨论作出决定或形成会议纪要后,交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二)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争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在制度上明确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党政管理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新闻宣传、综合治理、检察、公安、政府法制、财政、民政、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证券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有关工作。要建设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要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自行履行率等指标,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由各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定期、统一进行,考核结果实行公开排位,并建立末位情况分析制、报告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实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超期限分析制度,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纳入质效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考评机制,建立质效档案,并将其作为考评定级、提职提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规定科学的结案标准,建立严格的无财产案件的程序终结制度,并作结案统计。建立上级法院执行局和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上级法院撤销或改变下级法院裁定或决定时,要附带对案件进行责任分析。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问题的,也要进行责任分析。

三、继续推进执行改革

   (一)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一是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除外)对所辖地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二是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构,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指定专门法院执行某些特定案件,以排除不当干预。三是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等事项交由实施机构办理,对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等事项交由审查机构办理。四是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调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以提高执行效率。要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流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合议庭和审判长(执行长)联席会议在审查、评议并提出执行方案方面的作用。

   (二)统一执行机构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执行局,并统一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能。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复议监督、协调指导、申诉审查以及综合管理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申诉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复议监督机构负责执行案件的监督,并办理异议复议、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和执行监督案件;协调指导机构负责跨辖区委托执行案件和异地执行案件的协调和管理,办理执行请示案件以及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申诉审查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督办等事项;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执行工作的管理部署、巡视督查、评估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调研统计等各类综合性事项。

   (三)合理确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要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执行工作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的质效管理部门承担执行工作质量监督、瑕疵案件责任分析等职能。

四、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一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区分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使各项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二是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除编制很少的地区外,应当对执行实施权再行分解,总结出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划分为若干阶段,由不同组织或人员负责,加强相互监督和制约,以此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防止执行权的滥用。三是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认真实施、严格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通过办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四是进一步实行执行公开,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建立执行立案阶段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送达执行文书时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当事人正当参与执行等制度。要抓好执行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预防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干预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执行公正。五是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完善党委、人大、舆论等各类监督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和执行监督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办法和途径,提高执行的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和执行人员的培训,开展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定期交流。要突出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逐步在执行机构配备廉政监察员,加大执行中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和警示教育;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细化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管理措施,化解廉政风险;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要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配齐配强执行人员,确保实现中发〔1999〕1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要求,确保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人员的平均水平。要尽快制定下发《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对执行员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工作职责、考核培训等内容作出规定,努力建设一支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行队伍。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21日 财教[2007]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有关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为加强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主要投向:
(一)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并从中选拔优秀教师进行出国短期集中培训;对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成绩显著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
(二)支持全国重点建设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等有关机构,开发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以下简称重点专业师资培训方案教材开发)。
(三)引导支持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面向社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第三条中央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食宿及其他相关费用。 出国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员在国外期间的学习和食宿费用。
(二)重点专业师资培训方案教材开发经费,主要用于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所需的研究研讨、试验论证、评审验收、成果出版等相关项目的费用。
(三)对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的资助,主要用于特聘教师的课酬补助。财政部、教育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和生师比等因素,确定资助经费额度。各地根据特聘兼职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第四条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方式和程序:
(一)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经费(含出国培训经费),财政部、教育部按人均标准,分年度拨付到中等职业学校,由教师参加培训时缴至培训机构。
(二)重点专业师资培训方案教材开发,牵头单位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或其他部委所属高校的,资金划拨到教育部,由教育部划拨到学校;项目牵头单位为地方高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划拨到学校。项目资金一次确定、分两批拨付,2007年通过项目开题答辩后拨付50%,2009年上半年通过项目中期检查后划拨其余资金。
(三)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计划,中央财政每年先下达预算控制数。各地根据预算控制数以及地方资金数额,研究确定具体资助的学校、专业、人数和补助标准等,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正式下达经费预算。
第五条项目资金的年度分配方案,经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确定后下达。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保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各地要按照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不得以管理费等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和挤占,也不得将该专项资金与其他事业经费混合下达,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作为安排后续项目的依据。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